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回覆:司長沒濫權 原始文件亦無丟失 墓地門沒必要再查 (29/10/2011)

【特訊】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及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議員吳國昌、高天賜及區錦新提出的四份書面質詢作出了回覆。

回覆中表示,廉政公署按照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和法定程序,製作了《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就相關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和分析,並提出了明確的結論。包括,「鑑於批出墓地的權力並非由監督實體所享有,而且程序亦是由「前臨市局」的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及決定,故現階段無條件證明存在濫權之嫌」(調查報告第116頁)。正如政府發言人在9月19日所指出,調查報告中已就法律及行政程序上詳細分析了前臨市局、監督實體以至時效問題;闡述了審批墓地的整個程序,同時,亦清楚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墓地批給過程中沒有濫用職權,也沒有涉及需要迴避的情況。

按照當時生效的第24/88/M號法律《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9條及第30條的規定,「原屬市政執行委員會的大部分權限已授予主席,其中包括墓地的批給權」(調查報告第38頁)。同時,亦「無任何法律規定在批給墓地的事宜上須將決定送監督實體認可」(調查報告第98頁)。事實上,當時的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依法行使了其專屬權限,並沒有把其決定通知監督實體,因此,監督實體於2001年12月不知悉有關墓地的批給。

廉政公署按照《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獨立工作」,不受干涉。對於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任何公私實體均應予以應有的尊重。因此,對同一事件再次進行調查並無必要。事實上,調查報告公佈翌日行政長官已指示行政法務司司長及民政總署跟進。行政法務司司長也已批示成立了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司長辦公室顧問組成的「完善墓地批給程序工作小組」,在90日內,就完善和優化墓地批給程序及相應措施提出建議,並製作報告書呈交行政長官。現時是按照於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的規定處理有關墓地租賃的申請事宜。

此外,回覆又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於2010年3月2日,為處理某一市民就申請墓地事宜之聲明異議而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的規定,要求民政總署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民政總署於2010年3月5日透過公函將要求的文件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於2010年4月8日將上述已送交的所有同樣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因此,區錦新議員說「竟出現大部份原始文件丟失」一事,並非事實。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兩議員提墓地門聽證動議 (27/10/2011)

【特訊】議員陳偉智及吳國昌聯合提出動議,要求立法會就十幅永久墓地批給事件召開聽證會。兩名議員在動議中認為,廉署雖然已公布調查報告,尚有許多問題未澄清,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廉署報告發表後自稱對事件毫不知情,但之前又發出聲明,肯定批出永久墓地的合法性,兩名議員要求行政法務司司長交代。陳偉智和吳國昌又認為,若行政法務司司長不知情,也涉嫌玩忽職守,沒有盡責監督當年批出墓地的臨時市政局。 兩名議員又認為事件的原始資料在事件揭露後大部分失蹤,懷疑有人意圖掩飾,並因此有可能觸犯刑法。

兩議員聽證動議如下:

「就永久墓穴事件已擾攘一年多,雖經廉署開展調查並已有了調查結果,但許多問題卻尚未得以澄清。由於事涉主要官員的誠信及涉嫌違法的問題,我們建議立法會就此事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八項啟動聽證程序,就下列問題開展聽證:

一、廉署就十個永久墓穴事件的調查報告中,確認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很明顯,調查報告認為,在事件中,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司長亦是其中一個責任承擔者。行政長官卻委任其負責調查,是典型的自己查自己,在行政上是否恰當?司長接受任務後如何開展調查?甚麼時候有結果?

二、在廉署調查報告公佈後,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力言自己全不知情,所以沒有責任。只是,在2010年8月10日,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的十一點澄清聲明,在聲明的第二、三、五點卻充分肯定了市政執委會及其主席批出永久墓穴的合法性,並且亦清晰顯示作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對此事是知之甚詳。何以到調查報告指出批給永久墓穴事件當中涉及違規及濫權的行為時,陳司長就以全不知情來推得一乾二淨?到底是後來的「不知情」是真的,還是十一點聲明是刻意隱瞞公眾呢?根據刑法典第244條(偽造文件)一款b項規定,「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到底司長對事件是知抑或不知?能否坦承交代?

