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 星期六

局長都是這一句 修法為更好保障新聞自由 (31/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昨日繼續走訪新聞團體和機構,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代表質詢,為何行政長官崔世安在立法會公布啟動修法程序前,未有公開廣泛諮詢新聞界?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未有作出解釋,卻多次強調政府現時正是聽取意見,也有責任檢視訂立多年的法例。但是,傳協的代表指出,政府是新聞界監督的對象,新聞法規與其他法律有異,特首未經諮詢業界而啟動修法程序,實在難以接受。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就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在昨午與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下稱傳協)「關注修改兩法小組」會面約一小時十五分鐘,雙方多次出現激烈爭論。該局過去十八天,走訪十個華語新聞團體及機構,昨日的會晤才首次由受訪團體主動開放讓記者採訪和參與。會面在傳協會址進行,該會貼上「捍衛新聞自由‧反對藉修法箝制傳媒‧寸步不讓」。

昨日,陳致平被問及為何行政長官崔世安公布啟動修法程序前,沒有廣泛公開諮詢業界。他始終沒有作出解釋,只是強調啟動修法程序的第一步是聽取意見,而現在正是進行這項工作,又說:「啟動修法程序不是說一定最後目的是修法」。他補充,之前經常有文章提出要修法。

傳協的代表則反駁:「我們要提醒,政府是被新聞界監督的對象,《出版法》和涉及新聞自由的法規,與其他法律是有分別的。你們是利益相關人,因為是我們監察你們。」所以,啟動修法前應先與業界討論,否則是難以接受的。該代表也質疑,究竟行政長官是聽了新聞局的建議或其他人的意見才決定修法。

陳致平認為,政府是利益攸關者、被監督者,也有責任完善法律協助傳媒。他也多次表示,修法是為了更好保障新聞自由,但是,傳協的代表指出,嚴格來說,《出版法》是「單行刑事法律」,不是在權利、自由保障層面,而是規管傳媒的法律。不過,陳致平堅持,該法律是保障新聞工作。

傳協的代表稱:「我覺得局長應該更考慮,如果你想讓傳媒朋友可以更加有自由去報道,其實,你們少點派人到電視台去剪片,或者,你們多點讓前線記者可以在自由的環境下採訪,其實已足夠了。」陳致平立即答:「你說的很正確。你說的很正確。如果大家覺得這個法例甚至是不需要的,就取消這個法例。」

但是,被問及是否真可取消《出版法》時,陳致平卻辯稱,那番話是傳協代表說的,他表示,取消這法例是需要充法聽取不同意見,得到社會的共識。此外,有傳協代表建議,政府訂立「資訊自由法」,保障市民的知情權。究竟,政府近年收到多少個投訴傳媒的個案?陳致平起初沒有回答,被追問下才表明,修法前提不是收到很多投訴,也不存在很大的修法迫切性。

傳協遞交聲明強調五立場

在會晤結束前,傳協代表向新聞局遞交一份聲明,強調該會的五項基本立場,包括「強烈反對新聞局企圖將修改兩傳媒法,與設立審查委員會『綑縛式』處理」、「強烈反對以法律形式設立、或任何帶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視聽廣播委員會」、「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記者的專業認證制度,掌控記者的『生殺大權』等等。

記聯 《澳門郵報》 表對修法意見

新聞局負責人昨日分別拜訪澳門記者聯會、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及英文報章《澳門郵報》,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每場會面中再三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有關業界自我監管組織的成立與否、權限及運作方式,以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認證,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在上午的會面中,澳門記者聯會理事長羅崇雯表示,該會會員大多是前線記者,他們亦對修法有不同意見,會內暫未有共識。為此,希望新聞局給予充份時間讓業界表達意見。她強調,會內雖未有共識,但前提是修法時必須確保現有的新聞自由不能減少。同時,該會亦會繼續收集會員的意見,並會鼓勵會員直接向新聞局反映其意見。未來會在會內推動更多有關兩法的討論,有需要時會再次邀請新聞局為會員闡釋兩法修訂的內容。

記聯理事張志成表示,出版委員會應有法律認可,而為增加委員會的公信力,有需要賦予懲罰的權力,否則只能成為諮詢機構,但委員會不應有官方代表。羅崇雯認為,倘若日後成立委員會,前線記者需佔委員會成員大多數。

《澳門郵報》社長Harald Bruning(夏禮賢)在會面中表示,他個人認為,現行《出版法》對記者的權利及新聞自由都予以較好的保障。但《出版法》在當年頒佈時,當中不少條文已過時,且不配合之後頒佈的《刑法典》、《民法典》、多項公約及其他新法例,因此有需要修改及更新條文,但不能限制新聞自由,而是加強對新聞自由的保障。

他舉例指,《出版法》第二十九條的「濫用出版自由罪」在外國甚為罕見,且不配合現行《刑法典》,應要修改,以免被人濫用這一條文去控告傳媒。他又認為,政府有必要將數碼媒體(digital media)納入規範,否則會對印刷及廣播媒體造成不公平競爭。如修法不將最現代的媒體納入,實屬不智。數碼媒體也應與印刷媒體享有同等的地位、權利及責任。

他認為,出版委員會的組成及權限問題複雜,加上本澳有中文、葡文及英文三種媒體,各自對新聞有不同的理念,要成立強制性、獲政府認可且有法定權力的出版委員會,並不可行。過去廿多年委員會也未能成立,對傳媒運作亦未有影響,故修法時應予以撤銷。然而,他並不反對傳媒或協會自行成立民間的、不獲政府認可的出版委員會,以進行自我規範。他也不贊成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建議取消。

他表示,之前有同業表示應合併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他不同意這想法,因為報業及廣播業的運作條件完全不同:報章享有出版自由,只需向政府登記便可營運,而廣播媒體則須向政府申請並獲批給,方可使用屬於公眾的大氣電波。

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何超明:墓地門刑查已結束 (30/12/2011)

【本報訊】檢察長和何超明昨天表示,有關墓地事件的列事調查部分已基本上結束。但他以不能在公眾場合討論案件為由,沒有回應有關調查的結果。另外,就不久前『澳門廣場』大廈停電,雖然他表示沒有影響設在大廈的檢察機關的運作,但他希望政府要高度關注,並敦促政府盡快解決司法機關辦公辦案的合適地方。

澳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見圖)昨天出席一個活動時,被問及有關檢察院較早前開立的臨時市政局批出十幅永久墓地事件中的刑事調查卷宗情況。他表示,有關刑事調查部分已基本結束。至於什麼時候有最後的調查結果、有沒有人妨礙司法公正,他沒有正面回應,只是表示不能在這裡(公共場合)討論案件,重申刑事調查部分已經基本結束,而且刑事調查不能替代可能有的行政程序或紀律程序。

另外,對於不久前『澳門廣場』商業大廈發生停電事故,影響設在大廈的司法機關及政府部門的運作,何超明認為這件事引起政府高度關注。因為這裡有司法機關運作的地方,比較重要,涉及維護合法權益及市民辦事的方便。長遠來說,要盡快落實司法機關辦公的地方,既便於司法的運作也便於市民辦事。

望特事特辦快擇地點建司法大樓

對於政府較早時透露將在新填海地預留土地興建司法大樓,他擔心時間太長,希望政府特事特辦,短期內選擇一個合適的地方,盡快解決司法機關辦公、辦案的地方。其中,在收回的眾多土地中興建,是一個選擇。而選擇的地點,最好能便於辦公及便於服務市民。

何超明表示,檢察院擔心大廈停電而引起安全問題及資料流失,停電時採取了多方面的緊急措施,當晚已將位於該大廈十五樓的部分轉移到三樓,維持有限度的工作,因此沒有發生資料流失及投訴的報告。他再次希望有關方面重視這個問題,避免再次發生同類的事件。

2011年12月28日 星期三

學社反對惡搞列刑事 (28/12/2011)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一句:「惡搞」是侵權,引起市民關注立法會現正審議的版權修訂法案。新澳門學社昨日到立法會遞信,反對將「二次創作」(包括「惡搞」) 列為刑事罪行。學社副理事長鄭明軒指出,本澳越來越朝著監管和限制的方向處理社會事務,從嚴訂立或修改觸及公民自由的法律,他擔心澳門變成一個極權的地方和只有監視人民的社會。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現正細則性審議《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 (下稱版權法)。政府建議,在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且為商業目的,在電腦公共網絡上將受保護作品向公眾發布,並對擁有人造成損失,發布者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新澳門學社認為,網絡世界其中一項重要價值,在於資訊的自由流通及合理原則下的開放利用。故此,他們建議,應有三個條件同時出現才可視為侵權:未經版權持有人的許可、獲得不正當利益、用於商業用途。如果只是轉發網上的材料,既非牟利便不應視之為犯法。

