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曹其真指政府欠透明 (30/09/2011)

【本報訊】 對於有人以為新中標的巴士公司的後臺老闆是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並獲政府特別關照和享有特權,她在昨天的一篇博文中再次否認,同時表示,老百姓有點不相信政府,常常有這樣那樣的想法並不奇怪,因為政府雖有打造陽光政府的決心,但辦事卻往往不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事。她指出,在強調法治的社會,政府處理一切都必須依法辦事,不應該和不可能為「自己友」開方便之門。否則,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一定盡失,而一個沒有公信力的政府是不可能治理好地方的。

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昨天在題為《自己友》的博文中表示,她在較早前閱讀報章時看到有關澳門公共巴士公開競投的消息,當時對這則消息並沒太在意。後來有朋友告訴她說,外界傳說獲中標的第三間巴士公司維澳蓮運是本地殷理基公司和法國一家大公司合作,負責人之一是她外甥女的丈夫,而這第三間巴士公司的後臺老闆是她曹其真。她表示,她對於這些傳聞沒有太在意,後來   有些報導更不斷引起她的注意,特别如巴士司機短缺、三間巴士司機挖角事件、司機退休補償事件、巴士公司不斷壞車引起的塞車事件和市民對巴士服務不滿和抱怨,而有關維澳蓮運的負面消息更是特別的多。朋友對她說,外面最近廣泛流傳政府一再容忍維澳蓮運的錯誤,其主要原因是因為背後的老闆是她,因而對這家公司一再包庇。

曹其真表示,維澳蓮運的巴士排隊在油站等加油,因此造成馬路嚴重堵車的情況引起居民的不滿,並駡聲四起,這件事引起了她的注意。她認為,公共巴士在光天白日下排隊入油,干擾交通一事確實覺得是世界上少有。她心想為什麼對這種情況政府交通局不出面干涉,這令她百思而不得其解。

 在博文中,曹其真表示,她對於無端端地被牽涉在和她完全無關的是非中感到可笑和無奈。但是令她不安的倒是為什麼澳門居民會認為政府會包庇一些政要的利益,並對社會著名人士特別地關照和開方便之門。她指出,這事顯示了老百姓對政府的不信任程度已較嚴重,政府必須認真為此思考和反省。她認為,老百姓有點不相信政府,常常有這樣那樣的想法並不奇怪,因為政府雖有打造陽光政府的決心,但辦事卻往往不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辦事。

她說,記得在不久前,小潭山事件在澳門鬧得沸沸騰騰,議員撰文批評、市民也議論紛紛、報章上更是出現一片不滿的聲音。但是突然批評之聲消聲匿跡,澳門人好像突然都將這件事忘了。輿論在短時間的反差引起了她的注意。通過向一些朋友了解,才知道原來很多曾批評過此事的人士收到消息說「事件的後臺老闆是國內XXX」,因此要求大家小心,不要再反對。對於這則消息,她真的十分震驚和感嘆。她指出,不論背後持有土地的是否真的是否國內XXX,在今天強調法治的社會裡,政府處理一切都必須依法辦事,不應該和不可能為XXX或「自己友」而開方便之門。否則的話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一定盡失,而一個沒有公信力的政府是不可能治理好地方的。

曹其真相信,靠關係、走捷徑可能會一時得意,但絕非最終獲得成功的真正之道。她認為,行政長官和政府官員一定明白這個道理,不相信他們會犯姑息自己友的錯誤和採取向强權低頭的做法。因為在法治社會中是沒有比依法更高的處事準則了。

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南西灣坊會籲裝天眼 遏走私熱點發生罪案 (29/09/2011)

【特訊】對於近日西灣大橋底附近的電單車停泊區,相繼發生賊匪企圖偷電單車運返內地,並發生一宗企圖襲擊海關執法人員的開槍事件,南西灣坊會會長林偉雄表示,區內居民對事件高度關注,並擔憂社區治安會進一步惡化,建議政府在本澳的偷渡和走私熱點安裝天眼,並冀望警方加派人手巡邏,以及加強粵澳兩地警方的情報交流,合力打擊罪案發生。

林偉雄表示,繼08年西灣大橋發生偷電線和電纜案後,近年時有發生電單車被人偷走運返內地的案件,近月類似案件更逐步頻密,有進一步惡化趨勢,幸好今次被途經的執法人員發現及制止。

他指停泊在西灣沿岸近海一帶的電單車,已成為賊人犯案的首選熱點,由於賊人作案時間通常在凌晨時段展開,而這時段較少有警方執法人員在區內巡邏,令到居民憂慮區內治安會進一步惡化。

林偉雄認為今次開槍事件,應引起政府治安當局的高度重視,並盡快採取相關措施應對。他建議當局在本澳的偷渡和走私熱點安裝天眼,保安司亦應督命各轄下執法單位加派人手巡邏和展開專項打擊行動,尤其在凌晨時段,加派警員巡邏,以阻嚇罪案發生。他同時建議粵澳兩地警方和海關,應進一步強化情報交流,打擊跨境犯罪行為,同時也應相應提高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意識,完善設備,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2011年9月28日 星期三

辦我最喜愛警員攝影賽 青年影子政府好諗頭 (28/09/2011)


【本報訊】市民雖有權拍攝警員執勤,卻一而再被警員喝令禁止。新澳門學社「青年影子政府」決定舉辦為期一個月的「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希望藉此活動幫助前線人員克服鏡頭恐懼症,並促進警民的和睦關係。此外,由於廉政公署對涉及行政法務司司長的「墓地門」報告存有空白,行政長官又交回給相關司長跟進,「青年影子政府」將邀請全澳青年組成獨立小組調查。

「青年影子政府」由新澳學社的年輕成員組成,在昨午的首場記者會中公佈舉辦「我最喜愛的警員」拍攝比賽,鼓勵市民在確保自身安全和不妨礙警務工作的情況下,記錄「廉潔、守法、文明、高效」的警員執勤情況,將相片上載到「國際知名的」網絡交友平台 http://www.facebook.com/shadowgovmo

「青年影子政府行政會成員兼新聞局局長」鄭明軒表示,在今年的五一遊行中,記者被警員喝令不許拍攝,近日,前線警員又意圖阻撓記者拍攝街道的擠塞情況。那些事件除了令市民不信任前線警員外,公眾亦感受到警隊高層對「疏忽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尊重公民權利」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邀李小平任評選

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在今年六月於立法會說:「一個自由攝影者,一個公民記者都會被大力支持,拍攝遊行活動,認為是有利於社會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及訴求。……」鄭明軒認為,李小平是真心實意支持「自由攝影者」及「公民記者」的工作,而「青年影子政府」相信,任何人都應該享有的拍攝自由。他們將邀請李小平選出十位參賽者的得獎相片。

鄭明軒稱:「(比賽) 不但有助前線警員克服鏡頭恐懼症,亦可進一步促進陽光政府前線人員與市民之間的和睦關係。…… 當然,我們不希望拍到一些令警方尷尬的事情,我們也不是接受大家投訴的,我們不是紀監會,如果大家拍到一些不合法的情況,不要交給我們,一定要交給相關的監管當局,我們希望大家拍到英明、帥、靚、正、chok 樣的執法人員的情況。」

另外,在特區政府成立初期,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監管的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永久墓地,其中一名受惠人更是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早前,廉政公署公佈相關事件的報告後,行政長官崔世安既不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更交給相關司長跟進處理。

青影政府成立民間調查組跟進墓地門

「青年影子政府」實在憂慮崔世安的決定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因此,他們將成立獨立調查小組,邀請全澳青年個人及團體參與,走訪涉及事件的部門及調查實體,並將向公眾發佈獨立調查報告。至於,能否約晤部門及取得資料,將考驗崔世安「陽光政府」的承諾。

「到底是否市民的知情權、公義的彰顯取決於高官臉皮的厚度?」鄭明軒質疑,崔世安的決定如同著陳敏麗回家閉門思過,那不是一個問責的方法。既然,廉署所做的有限,仍未完全揭露事件,當中存有空白的地方,足可讓官員逃遁,所以,餘下部份的惟有由公民運用自己的權利來調查。

2011年9月27日 星期二

先治蛇頭 (27/09/2011)

口水論壇,日昨又開檔,討論話題,「蛇」權太囂張,狂妄「阿蛇」,連老記照交通相,也要阻檔,端的太茺唐!

話題甫打開,各路高人,時間哥,靚教授,殿堂高人,爭相開火,齊轟「阿蛇」近年日狂妄。時聞哥、神仙肚、大吐苦水,「阿蛇」不單檔鏡頭,更動粗叉喉。靚教授,引經據典,點出「阿蛇」,品德操守,離經叛道,日益落後,議事堂高人,更羅列實例,力數蓮花「蛇」,近年惡行,重差過「馬介休」!

各方群責中,都有共同點,蓮花祠堂,自開檔後,「蛇」界表現,準愈降,尤對時聞佬,態度更囂張,縱立監「蛇」會,劣勢仍難擋!

阿茂聽得,怒火中燒,又一頭霧水?點解蓮花「蛇」,劣得如此荒唐,視蟻民如無物,凶得如此猛狂?!更不理紀綱?!是誰之過?又是誰之錯!?

放眼細觀,現實市面,一般「蛇」仔,抑或警花,平常行為,亦頗有禮,比之馬介休朝代,有所改善。

但,每當「大茶飯」,大日子示威,善良「蛇」仔,易露惡相,「膊頭愈重」,相更猙獰!何解?「上頭」壓力過也!君不見 ,蓮花「蛇」頭,表現多怪異,伙記排隊去跳樓,竟淡然話,個別現象」,堂堂鐵漢,攪到去跳樓,咁鬼羞家,肯定有難言之隱也,重排住隊去跳,那更顯示,「蛇」堆裡面,有其難題,去跳樓者,再多「蛇」仔,隱約透出,「蛇」仔受壓,比「大蛇」重,甚至重到,非死不可!

心理學家話,人常受壓,神經常緊,每遇急亂,易失常態,輕則狂妄,重則辭性。

反觀「重膊蛇」,每當出亂子,例多責下推,層層往下壓,「蛇仔」變「蛇餅」,那會不生「病」?辭性由此生,荒唐怪事,狂妄亂性,蟻民受罪,緣由此起!