三、作為監督實體,對合議機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市政執委會屬合議機關)最常規的監察手段就是檢視其會議錄所作之決議。從澳門市政廳到臨市局,其執委會的會議錄均送交監督實體審查,此已是常規。正如廉署的調查報告所指出的結論,可能有二:其一是市政執委會已將此一會議錄送交監督實體,但監督實體「無作出審查,或審查力度不足,以致未發現問題」;其二是「市政執委會無將會議錄上呈,其責任由作出批准的市政執委會主席承擔」;但監督實體亦要為沒有督促被監督實體呈交會議錄承擔責任,若任由被監督實體喜歡上呈就上呈,不上呈就不上呈,監督實體對之不聞不問,同樣是玩忽職守。所以在廉署調查報告披露後,陳司長以不知情來卸責,是極其不負責任的。我們認為,對廉署報告羅列的兩個可能,實質上未有結論,所以理應透過聽證澄清事實。

四、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個永久墓穴事件中,陳麗敏司長到底有否參與?以甚麼形式參與?陳司長或其辦公室有否在原始文件上留下某些具指引性的批示意見?

五、2010年初,檢察院接舉報開展調查,向民政總署索取與此案有關的所有原始資料。但在同一時刻,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以處理投訴人向行政長官提交聲明異議為名,在三月份先從民政總署拿走了所有與此案有關的原始資料。這裏已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十個墓穴事件從一開始其矛頭就直指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權謀私,即在此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督實體,竟然不主動迴避,反而是以其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拿走所有原始資料。這種做法是否不當?是否存在濫用其監督實體職權的問題?

六、檢察院在同年4月23日收到民署所提交的資料,卻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請留意,「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此一羅列幾乎是所有原始文件,竟都只有複印本。那麼原始文件去了甚麼地方?民署在回覆區錦新議員質詢時承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但事隔不足二十天,大部份涉案原始文件竟然失蹤,到底2010年4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送回民政總署的「文件」,還是原始文件抑或已變成複印文件?

七、民署保有多年的原始文件,竟經監督實體調閱後短時間內大部份消失,是否有人為了掩飾其曾有的參與過程而故意把部份原始文件收起來?若屬實,根據刑法典第二四八條(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一款「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將不得處分、不得單獨處分、或將他人得依法要求交付或出示之文件或技術註記,加以毀滅、損壞、隱藏、取去或留置,又或使之失去效用或消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八、若民署回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屬實,何以不足二十天後,大部份原始文件竟不翼而飛?及後,檢察院在同年5月24曰以編號354/2010/SAP/PAVV/E號公函致函民署要求盡快補交原始文件,而結果民署還是交不出來,只能着令相關部門製作一份報告來代替原始文件。民署對大部份涉原始文件丟失到底有何解釋?」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議員叫停爭議性批地 劉司詞窮竟喊三思 (26/10/2011)

 【本報訊】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再次表示,星麗門發展項目並不包括娛樂場;而氹仔小潭山葡京花園的土地重新批給原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則需重新支付按照「適用」法規計算的溢價金。他將土地利用期限已過、又將土地重新批給原承批公司,歸咎於因為公司股東之間出現司法訴訟和土地承批公司與承建商之間的合約糾紛所引起的司法訴訟。對於一些議員要求政府暫停具爭議性的批地,他竟要議員三思,認為不能一刀切。

就路氹新城區一幅原本發展影視項目的土地超過使用期,當局沒有收回土地,反而與發展商達成秘密協議,讓發展商利用土地低價的成本通過股權轉讓獲取暴利,以及就發展商沒有依合約發展氹仔小潭山葡京花園的土地,政府沒有收回該幅土地,卻以免公開競投方式,將土地批給原發展商,議員陳偉智提出口頭質詢。