雖然,政府提交的版權修訂法案是較寬鬆處理侵權行為,立法會顧問卻反建議從嚴處理:只要未獲許可而發布他人的作品,無論是否牟利,也要負上刑事責任。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鄭明軒稱:「情況令人很擔心,之前有人提出的『三權合作』是否正暗暗地有序實施,我們希望絕對不是這樣。」

「一些政治性的『惡搞』除了作為一種對社會不滿的宣洩方式外,更令本為沉悶嚴肅的公共話題添上幽默有趣元素,引起更多的人對之作出關注和討論。」新澳門學社認為,就算是使用他人的素料來進行「二次創作」,也不能簡單地視為侵權,因此,立法者需要對「侵權」作出更仔細地的定義。

鄭明軒指出,近來本澳出現一種風氣,越來越朝著監管、限制的方向處理社會事務,從嚴訂立或修改觸及公民自由的法律。他說:「網上無害地、非商業地、非牟利地使用一些材料的自由,傳播資訊的自由,監察政府、知情的自由,我們看到它們一步一步地被收緊。」

不望澳門成為監視人民的社會

對於政府在修改版權法和新聞法規的表現,鄭明軒稱:「公民網上討論的空間正在收縮,第四權 (傳媒) 可以發揮 (監察功能) 的空間正在收縮。下一步可能是甚麼?可能是 facebook (臉書) 實名制?若真是這樣,就嚴重了。」他不希望澳門變成一個極權的地方,變成一個只有監視人民的社會。

新澳門學社同意充分保障作品版權持有人相關權利的重要性,但決不可藉修法以損害澳門市民享有資訊自由、創作自由和評論自由等基本權利。學社呼籲社會大眾珍惜來之不易的言論自由,反對將非圖獲不正當利益和商業目的一切二次創作 (包括惡搞) 列為刑事化,網路世界的規管應從寬入手,配合教育宣導,一味棒喝無助於培養自由思想。

請放過西灣湖 (27/12/2011)



行政長官崔世安前往北京述職,他上任兩年來,坊間的批評著實不少。回看他的施政有多個特色,其中一個就是利用施政報告來打造「既定事實」,然後,看似開明地花費一大筆公帑諮詢市民,手段充分體現了「行政主導」,不過,在很多人眼中,那其實是「行政霸權」。

首推的例子當然是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本報澳聞組編採人員日前向指出:「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三個月,未有廣泛公開諮詢業界,便在二O一O年 (三月) 的首份施政報告啟動修法行徑如同『受新聞界監督』的政府主導業界專業運作,令新聞自由受到威脅,實不恰當。」

另一個例子是西灣湖綜合旅遊項目,崔世安在二O一O年 (十一月) 的第二份施政報告寫道:「在廣泛聽取意見和經過分析評估後,政府建議以西灣湖廣場下層為試點,通過優化相關設施並以公開競投的方式,將其發展成為以本澳特色飲食為主題,包括手信和夜市的綜合旅遊項目。」

於是,民政總署在今年十一月依從「長官意志」,就西灣湖綜合旅遊項目展開諮詢,為期僅一個月。事實上,市民只能在既定的框框內提些意見,政府聽或不聽,改或不改已不太重要,反正,民署在十一月二十日的新聞稿也沒有提及日後會否公開所有意見。再者,市民根本難以推翻在西灣湖設夜市的決定?

崔世安在施政報告中輕描淡寫:「在廣泛聽取意見和經過分析評估後,政府建議……」。由於,宏觀的施政報告不能為個別項目著墨太多,故此,可以理解他為何不交代:聽了誰的意見後,分析評估了甚麼數據後,才選擇西灣湖。所以,惟有寄望民政總署會進一步交代。

結果,民署推出的「諮詢秀」同樣沒有詳細公布選址的詳細理據,僅說:「西灣湖擁有優美湖景及較寬闊空間,憑藉湖岸的自然環境,具條件成為重要的旅遊項目。」究竟,除了西灣湖還有那些地點曾是考慮之列,當局按照甚麼標準作決定等資料卻不被披露,市民蒙在鼓裡。這就是「陽光政府」應有的所為嗎?

事實上,上月已有議員在立法會質疑選址是否適當。筆者認為,西灣湖維持現狀是最合宜的,因為,那是一個難得的幽靜、清雅、閒適環境,景色優美,已是散步、閒聚、運動、談心等的好地方。固定型或常態型夜市與西灣湖根本是互不相容的,將來的夜市,或是無人問津,場面冷清,否則,越熱鬧越烏煙瘴氣,越破壞原本的氛圍和環境。

國際旅遊休閒城市的落實不是把每一寸優質的土地都用來發展得熱熱鬧鬧,宜居城市更需要為本澳居民預留憩息的地方。何必偏偏選中西灣湖呢?回看施政報告的行文,原來西灣湖僅是「試點」而已,換言之是「實驗室的白老鼠」,想起都令人心寒:「崔特首,求你放過西灣湖!」

雷鳴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新聞局訪本報交流修法意見 龔樹根:新聞自由最重要 (24/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昨到訪本報,就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收集和交流意見,社長龔樹根強調,新聞自由有助監督社會,是極之重要,籲政府也要傾聽非支持的意見,而總編輯梁志全則指現無迫切需要,促暫停修法,勿讓新聞自由不進反退。

在約一個多小時的會見中,本報社長龔樹根稱:「新聞自由是最重要的。」因為,新聞在自由的情況下可監督社會,推動進步和文明。他認為,若整個社會唱讚歌,不是一件好事,促請政府考究不同的意見。會上,採訪主任黃生代表澳聞編採人員向當局遞信提修法意見(見另稿)。

最好刪出版委員會等條文

總編輯梁志全指出,現時本澳新聞界不是需要「管」,是需要「放」。本澳傳媒實是很落後,與鄰近地區的比較,本澳的傳媒環境亦太保守,若要成為「陽光政府」或與國際接軌,傳媒規管,沒有好處。

梁志全說,現非修法的時候,最好是刪除出版委員會等條文,並引述鍾庭耀的話說,本澳現不是需要加強規管,應讓傳媒做好做強才規管。因澳媒文化不如鄰埠,沒有煽色腥,但在社會監督方面則大大落後。

他又說,商議式民調反應差,令更多人加深憂慮,不知道當局下一步要做甚麼,在聽取意見時,有關方面也應創設機會聽取並重線前線記者的意見和憂慮。

局長:咩都可以傾

在聽取本報方面的意見後,自言帶齊資料的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亦即時給予了回應和解釋,重申政府沒有立場,「無所謂,咩都可以傾(新聞局與業界)」,沒時間表,現時工作仍處極初步的階段,連未來用不用諮詢文本也未有定案,又承諾未來讓業界各人包括前線記者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

陳致平希望,所有討論該在了解清楚情況之下,「特別係了解反對者、不同我們意見者的理據之下去進行討論,我地要清楚了解對方反對的理據是什麼,然後去進行討論,這個討論才是有意義的……不然我們基於一些不太全面的資訊或者好多原因,時間久遠而我們記憶有所模糊的印象,對這重要的事件,進行一個討論或決定的話,我諗未必係一件好事。」

或可增干預新聞自由罪行

曾被質疑過有干預新聞自由之嫌的陳致平不諱言,修法的方向也可以是增加干預新聞自由的罪行,「誰干預新聞自由都係犯罪,有這些意見(提出),都係好意見,那這樣正正就係我們更加好地保障新聞自由的做法」,至於如何在實落就需要去討論。

對於修法應一早確定是刪除兩個委員會等有問題的修文的意見,陳致平則有另一種看法:「為什麼不可以傾下多些其他東西?為何不調轉?出版委員會為何一定係干預新聞自由呀?何不令出版委員會係能更加好地去確保新聞自由,這些大家都可以傾的!」

或可公式化計傳媒資助

席上,陳致平還提出傳媒資貼制度具體法律化,也可以是另一個修法方向,明確出一具體的可加可減的檢討機制,「老老實實,現在這樣環境之下,有沒必要成立一個法律,津貼點計數,不是你(政府)鐘意點計就點計,你有個方式出來,好似盧森堡,清清楚楚有方式,公公道道,那些津貼係點計,幾時要檢討,幾時要加、幾時要減,津貼用在那裡,誰監管點用津貼,法律寫出來不就更加清晰!」

