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公職法援交流大會 千一名公務員參加 (31/08/2010)

【特訊】由行政暨公職局主辦的「因執勤而涉及法律訴訟」公務人員交流會於昨日舉行最後2場,全部6場交流會近1100名公務人員參加。不同職務人員在交流會中提出了在執行職務時經常發生法律訴訟的具體情況,以及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受到的限制和困難,反映了對司法援助的需求及提供職業保障的重要性。

交流會在公共行政大樓演講廳舉行,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琳、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邱庭彪、講師蘇建峰主持,與政府部門的醫生、護士、警察、消防員及督察等工作範疇的公務人員進行交流。

澳門大學兩位學者介紹了現行的法律訴訟制度和公務人員涉及法律訴訟時需要律師代理的情況,包括具體運作程序、訴訟人的權利義務和訴訟費用等。與會者踴躍發言,提及執勤時經常遇到的法律訴訟問題,分享工作經驗和體會,一些個案反映了現行制度對公務人員保障不足,有進一步加強司法援助的需要。

朱偉幹局長在交流會上重申,行政暨公職局一直關心各級公務人員,特別是人員所面對的壓力及情緒方面的情況。先後為公務人員開辦了多項有關舒緩壓力的課程,以及持續和針對不同職務人員舉辦交流會,深入了解他們的訴求及期望,以作為推行公務人員制度改革及制訂相關政策的依據。而9月份亦會為領導及主管人員舉辦交流會,加強互動溝通。

2010年8月30日 星期一

區錦新窮追猛打墓穴門 (30/08/2010)

【特訊】就「十個永久性租賃墓穴」事件,有輿論批評相關規章僅用十四天,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十一點說明中,特別強調有關規章有效維持了超過兩年。但實際上有關規章只在生效後的八天之內批准過十個永久租賃墓穴,之後有關規章已不再被援引使用。顯見有關規章的有效期僅維持八天,而非超過兩年。司長辦公室卻刻意妄顧事實以一行政行為強指此規章維持時效「超過兩年」,顯然有意掩蓋規章屬度身訂造兼且可讓人以權謀私之事實。而尤其嚴重的是,在檢察院接手調查此永久墓穴案之際,民署竟沒法向檢察院提供涉案之原始資料,這在今年五月檢察院給民署之函件已可得到證實。有傳聞民署之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在檢察院進行調查前竟先從民署調走相關的資料,而及後部份原始資料便不翼而飛。當然,坊間傳聞不足盡信,但公眾亦有權知道在此關鍵時刻,作為監督實體而又涉及此案的主要官員,有否作出從民署調走相關資料查閱的行為,特區政府理應對此作出交代。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2010年8月27日 星期五

高天賜怪主席容讓官員答非所問 (27/08/2010)

【本報訊】立法議員高天賜昨午總結過去一年的工作,他覺得,相對於往屆,今屆立法會較多「被牽著鼻子走」,「好似立法會任由司長操控」。他又認為,現任立法會主席較輕鬆,容讓官員答非所問。對於行政長官似乎有意減少列席立法會的次數,高天賜稱,若真的如此,那是倒退,令人失望。
 
立法會被官牽著走

立法議員高天賜在記者會中指出,眾多議員都不知政府何時推出甚麼方案。政府提案時又十分怱忙,每次只能用不足的時間,急急通過法案,最後方案的質量必然受到影響,損害市民整體的利益。六月下旬,政府向立法會提出八個法案,又要求盡快審議,高天賜以此為例認為過去一年,議員處於被動的位置,相對於往屆,今屆立法會較多「被牽著鼻子走」,「好似立法會任由司長操控」。

對於政府回應議員的口頭或書面質詢,高天賜批評,除了過期回應外,最嚴重是官員答非所問,像「擠牙膏」的模式,不經多次的質詢,都不會有回應。他表示,議員往往得不到真實的答案,最後蒙受損失的都是市民。他要求官員回應質詢時,要「清晰及直接地」回答問題,並需「準確並具邏輯」。

劉焯華不如曹其真

高天賜認為,在處理官員的回應方面,現任立法會主席劉焯華與前任曹其真有很有的分別。「過往,官員來到立法會不如現在的輕鬆,因為,曹其真會直指官員的回答基本上等於沒有回答。但是,現任主席似乎很輕鬆,因為議員提問後,官員答甚麼都可以,答非所問,發揮不了立法會的作用。」高天賜建議劉焯華,若官員答非所問,應該要跟進,或者停止官員的發言,要求對方返回正軌。

對於有意見要求縮短「議程前發言」,高天賜稱:「這是悲的事情」。他估計,相關的提議應可大比數通過,因為,立法會直選議席不到一半:「如果真的要封我們的口,實在沒有辦法,要帶口罩入立法會了」。他強調,議程前發言是很重要的渠道,向政府反映市民關注的問題。

特首一年須最少三次列席答問

對於崔世安未如前任行政長官在八月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並將在下個會期再宣布每年列席立法會的次數。若果崔世安減少列席次數,高天賜直指是倒退,也感到失望:「如果真是如此,很明顯見到行政長官只顧自己的形象,或者做對外的事情,而不管理轄下的工作。」高認為,行政長官應列席三次 (年頭、年中、年尾),此舉亦可促進司局級官員多次到立法會解釋政策。

澳廣視應原汁原味播大會小會

高天賜指出,立法會大會及小組會議的透明度沒有增長。他認為,澳門公立電視台理應多做工作,讓市民隨時地能看到及聽到「未經剪接」的立法會大會和小組會議。他指出,該電視台已有多個頻道,也增加資源和人手,卻仍未能讓市民完全看到及聽到議會的工作過程,抺殺了市民的知情權。

提到公立電視台,有葡文記者關注澳門電視台葡語新聞部的獨立性。高天賜也留意到,近日發生的「高官涉嫌以權謀私,在十幅永久墓地中受益」的事件,電視台的葡語新聞完全沒有報道,令很多土生葡人感到十分驚訝。高天賜評論,對於該事件的報道,中文的新聞部有很大的進步,葡文的則退步。

對於未來立法的優先次序,高天賜提出,應率先立法的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法,使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具有更大的代表性。他又指出,政府從未問責主要官員,沒有懲罰制度,令市民覺得愈是高官就愈有免死金牌,他認為,要盡快修改相關職程及領導主管方案。另外,他要求政府提出調整公務員薪金。對於有傳聞指政府有意修改「遊行」、「入境」條例,高天賜對此感到擔心。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三議員促特首換人改善行政法務工作 (26/08/2010)

【本報訊】直選議員吳國昌、區錦新和陳偉智昨向行政長官遞信,批評行政法務範疇十年表現不佳,近更惡化,如民主政制改革不作為、公職法援官告民之情況,促請撤換有關主要官員。他們並要求特首按慣例一年至少三次到立會,加強溝通。

三人昨午到政府總部遞信。吳國昌表示,新政府上場至今,行政法務領域表現成「重災區」,發生的問題特別嚴重,過去他們已指出有關主要官員無能力履行職務,致發生柏金遜定律,現時更是變本加厲,司長在行政長官承諾會徵集民意去推動民主政制發展上完全不做事,還推出公職法援此惡法,令和諧社會徒添風雨,促請行政長官盡快親自介入,包括啟動民主政制發展全民諮詢、撤消公職法援第四條條文,並籌備更換該主要官員。

建議暑假覓人年底接任

吳國昌說,希望能於十一月新施政方針頒布之前,見到行政法務局面是有所更新改進,建議特首在今個暑期內物色適當人選,作好換人準備免出現真空,而當事人亦應「知所進退」。他們在信中指,過去十年來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其範疇之表現均不稱職,近期更趨惡化,一再為特區政府添煩添亂,完全抗拒推動民主政制的工作,再加上被揭發疑藉轄下機關推出永久墓地以權謀私,公信力崩潰,實應問責下台。

吳國昌稱,周圍已有人要求「陳麗敏落台」,希望特首盡早化危為機,於此時換一換人,認真推動民主政制,相信能對政府整個局面有所改善,「澳門是需要民主政制發展,刻意放棄責任、不做工作、阻礙民主政制發展的,一定要落台,不是要誰立即落台,但始終行政長官應該要作好準備去『換馬』!」

促特首傳承一年至少三次到立會

吳解釋,原計劃就相關議題當面向行政長官反映,無意遞信,唯崔世安沒按前任特首之「傳統」,一年至少分別於四、八和十一月到立法會回答議員提問,直言號稱「陽光」的政府這樣做「好唔應該!」他們才有此舉,寄望崔世安日後多親臨議會答問,不要迴避議會監察,好體現陽光政府之口號。

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當局不容民居建骨灰龕 會盡快完成相關立法 (21/08/2010)

【本報訊】特區政府助理發言人昨日表示,政府不容許任何社團及私人在民居範圍內興建骨灰龕場所。現時,本澳未有專屬法律規管私人管運的骨灰龕場所,工務局局長指出,若居民反對在其樓宇內興建骨灰龕,當局考慮引用「都市房地產使用規範」法律來處理,以保障居民的權益。雖有聲音要求緊急立法,但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僅說,當局會盡快完成立法工作,卻提不出立法時間表。

特區政府發言人辦公室聯同民政總署和土地工務運輸局昨午舉行新聞發佈會。特區政府助理發言人陳致平率先發言,他表示,為釋除市民的疑慮,政府明確表態不容許任何社團及私人在民居範圍內興建骨灰龕場所,以免對居民的正常生活構成心理威脅和不必要影響。

陳致平指出,骨灰龕的設立是一項複雜的問題,除了必須與民居保持一定的距離,亦同時需要綜合考慮城市規劃、周邊的地理環境、大廈的用途、消防安全、宗教信仰、基礎設施配套和交通負荷等因素。他表示,對於骨灰龕場所問題,特區政府深表關注,並對部份居民的擔憂和不安表示理解。

土地工務運輸局長賈利安表示,若收到類似或標明在民居建造骨灰龕場所的申請圖則,該局會按照《都市建築總章程》處理和分析。同時,考慮骨灰龕場所對居民的生活及心理構成影響,該局也會約見相關樓宇的小業主、管理公司等,理解他們的意向,若他們提出反對,該局會依法保障居民和業主的權益。

現時未有規管私人營運骨灰龕場所的專屬法律,賈利安指出,並非沒有法例可規管。當局正在深入研究引用 6/99/M 的法律 (都市房地產使用規範),該法律曾引用於處理鄰舍噪音、滋擾等問題。他強調,要小心使用該法律,因為骨灰龕場所亦與宗教活動有關。

當局重申廉署進行獨立調查 議員指墓地批給疑有組織性 (21/08/2010)