星麗門戲法  解釋如此這般

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昨日立法會回覆陳偉智的質詢時表示, 位於路氹新城區的星麗門發展項目,土地承批公司於2007年提出了新的發展計劃,將土地作為電影製作、酒店及停車場之用,總建築面積超過六十五萬平方米,當中並不包括娛樂場面積。2008年,承批公司獲批准跟進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修改程序,但期間由於該公司股東之間出現司法訴訟而導致最後程序未能完成。

他說,目前,承批公司股東之間的司法訴訟問題已解決,政府已著令該公司必須按照上述發展計劃繼續跟進相關的土地批給合同修改程序。批地合同仍以酒店項目及電影製作為主,配合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以及旅遊設施多元化的方向,為路氹城帶來更多不同的旅遊元素,為正在起步的電影製作業及電影博覽業提供發展的空間及條件。

小潭山項目又是另一故事

至於氹仔小潭山葡京花園的土地,劉仕堯說,該幅土地早於1980年批出,至1994年大部份的土地已進行利用,包括建成十幢別墅、三幢高層住宅樓宇,以及六座低層住宅樓宇。項目應於1995年竣工,然由於土地承批公司與承建商之間的合約糾紛所引起的司法訴訟,期間法院頒佈了保存措施,所以承批公司於1994年10月開始全面停工,直至2004年終審法院作出確定宣判及撤銷保存措施。由於土地的租賃期限即將屆滿及土地利用期限已過,承批公司於2005年申請續期十年及重新批給利用期限。

他表示,考慮到承批公司有意完成整個葡京花園工程項目,且因司法訴訟程序才導致無法履行土地利用的義務,未能按原來的批給合同完成整個項目不能完全歸責於該公司,因此,政府於2009年將未發展的土地重新批給原承批公司,用作興建住宅、別墅、商業、會所及酒店,承批公司則需重新支付按照適用法規計算的溢價金。

他聲稱,由於該發展項目方案內容有所調整,政府重視其對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方面可能存在的影響,故要求發展商委託獨立第三方就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空氣流通評估,應特別關注保護氹仔小潭山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將評估擴展至項目五百米範圍,並須對報告之不足作補充及分析。

同時,為增加土地批給訊息的透明度,在今年五月,政府將項目的規劃方案公開旁聽,並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意見收集。隨後,收到來自不同渠道的意見或建議,關注點主要集中在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樓宇高度及城市規劃等方面的問題。在完成對市民意見和建議之綜合整理和分析後,資料已送交相關公共部門進行技術層面的研究和分析,並送予發展商讓其知悉社會對項目的關注及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作為其調整方案時的參考。在收到各方面的回饋技術意見後,亦會交予發展商研究及考慮。

劉仕堯表示,政府在諮詢中的《構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探索文本》就如何進行環評報告的評審及公眾如何參與環評制度等提出了建議。對於從不同渠道收集到的公眾意見,政府會從宏觀的角度作詳細分析,並在保護環境和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結合其他因素包括城市發展與保育之間的平衡等作出考量,有需要時不排除要求發展商更改計劃。他說,為提升市民的參與度,政府計劃在修訂的《土地法》和制訂的《城市規劃法》中,引入土地批給公開聽證制度與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機制。

對於劉仕堯的回應,不少議員表示不滿意。陳明金議員再次追問星麗門項目股權轉讓賺取暴利,而政府有何益處。區錦新質疑政府與發展商達成秘密協議,讓發展商擴大面積,是利益輸送。陳澤武和吳國昌議員都指發展商的訴訟並不是與政府之間的糾紛,不關政府的事,不能以此作為理由延期發展。高天賜議員認為劉仕堯的回應沒有回答有關問題,促請交代是否有秘密協議,質疑為何讓發展商自己查自己而不是由環保局。麥瑞權議員也認為應該由環保局做環境評估。何潤生議員指現在的法律滯後,有關土地管理和城規法等跟不上社會的發展。要求政府在未修改相關法律和土地溢價金之前,暫停具爭議性的批地。