若此「茂論」成立,近年「蛇」界亂象,滋生源頭,可能與「蛇頭」「生瘡」有關。治病醫源,若想治理「蛇」疾,正本清源最佳效率,從「頭」治起 !

‧阿 茂‧

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回歸後警阻撓採訪更多 (26/09/2011)

【本報訊】對於有警員阻止記者拍攝其指揮交通情況,有學者引用法律指出,公職人員在公共地方執行公務時,是置於公眾監察之下,不存在私隱權和肖像權問題。阻止記者拍攝是嚴重的認知問題,而問題出自管理層面。另有議員質疑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發揮的作用,認為應該重組警監會,以及增加透明度。

「澳門論壇」昨天探討較早前有警員阻止記者拍攝其指揮交通而引發的警權問題,討論警方執法權與傳媒採訪權應如何平衡。立法議員唐曉晴和區錦新、澳門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林玉鳳和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余偉英出席擔任主評。主持葉國華出示警方的一封回函,表示該節目曾邀請警方派代表參加,但被婉拒(見圖)。

在論壇上,作為前線記者的余偉英列舉了記者多次被警方以查証為由阻撓採訪的例子。另一資深記者梁建華也指回歸後警方阻撓記者採訪的次數越來越多,部分更是職位較高的警司,因此保安部門經常以前線警員認知偏差為由作解釋,對於前線警員不公平。

區錦新指出,警員多次阻撓記者採訪的「個別」事件沒有被處理,因此成為警隊的文化。對此應該阻止,才不影響公民社會的進步。

執行公務要受監察不存私隱

而林玉鳳引用法律指出,公職人員在公共地方執行公務,是置於公眾的目光監察之下,不存在私隱和肖像權問題。她認為,阻止記者拍攝,是嚴重的認知問題,而問題是出在管理層面。這是比「五一」遊行時警記衝突更嚴重的問題。對此,唐曉晴和區錦新都認同,警員在執行公務時沒有私隱。

警監會作用成疑

對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是否真正起監察作用,多位講者和現場市民都持質疑的態度。余偉英表示,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在五個月內遞信兩次都得不到回應,認為警監會透明度不高。一名市民也表示投訴多次都不理。區錦新還舉例,指有市民投訴受警方不公平對待,反而受警員不斷騷擾及扣留五個多鐘頭。另一名學者譚志強指警監會已成為市民受侮辱的地方,一些市民投訴後被扣留。不過,唐曉晴認為警監會有存在價值,關鍵是其運作情況及訊息發佈應如何。

區錦新也質疑警監會發揮的作用,認為警監會最大的問題缺乏透明度,市民投訴後,並不知道如何調查、是否跟進、警員如出現違法或行為不當時是否得到真正處理。他指出,如果有警員濫權或行為偏差而不必付出成本,會使其他警員都覺得沒問題,就會慢慢形成警隊文化。他認為,應該重組警監會,制定清晰的程序,同時要向公眾和警隊公佈市民投訴的調查結果,並且要跟進處理,不能不了了之。他不同意擴大警監會的權力,認為主要的問題是調查及跟進投訴個案不透明,在發揮不了作用時,再擴大權力和增加人手是沒用的。

另外,論壇上還討論了對於政府想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看法。林玉鳳認為現行的「出版法」對於新聞自由較有保障,建議討論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補充有關保護互聯網、公民記者等新媒體的內容。余偉英和區錦新則擔心政府借修改「出版法」來限制新聞自由。而唐曉晴認為政府應對傳媒的訴求多關注。

2011年9月24日 星期六

區錦新質詢警濫權阻採訪 (24/09/2011)

【特訊】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繼五一遊行警員干預記者及市民拍照及採訪之後,日前再發生同類事件,引起了公眾的關注。治安警察局局長在立法會上亦承認警員禁止市民拍照是言辭不當,並已開立卷宗調查,但有關結果一直未見公布。而執法人員亦未見汲取教訓,再次濫權禁止記者拍照,顯示執法人員對法律認知混亂。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向當局提出質詢,追問當局如何避免同類干預新聞及採訪自由之事件繼續發生,對警員言辭及行為不當所開立之調查卷宗何時可公布以向公眾交代。質詢內容如下:

書面質詢

『今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一名記者在新橋區渡船街拍攝街道車輛擠塞的情況時受到交通警員的阻撓。這名本來正在指揮交通的警員放下工作走到路旁指斥記者不得拍攝。記者對警員的「指令」感到疑惑,質疑為何不可以在公共地方拍攝,但得出的答案竟是「我地公職人員有自己發報新聞的權利!」警員更查問記者身份,並要求記錄記者的身份資料。記者質疑警員是否任何人在街上拍攝都要記錄身份,警員的回應竟然是「依家係要咁做!」事後再有一男一女兩名交通警員到場「支援」,又再向記者盤問,並要求記者出示記者證。作為警員,他們似乎連澳門政府新聞局多年前已取消發放記者證的情況也不了解。及後,警員又恐嚇記者:「唔好比我見到d相放上網,否則我地會向你追究!」在擾攘一番下,該名記者才獲准離開。

在當日紛擾之中,另一名警員則對記者表明「如果你係記者就無問題!」意思是記者可以影相,而市民則是不可以在公共地方拍攝。不同的警員對法律有不同的演譯,表現出澳門警員對法律認知的混亂。作為執法者而不識法,那是極危險的事,也令市民對之缺乏信心。

警員聲稱不准影相,包括不准記者影相或「唔係記者唔准影相」已非第一次。今年五一遊行中,記者在採訪拍攝時受到警員阻撓有之,警員喝罵不是記者不准影相有之。本人曾為此向當局提出口頭質詢。今年六月三日,治安警察局李小平局長在立法會回覆口頭質詢時亦承認:「警員在行動中與傳媒互有碰撞,但全無攔阻採訪之意。事件中確有一些經驗不足的警員心急,言辭不當,如『唔係記者唔准影相』等。警方已開立調查卷宗,查看有否警員行為不當,如涉刑事,更會開立刑事調查卷宗。」李小平強調警方會依法辦事,將汲取事件教訓,會重新檢討,冀更好處理突發事件。可是,言猶在耳,又再發生如此糾紛,實令人慨歎。

本澳執法人員濫權執法時有所聞,但大都事後不了了之,令人懷疑部份警員之胡作非為是受到包庇而有恃無恐。實質上是押上了警隊和政府的威信,特區政府對此應知所警惕。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治安警察局局長今年六月已在立法會上承認五一遊行過程中「有一些經驗不足的警員心急,言辭不當」說了一些如「唔係記者唔准影相」等不當的說話,局長表示會「汲取事件教訓」「重新檢討」。但旋即又發生警員阻撓記者拍攝和採訪的事件,是否有關「檢討」尚未完成,以致「教訓」未能「汲取」,還是有部份警員堅持己見,不顧局方指示而濫權胡作非為?

二.治安警察局局長今年六月在立法會上表示就警員的不當言辭和行為「已開立調查卷宗,查看有否警員行為不當,如涉刑事,更會開立刑事調查卷宗」,結果如何?警方會否就調查結果及如何跟進處理向公眾交代?

三.對今年九月十七日在新橋渡船街上再次發生警員放下交通指揮工作而去粗暴干涉記者拍攝及採訪之事,涉及胡亂解釋法律、混亂執法、恐嚇記者不得將所拍攝相片放上網等等不當行為及言辭,情況惡劣,事件中涉及多名警員的參與,令人憂慮新聞自由遭到侵犯。治安當局會否就此數名警員的不當行為及言辭開立調查卷宗以追究責任?其結果何時可公佈以向公眾交代?』

2011年9月23日 星期五

高天賜反對司長辦跟進廉署報告 (23/09/2011)

【特訊】議員高天賜反對行政長官責成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跟進廉署報告,認為會導致調查不可信及不能做到不偏不倚。高天賜在書面質詢中稱,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被公開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曾公開說明,說服公眾相信墓地是依法批出,但廉署報告已明確顯示批出墓地中存在不規則情況,臨市局的監督實體亦沒有遵守合法原則。高天賜質詢行政長官會否承擔政治責任及更換行政法務司司長。

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上載執勤照不犯私隱 (21/09/2011)

【本報訊】對於有警員喝令記者不可在街道拍攝其執勤情況,又警告不能把相片上載到互聯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認為,那不是私隱的問題,市民把相關內容上載到互聯網,應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那裡是公眾地方,展示的又是事實。不過,她補充,有需要對每一個案作出分析。

日前,有記者在行人道拍攝道路擠塞的情況,指揮交通的警員向記者聲稱,不能拍攝其執勤情況,更警告:「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警員及後又宣稱,在公共地方拍攝,「若是記者就無問題」。

市民可否在公共地方拍攝呢?若拍攝警員執勤,是否已侵犯其私隱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相信,那是與《基本法》內一些公民自由、權利的條文相關,不一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

陳海帆補充:需每個案分析

陳海帆相信,那不是私隱的問題,市民上載內容到互聯網,顯示道路和警員執勤的情況,應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那裡是一處公眾的地方,展示的又是事實。然而,不一定每次上載警員執勤的內容都是沒有問題的,仍需對每一個案分析。

她指出,如果上載的內容不涉及公眾利益,被拍攝的人士是有權要求刪除相關內容。被問及警員對私隱的認知是否不充足呢?陳海帆表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是有指引的,但要視乎相關部門如何傳達。

警加強前線再培訓 (21/09/2011)

【特訊】對於有傳媒報導指日前有警員在指揮交通期間阻止記者拍攝的事件,治安警察局對此十分關注,並已開展調查程序,因為警局一向尊重傳媒採訪工作及新聞自由,保障居民基本權利。

為提昇人員的專業水平,警方除透過日常列隊或工作會議對前線人員傳達有關依法及規範化執法之訊息外,近年亦不間斷地為各級人員開辦多個相關課程,當中包括在前線人員的再培訓課程中加入與傳媒及公共關係相關的專題講座。另一方面,警方將進一步檢討現行培訓,對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適時作出補充。

警方又重申,治安警察局向來尊重傳媒工作及新聞自由,並致力維護法律賦予居民的基本權利。警方歡迎傳媒繼續發揮輿論監督的力量,亦將從事件中吸取經驗,以不斷完善警方的工作。