至於為何不先找業界討論再進行民調、先發展再規管等問題,局長則未有正面解釋回應。

我們的意見 (24/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午到訪本報,就修訂《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收集和交流意見。本報澳聞組編採人員促暫停修改兩法,並把書面意見交給陳致平,內容如下:
 
我們認為,現時沒有修改兩法的迫切性和需要性。

過去二十年,本澳傳媒並非時常出現違反新聞道德的個案,現行的法律也對媒體有充足的規管。此外,編採人員的抗壓能力仍是十分薄弱,現時的迫切需要是發展,而非制裁,所以,政府應待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強規範。

我們認為,現時最佳處理方法是暫停修法。

特區政府還不是一個真正民選的政府,凡訂或修有關於人權、言論自由的法例,人們都會懷疑她的立法動機,亦憂慮她日後如何執法,應待特區政制邁向更民主,出現一個有充分「人民授權」的政府和議會時,再去修法立法也未遲。故修法現應臨崖勒馬,或由政府主動撤銷成立出版、廣播兩委員會、新聞工作者通則及重罰新聞工作者的條文。

我們認為,應否設「民間的」新聞評議會的討論不應與兩法的討論「綑綁」一起。

我們要指出,如果一個公民社會 (民間組織),已滲透著政府或建制的力量,嚴格來說,那只是政權或建制的延伸。在非普選和公民社會不成熟的地區,這機制極易被利用來緊箍新聞自由,掌握新聞工作者的生殺大權。

我們建議,應辦前線記者諮詢會,令所收集得的業界意見更能全面。

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三個月,未有廣泛公開諮詢業界,便在二O一O年的首份施政報告啟動修法行徑如同「受新聞界監督」的政府主導業界專業運作,令新聞自由受到威脅,實不恰當。

而且修法過程中,新聞局忽視前線新聞工作者的反對和憂慮,在沒有與之廣泛討論下,便匆匆開展所謂「商議式民調」,本稱作為下一階段工作的基礎,形勢有變下,又改稱調查結果只供業界參考,顯啟動修法前期工作的混亂,如今返回正軌走訪業界諮詢,卻有只重聽傳媒團體和機構高層意見之嫌。所以,有必要舉辦諮詢會或其他諮詢活動,專門供前線記者表達意見,讓收集所得的業界意見能更全面。

我們反對將互聯網納入兩法之內,這有違國際的趨勢,實際運作也不可行。

網絡自由是現代的社會寶貴資產,市民傾向依靠從網絡接收訊息,更有逐漸取代傳統媒體的趨勢,是重要訊息接收渠道,也是發表意見的重要渠道。網絡的另一重要功能,就是當傳統新聞媒體未能充份監督社會時,網絡資訊可補不足。同樣,現時已有充足的法例針對網絡犯罪,實不應進一步立法加強規管。

最後,我們要強調,本澳僅有新聞自由若進一步被侵蝕,公眾知情權隨之受損害,媒體監督政府的力度勢被弱化,受害的最終是普羅市民。

本澳的「新聞自由」差強人意,這與本澳地域小、人際關係密切及政治文化有關,媒體自律有餘,往往被批評為自我審查,未做好輿論監督之責,作風保守,大大落後於鄰近地區 (包括國內傳媒),識者應憂慮如何促使本地媒體找回「角色」,而不是憂慮如何「管制」或「管理」傳媒。

新聞局續走訪傳媒聽兩法修訂意見 (24/12/2011)

【特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分別拜訪澳門傳媒俱樂部、《正報》及《現代澳門日報》的代表,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三場會面中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沒有既定立場,但原則是新聞業界的專業規範,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特區政府會不斷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陳致平又指,探討兩法修訂並沒有時間限制,業界有充裕時間發表及交流意見,同時,新聞局會積極創造條件,讓未有參與是次新聞局拜訪各傳媒組織和機構活動的新聞從業員,包括前線記者有機會直接向政府表達意見。

他指出,待充分收集意見後,政府會因應所得建議草擬法律諮詢文本,之後再繼續諮詢業界,並可持續討論及修改文本,直至達成共識為止。

張志承:修訂兩法從長計議

澳門傳媒俱樂部管理委員會主任張志承在會面中表示,修訂兩法需要從長計議,較好的方式是先由業界內部蘊釀,共同探討如何修訂;修法的大原則應是維護以至擴大現有的新聞自由尺度。他又認為,政府支持業界發展的事宜可反映在法律條文中,另外,兩法中,現行《視聽廣播法》的條文確實較為脫節。

與會代表認為,出版和廣播兩個委員會設立與否,需要深思熟慮;相關委員會有其作用和功能,但關鍵在於委員會必須由業界自行組成,沒有官方參與及官方委任,具有其獨立性和認受性。

此外,與會者亦反映,前線記者對兩法議題的確存在一定憂慮,主要源於以往採訪工作中的一些不愉快經驗,因而對此相關議題有信心不足的情況,建議政府應多聽取前線記者的意見;同時,亦希望新聞局進一步發揮其協調角色,協助記者的採訪工作。

陳致平回應時表示,新聞局會在過去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協助傳媒採訪的工作;此外,亦樂意建立定期與傳媒溝通的機制,彼此就本地的新聞事務不時交流意見。

梁志全:修法未係時候

《正報》總編輯梁志全在會面中表示,該報大部分編採人員都認為現階段不適宜修法,相反應撤銷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章節和條文,以免政府和業界遭社會指摘有法不依。即使將來一定要成立類似新聞評議會的組織,都不應帶有官方色彩。另一方面,他還表達了在本澳現時的社會及傳媒環境下,該報前線人員對修法的憂慮。

該報記者余偉英表示,政府不應把兩法修訂與新聞評議會的成立兩者一併討論,否則會令修法問題變得複雜化。同時,他亦建議政府要關注前線記者的憂慮,建議除拜訪各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聽取意見外,還應特別為前線記者舉辦公開的座談會或討論會,當中可讓市民參與,甚或將討論過程上載至網頁,讓整個修法過程更透明,釋除前線記者的憂慮,更全面地收集意見。

採訪主任黃生向本局遞交了有關該報澳聞組編採人員對兩法修訂意見的信件。內容提到,過去二十年來,本澳並非時常出現違反新聞道德的個案,而現行法律也對媒體有充足的規管,再加上編採人員的抗壓力仍十分薄弱,所以目前沒有修改兩法的迫切性和需要性。反之,政府應待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以規範。此外,信中亦關注到新聞評議會、互聯網規範等問題。

林潤松表達擱置修法原因

《現代澳門日報》社長林潤松在會面中表達了該報要求政府暫時擱置修法的原因。包括:第一,現時並無任何理由、需要及嚴重個案或事故出現須急切修法;第二,澳門現行的《刑法典》和《民法典》已有足夠的法律去應付嚴重及過份的言論;第三,澳門媒體的網絡版均是與該報章當日刊印的相同,對於兩種不同界面的報導方式,不存在需要監管的問題;第四,網絡媒體若自身已經成立公司,自然會受到監管。倘若以個人身份在網絡發表意見,亦只屬個人行為,而公民記者及自由記者可以是市民或學生,其身份不等同記者,他們發表的個人言論及批評應受到現行法例監管,所以暫時不需要對網絡立法監管;第五,商議式民調中的民調取向似有意促成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成立,除質疑政府的修法立場外,更重要的是該報對政府修法「無立場」難以作出建議。

會面中,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表達了對修法是否具迫切性的關注。陳致平回應時強調,兩法的修改與否,應由業界和公眾討論決定。而當局啟動兩法修訂程序,目的是創設平台供業界和公眾討論。倘若結論是現階段不具備條件修法,當局都有充分理據向立法者和業界解釋,免被指摘有法不依。

就商議式民調事宜,他重申,任何民意調查的結果都不會是政府作出決定的唯一依據。而政府以科學、專業、獨立及擁有學術權威的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是希望更全面了解社會的意見,進一步深入挖掘民意。待調查結果日後公佈後,社會各界可以作出評議。另一方面,為加深業界對兩法的討論,他希望業界可以進一步理解兩法內容。

