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9日 星期五

度身訂造又如何 廉署:現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 (09/09/2011)


【本報訊】廉政公署指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被撤銷前十多天,「快速」制定的《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抵觸《回歸法》。在批地事宜上,則存在度身訂造之嫌。然而,由於「前臨市局」已被撤銷,批地的人員已離職,涉嫌濫權的追訴期已過,追究紀律責任的時效也已過,現階段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

廉政公署的報告指出,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前臨時澳門市政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通過七項永久性租賃墓穴的規定,翌日,市政執行委員會舉行會議,由主席麥健智主持,副主席是現任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決議制定《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

廉政公署形容那次決議是「快速」的,並質疑:每名市政執行委員清楚知道,其任期至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在尚餘十多天的任期內通過那份規章的動機何在?目的為何?廉政公署認為,當時各市政委員應深入討論及分析,從合法及合理 (適時及適宜) 的角度判斷應否作出上述決議。

麥健智批准申請缺準則

今年四月,「前臨市局」管理委員會主席麥健智應邀到廉政公署提供資料及解釋當時處理墓地申請的過程、批核的準則及批出永久墓地的理由。報告指出,麥健智在批准永久墓地的申請時,沒有一個客觀及清晰的準則,亦無指明批准的具體理據。

而且,在批地事宜上存在度身訂造之嫌,因為在已掌握全部申請人資料後才訂定批准的準則及程序,這有違平等原則及公正原則。此外,在審批時,沒有深入考慮所引用的規則是否合法,規範與規範之間是否存在衝突。廉政公署認為,麥健智在主席任期結束前兩週,作出批地決定是不適宜及不適時的。

廉政公署表示,由於「前臨市局」已被撤銷,被民政總署取代,當時作出決定的人員已離職,涉嫌濫用權力的追訴期已過,追究紀律責任的消滅時效亦已發生,現階段已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另外,基於有關批給決定已被執行,且有近十年之久,已不能採用回復原狀這種處理方法。

報告指出,《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的「內部」一詞「絕對是一種誤導」,因為那根本不是一個內部規範行為,明顯是具有外部效力。因為,那規章觸及普通申請人的權利,他們僅是一般市民,與市政機關無任何組織上的聯繫,而且,規章既訂定收費準則,亦訂明使用的年期限制。

由於那是一份產生外部效力的規章,理應按 24/88/M 法律規定公佈,讓市民知悉有關事宜,若感興趣更可提出申請。然而,廉政公署指出,沒有文件顯示當年的市政執行委員會遵守法律的規定。事實上,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市政執行委員會已無權制定那份規章,因抵觸了《回歸法》的規定。

去年八月,民政總署將涉及事件的文件交到廉政公署,但既不足且不全,遺漏的竟是墓地申請人的檔案資料 (包括申請書、部門意見書、批示及最後決議 / 決定,以及向申請人作出通知的所有文件。) 此外,報告指出,檢察院已開立刑事調查案,其中包括「拒絕合作罪」。

民署應交代卻沒交代

廉政公署認為,由於傳聞該事件涉及司長辦公室的顧問,在未調查清楚事件之前,真正應向公眾交代事件應為「民署」──因為仍然是它掌握全部書面材料,而當年直接或間接有處理該事件的絕大部分工作人員仍在「民署」任職,故應由其作出澄清或展開內部調查。然而,「民署」亦無採取任何這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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