不過,劉仕堯辯稱,難以界定「爭議性」的程度,須要法律分析訂定;爭議性批地多為大型投資項目,涉及投資者對澳門營商環境的影響、可能產生訴訟等,不是三言兩語可討論的簡單問題。他對一刀切叫停爭議性批地有保留,認為要三思。對於修定土地溢價金一拖再拖,他說,今年將公布修定溢價金事宜。

對於議員質疑發展商不按照合約發展而提出修改,他表示,法律允許承批人提出修改發展計劃,至於是否批准,是由政府決定。他還指環境評估應由相關人士聘請專業機構,而不是由政府做出,而且環評報告難以天馬行空,要有分析、有基礎,環保局有專業人士,有能力分析是否合理。

2011年10月20日 星期四

何超明:墓地門有人妨礙司法公正 (20/10/2011)

【本報訊】廉政公署早前公布的「十幅墓地」調查報告中提及,檢察院已就民政總署拒絕合作展開刑事偵查,檢察長何超明昨交代說,正循是否有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方向調查,唯案件較為棘手,會爭取於年底完成,但拒絕評論有多少嫌疑人。

檢察院曾於去年八月發新聞稿,稱該年初收到多份刑事檢舉,「目前正在收集材料處理中,暫時未具法定條件開立刑事卷宗」。何超明出席司法年度開幕時表示,上述案件檢察院已開立卷宗,案件主要是檢察院早前在調查過程中能否獲得一些文件以及所取得文件的真實性,而承辦檢察官正從會否有人涉嫌妨礙司法公正方向考慮,由於這是較嚴重的罪行,有關方面還需要再多作偵查。

爭取今年底結案

何超明坦言,該案調查較為困難,因為事件時間、跨度長,而且當中涉及許多文件,包括有申請程序和行政規章批示的執行問題。被問到會否傳召高官協助調查,何超明強調會依照程序法去處理,該案目前進行文件調查階段,正搜集能夠搜集到的文件作分析,希望爭取在今年底之前,能夠將案件調查完畢。

至於有多少人涉案成嫌疑人,何超明則不透露,並解釋過去的習慣一直是刑事卷宗在查結前不作披露,今次是鑒於廉署報告提及檢院開立卷宗一事,故他才略為說明,現階段進一步的詳細資料還未可以談論。

廉署指檢院查拒絕合作罪

今年九月上旬廉署公布的《前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表示:「資料顯示,在與墓地有關問題上,檢察院已開立相關刑事偵查卷宗,分別調查『拒絕合作罪』的事實(因為有關機構在向檢察院提交文件的程序中拖延時間),及另一宗與墓地有關的事實,目前偵查程序在進行中。」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區錦新有回應 (19/10/2011)

【本報訊】直選立法議員區錦新向紀監會提出批評和質疑,卻被兩位委任和一位間選議員 (三人也是紀監會成員) 在立法會直指有關言論誤導市民,可能有損紀監會公信力、打擊警員士氣。區錦新認為,以往只有警方自認其濫權手段是合法,三名議員昨日「理直氣壯」的言論,可能令警方更覺得自己沒有問題的。

由特首委任的立法會議員徐偉坤、黃顯輝,聯同間接選舉議員歐安利在昨日的立法會議程前發言中,直指另一議員批評紀監會的言論誤導市民,可能有損紀監會的公信力和打擊警員的士氣。值得注意的是,那三位議員同樣獲得特首委任為現時的紀監會成員。

直選立法會議員區錦新在三個星期前表示,有市民向紀監會投訴警員後,反而不斷受到騷擾:警方引用法例,在兩星期內四、五次拘留那市民五個多小時核實身份。上週初,紀監會罕有地發出新聞稿回應,僅詳列警方的報告,且提出未發現存在違法或違規等結論。區錦新也批評那回應草率。(本報十月十五日報道)

他指出,根據「刑法典」二百三十三條,警方有權扣留市民不超過六小時來核實身份,但是,那法律應是針對兩種人:拒絕或沒有能力 (如:醉酒) 表露身份。他昨晚接受本報電話訪問時指出,將那法例擴展到任何人,以往只有警方認為是合法的,現時,連紀監會也認同警方的手段。