【本報訊】行政法務主要官員涉嫌利用職權,在回歸後十幅永久墓地批給中謀取私益的事件,再有新發展。立法議員高天賜披露,除了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的顧問家屬是受益人外,其中六幅墓地的受惠人竟是陳麗敏在回歸前就任經濟局時的同事。另外,政府發言人表示,行政長官未有意願對涉事官員依法啟動內部調查。

繼本報日前報道,臨時市政廳 (民政總署前身) 在回歸後罕有批出十幅永久墓地,其中一幅的受益人是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的鄭姓顧問家屬,其名字更排列在十個申請名單之首。早前,陳麗敏聲稱不知道有人利用職權購買永久墓地,更以司長辦公室、個人及家人名義發出說明及澄清。

然而,立法議員高天賜昨日向澳門電視台表示,在十個申請永久墓地的名單中,有六位是陳麗敏以往在回歸前就任經濟局時的同事。高天賜表示,難以令人不相信,那是一次有組織的內部批給。他認為,事件反映行政違法嚴重,亦對循正途被拒絕的申請人不公平。

高天賜指出,根據公職法,行政長官可以開卷宗,要求獨立人士或機構調查,這不阻礙廉政公署的調查。特區政府助理新聞發言人陳致平昨午表示:「我想廉政公署已介入調查,到目前為止,我收到的訊息,行政長官未有意思進行獨立調查。」

昨午,有記者問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能否公佈十個獲批永久墓地的名單,他似乎對記者的提問早有準備,按已寫好的文稿回應:「墓地申請屬於行政程序,根據行政程序法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屬於直接利害關係人才有權查閱相關檔案和記錄。相關事件在社會上已引起傳言,由於廉署已介入進行獨立調查,民署會全力配合相關調查工作。」

記者立即追問,由於事件關乎公眾利益和官員誠信的問題,除配合廉署外,能否向公眾披露。譚偉文的回應只是把之前的答案簡化為三句說話。另外,按規定,民政總署隸屬行政法務司的管轄範圍。

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三團體促陳麗敏下台 (20/08/2010)

【本報訊】對於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違逆民意,推動「官員可以公帑控告市民」的法案,以及其下屬涉嫌利用職權在十幅永久墓地批給中受益,三個團體認為陳麗敏必須負上不可推?的政治責任:「理應立即下台!」

澳門扎鐵工會、民主起動、五邑鄉親同盟會共十人,昨日到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前靜坐。三個團體抗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民意強烈反對下,仍強行推動《執行公務司法援助》法案。三個團體指出,該法案可讓官員利用公帑起訴市民,打壓言論自由,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對於近期傳媒報道指,由行政法務司司長監督的臨時市政廳 (民政總署前身),在回歸後批出十幅永久墓地,有官員更涉嫌利用職權而從中受益,三個團體認為相關人士的行為極為可恥,並要求推動《執行公務司法援助》法案和監督臨時市政廳的陳麗敏負上不可推?的政治責任:「理應立即下台!」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青動促撤公職法援 (16/08/2010)


【本報訊】澳門青年動力 (下稱「青動」) 昨午在中區玫瑰堂前地舉行「抗魔鬼,廢惡法──反對公帑告民,停止訂立惡法」集會,持續有數十名市民、旅客圍觀,大部份的參加者極不滿方案,他們認為「錯哂」、「開倒車」、「公務員將會較市民高級」。「青動」要求撤回「官告民」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下稱「公職法援」) 法案。

三名穿上黑衣、打扮入時的青年接受訪問,他們的第一句回應說:「錯哂」,法案等如要市民自掏腰包,把自己的金錢交給官員控告自己:「公務員將會較市民高級,法案完全無平等」。他們認為,法例通過後,就算最終被判無罪,也會對市民造成很大的滋擾。

青年集會反「河蟹」

一名穿上「反河蟹」衛衣的「青動」成員向途經的外籍旅客介紹法案,他表示,大多數旅客聽到「官用公帑告民」都覺得詫異。有駐足的香港旅客認為,法案有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大學生陳同學擔心,「公職法援」將行政權力擴大,慢慢變成行政霸道,為所欲為,社會的監察力量會日漸減弱。

多年在職的馮小姐表示,「公職法援」法案的通過是「開倒車」,其他地區的立法是令社會越來越進步,澳門的卻是退步,特區政府越來越似「強權政府」。她認為市民不應讓法案通過,否則官員將來可以零成本控告市民,所以,要在通過前站出來反對。

高天賜:居民無好日子過

多名議員在集會中發言,來自公務員界別的議員高天賜直言,政府現在是製造了一個「怪獸」出來,讓基本法規定的人人平等、三權分立等被破壞。另外,當中的「官告民的第四條」只是冰山一角,還有許多「魔鬼」,例如第一條和第十五條等。他認為方案一定要收回,不然「澳門人無好日子過」。

吳國昌指騎劫公務員立心不良

立法議員吳國昌指出,上屆政府也有撤回整個法案的先例。他認為政府立心不良,騎劫公務員的意願,因為,大部份公務員不是希望主動用公帑控告市民,只是希望被控告時得到法援辯護。公眾揭露法案的問題後,吳認為陳麗敏的處理手法是火上加油,態度傲慢。議員區錦新雖支持法援因公務而被告的官員,但官告民則絕不能接受,他建議撤回方案並考慮以行政訴訟法典的模式去重新立法。

集會開始時,兩名青年抬著一個象徵「盾牌」、「棺材」、「信箱」的木箱進場,「盾牌」表示他們決意捍衛言論自由,參加者也為「言論自由先生」默哀,「青動」更呼籲集會人士把自己的心聲寫在紙上,並投入「信箱」,喻意凝聚和壯大市民的聲音。

在場的參加者也高喊「助官告民,令人髮指」,「自由倒退,須停止」,「公帑告民,為虎作倀」,「惡法可恥,全民皆知」,「公職法援若推行,法律面前無平等」,「捍衛自由,無後悔」,「告民惡法,需撤回」,「惡法無良、鋤弱扶強」,「公帑告民,真可恥」等口號。

顧問受惠毫不避嫌 (16/08/2010)


【本報訊】立法議員高天賜向本報展示的文件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轄下的臨時市政廳(民政總署前身),在回歸後批出十幅永久墓地,其中一幅涉及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高天賜認為,身為行政法務範疇的重要官員,理應知道《基本法》規定特區土地歸國家所有,她本人及其家屬不應向司長轄下的部門申請購買永久墓地。

顧問為父「買」得永久墓地

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於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召開會議,討論並決議通過《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規定每年可以售出十幅永久墓地,若收到的申請超出十份,便要抽籤。

立法會議員高天賜上週五向本報記者展示一份臨時澳門市政廳的葡語文件。他指出,當局在十二月十九日(通過上述規章只有六天)截止接收二OO一年度購買永久墓地的申請,同日,該廳的人員便立即撰寫報告,列出十個申請者及安葬者的名單。由於申請數目與規章所訂的限額剛好相同,因此無需抽籤。列於名單首位的正是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這名顧問跟隨陳麗敏超過十年。

隨後,高天賜收到投訴,一名市民在二OO一年十二月廿八日提出購買永久墓地的申請,卻不獲當局接納為當年的申請者。申請者和高天賜質疑,內部規章指明每年批出十幅永久墓地,為何截止報名的日期不是在十二月三十一日,而是當局所訂的十二月十九日。

第十一個申請者被編下一年致無需抽簽

高天賜又認為,按照《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第十一個申請」理應在二OO一的考慮之列,然後進行抽籤。然而,當局卻把該申請編進下一年度再作考慮,年復一年,直至二OO三年,申請者接獲通知指,基於當年新的法規,其申請不得直。按高天賜所知,除了二OO一年的十幅地外,當局再沒有批出永久墓地,那名申請者至今也不獲批給。

高天賜質疑,身為司長辦公室的顧問,理應知道《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特區土地歸國家所有,為何其家屬向行政法務司司長轄下的臨時市政廳申請購買永久墓地呢?高認為,那是不應提出申請的,否則就是迫下屬做違反《基本法》的事。

高天賜質疑陳麗敏誠信

司長辦公室內有人員在那十幅永久墓地中受惠,高天賜提出:司長知否其下屬提出申請?那位是她最接近的顧問,莫非她不知道?他相信司長是知道的:「如果她說不知道,我想很多澳門人是不相信的。」他認為陳麗敏要面對誠信的問題,這亦是最大的問題。

高天賜稱:「這是行政長官撤換班子的時候。」他重申,陳麗敏及其顧問獲批永久墳地是一件「複雜」和「敏感」的事件,身為立法會議員最關心的是主要官員辦事時是否公平、公正、公開?使用公權力是有否以公謀私?有否用其權力為自己或身邊的人奪得好處?

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青動明集會反惡法 (14/08/2010)


【本報訊】澳門青年動力 (下稱「青動」) 在明天下午五時正,於中區玫瑰堂前地舉行「抗魔鬼,廢惡法」集會,反對立法會現正審議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下稱「公職法援」) 法案,當中,「官員以公帑控告市民」的條款引起爭議及反對。「青動」的理事認為:「法案一旦獲立法會通過,特區政府便進入獨裁的年代。」

澳門青年動力理事李國強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在先進的國家或地區根本沒有官員以公帑控告市民的:「法案一旦獲立法會通過,特區政府便進入獨裁的年代。」他重申:「我們的立場是全面推倒法案」。他質疑政府憑甚麼數據,怎樣科學決策,以致制出這法案?在立法過程中,李國強認為政府只是「單向思考」,單方面設法維護公職員,不考慮公眾的接受程度,挑起強烈的「官民對立」。

對於政府公布刪除「第四條」中「名譽」二字,即保留其他「官告民」的條件,只是官員不能因名譽受損而用公帑控告市民。澳門青年動力會長阮佩嫦稱,在輿論的壓力下,陳麗敏表明名譽兩字很抽象。那麼,為何當初要把「名譽」放進法案中?原先就不應該放進去。阮表示,只刪除二個字是不足夠的,仍然是不能接受的,那條例仍是不公平的,因為,官員仍可以公帑控告市民。

李志國認為,政府刪除二個字,更令我們覺得這是一場「硬仗」。早前,反對法案的訴求是非常清晰及強大的,大部份反對者要維護言論及新聞自由,有些要求刪除第四條,另一些爭取撤回整個法案。現時,政府刪除「名譽」二字的手法,可平息大部份的反對聲音,對眾多的反對群體進行分化,減弱來自社會的壓力,所以,「青動」更要加大力度,堅持抗爭到底。

