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7日 星期六

墓地門事件倘有礙司法公正須嚴懲 (17/09/2011)

經近一年的時間調查,廉署就十個永久墓穴事件的調查報告終於面世,報告中對「『前臨市』局執委會主席的批准決定」、「『前臨市局』行政、財政暨財產常設委員會的角色及問題」及「市政機關監督實體」三方面所存在的責任和問題作出結論,其中確認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而且,廉署在報告中亦指出,「在事件披露後,監督實體在發出新聞稿解釋事件之餘,理應按法令採取調查措施,並將此事及其餘資訊向公眾說明。」

明顯地,廉署此份報告中,作為前臨市局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主角之一,須為此事而承擔責任。但特首崔世安竟下令由行政法務司跟進此份調查報告,堪稱行政胡混的典範。看得到的公正是最低基本的公正要求,但由當事者自行跟進調查報告,卻連看得到的公正也蕩然無存。

涉嫌違法的決議 監督實體竟置身事外

看到陳司長力言自己沒有責任,更令人感到滑稽和荒謬。作為監督實體,對合議機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市政執委會或如今民署的管理委員會都屬合議機關)最常規的監察手段就是檢視其會議錄所作之決議。事實上,從澳門市政廳時代到臨市局(相信今天民署的管理委員會也是),其執委會的會議錄均送交監督實體備考,此已是常規的工作,不可能有某一期會議錄不送交監督實體的情況。所以,在廉署調查報告披露後,陳司長將一切責任全推到臨市局身上,指臨市局做決定時沒有徵詢其意見,事後亦沒有讓監督實體監察,以此來卸責,是很無賴的。如廉署所指出,臨市局領導層所作之決定存在程序瑕疵和實體瑕疵,對審批十個永久墓地的申請時「無深入考慮所引述的規則是否合法,規範與規範之間是否存在衝突」,而當作出與下屬建議相反的決定時,無作任何理由說明及解釋,「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d項的規定」。而執委會此項決定是透過市政執委會會議作出,而有關會議錄一定有送交監督實體備考,而監督實體不論是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對存在程序瑕疵和實體瑕疵的決議視而不見,或沒有履行責任對有關會議錄不作檢視(若司長說有其中有某個星期的會議錄沒有送來而她亦沒有追討的話,也算是監督實體玩忽職守),都須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難得的是司長竟厚着面皮說與其無關。事實上,陳司長須承擔的責任還遠不止此。

有人關鍵時刻拿走原始文件

也許正如廉署報告所指出,十個永久墓穴事作發生已近十年,不論刑事追訴或紀律追訴期均已過,所以無法跟進。只是,必須指出,有些事情並非發生在十年前,而是去年發生的,其追訴期肯定未過,而且當事人皆在位,是有條件還社會一個公道的。

廉署的調查報告是從去年八月份立案開始寫起的。但在廉署立案調查之前,檢察院的調查比其早半年已啟動。所以,在廉署報告中我們看不到檢察院調查過程中的連場「好戲」。筆者在此可稍作補充。

2010年初,十個墓穴事件因有人向檢察院舉報而開展調查,檢察院向民政總署索取與此案有關的所有原始資料。但在此一時刻,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以處理投訴人向行政長官提交聲明異議為名,在三月份從民政總署拿走了所有與此案有關的原始資料。  

這裏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十個墓穴事件從一開始其矛頭就直指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權謀私,即在此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督實體,竟然不作迴避,反而是以其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將所有原始資料拿走。是瓜田履下不懂避嫌,還是有意要藉權勢來做掩飾修補工作?實在耐人尋味。

 大部份原始文件竟散失,誰造了手腳?

民署回覆本人質詢時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可是,檢察院在同年4月23日收到民署所提交的資料,卻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請留意,「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此一羅列幾乎是所有原始文件,竟都只有複印本。那麼原始文件去了甚麼地方?民署作為保有原始文件的一個政府部門,在一個存在疑問的個案中,竟出現大部份原始文件丟失。大家想到甚麼?我就想到四個字,叫「監守自盜」。為此,檢察院在同年5月24曰以編號354/2010/SAP/PAVV/E號公函致函民署要求盡快補交原始文件。而結果是民署實在交不出來(交不出來的原因是被上司拿走追不回還是原始文件保管不好竟至散失,則只能由民署主席譚偉文來解答),只能着令相關部門製作一份報告來代替原始文件。

這也很有趣,司長辦不顧瓜履之嫌拿走涉案的原始文件,文件送還民署的同一月份內,民署再送交檢察院時竟有大部份原始文件不翼而飛。說「監(督實體)守自盜」並不為過吧?

追查原始文件失蹤是個關鍵

所以,筆者認為,涉案的原始文件失踪是個關鍵,到底是民署保管不力?還是有人為了掩飾其參與過程而故意把部份原始文件收起來?若是前者,民署理應交代如何出現文件散失情況(民署回覆本人質詢時,對此避而不談);若屬後者,則有人面對調查,運用權力扣起文件,影響調查,妨礙司法公正,問題就變得更嚴重,從行政違法變成刑事違法。

有人說,一個人為了掩飾謊言,往往會用一個更大的謊言。而這種行為倘若真的存在,則明顯是違法行為,且只是發生在去年,刑事追訴期肯定未過。對此,不論是檢察院還是廉政公署,都應撤查追究。幸好是,民署主席、民署保存原始文件的相關部門人員、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的相關人員,全都仍然在位,檢察院或廉署要是傳召人員認真進行調查,相信很容易就水落石出。這要看特區政府的取向,也要看看紙能否包得住火?

立法議員 區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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