區錦新認為,三名議員昨日「理直氣壯」地在立法會對他提出質疑,可能令警方更覺得自己將那法律應用於任何人是沒有問題的。將來,不只是示威人士、派單張人士等,任何人都可能受到警方的同樣對待。他表示,隨後會致函紀監會質疑其決定。

三議員批有議員紀監會言論誤導 (19/10/2011)

【本報訊】身兼「紀監會」成員的議員歐安利、孫偉坤和黃顯輝批評有議員對紀監會的言論誤導市民。

三位議員昨天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中表示,較早前有記者指他在街頭拍攝路面和警員的執勤情況期間,被有關交通警員阻撓。事件令社會上議論紛紛,一般集中在維護新聞自由的問題上討論。但是有一位議員將概念一換,話題一轉,盲牽扯到紀監會的身上。值得注意的是,就上述的記者指控事件,這位議員再一次借題發揮,指出。紀監會處理投訴不透明,市民的投訴甚至成為部分被投訴警員報復投訴人的信息來源」。對於這一點足以令公眾譁然的失實指控,他們作為紀監會的成員,認為實在有澄清的必要。首先,有關記者從未向紀監會作出任何投訴。儘管如此,紀監會在獲悉此事後已馬上依職權跟進。此外,查紀監會自運作以來接收過的市民投訴紀錄之中,唯一只有一宗涉及投訴人聲稱被警員報復。根據主管部門向紀監會提交的調查報告,投訴人曾涉嫌多次派發提供按摩服務的宣傳單張,並把這些單張棄置於公眾地方,因而先後被當值警員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規定票控,以及帶返警署調查。根據上述調查報告,當事人被票控後仍涉嫌斷續作出有關的違規行為,警方因而持續跟進。他們說,在整個過程中,警方的工作既有法律依據,票控程序亦合理守規,並不存在所謂的「報復」行為,因此更不存在的所謂「警員從紀監會得到信息因而報復」的事件。但是上述議員不明就埋,三言兩語就將事件定性為「報復」,還扯到紀監會的組成問題,受誤導的市民自然地陷於白色恐佈。議員言論對社會的影響力何其重大。很可能因為一句話而不大受傷害。市民對紀監會的信心一旦被削弱,對日後處理投訴的工作,將無法可避免地帶來障礙。此外,對於一眾依法為廣大市民服務的警員來說,此事也不公允。

三位議員表示上述的記者投訴事件,本質是捍衛新聞自由,值得大家尊重。在這個高呼言論自由的年代裡,大家珍惜自由的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善得自由而不濫用。身為立法議員而言語失實,影響的不單止是其個人,更加是整個立法會的榮譽。

2011年10月17日 星期一

新聞屬專業 抽選市民看資料答問修兩新聞法民調受疑 (17/10/2011)



【本報訊】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民意研究項目將於下週展開,當中涉及新聞自由和媒介自我審查等具爭議性議題。市民能否透過一份資料和數小時的討論答問,深入了解新聞專業運作對新聞自由的影響?受政府委託的研究機構表示,將要展開的公開、透明、科學調查方式更能找到市民的聲音,可彌補傳統調研 (只進行電話訪問) 的缺陷。是次調查網站:http://dpmacao.org。

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聯同三個學術機構組成研究團隊,接受特區政府新聞局委託,展開「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之民意調查及分析研究」。研究團隊表示,首先會探究兩法中關於監管機構的條文,其次研究具爭議性議題:新聞自由及媒介自我審查、新媒體的對待原則等。

將要展開的名為「商議式民意調查」有別於傳統民調方式。研究團隊將下星期進行電話抽樣問卷調查,以隨機抽樣方式,訪問二千名年滿十八歲的本澳居民。之後,從那二千人中隨機抽出三百名市民,他們將得到一份含有正反意見的「平衡資料」,並在一整天的小組討論及大組問答環節前後填寫問卷。

昨午,研究團隊舉行新聞發佈會,有記者提出,新聞是一門專業,大學的新聞課程為期四年,若非資深的從業員,也不一定準確掌握涉及新聞自由等敏感議題的運作細節。市民單單看一份「平衡資料」,參與多個小時的「討論和答問」,是否足夠深入認識涉及專業的問題,從而發表影響深遠的意見?