雖然,政府聲稱公職員對法案已有共識,但是,李國強認識的公職員,尤其有警員,均表示不會因為「公職法援」的通過,而放膽加大執法力度。另外,有基層公職員向阮佩嫦反映,他們不贊同「公職法援」法案,他們也害怕自己被高層的官員用公帑控告。阮問:「究竟這法案是保障哪些人呢?是保障全體公務員?或是保障小數當權的官員?」

澳門青年動力將在明日下午五時至六時半,於中區玫瑰堂前地舉行「抗魔鬼,廢惡法──反對公帑告民,停止訂立惡法」集會。「青動」在社交網站 facebook 開設該活動的專頁,直至昨晚截稿前,已有二百五十多人表示出席集會。有網民留言:「我會到場支持。社會行動是有需要做的。」另外,有五百七十多人加入另一名為「反對用公帑告民,請停止成立惡法」的社交網頁。

陳家曾兩次申請永久墓地 市政廳同一官員撰寫報告前後大不同,初則拒絕,次回指考慮政治勢態,建議上級考慮批准。 (14/08/2010)


【本報訊】據市政廳 (民政總署前身) 的報告顯示,陳麗敏母親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向市政廳申請永久墓地,當年的市政廳環境暨綠化部代部長撰寫報告表示:「考慮到澳門地區的政治勢態…… 請上級考慮許可有關的申請」。然而,有消息指該部長在一九九七年曾拒絕陳麗敏家庭的相關申請,兩年之後,在陳母申請時坊間已知道陳麗敏將出任司長,有議員質疑市政廳因此而批出永久墓地。

立法議員高天賜昨日向本報記者展示多份文件,部份已刊於剛出版的葡文《號角報》,其中一份與陳麗敏的父親獲批永久墓地有關。據高天賜介紹,該葡文文件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由一名市政廳環境暨綠化部代部長簽署,是一份呈交上級的報告,顯示陳麗敏的母親在七月二日遞交購買永久墓地的申請。

雖然,文件內容與陳麗敏前晚向傳媒發出的澄清吻合,但高天賜表示,回歸前數月,陳麗敏將出任司長一事,可說是眾所週知的。高質疑,陳父的永久墓地是否因其女兒快將成為司長而獲批?有否給予她特別優待?高認為,這是在文件上無法證實的,只能由廉署調查。他相信,公眾希望從調查結果知道,當年的市政廳以何理據把永久墓地批給陳麗敏的父親。

知快做司長 報告一百八十度轉變?

另外,據高天賜所知,一九九七年,陳麗敏在任經濟司副司長時,已為其去世的父親向市政廳申請購買永久墓地,卻被當局拒絕,拒絕該申請的市政廳環境暨綠化部代部長卻在兩年後認同給陳父批出永久墓地,其態度有一百八十度的改變。由於高天賜沒有相關文件,只好等待執法機關的調查結果。

另外,據《號角報》報道,該名市政廳環境暨綠化部代部長在一九九九年對「陳父永久墓地申請」的內部文件表示:「鑑於所述情況,並且考慮到澳門地區的政治勢態…… 請上級考慮許可有關的申請……」該報又指,市政當局領導層在未經市政議會表決情況下,批准了「陳父永久墓地申請」。

七十年代後只批出兩個永久墓地

據《號角報》報道,由一九七零年代,澳門市政廳已不再批出永久墓地,原因是:墓地已不足所需,只有兩次例外批給,兩個獲批的死者一個是何賢,一個是何鴻燊原配夫人黎婉華,兩個都是社會名人。澳門市政廳作出上述決定,基於當年進行的一項研究,研究結果顯示,有必要重新檢討永久墓地的批給政策,並決定永久墓地只批予對社會有重大貢獻、有特殊功績的人士。

2010年8月13日 星期五

陳錦鳴冀公職法援毋擴大矛盾 (13/08/2010)

【本報訊】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陳錦鳴(見小圖)指出,公職法援法案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第四條不應急於通過,需要一定時間讓社會廣泛討論,亦須嚴謹制定法案條文,避免出現濫用的情況,從而增加公務員與市民之間的矛盾。

他表示,此法案的出發點是為支援前線公務員,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從而讓他們更好地為特區政府服務。但在落實前須完善此法案的基礎,讓社會及市民有充份時間討論,才能對澳門整體的利益有好處。

被問及公職法援法案有否違反基本法,他則稱:「基本法的解釋權不是由我個人能夠表達出來,相信要由人大常委評論。」

基本法海報及漫畫創作賽即起交件

另外,為加深市民對基本法的認識,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舉辦「澳門基本法宣傳海報設計比賽、基本法四格漫畫創作比賽」。比賽由今日起至九月三十日,參賽者可選擇直接交件或網上交件。

主辦單位說明「海報設計比賽」,參加者可利用文字、攝影作品或電腦繪圖等形式進行設計,參賽者最多可交兩件作品,冠軍可獲五千元及奬座;「四格漫畫創作比賽」分為公開組及青年組,十八歲以下人士可參加青年組(以截稿當日為限計算)。公開組冠軍可獲五千元及奬座、青年組冠軍可獲三千元及奬座。

投票分初選和終選,初選由主辦單位代表進行評審。至於終選,市民可於十月十一日至廿九日對入圍作品進行網上投票,競猜冠軍得主,猜中者將自動進入購物禮券抽奬。網上投票佔作品整體得分兩成,其餘八成,則由主辦單位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的評審團評分。作品詳細規格、提交方式可參http://www.basiclaw.org.mo/

吳國昌促換掉陳司長 (13/08/2010)

【特訊】議員吳國昌認為澳門特區第三屆政府領導層的整體工作要改進的空間很多,特別是行政法務範疇表現令人憂慮,他要求更換行政法務司司長。

吳國昌在書面質詢中形容行政法務司司長在政治行政工作上,一直沉醉為熊貓徵名,而在民主政制改革收集民意的工作則全無計劃。他又批評,行政法務司統籌的公職法援法案加入違反公平原則「官告民」的條文,激起官民對立。吳國昌在質詢中建議行政長官需要介入,直接處理當前行政與法務範圍的一些重要工作,及更新行政與法務範疇的主要官員人選。

區錦新稱將功補過 承認當年對條文無足夠敏感 (13/08/2010)

廉署介入調查當局處理舊西洋墳場十幅墓地事件,有傳媒披露,事件中質疑有行政法務官員涉嫌以權謀私的議員區錦新,是當時通過有關「每年設十個名額作永久性用途墓穴」的臨時市政局一個委員會的委員之一。

區錦新在回應事件時解釋,按當時制度,臨時市政局屬下的「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只是屬於諮詢性質,他又承認當時對基本法第7條土地屬國家所有的條文無足夠敏感度。區錦新強調設立有關制度與有無官員影響決定是兩回事,他重申要求行政長官就問題開展紀律程序。

區又指出當年臨時澳門市政局到底為何在這一刻拿出這樣一個規章來討論,有沒有監督實體的官員在背後發功,即使是我們這些「當事人」也無法知道。而制度形成之後,有沒有官員利用這個制度來得益,也是公眾無法了解的。所以,區除了要求行政長官就相關問題開展內部的紀律程序之外,更歡迎廉署高調表示介入調查。因為廉署有權調動當年的批給文件調查,可以清楚看到當年這十個永久墓穴的得益者是誰,從而可以分辨出是否有人以權謀私。

區錦新對於當年這個規章形成時是有份參與討論,若此規章竟讓某些人能以權謀私,非法從中得益,區稱有責任將功補過、為維護公眾利益而對事件狙擊到底! 

陳麗敏去信傳媒 澄清父墓事件 (13/08/2010)

【本報訊】就有關當局批出十幅舊西洋墳場永久墓地,當中被指有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父親墓地,和司長辦公室人員所受益,涉以權謀私事件,陳麗敏昨晚以她和家人的名義,向傳媒發出信函,司長指其父親所葬的墓地,是在回歸前已獲批給作永久墓地,並非上述十幅墓地之一,與事件無任何關連。

回歸前已獲批

該信函內容稱,陳麗敏父親在一九九六年去世,而陳麗敏的母親在回歸前,是向當時澳門市政廳提出申請下葬墓地,並於回歸前獲批作永久墓地,因此其父親的墓地並非於回歸後──即於二零零一年經澳門臨時市政局批出的十幅土地之一。

有關批出十幅舊西洋墳場永久墓地事件,近日在社會上被廣泛討論、批評,指事件涉及以權謀私,廉署亦就事件發出公布,介入調查,並對相關部門文件作出跟進調查。

未提何原因獲澳葡批永久

據悉;在澳葡時代,一般公眾人物甚或高級官員,其本人或家屬都難以獲當局批給永久墓地,澳葡只會向一些曾為本地區作出重大貢獻的人物,或是有英勇事績的英雄人物,才會批給永久墓地。而在有關陳麗敏和他家人的名義信函中,未有提及澳葡當局因何種理由,向陳家批給永久墓地,讓公眾釋疑。

2010年8月12日 星期四

迎熊貓緊要‧政改放一邊 (12/08/2010)

△議員吳國昌表示,行政長官歷年來每年都安排至少三次,親臨立法會接受議員當面提問。今年三月,新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回覆他的問題時,聲稱特區政府已注意到市民對發展民主政治體制的訴求,因此今年將會進一步廣泛聽取意見,按照基本法規定作出處理。可是,四個月來未見行政長官就此有任何作為,亦未見特區政府開始就民主政制發展進行公開諮詢。

他說,政府統籌推動政制改革,本來亦可以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負責,但她只沉醉於處理熊貓,在施政方針民生政策上開宗明義以迎接熊貓為第一要務,而在全民投票選舉事務上則集中於推動五組熊貓命名全民公投的工作,卻未見向公眾說明推動五組熊貓命名全民公投跟政制改革是否相關。

吳國昌呼籲行政長官立即作出安排,在八月份親臨立法會再接受議員提問。

他說,在中央政府持續關注下,由特區政府統籌,進行有計劃有交代的民主政制全民諮詢,就是務實理性凝聚共識的正途。行政長官再不要躲在小圈子內,享受連寵物畜牲都不如的支持票,逃避凝聚共識推動民主政制的責任。

麥瑞權:陽光政府卻有不公

△議員麥瑞權認為,什麼是公平?什麼是不公平,這個問題值得大家關注,值得社會作出反思,尤其是政府官員們。他說,為甚麼澳門社會的經濟與國際地位大幅提升之際,而且在政府大力推行陽光政策,以民為本作為施政理念之際,我們的社會還存在「有人無工做,有工無人做」的現象,為何有人貧無立錐之地,有人卻獲批好多幅地?點解官向民可用政府錢?民告官要自己出錢?為甚麼尚有那麼多市民認為社會存在不公平呢?是因為這些市民沒有為澳門社會作出貢獻嗎?是澳門的不公平現象真的存在抑或被人扭曲了我們的社會價值觀?或者另有原因?他希望大家認真思考這問題,以史為鑑,拋開過去的包袱,往前看。立法議員是社會其中一份子,故更應該正視社會存在的各種不公平現象,多做利澳為民的事,實事求是,監督政府,共同攪好澳門這個家。

