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上載執勤照不犯私隱 (21/09/2011)

【本報訊】對於有警員喝令記者不可在街道拍攝其執勤情況,又警告不能把相片上載到互聯網。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認為,那不是私隱的問題,市民把相關內容上載到互聯網,應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那裡是公眾地方,展示的又是事實。不過,她補充,有需要對每一個案作出分析。

日前,有記者在行人道拍攝道路擠塞的情況,指揮交通的警員向記者聲稱,不能拍攝其執勤情況,更警告:「唔好畀我見到啲相放上網,否則我哋會向你追究」。警員及後又宣稱,在公共地方拍攝,「若是記者就無問題」。

市民可否在公共地方拍攝呢?若拍攝警員執勤,是否已侵犯其私隱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相信,那是與《基本法》內一些公民自由、權利的條文相關,不一定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

陳海帆補充:需每個案分析

陳海帆相信,那不是私隱的問題,市民上載內容到互聯網,顯示道路和警員執勤的情況,應是沒有問題的,因為,那裡是一處公眾的地方,展示的又是事實。然而,不一定每次上載警員執勤的內容都是沒有問題的,仍需對每一個案分析。

她指出,如果上載的內容不涉及公眾利益,被拍攝的人士是有權要求刪除相關內容。被問及警員對私隱的認知是否不充足呢?陳海帆表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是有指引的,但要視乎相關部門如何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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