出席會面的代表還包括:澳門傳媒俱樂部會員監事會主席鄧祖基、副主席余建棟、管委會副主任譚金榮、委員陳永漢、曹永賢、秘書長李溢星;《正報》社長龔樹根、副社長龔永興、副採訪主任劉智聰,以及多位編採人員;《現代澳門日報》總經理區蕙香、總編輯兼澳門傳媒俱樂部會員大會主席余榮讓及採訪主任黃錦旋。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

高天賜質詢離島急診站租金標準 (24/12/2011)

【特訊】議員高天賜稱,政府租用科技大學校舍作為山頂醫院離島急診站的租金比市場租金高出多倍,認為是脫離市場的可評估和可接受範圍。他收到市民反映稱,科大急診站的設置及有關資訊未能融入民生,醫療配備未能達到急診站所需,造成許多急切有需要的病患未能及時得到醫療服務。高天賜提出書面質詢,促請當局重新考慮保留氹仔衛生服務中心24小時服務,以及要求說明離島急診站租金的參考標準。

其書面質詢如下:

「據報章所載社會文化司張裕司長在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對設於澳門科技大學H 座大樓,總面積約三萬七千平方呎的山頂醫院離島急診站完成視察, 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投入服務後,目的是舒緩山頂醫院急診的壓力。

澳門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科大) 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提出建校申請, 二零零零年三月 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頒佈第19/2000號行政命令授權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Elite — Sociedade de Desenvolvimento Educacional, S.A.)正式開辦。澳門特區政府以租賃及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 批地151,324平方米供澳門科技大學建立校舍設施之用。同時該大學建設和歷年運作過程中:二零零六年第二季度資助科技大學進行科技建設費用為五千萬元;並於二零零七年第二季度資助科大醫院購買CT掃描儀費用為壹千九百五拾九萬八千五百元等,多年來特區政府透過澳門基金會等相關部門給予該院舍的各式各項資助總額,已遠遠超過有關方案所提及的兩億元。

據了解,目前離島急診站在租金方面的資料顯示,政府衛生當局要向科大醫院以每月約為九十一萬元的租金租賃五年,平均租金約為每平方呎二十四點六元,除派駐所需的醫護人員外,此外,還要加上因應病患者的需要及情況,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向科大醫院購買X光機、超聲波掃描、CT及常規化驗檢查項目等等的服務費用。

現時,澳門半島中區的一層伍萬陸千呎的商業樓宇,月租金只開價約四萬元,平均租金水平約為每平方呎十三元,參考市場租金數據情況下,相對地處遠離民居的澳門科技大學,其校園區租金明顯比鬧市商區樓宇租金高出許多倍,完全脫離市場的可評估和可接受範圍。

另外,從市民反映及市場數據得知:科大急診站的設置以及有關資訊,完全未能融入民生,例如:急診站遠離民居及交通不便,尤其是晚上至零晨時分,這造成許多真正急切有需要的病患者未能在黃金時段得到即時的醫療服務;有市民反映未能清晰明白離島急診站服務的項目,以致不知如何享用相關設施及福利,對嚴重病者更是無所適從;由於該醫院缺乏完善的專科醫療人員,醫療配備未能達到急診站的所需,故會造成並未能達到預期的成效。

急診站和急門診事實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政府在科大設立急診站,事實上是為一個急門診,只能提供普通門診的服務,並未能提供如骨科、心臟科和兒科等專科醫生,由於科大急診站並沒有這些專科項目及完整的手術設備,離島居民若到急診站求診有關專科醫療服務時,大部分亦將會被轉介回到山頂醫院,這些做法除未能即時解決市民診療問題外,若病人在轉介到公立醫院的過程中發生不可預計的事故時,這又將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所以,當離島居民了解到問題的嚴重性時,都會要求救護車直接轉介至仁伯爵綜合醫院就醫的。

其次,考慮到現時科大急診站只有普通科和一些實習醫生,只能處理市民的如頭痛、感冒和發燒等日常的普通病症,要知道如要處理如心臟等重症專科,時間就是關鍵性,現政府由於設立科大急診站而強迫刪除地處民居的氹仔衛生中心24小時服務,該衛生中心的醫療服務設立於50年代至今,政府這種行經就很難避免市民再一次有懷疑官商勾結和利益輸送的想法。

政府應該更清晰明確開設離島急診站的目的,是要緊貼和解決民生急切問題,應以市民確實得到更具便捷、完備、專業和高效率醫療為考慮方案,以真真正正為離島居市解決醫療問題,貫徹「以民為本」的施政理念。

因此,本人提出以下質詢,並要求政府適時給予清楚、準確、連貫及完整的答覆:

1.政府會否重新保留氹仔衛生服務中心24小時醫療服務,為整體區內居民提供方便和便民的服務,尤其是這些服務從50年代至今已存有?

政府是否會向市民澄清說明科大急診站是真真正正的急門診,而並非真真正正的急症室,讓專科病症如心臟、斷肢和兒科等病者,避免浪費寶貴的黃金診療時間和保障生命安全,可直接轉介到山頂醫院。

2. 政府以甚麼參照標準及因素訂定與澳門科技大學之間所簽訂的租金?及對購買醫療額外必需的檢驗化驗等服務及設備時,政府有否對相關的物資成本進行測算以及應用細則呢?

政府有何宣傳、咨詢和檢討機制,來審視用於投放有關民生福利設施包括醫療和交通等政府資助項目的效益,並提高透明度於社會大眾,讓市民更能清晰地了解政府對民生有利的操施,從而更能有信心享用所有的福利設施?

3.澳門科技大學屬於私立用地及物業,而向外界或政府進行出租物業收取租金,政府是否有依法向其徵收房屋或租賃稅呢?而有關科大接受了政府諸多公共資源而尚有剩餘的校舍,政府為何不能引導或倡其收取象徵式租金以投放於服務市民而達致更完善的目的呢?

政府現時有何機制可用來審視已收取高額學費的私立高等院校對政府資助的使用及其申請的批核標準,並應進行資助後的用途跟進呢?」

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李從正促盡快解決公天問題 三網合一時代到來 (23/12/2011)

【本報訊】議員李從正表示,政府在公天問題及相關政策立法取態不清,加上未來三網合一取向不清,公天未來生存空間、營運模式等政府應有取態,否則將會影響市民未來收看免費電視,如需要付出更高昂費用收看現有免費頻道,促請政府盡早清晰立場和立法。

公天與有線問題擾攘多年,先後發生多次停播事件,李從正認為,政府在公天問題及相關政策立法取態不清,加上未來三網合一(互聯網、電視、電訊),取向不清,又指,三網合一是長遠規劃,技術上不是問題,問題在於三個不同範疇利益分配,成為了推動三網合一的阻礙。國內的經驗,是相關的經營者會相互入股,李從正認為,澳門未必具備此條件,加上政府對於公天未來生存空間、營運模式等政府未有取態,促請政府要盡早為此立法,否則將會影響市民未來收看免費電視,如要付出更高昂費用收看現有免費頻道。

公天問題列侵權不認同

對於有意見建議將公天問題列為侵權,且將之刑事化,李從正不表認同,他認為,若要將之刑事化需要視乎《出版法》、著作權等是否將之刑事化處理,事件中,有線、公天仍存在版權糾紛,政府突然單方考慮將之刑事化處理,可能會否影響法官裁決,現在舉動會較危險,建議將之列入著作權中一併考慮。

另外,明年將會開放固網專營權,但會將固網的網絡管理交予現有資產擁有者即CTM維護,李從正憂慮若CTM成功競投營運牌,又可以收取管理費,將會形成為雙重收費,政府需要向CTM多付一筆錢管理,有關問題要待政府公佈開放合約時,謎底才會揭開。

2011年12月22日 星期四

新聞局訪兩報聽兩法修訂意見 (22/12/2011)

【特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分別與《市民日報》及《星報》的代表,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收集和交流意見。兩家傳媒機構代表均表示,隨?社會不斷發展,認同有檢討兩法的需要,但不能少於對現有新聞自由的保障。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兩場會面中重申政府對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的存廢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應由業界自行決定的原則。他表示,政府樂意聽取業界發表不同意見,會積極透過各種方式收集意見。待草擬法律諮詢文本後,仍會繼續諮詢業界的意見。他強調,修法並無規定必須完成的時間表。

《市民日報》編輯主任林葉安在接待新聞局一行時表示,該報的編輯委員會認為有檢討兩法的需要,但不希望法律在修訂過程中及修訂後有損新聞自由及傳媒專業的運作。他指出,修訂兩法須顧及業界憂慮,並確保新聞自由、報導權、接收資訊權不倒退,同時確保採訪權利得到尊重和保障。