陳偉智:公帑告民上好一課

△議員陳偉智引用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的博客文章和報章上的評論,表達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憂慮。指出人需要在不斷的學習和檢視中才能成長。這次關於《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討論,牽動了社會的共同關注,透過辯解,為大家上了好好的一課。

孔子說:「聞義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憂也。」他希望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在特區政府身上。

高天賜:加強內部監察免濫權

△高天賜議員表示,「要求犯案者自行處理所犯的罪行或對其說明理由」,是很多市民對過去十年來政府管治的感想。當一位普通市民向某一個政府部門或某個司投訴或提交聲明異議時,很多時這些投訴或聲明異議往往會落到可能犯了相關罪行或作出相關違法的「犯案者」或「違法者」手中。很多時有關違法人員會用上多個月時間嘗試隱瞞、掩飾,並向上級提交毫不相干的理據,而這些上級往往會接受所提出的結論,會不惜任何代價同心協力嘗試隱瞞因有關所作所為可能引致的「醜聞」,以及可能影響相關部門或政府主要官員其中一個的「外表」良好形象。

因此,市民都認為,就行政違法方面,現時缺乏一個獨立、權威和讓市民得以信賴的有效「內部監察」制度,控制公權的使用,避免濫權情況。

卑鄙‧高尚 (12/08/2010)

詩人北島的名句「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誌銘。」

多數人都會為這兩句詩神傷,筆者卻認為還不可怕,因為卑鄙使詐者都要為他的所為付出名聲,高尚者就算是含恨而死,也都得到了他的「身後名」。

最可怕者是「高尚是卑鄙者的通行証,高尚是卑鄙者的墓誌銘」;有什麼會比卑鄙獲利而續享高尚名分,又或藉「高尚」身分而可卑鄙獲利,更令人氣憤?

就批出那十個永久墓地事件,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的所謂「聲明」,只搬出一大堆法例來,証明「依法」,對問題的核心—是否有人「以權謀私」?全然迴避,不單不能釋疑,還被人覺得玩弄法例手法,全無誠意說明真相,交代事實!

其實,司長辦公室只要公開哪九個獲批永久墓地(一申請者自動放棄)的申請者名單,或至少交代司長的親朋戚友下屬等關係人有沒涉及其中,事件便可得出一個清晰圖像,讓市民大眾去判斷是否涉及「以權謀私」了,這麼簡單的事情,司長至今為什麼選擇不做?繼續讓自己陷於被猜疑的狀態?

也許,事實就如高天賜議員所踢爆內容一樣,所以才無言以對,又不肯承認以權謀私,故才先祭出「依法」的擋箭牌再徐圖後計。但這樣再拖下去,只會繼續損害司長的形象與特區的威信。

又或,「卑鄙」與「高尚」已不重要,尤其在當今的特區官場上,握有權力的人,不鑽下空子,為自己為朋友爭點「小利」與「方便」,就是對不起自己,只要一切「依法」辦事,民可奈官何?此謂「權為官用」,「利為官謀」也。有關官員已渾忘公平、公義,更早已背棄了「陽光」。

東方生

訂正:本欄本月九日文章第三段文首特區十年下來,下句「經濟發展飛升」…漏植,特此補遺。

廉署調查十墓批給 (12/08/2010)

【本報訊】就近日傳媒報道有關行政當局批給十幅舊西洋墳場永久墓地一事,廉政公署昨日公布,該署已介入調查,目前已向相關部門調取有關文件,以作進一步跟進。廉政公署重申,會積極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公共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作出監察,全力推動廉政建設。

另外,檢察院前日的公布指,刑事檢舉部份正收集材料處理中,暫時未具法定條件開立刑事卷宗。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前晚發出說明外,政府仍未公開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或解釋。

陳麗敏須講清楚 高天賜促特首開卷宗調查 (12/08/2010)

【本報訊】近日有報道指當局在二零零一年批出十幅永久墓地,有官員涉嫌以權謀私,其中兩幅墓地的受益人更懷疑是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的人員。立法議員高天賜認為,陳麗敏需要解釋是否真有其事,而行政長官應按照公職法,及時開立卷宗調查。

就傳媒日前對墓地批給中涉及「以權謀私」的報導,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前晚發出一千字的說明,引用眾多法律條文回應。直選立法議員高天賜認為這是不足夠的:「我們不想聽法律的陳述,那是廉政公署、檢察院、立法會所關注的,澳門市民想知道事實。」

近日,有消息指臨時市政局於二零零一年批出十幅永久墓地,有高官涉嫌以權謀私。市民懷疑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內有官員受益於其中兩幅墓地,其中一幅的受益人更是陳麗敏。高天賜認為陳麗敏需要向市民解釋,他相信澳門市民想知道:那十幅永久墓地批給甚麼人?其中八幅,是否如坊間所說,由臨時市政廳主動物色購買者?

高天賜指出,根據公職法,行政長官可以開卷宗,要求獨立人士或機構調查,這不阻礙廉政公署和檢察院的調查。前線低收入的公務人員做錯雞毛蒜皮的事,便會立刻開卷宗調查。高提問:「為何高官涉及嚴重的問題,至今仍未開卷宗調查?」他認為,由於今次事件涉及行政法務的主要官員,誠信已出現嚴重問題。

另外,高天賜認為當局需要解釋:在七十年代,市政廳內部有研究指,由於西洋墳場缺乏土地,結論是不批再長期使用及買賣,為何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一年,有決定賣出十幅永久使用的墓地?為何那十幅墓地可以批出永久使用,而第十一幅申請者卻不獲批給?

2010年8月11日 星期三

公職法援小讓步形勢使然 (11/08/2010)

【本報訊】公職法援的侵害名譽被刪去,曾一度因「勞工局請黑工」一句而被局長控告誹謗、已結業的《勞動報》社長兼總編何興國認為,政府此舉是「跟風」和應內地近日高檢的「辦理誹謗案嚴格把關」表態,並非知錯而改、順應民意。

何興國(見圖)昨表示,內地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公開明確表示不能把對官員的批評、指責乃至過激的言語輕率當作誹謗罪辦,辦也須經上一級檢院批准才行,故認為政府將法案的侵害名譽刪去,是跟隨大陸的做法,「大陸吹咩風,這裡吹小小風。」相關官員是要面子的情況下煞停了公帑保「名譽」。

至於政府修訂法案是否有「順應民意,知錯而改」之意,何興國直言不覺得有這些成份,「根本澳門官員從來不見得有順應民意的,只不過是逼到來,就行一步,很是好被動的。」

行政法務司司長曾稱訂定「名譽」是要保障如勞工局被人指貪污請黑工之類,何認為這是多餘、「莫須有」,因為普通企業主管人員都要面對質疑、懷疑甚至指責,更不用說是做官的,若他認為不是就證明出來,何況這些指責與質疑,其實是間接對官員的一種監督、鞭策。

為市民服務變口號

何興國批評,政府批准用公帑主動進行起訴是「好肉酸」,那其平日掛在嘴邊的「為市民服務」,就顯得是一個口號、掩飾,因為政府只是管理納稅人的錢,又在沒公開諮詢全澳市民意願下,決定動用公帑去為自己的公職人員打官司,根本於情、於理都不合。

何又說,現時的法案損害法律面前人人公平的原則,變相是政府與對方打官司較量,無平等可言,而且獲批申請者即便起訴別人失敗,亦無須向政府付回相關費用,會容易造成浪費和徇私。

法援讓公務員更積極?

對公職法援會令公務員工作更積極、讓澳門更好一說,何笑言「唔會咁犀利卦」,質疑當局誇大效果,反問萬一公務員覺得有了此保障後,就可有恃無恐,動不動去告人,那又怎麼辦?

由於法案涉及未來長遠公帑之使用,他認為政府無權決定,更不應閉門決定,建議公開諮詢,交由全澳市民定奪。

批十墓地暫未具刑檢條件立卷宗 (11/08/2010)

【特訊】檢察院昨日回應行政當局處理舊西洋墳場十幅墓地的報導,指出自今年初收到多份刑事檢舉和行政違法性申訴。檢察院表示,刑事檢舉部份正收集材料處理中,暫時未具法定條件開立刑事卷宗,但不影響行政處理;至於行政違法性申訴,檢察院指依法應由有權限實體作出處理。

司長辦公室說明迴避問題核心 (11/08/2010)

【又訊】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說明,回應涉及以權謀私的墓地批給報導。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表示,由零七年至今,特區政府曾跟進一宗墓地長期使用權的申請個案,第二屆同第3屆特區政府,都曾分別兩次駁回申請,之後利害關係人通知行政長官辦公室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會將個案送交檢察院處理。辦公室透過新聞局發出的說明亦指出,零二年設立民政總署後,《市政墳場規章》同《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在新的行政法規生效前,至少維持超過兩年,並非報導中所指只有十四日可用期。說明又指出,前臨時市政局執委會主席於零一年依法批准十個永久性租賃用途墓穴的申請。

司長辦公室說明迴避問題核心有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說明如下:「就傳媒對墓地批給中涉及「以權謀私」的報導,特區政府有必要作出以下說明:1.《基本法》第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2.由前臨時澳門市政議會議員組成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於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召開會議,討論關於批給永久性租賃墓地並決議通過《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

3.按照當時生效的第24/88/M號法律《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9條第6款c項的規定,「市政執行委員會有權批給市立墳場的土地,作為墓室和永久墓穴」。

4.於當時生效的還有經一九六一年七月五日市政議會通過且於一九六一年八月五日透過第6780號訓令公佈的《市政墳場規章》。

5.而前臨時澳門市政局執行委員會主席於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按照上述《市政墳場規章》及內部規章的準則,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批准了十個永久性租賃用途墓穴的申請。

6.隨後,其中1名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放棄所批給的永久性租賃墓穴。

7.立法會於二OO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通過《設立民政總署》的第17/2001號法律,於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並於二OO二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當中,第8條第1款規定「民政總署不具有制定對外規章的權力」和第2款規定「於本法律公布時仍生效之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在其被適當的規範性文件廢止前繼續適用於有關的地域範圍」。

8.事實上,即使於二OO二年一月一日設立民政總署後,基於上述第17/2001號法律第8條的過渡性規定,以及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於二OO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前,有關《市政墳場規章》和《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均繼續生效至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相關規章至少維持超過兩年時間,而非報導中所指的僅得十四日可用期。