另,就前日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交予警方的函件所提及之事宜,警方正在跟進中。

特首強調 保障新聞自由 (21/09/2011)

【本報訊】繼政府發言人的新聞自由「核心價值論」後,特首崔世安昨再出面為交通警妨礙記者拍攝交通情況一事降溫, 強調政府高度尊重新聞自由,且新聞自由是「當然係必須受到保障」。

崔世安昨在機場兩分鐘簡短發言中開腔回應,先肯定特區政府是高度尊重傳媒的新聞自由,包括其採訪工作,之後又補充說「尊重新聞自由這個當然係必須受到保障」。他稱目前所掌握的情況是,自己已與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談及有關事件,相信在張會在加深了解後,再作「適當的溝通」。

崔話音一完就迅速轉身住貴賓候機室,對傳媒提出市民是否不可在公共地方拍攝的問題,則未有任何回應。

久而久之 濫權不自知 前線出事 局長也有責 (21/09/2011)

【本報訊】警員在公共地方喝令記者不准拍攝,之後又說:「若是記者就無問題」,言下之意是市民則不准拍攝警員的工作情況。科技大學教授譚志強認為,市民拍攝警員執勤,是監督執法者有否濫權,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事件反映警員不認識法律,警方高層也沒有盡其責任,訂定清晰指引,以致類似事件在五個月內再次發生。

坊間不斷有傳言指,警員常不准市民拍攝執勤。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稱:「這是錯誤的,市民是有權的。為甚麼?因為,警員在執行公務時,事實上是代表著政府的,市民絕對有知情權,知道他們做甚麼,而且可以能保留一定的證據,看看那些警員有否濫權,這對整個澳門警察執行公權力的一種監督行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你 (警員) 不可能說,我執行著公務,在大街上不准拍攝我,這是很荒謬的說法。…… 如果你覺得不方便被攝,你可躲回警局內執法,你無理由行出街。」至於,警員警告不要把照片上網,否則會追究。譚志強稱:「這是他個人的基本權利。你問我,我覺得這位警員最好追究下去,因為,他越追究事件,越反映事情的荒謬。」譚志強認為,現時的大問題是警隊的自我監督能力太弱。

他認為,如果在街上的警察都可以隨便喝令記者或市民不准拍攝,已不是法律問題,純粹是警員的訓練出了問題。「很明顯是受訓不足,以為自己本身不是公僕。說得難聽一點,當政府向他們分享公權力時,他們連濫用了都不自知。」譚志強指出,記者往往進行正常採訪時受到警員無理或非法的阻礙,反映警方高層根本不給予應有的重視,久而久之,前線警員就很自然喝令記者。

直選立法會議員區錦新稱:「市民是受法律規管的,如果法律沒有限制的,市民就可以做。執法人員亦需要很清晰地有法律賦予其權力才可做。很清楚的,拍攝是市民或記者完全有權的,沒有法律任何的禁止,而警員亦沒有受法律賦權禁止市民或記者拍攝。」他認為,事件反映警員不認識法律,警方高層也沒有盡其責任,訂定清晰指引,以致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對於警員在五個月內兩次喝令記者禁止拍攝,區錦新認為定要追究責任,否則,類似的情況將會不斷出現。「警員慣了一種思維,就是警權很大。我是警察,我『孭鐵』的,我說甚麼,就是甚麼。可以隨意濫用權力時,如果不受制裁,結果是沒有後果的。」同時,區錦新指出,不只是違規的前線警員,更重要的是身為領導的治安警察局長也需要負上責任。

「究竟,特區政府是否重視這個問題?因為,如果容許這些情況一而再發生,就是破壞居民對政府的信心,對特區政府不是好事。如果政府不重視,當然不會有壓力施加,要求有關部門去認真處理問題。」區錦新表示,他們曾接到不少市民投訴被警員威嚇。他認為,警員除了接受軍事化訓練外,文化和法律課應要加強,確保人員有足夠的法律知識

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警阻記者公共地方拍攝 傳協遞信促交代 (20/09/2011)


【本報訊】上週六,一名記者在行人道拍攝交通擠塞情況時,遭到在場指揮交通的一名交通警員阻撓,該警員向記者聲稱,不能拍攝其執勤,也警告記者「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記者據理力爭,警員及後又宣稱,在公共地方拍攝,「若是記者就無問題」。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收到當事記者的投訴後,昨日致函治安警察局,要求公開交代普通市民是否不可在公共地方自由拍攝?警員的做法,是否基於警方高層的指引和默許。

治安警察局發言人昨日回應事件時表示,記者在不妨礙警員工作的情況下,是可以拍攝警員的工作情況的,至於當時的情況,該局現正調查中。發言人又指,該局並無向前線警員下達新指令,該局一向抱著與傳媒合作的態度,也配合傳媒的採訪工作。但發言人未有回應傳媒一連串的質疑,包括該名警員的做法是否有問題?何時會有調查結果?會否向公眾公開調查結果?等等,只表示會收集傳媒提出的問題向上頭反映。

記者若感受恐嚇可報案

另外,傳媒也質疑該名警員警告記者「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是否構成恐嚇?司法警察局發言人則表示,如果當事記者認為受到恐嚇,則有權進行任何檢舉,但當然需要警方作出調查。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昨日就事件向治安警察局遞信,要求該局公開交代若干問題,信件內容如下:

近日本會收到一宗會員投訴,有前線記者 (九月十七日) 在新橋區拍攝堵車情況期間,遭到前線交通警員無理阻撓。該名警員除了喝止記者不准拍攝,更要脅記者不能把相片放上網,否則「我們會向你追究」。在確認記者身分後,這名警員又宣稱,在公共地方拍攝「如果係記者就無問題」。

本會現向澳門特區治安警察局提出以下疑問,並請  貴局就事件作公開交代:

1) 根據上述警員的言論,言下之意,是否意味市民在公共地方不可自由拍攝?希望警方明確澄清。

2) 就上述警員做法,是否基於警方高層下達的指引或得到默許?

3) 過往警務人員屢次不合理阻撓記者正常採訪,對此,警方有何機制及時跟進?有何具體措施提高前線警員對尊重公民權利和新聞自由的認知?

本會重申,警方高層過往多次強調尊重新聞和採訪自由,但事實上卻是另一回事,傳媒被前線執法人員無理阻撓的事件時有發生。懇請  貴局闡明如何尊重新聞和採訪自由,從而確保公眾知情權。

譚俊榮重申新聞自由乃核心價值 (20/09/2011)

【本報訊】是否有法規禁止市民和記者在街上拍攝警員執勤?政府新聞發言人譚俊榮相信沒有相關條例,他重申,新聞自由是社會的核心價值:「我們是幫助記者朋友的,捍衛新聞自由,怎可以不准他人拍攝呢?無可能的事。」至於,相關相片能否上載到互聯網,他表示,一定要有關方面澄清。

對於有警員向記者聲稱,不能在街頭拍攝其指執勤,政府新聞發言人譚俊榮昨日重申,新聞自由是社會的核心價值,特區政府成立至今,都提倡和捍衛新聞自由。他表示,需要了解事件,並會協助事件中的記者,此外,可透過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調查,如果屬實,會對相關警員提起紀律程序。

警員曾警告記者不能把相片上載到互聯網,否則,「他們」會追究。記者問譚俊榮,是否覺得警員在法例上了解不足,或是治安警高層對前線警員的培訓不足?譚俊榮重申會調查和協助:「我們不想日後有同樣事件發生,因為,我們是幫助記者朋友的,捍衛新聞自由,怎可以不准他人拍攝呢?無可能的事。」

街頭不可拍攝? 譚信應沒有此法

究竟有沒有規條或法例,不准市民、只許記者在街道或公眾場所拍攝警員執勤?譚俊榮稱:「我相信應該沒有。我自己不知。大家知道我一直不是紀律部隊的,我也不知道有關情況怎樣,但我幫大家了解。」市民究竟能否把警察執勤上載到互聯網?他說:「我覺得,一定要有關方面澄清。」

度身訂造冇問題 跟進小組將完善優化墓地批給程序 (20/09/2011)

【特訊】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政府發言人譚俊榮昨日表示,就廉政公署日前公佈《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當局已設立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兩位副主席聯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法律人員組成的跟進小組,在完成相關分析及檢視後,就完善和優化墓地批給程序及相應的措施提出建議,並編製報告書呈交行政長官。

譚俊榮表示,基於廉政公署已對墓地批給事件作出獨立調查並公佈結果,行政長官按照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於報告公佈翌日公開表明,已指示行政法務司司長聯同民政總署須於九十日內,就報告提出的各項問題,作出深入分析、跟進和回應。

他又指出,廉署在《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中已就法律及行政程序上詳細分析了前臨市局、監督實體以至時效的問題。

該報告亦闡述了審批墓地的整個批給程序,包括批給的法律依據,審批墓地的權限實體,同時,亦清楚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墓地批給的過程中沒有濫用職權,也沒有涉及需要迴避的情況。

賭檯數目設限年均增長百分三 (20/09/2011)

【本報訊】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見圖)昨日表示,特區政府根據六家博企的經營合同期來考量,在二0一三年後的十年裏,將以每年平均百分之三的增長幅度來限制全澳賭檯增加的總量。他重申,除了在二00八年前已作出申請或批給的投資項目之外,特區政府再沒有新土地讓博企發展。

譚伯源昨日上午出席「《安排》示範城市(區)澳門推介洽談會」,他在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澳門永利最近披露土地批給進程,該博企作為香港上市公司,若認為有需要向公眾或市場提供有關該投資項目的土地審批進程的信息,而披露的消息屬實並按實際情況,政府是表示理解。他強調,任何博企披露土地批給的進程,絕對不會影響政府土地批給的行政程序及考慮。他表示﹐政府並未批出澳門永利的路氹城項目土地,澳門永利亦只是公布接受了行政當局建議的路氹城批地條件,政府沒有否認。公眾可自行判斷。

至於新濠博亞娛樂早前表示星麗門項目需要有博彩元素,譚伯源稱要視乎星麗門當時交給工務部門的申請中有否包括博彩元素。他強調﹐任何博企開設新賭場都要向政府申請,並非預留博彩設施便可成事。