林葉安又表示,該報編委會認為須撤銷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相關章節和條文,以免政府和業界遭社會指摘有法不依。該報亦對《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表達了關注及反對立法規管互聯網。

對於政府在啟動修訂兩法過程中進行民意調查,林葉安指出,收集意見的目的應只在於供社會討論和參考,但不可以民意作為法律條文修訂的理據。

《星報》總編輯歐陽俊威在會面中表示,該報社認同完善法律的必要;若兩法修改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不能減少,反而更應透過法律,增加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需要。

同時,該報認為以目前本澳的傳媒環境,暫不適宜設立出版委員會,以免造成業界內部矛盾。不過,該報認為《新聞工作者通則》可以進一步探討。

歐陽俊威表示,該報認為應對互聯網作出規範。他又提出政府應以不同方式提高業界的專業水平和薪酬待遇。該報與會的前線記者亦積極發表了對兩法修訂的個人意見。

在兩場會面上,兩家傳媒機構代表亦就民意調查以及政府補助媒體制度等議題表達意見。陳致平強調,政府以科學、專業、獨立及擁有學術權威的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是希望更全面了解社會的意見,進一步深入挖掘民意。他表示,調查結果日後公佈後社會各界可以作出評議。但他強調是次民意調查的結果只會供業界參考,而任何民意調查的結果都不會是政府作出決定的唯一依據。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記者遊行批新聞局假諮詢 (21/12/2011)



【本報訊】政府現正開始修改新聞法規的進程,有記者昨日參加遊行,批評新聞局近來的舉動是閉門造車、假諮詢,擔心該局的繼續玩弄鉗制新聞自由的手段,將令良心記者無法承受而離開,最終受損是廣大市民。對於政府修改的版權條例,可能將「惡搞」刑事化,不少市民在遊行中對此感到不滿及憂慮。

昨午,有多名記者參與遊行,突然變成「受訪者」。對於政府硬推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其中一名男記者認為,相關法例沒有修改的迫切性,而且,現時政府又不是由普選出來,立法會的間選及官委議席又過多,很擔心修法的結果是新聞自由受鉗制,採訪權利被收窄。

近日,新聞局拜會多個新聞工作者團體和新聞機構,輿論近乎一面倒支持修法。那名遊行的記者表示,新聞局只是與高層開會,如同閉門造車,與假諮詢無異,記者卻沒有機會參與。他指出,很多老闆除開辦新聞機構外,也有其他業務,難免存在官民之間的利益輸送。

入行兩年記者心火被撲

「記者工作時要中立,也希望新聞局也中立。」他認為,本澳的新聞自我審查相當嚴重,不少報道要避重就輕,很多重要議題被淡化,令公眾不察覺、不關注,以及缺乏危機意識。這名入行兩年多的記者坦言,「起初入行的心火一而再被打壓」,每次面對自我審查時感到無力。

報喜不報憂最終受損是市民

「新聞局再玩弄手段鉗制新聞自由,有心火從事新聞業的記者將會越來越少,就算有記者留下來,都很可能是偏頗一方,不敢發聲。」他提醒,若本澳的良心記者不足,新聞只有報喜不報憂,最後受損的是市民的知情權。另一名參加遊行的男記者慨嘆,本澳願意站出來為公義發聲、捍衛新聞自由的記者實在太少。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現正細則性審議《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委員會主席一句:「惡搞是侵權」引起公眾的不滿。將來,在未經原作者作者許可,自行刪改其作品來針貶社會時弊,可能要付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昨日,有網民上街高喊:「二次創作無罪,惡搞始終有理。」

從事社福工作的呂先生稱:「二次創作要負刑責,實在太過火!」他認為,惡搞以不沉悶的方式表達社會議題,可讓市民容易了解及關注。他擔心,若惡搞刑事化若獲通過,將壓縮表達意見的人數。市民梁先生稱:「世界上很多法律都是保障對政府不滿的人。為何澳門要開倒車?」

網民遊行反惡搞

網民楊先生認為,政府要惡搞創作者負上法律責任是製造白色恐怖,且抹煞藝術工作者和創作人的空間,其中一個原因是很多音樂人往往是演奏他人的作品。「政府現在要推動藝術文化,現在又踩一腳,我覺得沒有必要,所以,我們完全反對別人俗稱的『網絡廿三條』。」

2011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新聞局晤三家葡英傳媒交流意見 (20/12/2011)

【特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分別與《澳門論壇日報》、《澳門每日時報》、澳廣視電視及電台葡文頻道負責人會面,聽取對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三家傳媒機構代表都認為有需要設立由業界組成的出版委員會、制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及設立專業資格認證制度。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在三場會面中,重申政府對兩法修訂的原則:對於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的存廢沒有立場,對於《新聞工作者通則》及新聞工作者專業資格認證制度等相關議題應由業界自行決定,並樂意在業界提出的前提下提供法律及技術層面的支援。

《澳門論壇日報》社長(丁乃時)在接待新聞局一行時表示,《出版法》不需作大幅度修改,出版委員會應由業界組成。

他強調,新聞工作者享有自由的同時亦負有責任,因此有責任制定專業守則,進行自我規範,他樂意推動傳媒就自我規範達成共識。他提到,該社身體力行制定編輯章程,以確保報社運作符合專業規範。雖然新聞工作者對行業相關議題有不同概念和見解,他願意為業界達成共識而努力。

他認為記者是一項專業,因此必須有認證制度,並表示不相信政府會制定違反《基本法》的法律,故此對修法完全不擔心。

《澳門每日時報》社長(古維傑)在會面中強調,該報對修法的立場與澳門葡英傳媒協會一致,他指出,根據多個地區的經驗,設立出版委員會及制定記者職業守則,有利於維護新聞自由,同時可推動新聞從業員的專業資格受社會認同和尊重,有助新聞工作順利進行。他亦強調,出版委員會應完全由業界自行組成,政府只需在法律層面上作出推動,使有關委員會具有法定效力。

澳廣視葡文頻道新聞及節目總監(彭祖匡)在會面中表示,《新聞工作者通則》及出版委員會對傳媒發展很重要,出版委員會應由業界自行組成。至於《視聽廣播法》中規定的廣播委員會,他認為可考慮併入出版委員會,或將兩者合併成一個「社會傳播委員會」,因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的功能類同。他又表示,樂意與同業代表就有關本澳傳媒業發展的各個議題進行討論和交流。

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事緩則圓 (19/12/2011)

有人問《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運行廿年,部分條文被認為未能與時俱進,且還未依法成立「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現在提出修法何有不妥?

部分新聞同行近來已表達他們所憂慮的理由,如質疑當局藉修法收緊新聞及言論自由等,筆者不再贅言,只是想補充一點,就是認為現階段無需修法的一個重要理由,係特區政府還不是一個民選的政府,凡訂或修有關於人權、言論自由的法例,人們都會懷疑她的立法動機,亦憂慮她日後如何執法,反之若係民選的政府,那情況便又不同。

因為若是民選的政府,權力是來自人民,人民便不怕政府立法對付自己,世界上只有過分討好人民的民選政府,而沒有專門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民選政府,其理易明,即如近日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有意把「惡搞」列為刑事罪行,試看全世界自由民主的地方鮮有如此法例,只有港澳特區才有此扼殺創意(「二次創作」也是「創作」),戕害創作自由及限制意見表達空間之事發生。

從《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忽然提出按照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一樣,未經著作人同意而「惡搞」其作品(不管有沒有不正當利益和商業目的),即屬刑事罪行的經驗來看,就算修訂《出版》及《視聽廣播》兩法在業界有共識下進行,誰可保證在立法審議期間不會被人塞進「私貨」?