強調商議式可補傳統民調不足「我相信沒有人敢說足夠,因為那些是永恆的議題。」易研方案總監張榮顯表示,將要展開的公開、透明、科學調查方式更能找到市民的聲音,可彌補傳統調研 (只進行電話訪問) 的缺陷。他指出,現時沒有修法的立場,有待得出調研結果後,便可知道市民和業界認為將來要否或如何修改兩法。

得出民調結果後進行修法,看來是民意主導或牽著專業,這是否恰當呢?這類涉及專業運作的議題,有否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張榮顯稱:「我們都是看標書,標書需要做一個民意調查,我們認為這個方法能夠解決問題。至於,你說是否行內,我們是當它做一個很重要的公共議題來處理。」

對於修改法例涉及新聞專業運作模式,新聞局決定招標展開民意調查,又是否恰當呢?也是傳播系教授的張榮顯稱:「所以,我們的方法不是單純的民意調查,這是一個運動,一個活動,它牽涉很多環節,包括一個充足的平衡資料,包括他們有機會與其他不認識的人討論一個話題。」

是次調查數據的另一來源是新聞業界的商議,本澳新聞工作者傾向放寬或收緊新聞空間,對結果造成影響,甚至可能得出變相損害新聞自由的共識。記者請張榮顯對本澳的新聞自由作出評分,他說:「我們研究團隊不宜作評價,因為,這樣會引導公眾,或者令我們的方向有偏頗。」

鍾庭耀﹕要有足夠代表性

此外,澳門電視台報道,昨日來澳出席「商議式民意調查」工作坊的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強調,市民抽樣過程,必須科學和隨機,討論的內容亦一定要,有足夠代表性、平衡性和深度,而研究機構和委托單位,亦應該尊重研究的獨立自主,不要指指點點。

鍾庭耀特別提到,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調研涉及言論自由,在傳統政治文化背景下,市民的認識和接受程度是如何,都應該了解,他建議除了具體介紹有關法例,亦可更全面宏觀地,探討社會對新聞自由,及媒體表現的看法。

2011年10月15日 星期六

區錦新望紀監會做好呢份工 (15/10/2011)

【本報訊】兩個多星期前,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有市民向紀監會投訴警員後,反而不斷受到騷擾。紀監會前晚發出新聞稿,詳列警方提供的資料,並提出未發現違法或違規等結論。隨之,區錦新詳細交代相關投訴內容,並提出:若兩星期內四、五次拘留同一人五個多小時核實身份,究竟有否濫權呢?他認為,紀監會必需更獨立地、不偏不倚地調查,否則,形同虛設,令人質疑。

九月二十五日,直選立法會議員區錦新在電視節目「澳門論壇」及其後的訪問提及,有市民投訴受到警方不公平對待,反而受警員不斷騷擾及扣留五個多鐘頭。事隔半個月後,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 (紀監會) 前晚九時後發出新聞稿,對「較早前有議員公開表示指有市民向紀監會投訴後而遭警方不斷騷擾一事」作出回應。

紀監會聲稱,經深入了解後發現,那名投訴的市民多次涉嫌將提供色情按摩服務的宣傳單張棄置於公眾地方,先後被警員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規定票控及帶署調查,未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員在處理上出現違法或違規之情況。此外,由於當事人被票控後仍繼續作出相關行為,故警方對違例行為作出必要的跟進,當中不涉及向紀監會投訴後而遭警方不斷騷擾的情況。

區錦新相信自己就是紀監會所指的議員,在社交網站交代事件時指出:那名投訴警方的六十多歲女士曾被控派發色情單張,但檢察院卻認為無條件起訴,自此後警方就盯上她。她向區錦新投訴聲稱,被警方多次騷擾時都是路經,手上沒有單張,身上也沒有單張,甚至被帶返家中搜查亦發現不到任何單張,但警方票控其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區錦新遂建議她向紀監會投訴。