對於日前香港公司豐德麗及麗豐聯合宣佈橫琴的發展計劃,譚伯源表示將詳細了解其發展合同,並會留意該計劃有否適合澳門中小企參與發展的項目,但目前未能確定項目是否涉及五平方公里的澳門園區。他表示,在即將舉行的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上,將展開澳門園區的商貿引介活動。待評審後﹐把符合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的項目推薦予珠海政府,讓那些項目進入橫琴澳門園區。

原金光大道項目星麗門投資者豐德麗在轉售星麗門股分後,宣布在橫琴投資約二百二十億港元,打造約一平方公里的文創天地。

另外,有傳媒問到博企遷離社區的時間表,譚伯源表示﹐政府基本方向不變,包括角子機場在內的娛樂場將不能在住宅樓宇內設置及營業。至於現有經營者﹐須陸續遷出。他補充說,特區政府正在制定有關娛樂場設置的行政法規,期望通過行政法規來界定澳門娛樂場設置的條件,其中將對何謂「社區」作出清晰定義。該行政法規爭取明年第一季度完成。

此外,對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報告提出澳門金融管理局欠缺獨立性的問題,譚伯源回應表示,政府接受各方面給予的意見和建議,但會向有關方面解釋及說明澳門的實際情況。作為監督實體,特區政府繼續在依法行使權限方面作出監督及在行政上支持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他指出,特區政府一直以來均保證金融管理局的獨立性,不受政治干預及不受行政指令影響。根據法律規定,金融管理局有足夠的權力監管及保證澳門金融體系的運作及穩定發展,而政府對金融管理局過往的工作及成績給予充份肯定。

業界向財爺反映職業司機短缺 (20/09/2011)

【特訊】由本地十二個工商界團體及機構代表組成的訪問團,日前拜訪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反映本澳現時因經濟急促發展而導致各行各業職業司機嚴重短缺的人資問題,敦促政府重視相關問題,否則會阻礙澳門發展成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目標。

公交巴士業界指出:自八月新巴士服務模式開始以來,公司需讓司機加班,更實施周假上班,延遲享用年假等措施以緩解司機不足,應付多增加的班次需求。也因缺乏司機,往往令管理未能做到最好。新公司因沒有足夠司機而導致營運初期調度混亂。

旅行社協會代表指出:由於旅遊行業司機短缺,有個別司機抱着「皇帝女不憂嫁」心態,導致服務素質下降,有個別司機工作時間往往亦未能配合旅遊團行程,對本澳旅遊城市的形象會造成負面影響。

建築界指,自近年經濟不斷好轉,但業界有超過半數司機單向流失到發財巴等行業去,出現司機人數嚴重不足,導致有車無人開的狀況,直接拖延多項趕急建築工程的施工進度。

的士業界指出就算再多發的士牌照,亦未必有足夠司機開車,更不能提升服務素質。建議政府委任機構開展供需調查,得到可靠的統計資料才對症下藥。

石油業界坦承該業界只能吸收其他行業不獲聘請的司機,且司機與油品車輛的比例嚴重偏低,年齡偏大,未能應付該行業的體力需求。

譚司長回應指,隨着經濟發展,人資緊缺已為澳門不爭事實,將會加深了解及繼續關注職業司機的情況,政府會以務實態度分析各個團體提出的各項問題及考慮各項建議。

2011年9月17日 星期六

墓地門事件倘有礙司法公正須嚴懲 (17/09/2011)

經近一年的時間調查,廉署就十個永久墓穴事件的調查報告終於面世,報告中對「『前臨市』局執委會主席的批准決定」、「『前臨市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的角色及問題」及「市政機關監督實體」三方面所存在的責任和問題作出結論,其中確認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而且,廉署在報告中亦指出,「在事件披露後,監督實體在發出新聞稿解釋事件之餘,理應按法令採取調查措施,並將此事及其餘資訊向公眾說明。」

明顯地,廉署此份報告中,作為前臨市局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主角之一,須為此事而承擔責任。但特首崔世安竟下令由行政法務司跟進此份調查報告,堪稱行政胡混的典範。看得到的公正是最低基本的公正要求,但由當事者自行跟進調查報告,卻連看得到的公正也蕩然無存。

涉嫌違法的決議 監督實體竟置身事外

看到陳司長力言自己沒有責任,更令人感到滑稽和荒謬。作為監督實體,對合議機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市政執委會或如今民署的管理委員會都屬合議機關)最常規的監察手段就是檢視其會議錄所作之決議。事實上,從澳門市政廳時代到臨市局(相信今天民署的管理委員會也是),其執委會的會議錄均送交監督實體備考,此已是常規的工作,不可能有某一期會議錄不送交監督實體的情況。所以,在廉署調查報告披露後,陳司長將一切責任全推到臨市局身上,指臨市局做決定時沒有徵詢其意見,事後亦沒有讓監督實體監察,以此來卸責,是很無賴的。如廉署所指出,臨市局領導層所作之決定存在程序瑕疵和實體瑕疵,對審批十個永久墓地的申請時「無深入考慮所引述的規則是否合法,規範與規範之間是否存在衝突」,而當作出與下屬建議相反的決定時,無作任何理由說明及解釋,「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d項的規定」。而執委會此項決定是透過市政執委會會議作出,而有關會議錄一定有送交監督實體備考,而監督實體不論是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對存在程序瑕疵和實體瑕疵的決議視而不見,或沒有履行責任對有關會議錄不作檢視(若司長說有其中有某個星期的會議錄沒有送來而她亦沒有追討的話,也算是監督實體玩忽職守),都須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難得的是司長竟厚着面皮說與其無關。事實上,陳司長須承擔的責任還遠不止此。

有人關鍵時刻拿走原始文件

也許正如廉署報告所指出,十個永久墓穴事作發生已近十年,不論刑事追訴或紀律追訴期均已過,所以無法跟進。只是,必須指出,有些事情並非發生在十年前,而是去年發生的,其追訴期肯定未過,而且當事人皆在位,是有條件還社會一個公道的。

廉署的調查報告是從去年八月份立案開始寫起的。但在廉署立案調查之前,檢察院的調查比其早半年已啟動。所以,在廉署報告中我們看不到檢察院調查過程中的連場「好戲」。筆者在此可稍作補充。

2010年初,十個墓穴事件因有人向檢察院舉報而開展調查,檢察院向民政總署索取與此案有關的所有原始資料。但在此一時刻,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以處理投訴人向行政長官提交聲明異議為名,在三月份從民政總署拿走了所有與此案有關的原始資料。  

這裏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十個墓穴事件從一開始其矛頭就直指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權謀私,即在此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督實體,竟然不作迴避,反而是以其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將所有原始資料拿走。是瓜田履下不懂避嫌,還是有意要藉權勢來做掩飾修補工作?實在耐人尋味。

 大部份原始文件竟散失,誰造了手腳?

民署回覆本人質詢時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可是,檢察院在同年4月23日收到民署所提交的資料,卻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請留意,「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此一羅列幾乎是所有原始文件,竟都只有複印本。那麼原始文件去了甚麼地方?民署作為保有原始文件的一個政府部門,在一個存在疑問的個案中,竟出現大部份原始文件丟失。大家想到甚麼?我就想到四個字,叫「監守自盜」。為此,檢察院在同年5月24曰以編號354/2010/SAP/PAVV/E號公函致函民署要求盡快補交原始文件。而結果是民署實在交不出來(交不出來的原因是被上司拿走追不回還是原始文件保管不好竟至散失,則只能由民署主席譚偉文來解答),只能着令相關部門製作一份報告來代替原始文件。

這也很有趣,司長辦不顧瓜履之嫌拿走涉案的原始文件,文件送還民署的同一月份內,民署再送交檢察院時竟有大部份原始文件不翼而飛。說「監(督實體)守自盜」並不為過吧?

追查原始文件失蹤是個關鍵

所以,筆者認為,涉案的原始文件失踪是個關鍵,到底是民署保管不力?還是有人為了掩飾其參與過程而故意把部份原始文件收起來?若是前者,民署理應交代如何出現文件散失情況(民署回覆本人質詢時,對此避而不談);若屬後者,則有人面對調查,運用權力扣起文件,影響調查,妨礙司法公正,問題就變得更嚴重,從行政違法變成刑事違法。

有人說,一個人為了掩飾謊言,往往會用一個更大的謊言。而這種行為倘若真的存在,則明顯是違法行為,且只是發生在去年,刑事追訴期肯定未過。對此,不論是檢察院還是廉政公署,都應撤查追究。幸好是,民署主席、民署保存原始文件的相關部門人員、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的相關人員,全都仍然在位,檢察院或廉署要是傳召人員認真進行調查,相信很容易就水落石出。這要看特區政府的取向,也要看看紙能否包得住火?

立法議員 區錦新

2011年9月14日 星期三

墓地門報告交陳司跟進 自己查自己 損特區威信 (14/09/2011)

【特訊】議員吳國昌再次書面質詢墓地批給事件,他憂慮由牽涉事件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並且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吳國昌要求當局交代行政長官有否正式批示行政法務司跟進墓地批給事件。他又認為,行政法務司未能阻止當年臨時市政局不適時和不適宜的決定,吳國昌要求說明是否需調查追究。

吳國昌書面質詢如下:

「廉政公署偵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在行政法務司轄下之臨時澳門市政局在批出永久性墓地之立例操作上涉濫權謀私問題,儘管因已超逾刑事追訴期和行政紀律追訴期,非廉政公署所能追究,但廉政當局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作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可是,行政長官至今尚未果斷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反而公開聲稱要交本身涉案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跟進處理。本人憂慮此舉不僅違背建立陽光政府的方向,且會嚴重打擊特區政府的威信。

為此,提出下列質詢:

一、行政長官是否了解,在廉政公署《前臨時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中,不僅是行政法務司司長本人被列為私人投訴部份之調查研究對象,也不僅是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報告中被指出其作為為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理應有責任亦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更嚴重的是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報告第一部份已明文列出,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還發出公開解釋,聲稱《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繼續生效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而該規章已被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證實為濫權違法之作!行政法務司司長本身在多方面涉及在此宗「墓地門」事件,且在二零一零年還公開包庇濫權違法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又豈可被託付跟進處理此宗「墓地門」事件?