說到底,都是官民互信不足的結果,非人民選出、沒有人民充分授權是特區政府的「原罪」,況且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從沒以積極行動取信於民,挽救先天不足,反而處處設防,軟硬兼施,防民之口,先有「官告民」法律妄欲訂立,現又有「惡搞」列刑罪的立法,在在昭示特區政府「防民」之心,在此氛圍下拋出修訂兩新聞法的議題,縱使政府真沒有限制新聞自由之心,也是愚不可及者,現時最佳處理方法是臨崖勒馬,叫停修法,或由政府主動出擊撤銷成立出版、廣播兩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免挑動新聞工作者的神經。

事緩則圓 ,待特區政制邁向更民主,出現一個「人民授權」的政府時,再去修法立法也未遲。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華僑報認同修法 (19/12/2011)

【特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下午拜訪《華僑報》,聽取該報對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與《華僑報》社長鄭秀明、總編輯梁智生、副總經理柳蘊雯、副總編輯馮建中、採訪主任余德漢、常務副採訪主任劉寶華及多名編採部人員,就兩法修訂進行坦率及開放的意見交流。

該報總編輯梁智生表示,目前業界大部分意見認為需要修法,該報亦認同。儘管業界對出版委員會的存廢有不同意見,但此問題不宜再拖,應透過修法解決,如何解決則視乎業界意見。

他認為,出版委員會的理念是好的,但實際執行有困難,成立與否的利弊需要業界深入討論及思考。假若需要成立的話,應是由業界自行管理,政府不應有代表加入出版委員會。

梁智生:規管新媒體有比冇好

對於應否透過法律手段規管新媒體,梁智生認為,在成文法下,網絡媒體的運作有規則比無規則好,但制定具體條文很困難,可能會框限新媒體的發展,但若不制定也會造成對傳統媒體的不公平競爭。

他認為,總體來說《出版法》條文沒有太大問題,但《視聽廣播法》中不少條文落後於社會發展,應予修改。

與會的編採人員亦反映對出版委員會的不同意見。有意見指,傳媒有監察政府的功能,但傳媒亦應思考如何讓社會大眾監察傳媒,並認為如若成立出版委員會,公眾應有代表參與其中。也有意見認為,若由官方牽頭成立將會引起反彈,若單由民間成立則公信力成疑,加上過去一段長時間傳媒運作良好,除非社會上對傳媒的工作有議論,否則不需要成立出版委員會,建議可刪除現行《出版法》中規定該委員會成立期限的條文。

陳致平感謝該報提出的意見,表示會認真分析和研究。他說,目前僅為修法的初步階段,新聞局會繼續約見各業界組織及傳媒機構,稍後還會創設條件讓業界進行自由討論。到形成諮詢文本後,政府仍會繼續廣泛諮詢業界及聽取意見,諮詢文本經修訂後仍可再作諮詢,使政府最終遞交上立法會的法案能充分反映業界及社會意見,讓立法會有條件進行討論。

他強調,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涉及每名市民的基本權利,政府會確保有充分時間及機會讓業界及社會討論,以持續完善兩法,進一步保障本澳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

葡英傳媒協會有會面補充說明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負責人知會新聞局,指在本月16日與本局會面時,提到在早前舉行的第一屆澳門新聞記者會議上,與會者就本澳媒體發展作出深入討論,並通過了一份有關本澳媒體發展建議的決議書,當中之「與會者」是指澳門葡英傳媒協會之會員,以及出席第一屆澳門新聞記者會議之本澳葡英傳媒工作者。

2011年12月17日 星期六

葡英傳媒協會擬自組出版委員會 (17/12/2011)

【本報訊】澳門葡英傳媒協會認為,現無須大幅修改《出版法》,但有迫切需要設立非政府的出版委員會及對記者作規範,該會未來將盡「最大努力」去推行。局長認相關意見與政府一致,「樂於作出支援」。

新聞稿表示,協會認為,《出版法》無需作大幅度修改,但有迫切需要設立出版委員會及對記者職業作出規範。該會將主動籌設一個委員會,邀各新聞工作者組織兩三名代表參加,委會將提出設出版委員會、訂《新聞工作者通則》及建立記者專業資格認證制度。

協會主席雅士度表示,協會會盡最大努力設立該委員會,爭取建立全澳新聞工作者的最大共識。若文化因素或其他原因不成功,該會將自行設立有關委員會,再爭取其他新聞工作者組織支持提出的建議。

如上述皆失敗,該協會將以「承擔新聞工作者專業的道德承諾」,自行促成葡英傳媒認可的出版委員會、訂定《新聞工作者通則》及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以及建立記者專業資格認證制度。

他們反對任何政府代表入出版委員會,但可加民間成員,而該委會應由業界設立及管理,並要得政府認可免成「無牙老虎」。通則亦應由業界討論後,交政府由立會通過以獲法律效力。

雅士度表示,有意見懷疑政府在修法過程中別有目的,但該會從沒懷疑政府的動機。他們認為修法過程正面,也感謝政府啟動修法程序,令各方可討論傳媒行業的相關事宜,而往後的工作應由業界負責推動。

協會指《視聽廣播法》需更多時間深入研究,未有特別意見。雅士度又稱,業界對互聯網等新媒體認知未足,暫仍非成熟時機去提任何意見,但當局作任何決定前應研究參考網絡媒體較普遍的國家做法。

局長高度評價對方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會上回應時表示,「該會的意見很寶貴和具體,具有可行性及建設性,對日後的工作是重要參考」,「協會提到的出版委員會、《新聞工作者通則》及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的意見,與政府多次重申應由業界討論及考慮的原則是一致,政府樂意在法律及技術層面作出支援。」他亦重申,實施逾廿年的兩法有需要檢討其適時性,政府對兩委員會存廢沒既定立場。

會面還有協會副主席João Pinto及Gilberto Lopes,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與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參與。

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惡搞」屬刑事罪行? 譚司:嚴謹態度處理修法 (16/12/2011)

【本報訊】「惡搞」是刑事罪行?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昨日表明政府的原則:以民事法進行第一線保護知識產權,若出現較嚴重情況,才以刑事方式處理。至於,法案的最初文本第二百一十四條所懲罰的刑事罪行,與「惡搞」相當近似,譚伯源表示會留意,將以嚴謹的態度去處理修法。

日前,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惡搞」是侵權後,引來眾多批評。有活躍於互聯網、熱愛歌詞創作的愛好者隨即發出公開信回應,也有網上媒體發起「捍衛網絡自由,言論自由,保障本地創作人,保障本地樂隊以及歌手」的遊行。

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見圖)昨日出席一項活動後接受訪問,他表示,現行法律制度對於保護知識產權,是以民事法進行第一線的保護,當出現較嚴重的情況時,才會循刑事方式處理。《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現正在立法會進行細則性的討論,特區政府取向清晰,認為當牽涉一些商業性謀利行為,或對產權擁有者造成傷害或損害時,才會考慮循刑事方式處理。

「我們不會將一個刑法處理的範圍寬鬆到,令部份人士有的感覺動輒得咎,或有很多陷阱,令大家容易墮落陷阱的情況,我們一定會避免這些情況發生。」譚伯源指出,特區政府關注網上訊息傳播的方式,充分理解部分人擔心在刑法方面的處理會太寬鬆。他強調,政府會採取非常嚴謹的態度,在合理範圍內處理涉及刑法的問題。

《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最初文本的第二百一十四 A 條指出,刪除或更改任何用於管理權利的電子信息,可處最高二百日徒刑;B 條則規定,刪除或更改信息後的使用也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按字面了解,這條文所指的罪行與「惡搞」相當接近,然而,就算不涉商業謀利或對產權擁有者造成傷害或損害,均屬刑事罪行。

被問及政府有否留意到這條文,譚伯源稱:「我們都會留意的。原則性就是我剛才所說的。因為,現時整個法案都在討論中,我們已關注到澳門市民在這方面的關注,我們會在這方面會深入、詳細考慮,我們會採取比較嚴謹的態度去處理。」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新聞局訪澳門日報 就兩修法交流意見 (15/12/2011)

【特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拜訪《澳門日報》(見圖),聽取該報對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事宜的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與《澳門日報》總編輯陸波,總經理溫能漢,常務副總編輯黎勝培,副總編輯蔡彩蓮及廖子馨,以及多名編採部人員就兩法修訂坦誠交流。

會上,該報的編採人員積極發表意見,並歸納為兩方面:一是認同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提出的三點共識,有必要檢討兩法內容,但原則是必須維持原有的新聞自由尺度不變;二是在技術層面上如何修訂兩法則須從長計議。

其中,與會者提到,新聞自由與社會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兩法頒佈已逾20年,有部分條文未能與時俱進,新聞自由對社會發展非常重要,如何在保障新聞自由和防止濫用新聞自由之間取得平衡,值得深入探討。

亦有與會者提出,修法時可直接撤銷成立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以及考慮將傳媒補助制度納入在法律中。

陳致平感謝該報編採人員提出的意見,表示新聞局會認真分析和研究;同時會繼續創設條件,讓業界踴躍發表意見和進行討論,以利兩法的持續完善,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新聞局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一同出席會面。