然而,自投訴後,警方對她更多刁難。每次在街上遇到她,都帶回警署,短短兩星期內,四、五次被帶回警署五個多小時來核實身份。區錦新昨午接受訪問時問:「那麼頻密地核實身份,究竟有否濫權呢?」據他了解,有警員曾對那女士說:「你投訴我,一定不會放過你。」然而,紀監會新聞稿只詳列警方的解釋,並提出警方沒有違規和濫權的結論。

事實上,根據「刑法典」二百三十三條,警方有權扣留市民不超過六小時來核實身份。區錦新指出,警方濫用相關條款,因為,那法律應是針對兩種人:拒絕或沒有能力 (如:醉酒) 表露身份,但警方使用權力時卻把那法例擴展到任何人。他認為,紀監會必需更獨立地、更不偏不倚地調查,否則,形同虛設,令人質疑。昨日,他曾與那名女士聯絡,覺得她現時仍然感到恐懼。

指紀監會草率回應批評

此外,紀監會在新聞稿的結尾稱:「對於有個別人士在未弄清事實之前而發表失實的言論,本委員會對此深表遺憾。」區錦新質疑,若紀監會所指的「議員」真是他,為何一直沒有與他聯絡核實,從而透過不同來源收集更多資料後才作出判斷?他也認為,紀監會的所謂深入了解是很草率的。以往,紀監會很少回應外界批評,今次可算是突破的,但卻令人失望。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

紀監會回應市民投訴遭警騷擾事 (14/10/2011)

【特訊】就較早前有議員公開表示指有市民向紀監會投訴後而遭警方不斷騷擾一事,由於指控內容非常嚴重,「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下稱「紀監會」)對此指控深表關注並立即跟進。

經紀監會對事件作深入了解後,發現紀監會成立至今只接獲一宗類似投訴,故紀監會相信上述議員所指的是一名曾於本年8月23日及26日前紀監會投訴的人士,分別就警員執法問題及聲稱投訴後受到警方針對而作出之投訴。根據治安警察局就紀監會8月24日及29日查詢的回覆,紀監會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後發現,投訴人因多次涉嫌將提供色情按摩服務的宣傳單張棄置於公眾地方,先後被當值警員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規定票控以及帶署調查,紀監會未發現有證據顯示該局人員在處理上述事宜的過程中出現違法或違規之情況,此外由於當事人被票控後仍繼續作出相關行為,故警方對違例行為作出必要的跟進,當中不涉及向紀監會投訴後而遭警方不斷騷擾的情況。

在此再次重申,作為保安體系以外的外部監察機關,紀監會一直依法履行其監督職責,奉行合法、公正、無私及客觀等標準,致力保障市民的基本權利及提升警務工作的質素,而紀監會亦歡迎任何人士前往舉報及提供資料。對於有個別人士在未弄清事實之前而發表失實的言論,本委員會對此深表遺憾。

孫家雄樂見巴士司機加薪 (14/10/2011)

【本報訊】對於公共巴士司機的薪酬得到提升,勞工局局長孫家雄表示樂見其成,因為,較高薪酬可解決工人生活上的困難。他也指出,該局一向監管家傭過界工作,亦有相關個案是受到處罰的。

對於公共巴士司機的薪酬待遇得到提高,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昨日稱:「工友的薪酬高,勞工局的立場是我們樂見的。只要在一個社會的公平競爭上,能夠有高些薪酬,解決工友生活上的困難,何樂而不為呢?這方面,由市場去決定。」

至於,大企業員工薪酬提升,會否令人力資源緊拙,影響中小微企業?孫家雄指出,現時的失業率是百分之二點六,但是中小微企的營運確實有困難,而經濟局以大力度扶持他們。孫認為,記者可向經濟局理解相關情況。