二、行政法務司司長過去不僅未能阻止臨時澳門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還要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尚在行政紀律追訴期內)發出公開解釋,涉嫌包庇濫權違法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是否須調查追究?

三、行政長官有否正式批示行政法務司跟進處理此宗「墓地門」事件?受批示者作出利益迴避?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是否更有利於維護特區政府的威信?」

2011年9月13日 星期二

出版廣播法民調沒預設立場 局長:力求細緻不給人偏頗引導印象 (13/09/2011)


【本報訊】關乎本澳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修訂工作,現正進入民意調查階段,被問及會否探討如何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調研負責人表示,對於要修改或不修改甚麼,研究團隊沒有預設的立場,但相信在過程中,民眾和專業界別會提供相關意見。新聞局局長指出,各修法環節的工序力求細緻,「不想在進行的過程裡,給人一個印象:我們有偏頗,有引導性。」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調研工作進入第二環節──民意調查及分析服務,由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提供相關服務。政府將參考這份民調結果及早前第一環節的文獻研究報告,草擬修法文本。政府重申,修法沒有急切性,但是,預計至少在兩至三年內可以完成。

今次的民調會否探討透過修改法例,進一步保障新聞自由?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總監張榮顯表示,兩個法例需要修改甚麼或不修改甚麼,研究團隊是沒有預設立場的。「具體怎樣保障新聞自由,我們相信在商議式的民調過程裡,會發現民眾和專業界別的意見,而不是我們的團隊去規範一個範圍,我們應走那一個方向或不應走那一個方向。」

調查會觸及新媒體

也有記者提出,是次民調會否探討修法時如何處理新興媒體:網民或機構在互聯網發佈資訊,或社團派發免費刊物(如:常諷刺權貴的《愛瞞日報》)?張榮顯預計,該調查無可避免會觸及新媒體,但不會針對某一刊物進行調研。至於會否探討要否在兩法加入傳播者違規的罰則,張不排除調查過程中出現相關問題。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則表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涉及每一個人,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所以,在修法的每一個階段、每一個工序,都要力求做得細緻,「我們不想在進行的過程裡,給人一個印象:我們有偏頗,有引導性。……如果我們作出任何比較倉卒或輕率的決定,影響將會很深遠。」他重申,兩法頒佈超過二十年,至今仍未成立法定的廣播委員會和出版委員會,也未制定新聞記者通則等。此外,在互聯網發放資訊,是將放在《出版法》或《視聽廣播法》?類似的問題也會在修法過程中探討。陳聲稱:「我想聽聽大家意見,大家覺得還有甚麼問題要討論的?有甚麼問題我們可以透過討論之後,可以更能保障我們的言論自由、我們的新聞自由呢?我們是完全開放的。」

採商議式民意調查法

今次的調查採用商議式民意調查法(Deliberative Polling)。它是在大眾民調基礎上建立起深入審議機制,過程中會向參與者提供充足的議題資料,讓參與者對議題有充分了解的前提下,進行探討。讓公眾在充分知情且深入的思辯後,才對特定議題發表看法。今次調查對象將包括公眾和傳媒業界。

易研獲判給 服務費三百五十四萬是次民調以澳門幣三百五十四萬五千元,判予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服務為期一年,由今年九月開始。服務期間,易研將進行文獻分析、構建專有網站、針對公眾及傳媒開展商議式民調等工作,並定期向新聞局提供進度報告,至明年八月底前提交研究結果報告。

社局:黑沙環美沙酮服務已被接受 (13/09/2011)

【本報訊】黑沙環衛生中心增設藥物治療中心(即美沙酮服務中心)已四個多月,社工局韓衛表示,中心試運順利,又指經三階段推廣工作後,區內居民已「可以接受」。

防治藥物依賴廳廳長韓衛昨出席活動時表示,於五月初開始試驗計劃的黑沙環的藥物治療中心,初步服務的是有八至十人,服務時間則是九點半至十一點半,經機構的安排和警方的配合下,至今基本情況是順利的。未來時間裡,當局會視乎實際情況,逐步延長服務時間和增加服務人數。

去年底因計劃無諮詢而一度釀成過百居民上街抗議。韓衛說,現時正按其三個推廣計劃去做,包括已就美沙酮的推廣培訓了社工和醫護等近七百名專業人,也在暑假組織民間團體代表到內地和香港美沙酮中心參觀訪問,以及安排解釋會等。

至於還有否與反對居民開會討論,韓衛指,現時大家對整體安排各方面是可以接受的,相信政府會盡量將工作做好,希望把居民的擔憂減低,並兼顧到服務需要。韓則未有透露下一個美沙酮中心會是哪。

被問到會否擔心居民抗議在其他衛生中心設置美沙酮服務,同場的衛生局局長陳惟蒨說,政府的既定政策是所有新衛生中心都會預留空間作有關設施,故居民在搬進去相關新社區時事前應已知悉了的。

2011年9月10日 星期六

開腔回應廉署墓地報告 陳司理直氣壯 (10/09/2011)

【本報訊】廉署報告再掀墓地門波瀾,事件主角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首回應事件,稱相關審批規章和十幅墓地批出,作為監督實體的司長當年是完全被蒙在鼓裡、毫不知情,故此她認為自己無須為事件負上一丁點兒責任。

強調監督實體全不知情

不管被問到的是政治責任、一般責任以至廉署批評監管不力的問題時,陳麗敏昨基本的回答是與廉署口徑差不多一致──問題是在臨時市政局主席麥健智身上,強調作為監督的她,是不知道有內部規章及審批出十幅永久墓地的,實無責任需要負,「現在客觀事實就是說,他無拿(會議記錄)上來,他無上報到,監督實體係完全不知情,在唔知情之下,責任唔應該係監督實體度!」

至於,為何沒有主動索取相關會議記錄,盡監督責任,陳麗敏反駁說,臨市局每日有小販牌、特別車牌等許多審批工作,直言自己沒需要、沒可能「日日問住佢:你今日做咗啲咩」,因為當事人理應依法施政,而作為監督實體只能發指引或勸喻,無權干預或影響被監督實體的行政運作。

十永久墓地照舊

至於會否收回該十幅有問題的永久墓地,陳麗敏則選擇答非所問,指追訴期已過云云。期後再被問及是否不會取消該次墓地的審批,陳麗敏又改說,當時有不同的術語,「什麼是永久租賃,或永久用,或永久咩」,定義有待清晰,始終不表示會對該十幅墓地做什麼,之後她就拒絕再作回應。

外界盛傳該十名墓地申請者皆與陳麗敏有關係,但陳予以否認,稱只認識其辦公室顧問鄭蘊琪家人那一宗,又謂這並非她審批,如廉署所言「無需迴避」,而且鄭只是一名普通的公務員,毋須因在司長辦工作而作特別作上報,一如她的同事或其家人向民署申請特別車牌或小販牌照等,也不用上報。至於向來在公開場合與陳麗敏形影不離的辦公室鄭顧問,昨則少有地缺席。

好教材可清監督權限

陳麗敏又說,廉署這份報告好,會起到警醒作用,相信這不只是對民署,還有是其他公共行政部門,清楚監督與被監督實體的權限去到什麼程度,實屬「一個非常好的教材」。
雖然,有關審批永久墓地的內部規章已廢,取而代之是另一套墓地審批制度,但陳司還是客套地表示,會加強與民署此方面研究,務求研究出適當的修訂或新措施,並已要求民署認真認識報告,跟進建議。

墓地門投訴人批廉署報告 小結與事實不符 (10/09/2011)


【本報訊】在「墓地門」事件中,唯一向廉署投訴的歐女士表示,相關報告的小結與事實不符,影響她的專業形象,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已要求廉署更正。另外,一直跟進事件的直選立法議員高天賜認為,陳麗敏應該承擔政治責任,而且,當年批出永久墓地的規章已被廉署指是抵觸《回歸法》,故理應把它們收回。

前日公佈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中提及,廉政公署收到一項私人投訴。多間傳媒昨日接觸到投訴人歐女士,她指出,廉政公署報告第一百二十二頁的第六點小結與事實不符,其內容影響她的專業形象,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故要求廉署作出更正。

從沒要求引用零一年準則審批

廉署報告已定性「前臨市局」在二OO一年通過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是「不法」或「違規」,更指歐女士是引用那規章為亡弟提出申請。歐女士昨日已致函廉署指出,「本人從沒要求引用二OO一年的準則審批本人的申請」;反之,她去年致函行政長官指出,上述規章不合法,違反《基本法》第七條。

「我不知道是他們 (廉署) 分析錯誤,或是有甚麼、甚麼!這使我感到很詫異!」廉署報告已公佈,相關人士似乎沒有後果,歐女士會否擔心自己有後果呢?她說:「後果一定有,是獎勵不是懲罰。因為,我將這麼大的事告知特首,令廉政公署查到這麼大件事。這說給他們 (民署) 一個經驗和教訓,不然,就沉底了。」

重要東西沒放進結論

「報告寫出了很多東西,問題是你們要慢慢看,因為,嚴重的東西不在結論裡,而是在內文裡。就要由你們傳媒、評論員、法律家可以看到。通常做結論是放入最重要的東西,現在,我看到那結論是說:無事了,過期了,零 (Zero)。但是,我們做法律的,通常放進最重要的。所以,他 (廉署) 這樣做,我們尊重他。」

歐女士強調,她是引用二OO三年訂定的「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行政法規,為亡弟向行政長官提出長期使用墓地的申請。據她所知,由二OO三至今,當局已引用法規批准九位特定人士 (如:有個人成就、對社會有貢獻等) 長期使用墓地。

然而,歐女士的申請始終不獲批准。她說:「不批的原因就是行政法務司一向都說不批的,她說給我聽的。」記者問,她有否提出理由。歐女士說:「問她才知。她說不會批。」她又指,陳麗敏曾對她說:「那十幅墓地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家屬獲批其中一幅),你別碰,你別說,因為是合法的。」

歐女士多次要求民政總署和行政法務司司長,將她提出的申請理據,與之前九個獲批的理據比較,但是,據她所知,一直沒有進行相關比較。這樣,行政長官便可按之前批出長期使用墓地的原則,再決定是否批准她的申請。「民署受行政法務司管的,來來去去,那一關是拿不到資料給行政長官評核。」