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鄭志強:「惡搞」侵權 (14/12/2011)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簡稱著作權法案),主席鄭志強認為,在那法案中,改圖「惡搞」是侵權,在《打擊電腦犯罪法》都是犯罪。另外,在未得原創者的同意,而公開其作品後,在甚麼情況下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政府的原本取向是從寬處理,但是,立法會法律顧問則提出從嚴的建議,現有待政府高層作出政治決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會議結束後,有記者提出:網民未經原創者許可,修改其作品 (如:圖片) 來「惡搞」,著作權法案有否觸及這類行為呢?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在這裡 (著作權法案) 是侵權,在電腦犯罪法 (打擊電腦犯罪法) 內都是犯罪。」

另外,按較新的著作權法案文本規定,若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而將其作品在網絡上展示,也屬侵權行為。政府原本提出,侵權行為需要在三個條件 (未獲許可公開展示、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了商業目的) 同時出現,才處以最高二年徒刑或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但是,立法會的法律顧問認為,只要未獲許可公開展示,便屬刑事罪行,若該侵權行為是為了商業目的,則要再加重三分之一的刑罰。鄭志強指出,政府提出的是從寬處理,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是從嚴。究竟是從寬或從嚴,應交給政府高層作出政治決定。

香港特區政府今年也推出《 二O一一年版權 (修訂) 條例》草案,現正由立法會審議,將來,發佈「惡搞圖」、「惡搞歌」的網民可能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該草案被稱為「網絡廿三條」,有批評指政府利用惡法控制、收緊市民的表達自由,港府日前已表明,暫不考慮增設條文豁免涉及網民「惡搞」的行為。

修訂兩法交流意見 新聞局記協有共識 (14/12/2011)

【特訊】新聞局負責人昨日開始拜會各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與新聞業界就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交流意見。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一行下午拜會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他在交流時重申,兩法頒佈至今逾二十年,有需要檢討其適時性,特別是當中未有全面落實的條文內容,包括法律中有明文規定設立的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傳媒界對此一直存有不同意見,未達共識;新聞局期望透過民調和諮詢業界意見,搭建平台推動各方探討,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狀況。

他表示,商議式民意調查僅為整個兩法修訂程序的其中一環,只是政府收集意見的途徑之一,希望業界繼續積極和充分討論,新聞局有責任推動並樂意聆聽業界對修法提出的各種意見及建議。

他進一步強調,政府對兩個委員會的存廢沒有既定立場,只存在由業界自行決定的原則,對於委員會的存廢,以及若果決定設立後的組成和操作,均由業界經過充分討論後自行決定,政府樂意給予技術支援。

記協亦就是次的交流內容,基本形成三點共識:1)兩法實施已久,隨著社會快速發展,當中部分法律條文確實已脫離社會實際情況,記協認為有檢討的必要,但原則是必須維持原有的新聞自由尺度不變;2)記協尊重政府對是否修訂兩法沒有既定立場的態度,換言之,政府是給予最大空間讓傳媒業界自行檢討兩法,政府建立平台,讓大眾繼續討論兩法事宜;3)如若將來有需要設立有關新聞評議的組織,建議由民間自行組織,可參考現時澳門傳媒工作者的醫療保險計劃,由政府建立法律平台,業界自行操辦。

陳致平感謝記協提出的寶貴意見,新聞局定會認真考慮及研究;他亦藉此鼓勵業界繼續在隨後的拜會活動中,或以不同渠道踴躍發表意見和作出討論,有利於兩法的持續完善,進一步保障本澳的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記協理事長陸波、監事長鄭秀明,以及多名理、監事會成員出席了交流;新聞局負責人還包括副局長何慧卿和新聞廳廳長黃樂宜等。

2011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傳媒自我審查 言論集會自由受侵害 學社發表澳門人權報告 (13/12/2012)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昨日發表首份由非政府組織獨立編撰的澳門人權報告,內容涉及三個方面:「公共廣播自我審查」、「公權力對言論與集會自由的侵害」、「公權力對居民生命、財產之保障的不作為」。他們將繼續每年編撰報告,並交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新澳門學社昨日發表二O一O至二O一一年的澳門人權報告,這是首份由本澳非政府組織獨立編撰的人權報告,將會傳送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按公約的規定於今年五月提交初次報告。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鄭明軒認為,民間的人權報告可發揮「平衡」政府報告的作用。

新澳門學社的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表示,澳門回歸後,與祖國需有一定程序的融合,也要持續與世界接軌。學社不是因為本澳的人權保障很差劣,才迫於編撰報告,而是希望特區加強與世界接軌。他形容,編撰首份人權報告是學習的一步,學社的年輕領導層有精力和活力與世界各方面交談、接軌,他們將觀察到的人權情況,在獲得個案主確認後,才列進報告之內。

今次的民間人權報告以「傳媒自我審查」開首,揭露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具批判性記者」的手法,包括:操縱採訪安排 (刻意不安排那類記者採訪官員出席的場合)、內化自我審查 (大幅度修改那類記者所撰寫的稿件)、濫用紀律程序 (因小錯誤而向那類記者提起紀律程序)、升遷機會不平等,更有記者收到恐嚇信,警告其不要再揭露公司的內部情況。

報告又指出,當有政府的敏感議題「無法避免地」出現時,該公司的新聞總監如同「政府發言人」,迅速主動向下屬強加「官方觀點」,又要求記者在特定事件上,無需自行撰寫新聞,直接使用政府所準備的版本。此外,政府部門的公關人員會直接致電,投訴對個別報道的「不滿」,新聞總監便快速地要求修改相關報道,導至兩個時段的同一新聞出現不同的版本。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表示,他們曾到香港出席歐盟舉辦的人權研討會,其他出席同一活動的傳媒組織指出,新聞機構的自我審查大多是難以界定的,但是,當聽到澳廣視的情況後,卻很肯定指出,上列的舉措很明顯是自我審查。他表示,若私營新聞機構的編採人員認為自己受到打壓或被迫自我審查,也可與新澳門學社聯絡。

對於政府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程序,新澳門學社將密切關注,並把情況撰寫在下一份報告中。另外,今年的人權報告列舉多個案例,指出警方「隨意濫用扣押條文」、「隨意設防,無理阻止記者、學者或鄰近地區議員等入境」,以及「警權肆無忌憚無限膨脹,以暴力妨礙記者拍攝採訪」。報告也關注去年底青洲坊拆遷的情況,指出,居民的居住權利和私人財產遭到嚴重的侵犯。

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傳媒自我審查 言論集會自由受侵害 學社發表澳門人權報告 (13/12/2011)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昨日發表首份由非政府組織獨立編撰的澳門人權報告,內容涉及三個方面:「公共廣播自我審查」、「公權力對言論與集會自由的侵害」、「公權力對居民生命、財產之保障的不作為」。他們將繼續每年編撰報告,並交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

新澳門學社昨日發表二O一O至二O一一年的澳門人權報告,這是首份由本澳非政府組織獨立編撰的人權報告,將會傳送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按公約的規定於今年五月提交初次報告。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鄭明軒認為,民間的人權報告可發揮「平衡」政府報告的作用。

新澳門學社的直選立法會議員吳國昌表示,澳門回歸後,與祖國需有一定程序的融合,也要持續與世界接軌。學社不是因為本澳的人權保障很差劣,才迫於編撰報告,而是希望特區加強與世界接軌。他形容,編撰首份人權報告是學習的一步,學社的年輕領導層有精力和活力與世界各方面交談、接軌,他們將觀察到的人權情況,在獲得個案主確認後,才列進報告之內。

今次的民間人權報告以「傳媒自我審查」開首,揭露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具批判性記者」的手法,包括:操縱採訪安排 (刻意不安排那類記者採訪官員出席的場合)、內化自我審查 (大幅度修改那類記者所撰寫的稿件)、濫用紀律程序 (因小錯誤而向那類記者提起紀律程序)、升遷機會不平等,更有記者收到恐嚇信,警告其不要再揭露公司的內部情況。

報告又指出,當有政府的敏感議題「無法避免地」出現時,該公司的新聞總監如同「政府發言人」,迅速主動向下屬強加「官方觀點」,又要求記者在特定事件上,無需自行撰寫新聞,直接使用政府所準備的版本。此外,政府部門的公關人員會直接致電,投訴對個別報道的「不滿」,新聞總監便快速地要求修改相關報道,導至兩個時段的同一新聞出現不同的版本。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表示,他們曾到香港出席歐盟舉辦的人權研討會,其他出席同一活動的傳媒組織指出,新聞機構的自我審查大多是難以界定的,但是,當聽到澳廣視的情況後,卻很肯定指出,上列的舉措很明顯是自我審查。他表示,若私營新聞機構的編採人員認為自己受到打壓或被迫自我審查,也可與新澳門學社聯絡。