9.另外,於二OO四年一月一日生效的現行第37/2003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26條「既得權利」規定:「私人就公共墳場內傳統稱為「永久墓地」的墓地所擁有的權利,可按其取得有關權利的內容及條件繼續擁有。」10.最後,現時所有有關長期租賃墓地的申請,均依照由二OO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14條的規定審理,即「行政長官可基於認為重要的事實,如個人成就、對社會的貢獻、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提供的服務、因維護公共利益喪生等事實,而賦予特定人士長期使用墓地的權利」。

11.由二OO七年至今,特區政府跟進了對某一墓地長期使用權的申請個案(利害關係人先後對同一個案遞交了22份申請文件及補充資料)。按照現行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第二屆政府曾兩次駁回相關申請,而第三屆政府亦兩次駁回以上申請;之後,利害關係人通知行政長官辦公室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相關事宜將送交檢察院處理。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虛以委蛇欲息風波 公職法援僅刪侵害「名譽」(10/08/2010)

【本報訊】《因執行公共職務司法援助》法案如何修訂昨揭曉,政府決定改一改,撤掉具爭議之一的第四條第二款中「名譽」二字,即官不可用公帑告民誹謗侮辱,欲平息風波,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強調,是平衡充份保障公務人員及聽取社會意見後作出有關改動。

刪名譽以釋民慮

陳麗敏昨見記者時重申,法案原意是「好善意」的,是回應公職人員長期以來訴求,但在過程中感到公眾對「名譽」有好大的反響,亦認同其「好抽象」,什麼程度才算?「係米鬧你兩句就算係誹謗呢」,都難以界定。而且,當局經公開說明後仍未能平息外界疑慮,故她們在充份開放地聽取各方意見、逆地而處感受市民想法後,行政會再經審慎考慮和討論,認為需刪除此項,以釋除公眾之憂慮。

陳麗敏解釋,政府是希望在法制中取得一個平衡,一方面因市民和傳媒等擔心條文過份保障公務員,故將「名譽」抽起;另一方面,公職人員在執法時充份得到司法保障,使其積極依法辦事,好令社會和諧進步。

誹謗侮辱將不獲公帑法援

有關修改是:若法案通過實施後,公職人員不可以被誹謗或侮辱作理由,向政府申請法案所指之司法援助。陳麗敏相信,這應可令普羅大眾放心,並補充當局會與委員會就相關條文繼續溝通,務求完善法案。

社會還對法案提出許多意見,陳稱「我們非常關注坦白講」,特別去瞭解大家所提出之尤新聞和言論自由方面憂慮,擔心官員濫用公帑告民以壓制批評聲音,她們對此完全理解。並指訂定法案時已考量了濫用問題,強調已有機制防止被濫用,只要當事被證實濫用除會有革職的紀律處分,亦需負包括刑事等連帶責任。

不法援公職人員不合理公道

被問及其他部份會否調整,以免加深官民的矛盾與不平等?陳麗敏並沒有直接回應,只舉警務人員為例,指現行司法保障並無對其因執行公職而身心受創去提請民事索償方面有支援,這實是不合理和不公道的,故政府是應該用公帑助其打官司。她又說,若獲援助的當事人勝訴並取得對方賠償,當中如訴訟費等須先還給政府,餘下的才能自用。

此外,陳司又在入正題前向特意記者就上週六出席一活動時「無嘢講」之舉「say sorry」,稱因可能工作人員傳達其訊息不太清楚所致。她解釋原意是場合不方便,及想在委員會一次過交代,對造成不便表「唔好意思」。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會昨就舉行細則性會議討論公職法援法,陳率相關官員列席,介紹新修訂的法案。除歐安利外,各委員都有出席,參與的還有陳偉智和黃顯輝。閉門會議進行兩句半鐘。

陳麗敏:無違基本法 (10/08/2010)

【本報訊】不少專家學者,以至退而不休的前立法會主席,亦公開批評《公職法援》嚴重違反《基本法》,損害公平原則,陳麗敏昨開腔回應,法案是合乎《基本法》,而保障公職人員間接屬公共利益,所以法案提出絕對是合法合理的。

陳麗敏表示,特區政府至今向立法會提交的任何一份法案,均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規定,確保合憲,本法亦是如此。陳指,此類對公務員司法援助制度其他地區亦有,如台灣有公務員專屬的法援,而新加坡和香港則有因公共職務就可申請的法援,但不限公務員申請,而港主要官員亦獲司法保障。政府是參考多個地區後才提出這種性質的法援,與現行按經濟條件審批的一般司法援助是不同,因過去公務員在訴訟時因經濟條件不符而未能享受到,故新法案是以是否執行公職以審核門檻。

談到制度公平性的問題上,陳麗敏則引用立法議員亦能獲公帑去開設辦事處及聘請助理,目的是提升其議政能力,一如向公職人員提供司法保障,目的提升其工作積極性;又如司警和獄警因工作具危險性,故亦早已有同樣的司法保障,現時政府只是將有關的司法保障延伸至其他公職人員。至於是否對一般市民以至記者不公道,不能使用新法援,她認為這就屬另外一個層面了,但現時,她們認為該法是合理的。

被問及為何市民反被公務遭侵害,是否應「一視同仁」,同有公帑支援打官司?陳麗敏稱對此已有關注,亦有專家學者提出過,但對於要立法還是要修改現行制度等等,政府在此方面是「完全抱著一個非常開放的態度」,即沒有任何構想。

是次立法被批評有本末倒置、不分輕重緩急之疑,陳麗敏回應說:「如果有一隊好的公務員,有充份的保障給他們安心工作,其工作成效更好,我們相信這是有公共利益,而且對整個社會,如治安、和諧、非犯罪之城等,是有好作用的,所以我們提了(法案)出來。」

陳麗敏還稱,早前已聽到聲音批評現行一般法援制度「不合時宜」,如資助律師費過低等,而法律改革辦公室早已就制度修改去研究,並成立小組跟進,早前亦回報過有關工作正進行中,冀大家續給予意見。但她無回應何時會有結果。

科大獲判出版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 (10/08/2010)

【特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日表示,新聞局已經完成《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的諮詢邀標程序,並將此項研究服務判給予澳門科技大學。預計研究報告可於今年十月完成。

新聞局昨日舉行第二次簡報會,向傳媒介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服務諮詢邀標的情況和進度。

陳致平在會上指出,繼六月舉行的簡報會後,新聞局隨即展開「《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服務」諮詢邀標的程序,並於七月二日發出邀標公函,邀請本澳在新聞傳播學術範疇擁有研究能力的學術機構包括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及聖若瑟大學,提供工作計劃書及服務報價。截至七月二十三日截標期止,只收到澳門科技大學提交的一份投標書。經甄選委員會評審後,新聞局已向行政長官提交建議書且獲同意,將服務判給予澳門科技大學。

展開此項研究的目的,是通過學術機構針對各國和鄰近地區的新聞及傳播法規、不同地區的經驗、國際趨勢等作比較,為日後開展兩法修訂工作時的參考提供依據,體現修法過程的客觀及中立。

是次研究由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副院長潘知常教授和助理教授譚志強共同主持,整個團隊共有六名成員,包括有新聞及傳播學範疇、法學範疇的學者──孫瑱、沈雲樵,以及研究助理葉靜雯、陳辰。

研究團隊將運用內容分析法和比較研究法,對中國內地、台灣、香港、葡萄牙和盧森堡的新聞傳播法律進行分析和比較。同時,還對英美海洋(不成文)法系中有關新聞傳播的法律理念、政策取向和立法技術作一整體的摘要介紹。此外,亦運用歷史研究法和深度訪談法,回溯澳門《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歷史及法律實施期間出現的重大問題。通過對不同地區經驗、國際趨勢和澳門現況的研究,對兩法實施後出現的重大問題,以及如何將兩項法律訂立時尚未出現也未曾思考過的媒體(網絡傳媒)有效地納入,提出修訂的方向性建議。

陳致平透露,是項研究服務金額為澳門幣十二萬元,時間為七十天,預計今年十月,研究團隊將向本局提交研究報告。

最後,陳致平重申,特區政府將繼續堅定維護新聞自由原則,使施政獲得有力的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對於兩法的修訂無既定立場,過程透明,與獨立學術機構、研究機構合作,體現客觀性、中立性。而特區政府會聆聽各方意見,並定期與傳媒業界匯報工作進展,讓公眾知悉修法進度。

《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工作主要分四個階段進行:首先,第一階段會展開方向性的研究工作,透過與本澳的學術和研究機構合作,針對各地和鄰近地區的新聞、傳播法例、不同地區的經驗、國際趨勢等作比對,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客觀、科學化的民意調查,收集意見。第二階段政府會因應首階段的方向研究結果草擬法律文本,第三階段則就法律草案展開全面諮詢工作。最後,按照諮詢結果,整理法案文本後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區錦新認應撤掉第四條 (10/08/2010)

【本報訊】政府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稍作調整,刪除「官員以公帑控告市民」的其中一項條件。對於這次修訂,立法議員區錦新表明「不收貨」,指法案仍然維持法律面前官民不平等的情況。議員關翠杏提出:「當市民面對公權力的侵害時,市民是不是可以獲得同等權利?」然而,官委議員徐偉坤認為,澳門沒有機構可判斷這法案是否違反《基本法》。

《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第四條,原本列出多項公職人員以公帑主動控告市民的條件,昨日政府表示刪除其中一項:「名譽」,即是按相關法案,當公職人員名譽受侵害時,不能以公帑提訟。跟進相關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委員、直選議員區錦新對這修訂的第一句回應是「當然不收貨」。他一再重申,政府應該刪除「官告民的第四條」。他認為,政府今次只是小修小改,希望減少來自社會的壓力。

區錦新認同及引用社會的意見指出,「第四條」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甚至違反《基本法》。他承認,現時的小修改可能降低法案對新聞自由的威脅,但仍然維持「官民不平等」的情況。區錦新透露,他在昨早的委員會中追問,究竟大部份公務員要求「被控告時得到司法援助」,或是要求「取得司法援助主動控告市民」?區表示:「他們 (陳麗敏等) 都不敢回答我」。

在討論政制改革時,政府認為社會沒有共識,現時提出任何方案都是不負責。區錦新指出,社會對「官告民的第四條」仍是沒有共識的,政府在眾多反對聲音中,仍然保留相關條款:「政府是否同樣是不負責任呢?」他重覆向陳麗敏提出這問題,但她多次迴避。「她 (陳麗敏) 時常說共識,最低工資要共識,民主政制又要共識,為何這法案不需要共識呢?政府話做就做,話推就推呢?」