高天賜:陳麗敏應引咎辭職

另外,一直跟進「墓地門」事件的直選立法會議員高天賜接受澳亞衛視訪問時表示,陳麗敏應該承擔「前臨市局」監督實體的政治責任。「在國內,如果有類似事情發生,應該自動引咎辭職。」他認為,廉政公署直指「前臨市局」通過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抵觸《回歸法》,它已是沒有約束力的。既然沒有效,當局理應收回按該規章批出的十幅永久墓地。

墓地門豈容不了了之 吳國昌促設獨立委會調查 (10/09/2011)

【特訊】陽光政府豈容墓地門不了了之?立法會議員吳國昌促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
吳國昌提書面質詢如下:

「廉政公署偵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在行政法務司轄下之臨時市政局在批出永久性墓地之立例操作上涉濫權謀私問題,現由於臨時市政局已解散,且已超逾刑事追 訴期,故此已非廉政公署所能追究。但廉政當局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當時理應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市政局作出不 適時及不適宜之決定。事實上,本人在二零一零年八月提出的書面質詢已經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竟在轄下臨時市政局批出永久墓地事件涉嫌以權謀私, 令公務員之首的身份陷入公信力崩潰的危機,嚴重影響特區政府的威信。本人認為行政長官應考慮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此宗「墓地門」事件。為實現陽光政府,體現施政透明度,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初期在行政法務司轄下之臨時市政局在批出永久性墓地之立例操作上涉濫權謀私問題,儘管由於臨時市政局已解散,且已超逾刑事追訴期,故此 已非廉政公署所能追究,但既然廉政當局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而行政法務司當時理應有客觀條件阻止臨時市政局作出不適時及 不適宜之決定,現在行政長官是否不應任由事件不了了之?可否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相關問題,作出公開交代?

二、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追究及公開交代引起公眾關注的涉濫權謀私問題,已有先例。本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第一次提出書面質詢,就是 要求交代澳門發展合作基金會撥款操作上涉濫權謀私問題,當年行政長官何厚鏵在三天內即公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儘管當時主事者已經離開澳門,但獨立調查委 員會確實能夠完成調查,確證相關事實,作出公開交代,而特區政府亦得以據此作出處理。現任行政長官號稱要建立陽光政府,是否理應當仁不讓?」

特首沒說甚麼‧譚偉文急步走 (10/09/2011)


【本報訊】行政長官與眾多官員昨午出席同一場合時,均被記者追問「墓地門」事件,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由三樓行到地下,只說暫時沒有回應和先要研究廉署報告,當年有份通過「違法規章」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僅說沒有評論。行政長官崔世安則表示,已指示被廉署評為監督力度不足的陳麗敏繼續跟進。

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回應《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時指出,廉政公署已就相關事件,在法律、行政程序上,以及對前臨時市政局和監督實體,以至在時效性方面作了詳細分析,已在報告中表述,並詳細列出問題、建議和觀點。

崔世安表示,特區政府會深入研究分析報告。「我個人的表態,我理解這個報告,我尊重這個報告。」他已指示民政總署 (前臨市局) 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跟進,相信要給予時間讓她工作。崔世安說完以上簡短的說話後,縱使記者不斷追問,一概不作回答,在隨員護送下離開。

廉政公署在報告中指出,民政總署既沒有公開澄清事件,又沒有展開內部調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遇到記者後,由三樓沿扶手電梯步行到地下的大門外。期間,譚偉文說:「暫時沒有回應」。記者續問:「會否接納廉署的報告?」譚只答:「我們研究了報告先。」

據澳門電視台報道,檢察院證實,由於有部門不合作,目前對民署在墓地事件中已開立刑事偵查卷宗,分別調查拒絕合作罪及另一宗與墓地有關的事實,但不宜透露具體進度。

度身訂造 劉仕堯不評論

至於,當年有份通過抵觸《回歸法》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的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 (二OO一年,任職前臨時澳門市政局副主席)。記者緊跟著問:「當年是不是為陳司長度身訂造?」劉仕堯只說了一句:「沒有評論」,便進入升降機離去。

雖然,廉政公署花很多時間調查事件和製作報告,揭露事件存在度身訂造之嫌,也指出處理批地程序「怪異」等,但沒有人因此而負上責任,被外界質疑廉署如同「白做」。廉政專員馮文莊表示,這不是執法部門可以主宰和評論的事情:「執法部門已經完成工作,現階段沒有新的資訊需要補充。」

拍案驚奇 (10/09/2011)

過咗七月十四,醜聞又揭批墓地,查案廉記,報告又是「好心地」。點出問題,又唔想將人鬧死。坊間估道,按照慣例,如此事件,又是眼開眼閉,虎頭蛇尾。側側膊,又過骨,豈料,大法師太,語出驚人,再揭波瀾,唔把人嚇壞,亦將人笑死。簡而言之,有人意為,一句「唔知」,勝過最好「避彈衣」?

此話怎解?皆因「墓地門」醜劇,廉記已經話,有「度身訂造」批地之嫌,呢句話,已經講得好「客氣」,充分顯示,廉記喺抱著治病救人之仁心仁術嚟做嘢。

豈料是,呢單嘢嘅上頭,應該實下屬嘅大法師太,突然語出驚人,一句「唔知」,就想「洗手」。各路高人,即刻噏嘢,紛紛稱奇!

口痕友話,下屬亂做嘢,互相打「龍通」,公地批私用,作為上頭,點可以話,下邊冇呈報,唔知就唔管,更無須負責?何謂若「監察」?

既然當上頭,職責察下屬,賊仔去偷嘢,亦唔報「阿蛇」,唔通差大哥,就唔去巡更?見賊偷咗嘢,亦唔去捉賊?上頭之職責,難道只享受「奶茶波蘿油,嘆飽攬枕頭?」

再者,當年可以賴,懵然全不知,睜眼看不見,如今證據在,報告亦公開,難道仍可賴,不知者不罪?

另外一方面,下屬犯咗罪,上頭只「洗手」,無須深追究?花旗大總統,揭出「水門案」,最初也抵賴,下屬擅自為,最後眾責下,終引咎下台,這一例明證,上級須負責,下屬嘅行為,既職責所在,亦公職問責!如今蓮花地,醜聞揭四起,將如何處理,考老爺面皮。

‧阿茂‧

2011年9月9日 星期五

咎在前任‧亦過追訴期 墓地門落幕 (09/09/2011)

【本報訊】負責監督前臨時市政局的行政法務司司司長陳麗敏,早前被質疑不迴避和濫權,讓其辦公室顧問的家人獲批一幅永久墓地。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墓地的審批過程不存在迴避的需要,也沒有條件證明存在濫權,即使有證據證明濫權,由於已過刑事追訴期,已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在批出的十幅永久墓地裡,其中一幅為負責監督前臨時市政局的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的父親。廉政公署昨日公布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認為,由於那些墓地不是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審批,而是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故不存在因為「親屬關係」而需要迴避的情況。

事隔十年 難再搜證

然而,報告清楚指出:「至於是否存在其他特殊原因,以致有決定權的實體在作決定時偏離法律、或既定的準則,事隔近十年後的今日,已很難搜證,再加上法律上的問題:追訴期已過……」

廉政公署表示,現階段也無條件證明存在濫權。報告指出:「即使有證據證明存在濫權之事宜,在刑法上已不能追究責任,因為事實發生在二OOO/二OO一 年,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限 (時效)為五年,故追訴期已過。」此外,廉政公署引用《澳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指出,在紀律責任方面,追訴期亦已過。

去年的八月九日,陳麗敏首次被記者追問「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一事,八月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就傳媒對墓地批給中涉及『以權謀私」的報導,以新聞稿方式作出十一項「說明」。廉政公署指出,「在墓地批給事宜上確實存在不合規範的多個環節,這與當時發出的『說明』有相悖之處。」此外,上述「說明」又沒有公佈客觀及獨立的具體調查措施。

報告指出,負責監督的行政法務司司長理應按法律命令採取調查措施 (例如要求「民署」對程序作出調查及檢討),並將此事及其餘資訊向公眾說明,而且,「民署」應該展開內部調查,廉政公署指出,「事實並非如此作為」。

司長理應請求特首展開獨立調查

此外廉政公署指出,為維持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恪守不偏私原則,行政法務司司長有條件按《行政程序典》規定,以書面方式請求行政長官委任其他人員對事件展開獨立調查,並將此建議告知公眾。至今,仍未有相關的公布。

廉政公署表示,行政法務司司長在行使監督的權限時,理應有客觀條件採取措施以避免或阻止「前臨市局」在被撤銷前作出違法、「不適時」及「不適宜」的決定,亦有客觀條件審視該局的市政執行委員的活動及其所提交修改計劃是否與法律相符或屬修改之列。然而,廉政公署認為,司長的監督力度不足,未能確保該局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

政府發言人:暫不評論

昨晚,政府發言人辦公室發出新聞稿:「政府正在分析廉政公署有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暫不作評論。」另一方面,行政法務局司司長辦公室未有作出回應。

度身訂造又如何 廉署:現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 (09/09/2011)


【本報訊】廉政公署指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被撤銷前十多天,「快速」制定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抵觸《回歸法》。在批地事宜上,則存在度身訂造之嫌。然而,由於「前臨市局」已被撤銷,批地的人員已離職,涉嫌濫權的追訴期已過,追究紀律責任的時效也已過,現階段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

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通過七項永久性租賃墓穴的規定,翌日,市政執行委員會舉行會議,由主席麥健智主持,副主席是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決議制定《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

廉政公署形容那次決議是「快速」的,並質疑:每名市政執行委員清楚知道,其任期至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尚餘十多天的任期內通過那份規章的動機何在?目的為何?廉政公署認為,當時各市政委員應深入討論及分析,從合法及合理 (適時及適宜) 的角度判斷應否作出上述決議。

麥健智批准申請缺準則

今年四月,「前臨市局」管理委員會主席麥健智應邀到廉政公署提供資料及解釋當時處理墓地申請的過程、批核的準則及批出永久墓地的理由。報告指出,麥健智在批准永久墓地的申請時,沒有一個客觀及清晰的準則,亦無指明批准的具體理據。