被問及運輸業界指現時有過界司機在澳工作,若將來批准內地家傭來澳後,會否出現過界傭工的情況,勞工局如何跟進?孫家雄表示,政府一直沒有批准外地司機來澳工作,現時,內地司機是持有特別駕駛執照在澳從事運輸工作,交通事務局負責監管及發放相關執照,他相信,記者向交通局多探討會較理想。

他也指出,局方一向監管家傭過界工作,亦有相關個案是受到處罰的。至於,內地何時向本澳輸出傭工,現由人力資源辦公室與內地討論。由於,那不是勞工局的範疇,故無法表達意見。他認為,記者可向該辦公室了解相關情況。

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

新聞評議會與記者證 (10/06/2011)

十多天前,警員喝令記者不能在街頭拍攝其執勤情況,又要求出示記者證,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事件引起記者不滿的原因之一,是新聞局早在二OO七年取消記者證,警員近年卻常要求出示那證件,實有阻撓採訪之嫌。治安警察局則回應指,已傳達記者證被取消的訊息,由於該局有四千多人,可能有警員未深入掌握相關訊息。

情況確有改善了。在日前的十一遊行中,已聽不到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不過,在新聞界中也出現應否重發記者證的討論。有意見認為,取消官方發放記者證的制度是先進的決策,在很多言論自由的國家,如歐美等也沒有官方發證制度。

不過,由新聞局組織、以新聞界高層和老闆為主的「新聞界考察團」,在盧森堡參觀考察期間傳來一則「新聞」,其編排先是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理事長陸波認為,設立新聞評議組織是澳門新聞界的努力方向,繼而,澳門論壇日報副社長丁卓智贊成盡快設立相關組織,重點是規範傳媒行業資格,包括發放記者證等。

上述言論是幫了或害了本澳新聞專業的實踐?澳門是中國的一部份,討論本澳的新聞發展,不宜與中國新聞過去和現在的發展抽離。在近代兩個政黨執政期間,透過官方或民間機構統一發放記者證,均被批評是政權控制新聞的手段之一。

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中國傳媒研究計劃主任錢鋼在《從今天起新聞言論自由了!》一文指出,國民黨在一九四三年公佈了《新聞記者法》,對傳媒嚴加管束。對記者的控制,主要通過記者資格的認定和記者證的批准、核發和吊銷,這大權握在國民黨政府內務部和由他們一手操控的省、市「新聞記者公會」手上。那是六十多年前的事了,今天如何呢?

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在二OO五年公布、二OO九年修訂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採編活動,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而內地的記者證現時則由該署統一發放。

錢鋼在《壟斷採訪權 是為了封鎖資訊》一文指出:「筆者曾打一比方:內地對傳媒的控制是『四張紙控制』,一為『出生證』,即對報刊刊號的批准;二為記者證,即對從業者的資格認定;三為『委任狀』,即對媒體主要領導者的任命;四為『死亡證』,即對不聽話媒體的封殺令。這是實行多年的傳統控制方法。」

他認為,「控制記者證的發放,是為了壟斷採訪權;壟斷採訪權,是要在源頭上控制資訊的傳播。新聞管制者一廂情願地以為,牢牢抓住記者證的發放權,就能給所有報道新聞的人戴上緊箍咒。甚麼資訊可以放開報道,甚麼資訊應當遮遮掩掩,甚麼資訊必須嚴密封鎖,就全由他們說了算。」

本澳新聞界老闆和高層與政府的關係如何融洽?本澳傳媒的表現如何專業?本澳民間社團如何獨立?業界人士近日大談新聞評議會和統一發放記者證的原因何在?純是因為考察後感觸良多,或是其他原因?似乎,新聞局的外地考察安排相當「成功」,至少可引發業界進一步的倡議和思考!

若所謂的「新聞評議會」真的組成,由其審核記者資格,從而發放及註銷記者證後,將來與新聞界「大圍」編採方向有異的傳媒和工作者,會否受到結構性的壓抑,微弱的多元聲音會否被噤聲。這是一個令人擔憂和警惕的議題,需要有危機的意識、獨立的分析和抗爭的勇氣。

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