關翠杏:政府有善意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直選議員關翠杏表示,待立法會復會後將與政府「從長計議」。她理解政府立法維護公務員權利的立場,更認為政府不斷的修改「有善意的取向」。關翠杏指出:「在政府堅持公務員平等的同時,同樣需要考量,公務員和市民之間的平等,因為面對公權力受到挑戰,政府可以協助公務員起訴,但當市民面對公權力的侵害時,市民是不是可以獲得同等權利?這是法案需要平衡的地方。」

徐偉坤:判定違基本法權在人大常委

對於社會指「第四條」違反基本法,第一常設委員會委員、官委議員徐偉坤指出:「如果說是觸犯基本法,我覺得這會比較嚴重。同時澳門來說,沒有哪個機構判定哪個法案是否違反基本法,那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

高官疑以權謀私批十幅永久墓地 陳麗敏稱不知情 (10/08/2010)


【本報訊】近日有消息指檢察院正調查一宗涉及行政法務主要官員懷疑濫用職權,批出十幅永久墓地的案件。行政法務司長長陳麗敏表示不知情,更聲稱並非由司長作出相關審批。有立法議員表示早前已收到投訴,並知道檢察院進行調查。

傳聞檢察院正調查

據澳門電視台報道,有消息指檢察院正調查一宗案件,涉及行政法務主要官員懷疑濫用職權,在回歸初期上任不久,利用職權,在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轄下掌管墓地的臨時市政廳,制作內部規則,規定以每幅三萬八千元的價錢,每年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不過,當時行政會已通過民政總署在二OO二年成立,在職能上沒有可批墓地的權限。

黃金十四日搶批十永久墓地

換言之,臨時市政廳每年批出十幅墓地的規定,只容許在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同月的卅一日行使,可用期只有十四日。在同月的廿一日,政府批出了十幅永久墓地,其中一名受益人,是跟隨現任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超過十年的法律顧問的家屬。消息又指,該名高官不只濫用職權,更涉嫌違反《基本法》中「土地歸國家所有」的規定,另立行政法規。

其一墓地批予陳法律顧問家屬

相關消息顯示,提出投訴的原告人已在上月去信行政長官,案件交到行政法務司辦公室,在月初由辦公室轉交到民政總署跟進。

昨早記者要求當年負責監督臨時市政廳的陳麗敏證實相關消息,她的第一句回應是:「我不知道有這件事。」她繼續回答近二十秒後,在記者追問下,又說:「因為我都瞭解了情況。」她解釋,那不是批地,由回歸前直至二OO三年關於永久墓地的規定,當時不是由司長批核,而是由市政廳及臨時市政廳按法例來訂定,不是由一個人,而是由一組人批核。她又花時間介紹二OO三年之後處理批出永久墓地的程序。記者再問陳是否只批出十幅永久墓地,她回覆:「我都不是很理解是否只有十幅。」

辯稱不需司長批核

雖然,陳麗敏重申,二OO三年前由市政廳或臨時市政廳的管委審批墓地。但有記者問:「當時會否因為你的因素,因為你是直接管轄市政廳,他們會否在審批時,會看你的面色,給你面子?」陳稱:「如果那幾個個案,是否十個我都不清楚,如果這些個案是完全以他們權限來做,不需要上到司長辦公室,我相信沒有人為的因素在當中。」

有議員亦曾收投訴

據澳門電視台報道,立法議員高天賜曾收到投訴,指稱一名行政法務範疇的主要官員涉及買賣土地。由於案情複雜及嚴重,檢察院已經開立卷宗調查。議員關翠杏表示,未有聽到相關傳言,不想作出評論。她認為,政府需要依法處理任何事情。

另一議員區錦新曾聽過高級行政法務範疇官員涉嫌以權謀私的案件,他指出:「當年的臨時市政廳,他們的監督實體就是陳麗敏司長,在此情況下,如要令轄下部門撥出十個墓穴,很明顯這是以權謀私。所以,一方面檢察院已經作出跟進,但按照現行法律而言,除檢察院跟進外,亦不排除在政府系統內提起紀律程序。」

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完善公職法援免濫用 (09/08/2010)

【本報訊】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中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激起千層浪,傳媒人、評論員、議員以至基層團體紛紛發炮,然而,一般市民對其多不甚認識,但大家都關注新法或會被濫用,冀當局修改條文,完善法案。

公務員促補充條文防濫用

前線公務員黃先生歡迎有關法案,稱這能進一步保障他們前線人員的工作,至於連非公務員隊伍的行政長官和司長等亦包括在內,他認為並無不妥,這些人亦是其中一份子履行公共職務,理應受到保護。

他認同,法例確有要補充之處,就是防止制度被濫用,應將條文更具體清晰化,讓官員和公務員不可隨便起訴人,且審批申請的決定權不應由行政長官一人作出,建議修改避免利益衝突。他認為,只要法案在防止被濫用方面規範好,外界所擔心的法案成打壓言論自由工具等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不擔心高官大控訴

文員王先生自言對法案內容不太了解,但亦贊「幾好」,強調濫用與否在於人的自律性,若公民意識不足,任何法律出台後皆會被人濫用,但他沒有直接評價本地人的公民意識,只謂澳人甚少會與法律拉上邊,相信大家會自律、不濫用。

王先生亦壓根不擔心高官會借機大興訴訟,相信他們不會「搵野黎搞」,因若要起訴別人,只會引起社會更多的關注,將事件放大,而且,一般會較多被控誹謗的傳媒,在本澳都是「自己人」,故更沒可能。

對於法案涵蓋了行政長官及主要司官,他直言無此需要,現時這些高官已經有「絕對保護自己的權力」,觀乎他們在議事堂「我行我素」的表現已可見一斑。他認為立法是官員想留「後路」給自己,不過相信將來好少機會出場。

改為被動減弊端

二十多歲的博彩從業員江先生未聽聞法援法,認為若上至特首、下至前線公務員都適用的設計不太好,應該改作全澳市民,人們在有需要情況下,也能使用該法去告官,無需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他指出,如侵害名譽易涉及私人性質,如此之下去申請法援,就變成濫用公帑,加上這類行為定義相對空泛,審批者難定其屬公屬私,建議法援改為被動的較為恰當,也免被濫用。

倡撤回法案再公開諮詢

一位入行不久、負責跟進該法案的記者說,法案尤當中的第四條,顯示了官員怕再給市民或媒體批評,而有關做法「核突」,雖負責的官員曾再三強調其不會妨礙新聞和言論自由,但法案勢必引起的寒蟬效應,人們不敢再批評官員。

她覺得,現時政府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太厚愛」了,但他們理應是為市民做事和處理問題,是「幫民而非告民」,非高市民一等,不明白當局為何會提出一條不公平的法律出來。

她認為,當前還有許多重大法律要做,當局根本無須急於提交該法,且有關法案並不同於多項近期處理法律,是沒有向公眾諮詢的,故建議政府將其撤回並舉行公開諮詢,收集意見以作完善。

梁安琪冀順應民意修改 (09/08/2010)

【特訊】目前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審議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自出台以來,由於缺乏全面的諮詢,令至草案的部分條文在社會上引來不少的爭議及社會人士的不安。立法議員梁安琪促請政府應關注民意訴求,她希望負責草擬法案工作的政府部門,務必以虛心的態度和精神,傾聽社會上的不同聲音和意見,避免將矛盾進一步激化。

梁安琪指出,第三屆特區政府上任後,一直都非常尊重傳媒及新聞自由,在其首份施政報告中就指出,要與時並進修訂《出版法》及《傳播法》,首要原則是保護新聞自由,支持本地傳媒。儘管,《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立法原意是為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讓他們更安心、更有效地工作。但法案在討論期間,社會上有不少的意見,一些市民以及傳媒均擔心法案通過後,會剝奪其向政府發表意見以及言論自由的權利。

對此,行政長官崔世安曾強調,政府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必會保護新聞自由。梁安琪冀望政府應積極履行承諾,認真面對是次由立法而引發的公關危機,她希望政府能以“以人為本”、著力推行科學決策和構建陽光政府的施政理念,積極回應廣大市民的訴求,使是次的立法爭議可得到順利解決。

梁安琪促請政府能體察民情並順應民意,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中引致外界猜測的部分內容作適當刪改,進一步體現《澳門基本法》中所倡導的人人平等的精神!

公職法援弊端多 學者多反對 (09/08/2010)

【本報訊】立法會正進行《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進行細則性討論,社會和學者對法案第四條普遍持反對態度,恐公務員可動用公帑告市民會影響新聞自由和市民言論自由。理工學院公共行政課程教授、澳門思匯網絡總監陳卓華表示,現有制度已可為公務員提供保護,法案中引入該條文可能會引申出公平等情況,又認為,目前沒有迫切性為該條文立法,建議政府可以考慮專家意見收回該條文,待合適時候再立法。但亦有人士認為,條文立法原意是保護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獲得保護,有助提高公務員士氣,支持立法,不過,希政府向公眾解釋,消除社會憂慮。

澳門思匯網絡昨假綠楊花園休憩區舉行澳門論壇之「公職法援論利弊,大眾如何釋疑慮」論壇,邀請理工學院公共行政課程教授、澳門思匯網絡總監陳卓華、理工學院社工系講師梁啟賢、澳門法制研究會副會長吳家裔、新聞工作者曹永賢,與市民就《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進行互動交流。

社會上普遍反對該法案引入第四條,有意見提出,現有制度已可為公務員提供保護,引入第四條會否多此一舉。陳卓華表示,法案中引入該條文可能會引申出公平等情況,令市民感到多此一舉,政府應謹慎考慮社會意見,又認為,目前沒有迫切性為該條文立法,建議政府可以考慮專家意見收回該條文,待合適時候再立法,吸收今次社會反應,建議下次再推出該法案時,多向社會諮詢和講解,釋除社會疑慮。另外,有與會人士提出,社會上普遍確立了公務員是強勢、市民是弱勢的觀念,政府稱該條文目的是為公務員執行公務時提供保障,但仍要考慮公平性,以及考慮會否與現有制度重疊。

與會者並非對法案一面倒的反對,也有支持立法者。澳門法制研究會副會長吳家裔表示,可能社會對司法援助存在誤解,以為司法援助僅為向受益人提供訴訟上的經濟援助,令社會對法案第四條存誤解,應該將法案中的司法援助與經濟上的司法援助弄清,或可以理解為為公務人員提供的福利。他認為,條文的立法原意是針對公務員執行職務員提供保障,有助提升公務員士氣,值得支持,即使現有體系已為公務員提供相應保障,相信也不會存在抵觸公平性的情況。也有與會者表示不反對該條文,但認為法案適用範圍太廣,有修改空間,建議只適用於執行公務的前線公務員,以免對司法系統增加負擔。