而且,在批地事宜上存在度身訂造之嫌,因為在已掌握全部申請人資料後才訂定批准的準則及程序,這有違平等原則及公正原則。此外,在審批時,沒有深入考慮所引用的規則是否合法,規範與規範之間是否存在衝突。廉政公署認為,麥健智在主席任期結束前兩週,作出批地決定是不適宜及不適時的。

廉政公署表示,由於「前臨市局」已被撤銷,被民政總署取代,當時作出決定的人員已離職,涉嫌濫用權力的追訴期已過,追究紀律責任的消滅時效亦已發生,現階段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另外,基於有關批給決定已被執行,且有近十年之久,已不能採用回復原狀這種處理方法。

報告指出,《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的「內部」一詞「絕對是一種誤導」,因為那根本不是一個內部規範行為,明顯是具有外部效力。因為,那規章觸及普通申請人的權利,他們僅是一般市民,與市政機關無任何組織上的聯繫,而且,規章既訂定收費準則,亦訂明使用的年期限制。

由於那是一份產生外部效力的規章,理應按 24/88/M 法律規定公佈,讓市民知悉有關事宜,若感興趣更可提出申請。然而,廉政公署指出,沒有文件顯示當年的市政執行委員會遵守法律的規定。事實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市政執行委員會已無權制定那份規章,因抵觸了《回歸法》的規定。

去年八月,民政總署將涉及事件的文件交到廉政公署,但既不足且不全,遺漏的竟是墓地申請人的檔案資料 (包括申請書、部門意見書、批示及最後決議 / 決定,以及向申請人作出通知的所有文件。) 此外,報告指出,檢察院已開立刑事調查案,其中包括「拒絕合作罪」。

民署應交代卻沒交代

廉政公署認為,由於傳聞該事件涉及司長辦公室的顧問,在未調查清楚事件之前,真正應向公眾交代事件應為「民署」──因為仍然是它掌握全部書面材料,而當年直接或間接有處理該事件的絕大部分工作人員仍在「民署」任職,故應由其作出澄清或展開內部調查。然而,「民署」亦無採取任何這方面的措施。

處理程序 廉署嘆怪異 (09/09/2011)


前臨市局」批出的十幅墓地中,其中一個「受益人」是負責監督「前臨市局」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的顧問──鄭蘊琪的父親,從而引起公眾質疑,當中存在不迴避利益和濫權。

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鄭父早在二OOO年五月九日,向「前臨市局」申請一幅永久墓地,該局的環保暨綠化部部長在六月五日撰寫意見書,「建議不批准」。六月七日,一名上司在意見書寫上「閱」,並且簽名。後來,意見書上出現一句句子,但沒有簽名:「閱。請主席考慮批准本申請。」主席則在當年的十二月二十六日在批示欄簽名及寫上:「本人按上報資料批准……」

廉政公署透過其他申請個案理解「前臨市局」批給墓地的一貫立場及方針後指出,很易發現審批鄭父申請存在不少難以解釋的情況。其中,在批准該申請時,主席馬上訂定有關金額,但是,對於其他人提出的請求,主席則作出批示稱,有待訂定墓地批給的收費準則,故中止有關程序。廉政公署提問:「在同一個月內,對同樣的請求,居然用不同的方式處理?理由何在?」

報告指出,「前臨市局」環保暨綠化部部長在今年四月向廉政公署提供資料時稱:記憶中是以電話方式通知申請人其請求已獲批,後來有以書面方式通知部分申請人,但並非全部。廉政公署認為,足以印證一點:處理程序「怪異」,無完全按法定方式執行。

廉政公署又指出,二OO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星期五) 由「前臨市局」市政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經過星期一、星期二短短兩個工作天的申請期後,於十二月十九日 (星期三) 截止申請,並於同日製作建議書,然後在緊接著的下一個工作天 (十二月二十日是回歸紀念日,公眾假期) 便即獲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批准。廉政公署感嘆:「速度奇快!」

本報記者

2011年9月5日 星期一

加薪有錯嗎?(05/09/2011)

維澳蓮運投入新巴士服務模式後,「死火」、「脫班」等備受批評。一個月過去了,該公司不是「一事無成」的,至少有一項決策是值得認同和支持,就是提高司機待遇。早在半年前,維澳蓮運認為,輸入外勞是解決司機不足的方法之一,引起工會和議員的強烈反對。

筆者相信,維澳蓮運也是被迫擱置相關申請的。既然此路不通,惟有另覓蹊徑,透過提升待遇吸引更多司機。事實證明,他們的決定是「成功」的。過去一個月,因為人手不足,絕大部份的司機減小休假、加班撐場,日前,該公司表示,現時人手終可應付需要,讓長時間未放假的司機可以休息。

一人的「成功」往往凸顯他人的「失敗」。新福利、澳巴卻批評新公司「不理性」挖角,既不提出確實數據,更要取消支援車;外表看來,主導的已不是政府,而是兩間舊公司。早前,有記者問新福利負責人,是否覺得新公司「以本傷人」,筆者反而想問另一句:是否覺得兩間舊公司「小本傷人」?

在人資方面,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的立場是應該得到支持的。他表示,高薪挖角的手法體驗了市場運作,市場會調節人資價格,相信員工待遇好了,巴士服務也會有改善的。筆者認為,直至現時為止,維澳蓮運加入新服務模式的正面效果,就是推動提升整個大型客車司機行業的待遇。

除了改善待遇外,維澳蓮運也有責任繼續推出各項措施,如:透過稽查、處罰等有效機制,提升司機的質素,簡單至衣著整潔、誠摯待客、安全駕駛等,筆者相信,這方面也會對其他公司構成影響,令整個行業的質素持續提升。此外,司機收取合理待遇,也難有藉口拒絕進步,從以符合公司和乘客的要求。

日前,交通局局長汪雲確認,整體已有九成巴士司機到位,看來正在步入正軌之時,行政長官崔世安被問及巴士的人力資源的問題時卻表示,特區政府一貫對此的最大原則,總是優先保障本澳居民就業,引進外來人資僅為補充本地勞動力的不足。筆者奉勸特首「切勿搞亂檔」,若政府違反以往承諾,在缺乏十分充裕的數據下輸入外地司機,難免引起極大的社會動盪,到時便要自食惡果了。

雷鳴

2011年9月3日 星期六

三十行動質疑增巴士服務費合理性 (03/09/2011)

【特訊】對於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日前透露,基於巴士公司人資成本上升,不排除增加給付巴士公司的服務費,澳門三十行動聯盟表示,支持提升司機薪酬,藉此創造良性競爭,提升服務水平,但質疑以此作為增加服務費的理由並不合理,商業經營並非穩賺不賠,期望當局盡快公佈巴士判給合同細節,釋除公眾疑慮。

三十行動認為,作為實現「公交優先」的主要部分,巴士服務擔當十分重要的角色。巴士司機行業長期面臨人資短缺的問題,司機承擔着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責任重大,因此,三十行動對於巴士公司提高司機薪酬待遇表示支持,希望藉此創造良性競爭,吸引更多人入行,提升服務水平。

然而,巴士公司僅以提高薪酬作為增加服務費的理由,難以令人接受,若以同一邏輯,當巴士公司實際盈利高於預計水平,政府服務費是否可以減少?作為一家商業機構,一切市場因素,包括各項營運收益、成本變化以及其風險,理應在作出投標行為時已作詳細研究,並以合同訂定,此亦為合同精神之所在。而且,人力資源是經營巴士服務的關鍵要素,巴士公司理應及早取得人資數據,以評估提供服務的成本及可行性。

該會質疑,判給合同之中是否存在條文,保證巴士公司的利潤率?新巴士服務模式除了涉及龐大公帑的使用,還關乎全澳市民出行的問題,希望當局儘快公開新巴士服務合同條款,以釋公眾疑慮,別讓「陽光政府」留於口號。

此外,三十行動擔心倘若此例一開,日後其他公共服務提供者會依樣畫葫蘆,於簽署合同後提出增加服務金的要求;甚至有機構故意以低價投標,並於獲判後捏造理由,要求當局追加服務費,而當局又為免服務中斷,不得不向機構屈服。該會認為,公帑使用關係到全澳門市民利益,倘若只因服務不能中斷而被迫同意相關要求,於法於理皆不能接受,希望當局及巴士公司目前應把注意力集中在優化巴士班次調度、路線設置、站點安排等工作上,完善服務判給制度,保障公眾利益。

吳國昌批政府無膽限私車 (03/09/2011)


【本報訊】直選議員吳國昌昨日與交通事務局會面後表示,仍有空間提升巴士司機的薪酬待遇,無需要輸入外地勞工,以免引起新的混亂。他認為,政府暫時缺乏魄力和膽量限制私人車輛使用道路,難以有效落實公交優先,讓巴士等公交暢順行駛。他相信在今年內,公交和私人車輛仍繼續爭路,市民難免塞車之苦。

司機薪酬福利仍有上升空間

新澳門學社關注巴士新服務模式及本澳交通問題,昨午與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會面。從整體來看,巴士公司已聘請九成司機,新澳門學社的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在會面後相信,仍有空間提升司機的薪酬和福利,從而補充餘下的一成空缺。吳稱:「應該不需要考慮輸入勞工,以免引起新的混亂。」

至於,路面擠塞的問題,經過昨午的討論後,吳國昌認為,交通事務局暫時沒有實際的辦法解決。不過,汪雲向學社表示,明年可望推出限制車輛數目或限制車輛使用部份道路的措施,使公交可在那些路段暢順通過,但是,現時仍沒有相關的方案。吳國昌認為,政府缺乏魄力和膽量處理相關問題。

另外,市民不滿維澳蓮運巴士接連「死火」,汪雲向學社解釋,局方已嚴格監察,內地車廠也派出專家來澳,並承認巴士抵澳後可能「水土不服」,已透過調校加強車輛的扭力,雖然有點改善,但仍需要繼續努力。至於,發班不準或不足的問題,局方已開始稽查工作,並按合約處罰。

早前,新福利和澳巴以人力資源緊張為由,拒絕派出支援車,「政府主導」被評為空話和口號。吳國昌認為,主動權似乎是在政府,至於,巴士公司是否接受當局的調動,仍需要雙方協商,而不是由合約強制巴士公司依從。他覺得,政府主要不是用強硬的行政態度處理巴士公司未達標的問題,取而代之是體諒。

