2012年5月26日 星期六

區錦新口頭質詢機場五地解釋 (26/05/2012)


【特訊】議員區錦新提出口頭質詢,要求官員在立法會交代行政當局在歐文龍貪污案第3階段涉及國際機場對面5幅土地的批地問題上是否卸責及刻意造就既定事實。區錦新表示,運輸工務範疇官員曾解釋不止一次主動向有關部門查詢,但並不獲知有關土地的涉貪訊息;不過檢察院則澄清,未收到過任何機關查詢土地是否涉及歐案。區錦新質疑有關官員的解釋是公然說謊,並認為有關官員不可能對相關土地存在問題完全不知道。他在口頭質詢中要求官員交代是向哪一部門查詢有關的土地問題。

其口頭質詢如下:

「在今年五月十八日的口頭質詢會議上,本人在跟進問題中質疑機場對面5幅土地既是涉貪土地,政府為何非但沒有凍結相關土地批給程序,反而於2011年3月以第15/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加批其3900平方米土地,並將其建築面積從39萬平方米增加至73萬平方米。對此不正常的行政決定,政府到底發生了甚麼事?事實上,就此問題本人深感疑惑,對此涉貪土地,政府搶閘「加料」放行,令人懷疑從中可能存在不法行為。到底是有現任官員因收受利益而加料放行(貪污),還是相關官員不覺察法院正待處理此案件而失職批給(疏忽職守),抑或明知法院正作處理卻不顧一切放行以造成既成事實(行政違法)。而上述三種狀況都屬廉署管轄職權,所以,本人較早前已到廉署作出舉報。

在口頭質詢會議上,劉仕堯司長安排其辦公室顧問黃玉葉對此作解釋。她是這樣說的:「對於議員提及的機場對面5幅土地批給個案,當局在跟進有關土地批給申請時,關注到社會上流傳有關土地批給涉及刑事問題,因此行政當局曾不止一次主動向有關部門查詢,以便了解有關土地批給之前有否涉及刑事,可能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有關司法保密原則問題,最終行政當局並沒有從司法機關獲得有關土地批給是否曾涉刑事的訊息。因此行政當局必須按相關法例,尤其是按《土地法》行政程序法典跟進有關申請。當局亦在2011年3月30日完成有關修改批給程序,並在《政府公報》刊登相關批示,整個審批修改土地批給申請,當時完全按現行法律規定進行。」

這一解說,強調作出第15/2011號運輸工務司長批示前已不止一次主動向有關部門查詢,但最終都沒有從司法機關獲得有關土地批給是否曾涉刑事的訊息。人們可以想像,以本澳的司法系統來說,在有關刑事案件到法院前,最具權威的就是檢察院,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查詢對象理應是檢察院。給人印象是檢察院「可能」基於司法保而對劉仕堯司長的查詢不作回應。

今年五月二十五日,檢察院就一名市民前一天在澳門講場所發表的意見作出回應,澄清了相關問題。由檢察院推廣交流處致函澳門電台指出,就機場對面5幅土地涉及歐文龍貪污第3階段案件,檢察院澄清:「經過查核,檢察院未收到過任何機關查詢或通知有關土地是否涉及現時已審理或等待判決的歐文龍貪污案。檢察院又稱,作為司法機關,必定會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按程序處理案件。」

檢察院這一澄清,令人質疑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在立法會上是否公然說謊,為求甩身而假稱不知此五幅土地涉貪,而最終「加料放行」,為涉貪批地大開綠燈?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口頭質詢:

五月十八日的口頭質詢會議上,劉仕堯司長安排其辦公室顧問解釋在跟進機場對面五幅土地批給申請時,曾不止一次主動向有關部門查詢,但最終沒有從司法機關獲得有關土地批給是否曾涉刑事的訊息。到底劉司長所查詢的司法機關是哪一個,是否檢察院?還是其他的司法機關?

今年五月二十五日,檢察院透過澳門電台澄清:「經過查核,檢察院未收到過任何機關查詢或通知有關土地是否涉及現時已審理或等待判決的歐文龍貪污案。檢察院又稱,作為司法機關,必定會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按程序處理案件。」在有關刑事案件到法院前,最具權威的就是檢察院,運輸工務司司長為何不向檢察院查詢?

機場對面5幅土地即使尚未審訊,但在檢察院及廉政公署的調查過程中,必定就相關土地向行政當局索取大量資料。行政當局即使不從司法機關獲得此土地涉貪的訊息,作為直接負責土地領域的主要官員亦不可能對此土地存在問題完全沒知沒覺。不能一句不知道便可卸責。事實上,發展商自零六年獲得土地後一直未有發展,直至2011年3月政府發出第15/201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後才開始動工及發售樓花,增加未來處理上的困難。到底行政當局是否刻意造就此既成事實,為未來不了了之作下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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