撤回惡法 回頭是岸 (09/08/2010)

對於近來被批評得體無完膚的「公職法援」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前日向傳媒表示,今日才會交代該法案的討論進度,希望今次司長所謂的交代,是撤回法案,最低限度是撤銷第四條,才可算做「迷途知返」,否則「執迷不改」,只會加劇官民對立,助長特區已隱然成氣候的「仇官」心態,大傷社會和諧。

「公職法援」所收藏的魔鬼,足以危害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近來已有很多評論指出,這裡不加細表,只想強調一點,在官員「問責制」還未搞好,卻先急通過這個官員「護名制」,不單是不公平,還是不道德的。

特區十年下來,mm,小城脫胎換骨,但貧富愈趨懸殊,社會更多不公義,市民仇官仇富心態已漸生苗頭,政府不圖改變、不圖遏止,終會成為特區的惡疾,禍及管治。

太平盛世、市民緣何仇官?據筆者觀察,可歸納為以下各點。

一是巧取豪奪、官商勾結。
二是目無法紀、行政霸道。
三是官員自肥、貪得無厭。
四是尸位素餐、只說不做。
五是官氣驕橫、浪費公帑。

僅此五點,足可以令為官者愧死,為民者恨死。

余汝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工盟抗議官告民 (07/08/2010)

【本報訊】工人同盟總會昨午到立法會遞信,抗議「官告民」公職法援法案,他們認為此法案與陽光政府的政治理念背道而馳,並要求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下台。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一行十多人,到立法會遞信,反對公職法援法案。他們認為相關部門提出的公職法援法案,是在屬於司法權力的現有法援制度外,另創一套行政機制。他們指出法案違反基本法「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澳門工人同盟總會首先到立法會對面的示威區集合,再步行至立法會門外,沿途高呼「狗官定惡法,人人得而誅之」、「陳麗敏可恥」、「反對公務惡法,打壓言論自由可恥」。

該會認為附和的官員心存不軌、道德敗壞,更利用此法案作為打壓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官商勾結、濫用公權力和報復性執法的利器。他們又指此法案與陽光政府理念「背道而馳,名存實亡」。

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法治不彰 法術高強 (05/08/2010)

政府推出「公職法援」,自撕下「陽光政府,以民為本」的畫皮,官本位、官益為大的齷齪醜態表露無遺。

老子《道德經》有謂「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如今特區之道卻不然,係「損不足以奉有餘。」特區五司之長,對法律滯後,任憑官商「依法」利益輸送不理;「問責制」法律機制還未搞好不顧,卻急要通過保護當官名聲的公職法援法案,欺凌弱小,豎起高官「維權」大旗,本末倒置,莫此為甚!連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也看不過眼,在其博客撰文猛轟公職法援存在弊端,沒有照顧公平,嚴重違反基本法有關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規定。

曹在博文指出:「第四條如獲通過,任何公務員只要「適當說明理由」,就可利用公帑對任何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這在客觀上被公務人員所針對的澳門居民已被推定有責任,即使最後無需負責,被公務人員所針對的澳門居民在精神上、經濟上、名譽上受到的損失相信也已無法彌補,在澳門這個小城市中這些居民在被起訴期間,在工作上和生活上面對的困難和壓力就更是難以估計。這就將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破壞無遺。另外由於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掌握極大的權力,這種不平等的法律一旦獲通過很可能給心存不軌、道德敗壞的官員利用,並成為他們“打壓新聞、言論自由”、“官商勾結”、“濫用公權力” 和“報復性執法”的利器。相信這種局面一旦出現,必定是和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建立陽光政府的政治理念背道而馳的。」

曹的博文猶如對特區政府的當頭棒喝,可惜,傳媒業界的前輩與組織老大哥,卻至今還未表態,究是覺得事不關己?抑或處變不驚?還是一眾近來熱議的年青記者在杞人憂天?思之令人握腕!再看有人為維護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四出吶喊,為記者「維權」,更令筆者感到汗顏!希望曹的博文對行內沉默的一群也起醍醐灌頂 之效。

再者,無論立法者「法術」如何高強,如何把「魔鬼藏在細節中」打壓言論的毒藥,包裝成送給全澳公務員的大禮,都瞞不過市民大眾雪亮的眼睛,在此勸告特區政府勿一意孤行,快撤銷「公職法援」第四條,勿加劇官民對立,放下屠刀,自會修成正果。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惡法違公平 曹其真也看不過眼 (05/08/2010)

【本報訊】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大多數傳媒人、學者都認為此『第四條』法例是惡法,不公正,將會扼殺言論自由。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亦對此法案作出批評,直指政府在起草法案過程中,沒有照顧到公平原則,有違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原則,這法案嚴重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其博客撰文中,就該法案條文上所存在弊端指出;政府在起草法案過程中,沒有照顧到公平原則。法案概括包括所有公務人員受惠,尤其公務員只要「適當說明理由」,就可利用公帑對任何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即使被告的市民最後獲判無罪,但受到的損失已無法彌補,這樣就會將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破壞無遺。

文章指,這一法案在社會上引起的惡評如潮,其本人相信政府有關方面提出這一法案的目的未必是有意為行政上的不作為和亂作為提供法律保護。也不相信政府的動機是想借助這個法律的出臺,削弱輿論監督,趁機打壓新聞、言論自由。或者甚至藉此包庇庸官劣吏。但認為這法案的條文客觀上存在弊端:

<一>政府在起草『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過程中,沒有全面照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合理分配和制衡關係,在現行的法律體系屬於司法權力的機制外另創一套行政機制。這種思維不但弱化了在基本法裡明確規定的行政主導政治制度下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機制。也不利於澳門的法制建設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長治久安。

<二>政府在起草《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時沒有照顧到公平原則。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之原則,但這一法案嚴重違反基本法的規定。法案概括性地包括所有公務人員受惠,尤其是其中第四條如獲通過任何公務員只要「適當說明理由」,就可利用公帑對任何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這在客觀上被公務人員所針對的澳門居民已被推定有責任,即使最後無需負責,被公務人員所針對的澳門居民在精神上、經濟上、名譽上受到的損失相信也已無法彌補,在澳門這個小城市中這些居民在被起訴期間,在工作上和生活上面對的困難和壓力就更是難以估計。這就將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破壞無遺。另外由於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掌握極大的權力,這種不平等的法律一旦獲通過很可能給心存不軌、道德敗壞的官員利用,並成為他們「打壓新聞、言論自由」、「官商勾結」、「濫用公權力」 和「報復性執法」的利器。相信這種局面一旦出現,必定是和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建立陽光政府的政治理念背道而馳的。

曹其真稱;『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的事業在澳門取得成功的十年經驗告訴我們,我們的成績來之不易。成功背後包涵著我們的政府官員、公務員和全體澳門居民的努力付出。我們一定要吸取和總結我們在過去十年中的失敗和錯誤的教訓,為在澳門創建和諧社會繼續努力。

2010年8月4日 星期三

用公帑告市民 世界奇聞 (04/08/2010)

蓮花地,百歲唔死,都聽到好多奇聞。好似大法師太,早排拋出,驚世秘笈,「公差告民」,搞到蓮花地,沙塵滾滾,蟻民心震,幾乎成為,世界新聞。

話說蓮花地啲官,吾知係咪真係咁好學,但係又好學唔學,居然學埋阿茂做餅,冇嗰樣做嗰樣,居然整咗嗰「官告民」獨門大法出嚟,嗰包裝雖然好似又幾靚,話為咗保障啲官差嘅尊嚴、安全同名譽咁話,阿「蛇」嬲起上嚟,分分鐘 ,告到啲「不敬」嘅蟻民飛起。皆因獨門大法話因公差擊鼓告狀,由太公祠堂,俾銀兩阿金牙大狀,公差一個仙都唔駛畀,只係印印腳,睇吓你班蟻民,點樣俾告死。

「獨門大法」一拋出嚟,嚇到全城震晒,重利害過海地地震,蟻民當然嚇到聲到唔敢聲,連啲時聞佬,更加嚇到面壁呻吟,有啲重話從此收聲,告老還鄉咁話,有啲就鬧通街。阿茂可惜吾認識做市場調查,唔知近排啲藥材舖 ,係咪賣多咗好多驚風散同保嬰丹,如果查到啲實際數字,咁就証據確鑿,計出啲「獨門大法」嘅「震盪指數,係幾威嘞。

另一邊廂,阿茂又諗穿嗰頭,都諗唔通,點解啲蓮花公差,咁緊張啲「聲譽受損」。搞到咁「惡」,整出個「毒」門大法出嚟告人,開天地之先河,成華夏之「翹楚」?

咁啱桂枝埠又選靚女,阿茂睇靚女之餘,忽然又想出一個問題。

例如蓮花地啲公差哥哥姐姐,自認美貌與智慧兼得,走去參加選美,結果名落孫山,慘淡收場,咁啱又得咁橋,俾人「彈」「樣衰」低B。

學社籲撤第四條 趕走魔鬼 (04/08/2010)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昨就《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向立法會遞信,新澳門學社憂慮第四條會令傳媒更多自我審查,又指出,官員利用公帑對其進行侮辱的市民展開訴訟即使不能入罪,也會對市民心理造成壓力,希望刪除第四條條文。

新澳門學社一行多人,昨早到立法會遞信(見圖),其中兩名學社成員打扮成魔鬼,喻意「惡魔在細節中」,指第四條條文不單為公務人員起訴時提供司法援助,更容許公職人員以公帑控告市民,對市民和傳媒言論自由造成威脅,有可能因侮辱政府官員而惹上官非,憂慮條文會令傳媒更加自我審查。又指出,官員利用公帑對其進行侮辱的市民展開訴訟即使不能入罪,也會對市民心理造成壓力,影響社會、傳媒言論自由。

新澳門學社稱,雖然特首和行政法務司司長一再強調,現有法律對言論自由有足夠保障,但社會是需要法律的保障,而非官員口頭承諾,希望刪除第四條條文,釋除社會疑慮。

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雛鷹班開營 (03/08/2010)

【本報訊】二O一O「飛鷹計劃領袖營雛鷹班」第一期開營儀式於昨午舉行,開營儀式包括步操、升旗禮及宣誓儀式。今年的主題為「你我有品,高人一等」。主辦單位希望藉此提升青少年的品格,養成正義、孝順等品德。

澳門少年飛鷹會主任伍素鳳表示,今年飛鷹計劃的參與者共七十人,年齡屆乎十二至十六歲,學員須完成為期十三天的軍訓式生活,內容包括學習步操、軍體拳、體能鍛鍊等,亦有小組遊戲、講座、探訪長者和弱能人士等活動。