新巴服務年內也不看好

雖然,政府主導的新模式是政府向巴士公司付費,較以往付出更大的成本,不過,吳國昌認為,現時的結果是沒有很大的改善,只是勉強維持公交服務,避免道路出現太大的擠塞和市民的不滿。他估計,至少在今年內,新模式仍不能有效落實公交優先,讓市民很暢通、很舒服地出行。

2011年9月2日 星期五

開學了 小潭山項目變高謎未解 (02/09/2011)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質疑,政府在二OO九年重批小潭山七潭公路的土地給原承批公司興建低密度住宅和酒店,既然雙方當年同意批給條件,為何該公司在短短兩年後大幅修改發展項目,申請興建超高屏風樓?提出的理據何在?新澳門學社認為,工務局未能針對問題提出合理的解釋。

新澳門學社三名代表與工務局副局長陳寶霞等人員昨日會晤一小時,探討及跟進發展商申建小潭山超高樓的民意處理情況。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鄭明軒在會面後表示,那個項目的土地使用期應是在二OO五年屆滿,二OO九年,政府按照與一九八O年相近的發展計劃 (興建低密度住宅和酒店),把土地重新批給原承批公司。

當年,該公司理應接受批給的條件,為何竟在短短兩年後大幅度修改用途,申請興建超高層屏風樓?鄭明軒認為,工務局未能給予合理的解釋。學社指出,除了要把公司利潤最大化外,看不到新方案還有甚麼有利澳門的原因。「發展商完全將它 (項目) 改頭換面,有一種給人的感覺就是先取得那幅地。二OO九年時,不理好醜,先接受批給,隔兩年後再修改,怎樣改都可以。」

學社:依法辦事即可

鄭明軒指出,工務局偏向是一個技術部門,時常宣稱依「法」辦事,不過,在處理民意時,不一定很仔細顧及「情」和「理」,他寄望局方往後做好把關的工作,切勿粗疏。學社也關注該局收集市民意見後如何作出最後決定,會否考慮本澳的珍貴資源和市民意見。鄭明軒重申,發展商應該詳細證明,那項目對澳門整體社會有何利益,而不是政府部門要求市民提出反對建超高樓的技術論據。

調整方案審批結果適時披露

土地工務運輸局昨日發出新聞稿指稱,政府將按既定程序審批申請,並會嚴格把關,除考慮方案是否滿足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外,亦要結合社會上意見和建議,盡量做到情、理、法三方兼備。目前,政府仍未收到承批人提交的調整方案,當政府對有關調整方案有審批結果時,會適時向公眾披露,並會解釋政府作出最終決定的理據。

巴士高薪搶人 政府或需多付服務費 汪雲:行業待遇升服務費也調升 (02/09/2011)

【本報訊】維澳蓮運不惜虧本高薪請人,其餘兩巴也因應提升了人工,令人憂慮在營運成本增加下要求政府調升服務費,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見圖)回應道,會從交通運輸行業整體工資水平考慮,合則調升,若加價最快將會是明年六月。

符合約要求就調整

交通局在年初交代新巴判給合約時曾表示,三間巴士公司總數四十八億服務費,在從業員薪酬、燃油價格、通脹三項「一般變動」情況下會「基本不調整」,現時蓮運提出逾一萬八千元的全行最高的薪酬下會否構成調費壓力呢?局長汪雲未有給出明確答案,指若交通運輸行業整體薪酬上升,對方又提出申請,就合乎合約要求,當局就會按升幅和公式去計算出有關調整。根據早前報導,巴士公司有六次加價申請機會,公司可於每年六月提出。

對於新福利和澳巴指蓮運「不理性挖角」的言論,汪雲不作評論,只說當局只重服務,「如果服務ok的話,我就ok!」對於高薪挖角的手法,他認為這體驗了市場運作,市場會調節人資價格,相信員工待遇好了,巴士服務也會有改善的。

主導在路線調配

交通局在支援車取消上顯得被動,似乎一直所說的主導卻沒有主導巴士公司,更有點被反主導,汪雲說,支援服務不包含在合約裡,是局方提出的要求,而兩間公司因人資缺位而中止服務,做法並無問題,不過只是以較高調的姿態向社會反映其決定。

汪雲指,新福利並非如陳總所言當下通知取消支援車,是有預先知會,故當局才能作出安排,沒有支援車的時候也沒出亂子,又稱支援車的取消是遲早的事。他又借傳媒感謝兩巴為政府所作的支援。

汪雲又解釋,他們所謂的主導,是「有問題的時候即刻主動去解決問題」,助新巴士公司進入狀態,將來則是整體路線包括站點、分流的調配方面,因為過去專營合約,「任何一個站都係客源、都係錢」,調整會遇到好大的阻力,而新巴士模式就解決了問題。

2011年9月1日 星期四

吳國昌促交代新巴服務合約 (01/09/2011)

【特訊】議員吳國昌要求當局向公眾交代巴士服務合約內容。他指出,政府調度巴士公司臨時承擔個別路線,其後又遭拒絕,令人質疑新巴士營運模式是否有相關的規定,以及如可依約執行。吳國昌認為,巴士合約內容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他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當局研究可否公開巴士合約資料,以及當局是否有權調整巴士路線分配。

其書面質詢如下:

「特區政府籌備多年推出新的巴士營運模式,初步實行卻亂象頻生,既有巴士公司臨場聲稱資源不足,未能依約承擔路線班次,而特區政府交通事務局一度調動其他巴士 公司臨時承擔個別路線班次,其後又遭拒絕承擔。公眾廣泛質疑,究竟新巴士營運模式有沒有相關規定,依約應如何執行,是否有罰則,是否有權調整承擔路線等 等。再者,當九月開學後,倘亂局未解,當局須增設臨時巴士路線或點對點巴士服務,亦應當依約調度。

為實現陽光政府,體現施政透明度,本人提出下列質詢:

一、 本人已透過立法會正式索取特區政府分別跟三家巴士公司為新巴士營運模式簽立之合約內容,暫未獲回覆。由於特區政府分別跟三家巴士公司為新巴士營運模式簽立之合約內容跟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特區政府究竟可否公開資料?

二、 特區政府分別跟三家巴士公司為新巴士營運模式簽立之合約內容,特區政府是否有權臨時調動其他巴士公司臨時承擔個別巴宜公司之路線班次?是否有權要求巴士公司承擔增設臨時巴士路線或點對點巴士服務?若依約有據,對抗拒者有何罰則?

三、 特區政府分別跟三家巴士公司為新巴士營運模式簽立之合約內容,特區政府是否有權因應三家巴士公司之間能力參差的實況,調整承包巴士路線的分配?是否有權要求巴士公司承擔新增設巴士路線或削減原有的路線?若依約有據,對抗拒者有何罰則?」

巴士輸勞? 特首口軟 (01/09/2011)

【特訊】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率領特區政府代表團啟程前往新疆烏魯木齊,出席首屆中國-亞歐博覽會暨中國-亞歐經濟發展合作論壇,就傳媒問及新巴士服務模式及相關人力資源的問題,行政長官強調,隨著一個地區的發展,人力資源必然是公眾所關注的議題,特區政府一貫對此的最大原則,總是優先保障本澳居民就業,引進外來人資僅為補充本地勞動力的不足。

行政長官又指出,公眾關心開學日的巴士運作能否達到預期目標,為廣大學生和家長提供服務,他認為,在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和交通事務局局長汪雲等工作團隊的努力下,特區政府近期已進行了多項工作部署,為開學期間的公交運作做好準備。

關於三間公共巴士公司的人資問題,行政長官表示,勞工事務局近日已對此做了很多工作;同時,澳門作為法治之區,任何事均須依法,勞工局局長孫家雄與巴士公司的工友座談時也明確指出,最重要是依循現行法律法規處理有關的人資問題。行政長官又重申,政府是次調整總體的公共巴士運作模式,增加多項服務,最終目的是期望居民享有更好的巴士服務,鼓勵更多居民使用公交服務。

公交‧夢魘 (01/09/2011)


九一可能是澳門人的夢魘,今早十萬學子要提早出門......以包容甩漏的新巴服務,學子早起都是為了做庸官的遮醜布!

*      *      *      *    

政府主導成笑話

新巴士營運模式迄今,亂象頻生,綠巴未能依約承擔路線班次,無需受罰;餘兩巴話停支援就停支援,至於抗拒支援有否違約?有何罰則?誰才是主導者角色?高官一律迴避問題;令人滿腹狐疑的是,由政府睇數的新巴營運模式合約內容為何遲遲不肯公開?究竟有何不可告人之秘?

*      *      *      *

時光倒流卅年

新巴服務另一為人詬病的是車輛質素,上落不便、容易死火,還有噪音大,那停車開車發出嘎嚓刺耳聲音,彷彿令人置身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國內的長途車站,既煩厭又親切;但卻分明不屬於澳門城市之聲!綠巴營運前數月還展示它選用的中德合作車廠的車款,可見諸其官方網頁及宣傳圖片,為甚麼臨陣卻突然選用了下駟?內裡有甚麼文章?還是遺漏了「圖片僅供參考,要以實物為準。」的溫馨提示,看來它或是個永不可解之謎!

*      *      *      *

電的無電可召

說澳門公交,現實有比小說更荒謬,記得電召的士在商討續約時,有人語出驚人的說:「電召的士只是公司的名稱,不是運作的類型。」,亦即非真係電召的士也,這顯非是全澳市民的美麗誤會?,不過這誤會已廿多年了,在此之前從未見公司澄清,這就可否解釋「電的」近年車身已再無髹上電召的士公司電話號碼的怪現象了。不過,在獲得年半的臨時合約後,「電的」負責人又謂現時公司的電召服務率約為百分之五十。真係信不信由你,反正本生就是堅不信!

*      *      *      *

發財車無王管

當局千辛萬苦推動公交優先,想方設法整治日趨堵塞的路面交通,卻不敢規管數量倍於三間巴士公司車輛總數六百餘輛,估計逾千架的「發財巴」,無疑「傻佬搬長梯」,豈不跋前疐後,動輒得咎?

 「發財巴」是交通堵塞的其中一個主因,近年坊間已有強烈聲音,要求規管「發財巴」的數量、行走路線和停泊位置等,可惜高官充耳不聞,不敢正視問題,對症下藥,又怎可治好澳門交通這個死症?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