正就讀中三的學員陳俊軒表示,參加飛鷹計劃的目的是鍛鍊體格,希望通過飛鷹計劃加強團隊合作精神,即使很辛苦,也要「頂硬上」。另一位正就讀中五的學員許嘉昇表示,本身對警務工作感興趣,希望通過此課程學習守時及增強紀律。

原錦成誹謗罪成考慮上訴

飛鷹計劃創辦人兼警務人員協會會長原錦成出席了開幕儀式,對於日前被判誹謗罪罪成,判囚兩年,他表示初審判決結果的是與非,現不便透露,但會尊重法律判決,至於會否進行上訴,他表示仍在考慮。

被問及判決會否影響他的工作,他表示不會影響自己對青少年及社會服務的心,而飛鷹計劃的會長及同事亦歡迎他繼續工作。至於飛鷹計劃學員的家長們有否質疑他的工作,他表示一直收到很多朋友、家長及長大了的飛鷹學員的短訊鼓勵和正面支持。

支持公職法援

對於「公職法援」法案應否獲得通過,原錦成表示警務人員在O九年起一直支持此法案擴大至所有公務員範疇,他認為「不患寡而患不均」,最重要是政府要公平處理。他又認為不會影響言論自由,至於公務員會否濫用此職權,他相信對於法律的施行,「傳媒會進行監察」。

關翠杏:政府持開放態度 公職法援不急通過 (03/08/2010)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正討論《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社會對該法案第四條存不同意見。該委員會主席關翠杏表示,政府對法案持開放態度,將會繼續收集意見,又表示,法案不會在今個會期內通過,料可下個會期繼續討論。

關翠杏表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雖然獲一般性通過,但在細則性討論階段仍會繼續收集意見。尤其就法案第四條,委員會對法案持不同態意,有贊成也有反對。她相信,政府會繼續收集立法會和社會意見,就她個人而言,若政府對條文堅持不修改,她也不會認同。據她了解,政府對法案持開放態度,繼續收集意見,令公眾釋疑。

由於立法會期尚餘十多日,該法案不會在今個會期內通過,料可下個會期繼續討論。

2010年8月2日 星期一

有口難言 心謗腹非 (02/08/2010)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上周首次召集公務員團體,討論公務員司法援助法案,會後的記者會變成了「挺陳大會」,各公務員團體代表爭相表態支持法案,更有代表保證不會出現官員濫用司法訴訟情況,代表們的強辯能力令記者大開眼界,卻也暴露彼等無知、自私心態。

前任特首何厚鏵有經典名句:「最好著燈有錢收!」同樣道理,「公職法援」那會有公務員反對,最好除生養死葬外,為官俸祿,子孫永享,包保所有公務員都會舉腳贊成!故問題的癥結在於「合理」兩字!

倒是現任立法會議員、亦是公職人員協會理事會主席的高天賜站出來說公道話,他謂在卅年的公職生涯中,了解前線公務人員確需要法援保障,但若涉及公罪或半公罪訴訟,可通過檢察院協助處理;即使涉及民事可通過政府部門設立的福利會基金等其他方式應付,故根本毋需為個別可以解決的個案立法,更遑論將範圍擴大到主要官員。

不錯,前線公務人員,尤以司警、警察及獄警在執行職務時,(在現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已對司法警察局人員和獄警賦予司法援助),較有機會遇上司法訴訟,但多只涉及公罪或半公罪訴訟,而該法案把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被提起司法程序的司法援助延伸至所有公務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的人員。同時,行政長官又可批准公務人員在因與執行公共職務有關的事實而以原訴人身份向第三人提起訴訟可獲法援,那問題就大了。

現時司警人員及獄警在執行職務時而引致的訴訟可獲法援,主要是為支援面對被提起訴訟的公務員,把該司法援助延伸至所有公務人員,並由被起訴擴至提起訴訟也可以,即讓公務員變相獲公帑控告市民,由被動的援助變成也可主動出擊的武器,高官更可以執行公務而名譽受損為由,動用公帑主動告民,這是懸在人們頭上的一把刀,要害處圖製造寒蟬效應,以消滅噪音,打壓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就算立法原意不是這樣,客觀效果就是如此。

不從政治陰謀角度來看問題,退一步由利益層面來說,用公帑為私罪(誹謗及侮辱都屬私罪,法例實施後,所有涉及公務員的誹謗及侮辱,可能就成為半公罪,就如「辱警」罪般)興訟,零成本保官聲,又是否特區官場「食阿公」文化,繼辦公室設酒吧、廁所裝冷氣、出外進修變闔家度假等貪心浪費公帑行徑之延續?

世有狗官,當然也有刁民,刁民容或會錯罵侮辱好官,既是好官又豈可動輒與之計較,自由法治地區的官員要有政治胸襟,不怕批評,甚致謾罵(若是恐嚇及報復性質犯罪行為則已屬刑事,警方及檢察院會直接處理提訴,根本無需受侵害人自行延聘律師追究,也就不存在需要法援問題。),毋需透過法律加強官員名譽的保護,本澳已有一條其他地方少見俗稱「辱警」的罪罰,將來又或增多條自提起訴的「辱官」罪,真夠貽笑國際!敬告特區政府好應懸崖勒馬,勿戕害特區的言論自由,難道要人有口難言,只能「心謗腹非 」,才算和諧社會?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第四條通過 沒有人是孤島 (02/08/2010)

過去兩天,行政法務司和行政長官分別回應坊間對「公職法援」的不滿,隨後,有新聞工作者聲稱嗅到政府退讓的味道。筆者認為,除非完全刪除「官告民」的條款,否則,當局的任何退讓姿態都只是一場虛假的騙局。事到如今,公眾更應提高警覺,驅趕在細節中的惡魔。

回應近日有許多反對意見,陳麗敏上週五表示政府或會決定再修改。筆者想問陳司長:若社會上的反對力量過大,政府可以不修改「官告民的惡法」嗎?陳司長當天只是說出現實:最終的決定在於公眾的反對力度有多大。

崔世安上週六聲稱法案無損新聞自由,卻絲毫不觸碰「官告民」的重點。無錯,他派的是安撫公眾的「定心丸」,期望傳媒及市民吞後「放心」,「官告民的惡法」便可在阻力不足下通過。公眾實應謹慎,避免誤食「糖衣毒藥」。

聽了陳司長和崔特首的說話,新聞界隨即出現「妥協論」:若政府在「第四條」取消「官員因名譽受損便可申請公帑控告市民」一項,但保留其他「官告民」的條款,那便不會損害言論及新聞自由,不妨考慮讓它通過。

筆者不認同上述的「妥協論」。除非刪除「第四條」,任何修訂都脫不了「官員主動利用龐大公帑控告市民」的凶惡本質,那仍是一條「強勢者抑制弱勢者」的不平等惡法。就算修訂後無損言論及新聞自由,都是不能接受的。

新聞工作者為甚麼要捍衛言論及新聞自由?只有一個原因:守護公眾利益。因此,絕不能因為「陷阱」非為自己而設,而眼巴巴看著市民受到威脅。說到底,保護市民免受強權侵犯才是新聞人的最終志願。

過去一週,新聞界揭露「第四條」的「醜惡」,引起公眾的關注和警覺,更令高官受壓。正因如此,當局極可能想方設法安撫傳媒。筆者期望各新聞人清醒分辨,為弱勢的市民盡職到底,不宜放鬆。

除是安撫傳媒外,政府也要尋求法案受益者的支持。上週五,陳麗敏首次召集公務員團體的代表聽取意見,此舉是否要公務員團體「撐惡法」,眼睛雪亮的公眾自有判斷。筆者認為,政府的舉措實有分化公務員和市民之嫌。

「公職法援」的本質是將「善意的支援被告公務員」和「惡意的官員主動控告市民」綑綁一起,公務員團體「力撐」這綑綁式的惡法,實屬不智。期望各團體的負責人三思,促請政府解除綑綁,刪除全部「官告民」的條款。

筆者認為,任何不改凶惡本質的修訂、任何安撫和分化手段,都是卑鄙的技倆,更顯法案的不堪,傳媒和市民更應提高警覺,寸步不讓,踢走躲在法案細節中的惡魔。

雷鳴

2010年8月1日 星期日

吳衛鳴:耶穌會廣場聖潔莊嚴 少女與狗不宜留 (31/07/2010)

【本報訊】文化局局長吳衛鳴表示,文化局與民政總署都認為,大三巴牌坊前耶穌會廣場是個莊嚴的地方,「少女與狗」塑像放在那裡未必適合。他說,為紀念傳教士利瑪竇逝世四百周年,政府與耶穌會經過溝通,決定在大三巴附近豎立利瑪竇銅像。

改置利瑪竇銅像

對於大三巴牌坊前耶穌會廣場上的「少女與狗」銅像前天被悄悄地移走,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昨天在回應記者的問題時表示,耶穌會廣場是個莊嚴的地方,不久前政府在那裡安裝了一塊有關世界文化遺產的銅牌,讓遊客知道。他說,今年是利瑪竇逝世四百周年,為了紀念這位與澳門關係密切的傳教士,政府與耶穌會經過很好的溝通,決定會在大三巴附近豎立利瑪竇的銅像。

少女與狗魂歸何處

他認為,耶穌會廣場那麼莊嚴,重要的宗教聖人又在附近,因此「少女與狗」銅像未必適合擺在那裡。他說,考慮到那個地方的莊嚴性,民政總署和文化局都認為「少女與狗」在那個位置不適合。至於「少女與狗」會安放在什麼地方,他表示現在未有決定,下一步再考慮。
吳衛鳴表示,耶穌會廣場有兩組銅像都屬中葡友誼紀念物,其中蓮花與男女的一組塑像明顯地表現中葡友誼,而「女人與狗」是不是,市民會判斷。

不過,對於吳衛鳴指民署與文化局都認為耶穌會廣場是莊嚴地方,「少女與狗」不適宜放在那裡,民署有不同的說法。

民署解釋迥異指為美化工程

在民署的記者招待會上,民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則有另一答案,他表示搬走「少女與狗」的原因是到大三巴的遊客的數量比以前多,須在座椅上進行整治工程,以擴展多一點空間給市民給遊客使用。

而被問及「少女與狗」會不會放回原來的位置,他表示,暫時不考慮放回原來位置,民署與文化局保持緊密聯繫,他們需要「平衡各方面的情況」。

被記者問及為何只搬走「少女與狗」,而不搬走放置於大三巴另一則的「與女」雕像,羅永德則表示「沒有特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