對於政府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程序,新澳門學社將密切關注,並把情況撰寫在下一份報告中。另外,今年的人權報告列舉多個案例,指出警方「隨意濫用扣押條文」、「隨意設防,無理阻止記者、學者或鄰近地區議員等入境」,以及「警權肆無忌憚無限膨脹,以暴力妨礙記者拍攝採訪」。報告也關注去年底青洲坊拆遷的情況,指出,居民的居住權利和私人財產遭到嚴重的侵犯。

2011年12月10日 星期六

具引導性民調被批難接受 陳致平仍稱創造討論機會 (10/12/2011)

【本報訊】修訂《出版法》、《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被批評不乎合客觀、獨立的科研精神,更有一批記者發起抵制。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卻認為,從未有如此激烈的討論,覺得「幾好」。雖然,是次民調價值三百五十多萬元,他認為,那只是其中一個用來參考的資料而已,始終仍要由業界決定其專業運作的事宜。若業界沒有共識時,政府會否擱置修法?陳致平沒有正面清晰回應。
在一批前線記者發起抵制下,修訂《出版法》、《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在上週日舉行。他們抵制的原因之一是民調問卷的題目極具引導性,不符合客觀、獨立的科研精神,並將新聞工作者形容如同壞事做盡的無恥之徒。至於,那份為民調參加者提供修法正反意見的「平衡簡介資料」,更被負責審閱的直選立法會議員和民調觀察員批評其具導向性。

民調被批極具導向性
昨日,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仍然堅稱:「今次討論得幾好,大家有贊成有反對,這很正常的,社會充份討論。我們開頭先,很抱歉,這個開頭大家不是很接受,但是,我覺得沒所謂。如果,我們不做這,我想很難有這麼廣泛的討論。」他又說:「我們政府從來沒有說過:我做完這次民調後,我就根據民調結果或這一個民調結果,就去做甚麼或不做甚麼。」
不過,新聞局早在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發出的新聞稿有以下的陳述:「是次修法主要分四個階段進行:首先,第一階段會展開方向性的研究工作,透過與本澳的學術和研究機構合作,針對各地和鄰近地區的新聞、傳播法例、不同地區的經驗、國際趨勢等元素作比對,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客觀、科學化的民意調查,收集意見。第二階段政府會因應首階段的方向研究結果草擬法律文本……」

局長:雖不被接受但討論得幾好

新聞局已經表示,將會與各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會晤,局方會否組織公開的論壇呢?陳致平稱:「我們非常樂意,如果你們認為有需要。但是,到時你不要說我導向你。大家需要明白,我如果現時組織一個論壇,過去二十年其實都做了,我組織一個座談會,如果大家沒有實質的資料,對背景有了解,不是在一個了解整個歷史背景的情況下討論,這個討論未必一定有效。」
雖然,陳致平認為,要在了解整體歷史背景下討論,但是,負責審閱民調「平衡簡介資料」的委員會成員、直選議員陳偉智日前已經指出,那份資料只用了三行文字來說明,過去二十年來,中文傳媒一致反對設立出版委員和廣播委員會的原因、背景、過程,也有市民參加民調後表示,從未聽過業界人士為何反對設立那些委員會。

民調資料僅得三行字
政府就是次商議式民調付出三百五十多萬元公帑,陳致平指出,民調只是「其中一個用來參考的資料」。他說:「民調始終是社會科學,不是自然科學的東西,是給大家參考。我今天訪問一千個人,有一些意見,明天訪問同一千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不同的時候有不同的意見,很正常的,但這個作為我們的參考,到最後你(業界)決定怎樣做。」
若業界沒有修法的共識,政府會否擱置呢?陳致平始終沒有清晰回答這個問題。他比喻,屋內有兩人無法作出決定時,不如聽聽第三方,即公眾的意見,「公眾的意見,我們都不是說你一定要聽他們的,最後,仍是屋內要解決的。」不過,他又表示,媒體是公器,新聞工作者是運用公器提供內容的一方,而更重要的另一方是使用公器的公眾,也要好好平衡他們的意見。

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天眼法案 天眼法案可刪部分條文 (08/12/2011)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列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時表示,無意擴大「天眼法案」的適用範圍,又同意刪除部分引起公眾疑慮的條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會上委員質疑,法案列明容許安裝天眼的範圍超出了立法原意,即超出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的目的。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表示,政府無意擴大法案的適用範圍,並明確表示願意刪除部分會引起公眾疑慮的條文,政府及立法會代表將進一步明確法案中的「公共地方」定義,相信明確後有利於法律執行,避免出現灰色地帶及引起爭議。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在公共地方安裝天眼監視的立法原意取得共識,只有具警察當局身分的保安部隊部門可使用天眼監視,目的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他引述政府代表的意見指,會進一步明確公共地方定義,以防執法時產生灰色地帶。

勿再錯下去 學社遞信促新聞局糾正 (08/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動用三百五十萬公帑託易研方案進行的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民意諮詢問題多多,為此新澳門學社向新聞局局長遞信,促當局能及早糾正錯誤,勿再以預設立場的諮詢忽悠民意和業界。

假諮詢 扮民主

新澳門學社一行四人,昨日往新聞局,遞交寫有「虛以委蛇,粉飾大平,新聞局長收」、「新聞局、易燃謊案扮民主(Democracy pretended)」信件,由職員接收。

理事長周庭希稱,今次遞信是針前當局託調查機構做的商議式民調,由於有成員參與其中,故發現內裡問題多多,如把市民安排討論未完全了解的專業議題,平衡資料沒將有關歷史背景資料交代清楚,又極具有引導性,包括詳寫監管的支持意見,反對的則甚短等。

周認為,今趟是給人感覺是做了白老鼠,政府花了三百五十萬,又請多位專家過來參與,但連平衡資料也出現許多邏輯、錯誤、瑕疵等技術問題,實在是不可以接受,而且,過程中又限制傳媒採詐,似黑箱作業,當中種種問題,與講求科學、公開和透明的民意調查宗旨完全背道而馳。

口不對心 遮掩意圖

雖然不管是特首崔世安,還是新聞局局長陳致平,都重申修兩法沒預設立場,不過,理事吳國昌指出,新聞局委託私人機構做民調,表明上聲稱沒有預設立場,而實際上給民調公司的指令已是有預設立場,只是把有關意圖遮遮掩掩,「新聞局他表面上話:我無預設立場。實際上一擺出來,嘩!原來個立場好清楚,聚焦好明確,係口講一套,心講一套!」

吳國昌認為,許多時候,官方會透過好多不同的諮詢方式,去擺布民意、隨意發揮、演繹,他舉例如學社小潭山公投所得的千多份意見被合而為一就是一實例。所以,商議式民調沒有什麼錯,錯是在官方的本心和聚焦的立場,讓這種先進的民調「被出賣、被扭曲」。

是良心公司 應坦承交代

對於有關調研公司,吳國昌說,該公司故然有許多方面有問題,但根本原因,是官方設有局限,指示其這樣做所致,希望新聞局能先糾正,「如果出錢那個,自己不糾正個方向的話。那受你錢的人,如果有專業良心的,唯有將一切遇到的問題,將之攤開來;如果專業良心不足,就只能草草了事。」

吳國昌等促請,新聞局能真正開放立場,將修法重點放在積極面上,朝促進傳媒專業自由發展、加強傳媒的社會監察力、保障新聞自由、清除採訪自由的障礙等方面去考慮,並不要再聚焦在一些現時既不迫切,且可能有反效果的具制裁性質的機制。

兩委員會存廢 政府無既定立場 (08/12/2011)

【特訊】就有團體向新聞局表達對《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調的意見,新聞局回應如下:

《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頒佈至今逾20年,對於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廣播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中葡文傳媒界一直存有不同意見,政府有責任推動各方討論,探討兩個委員會的存廢問題,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狀況。

去函約晤傳媒組織機構聽意見

政府已多次重申,對兩個委員會的存廢問題沒有既定立場,希望涉及業界專業規範的問題由業界自行決定。為了進一步諮詢傳媒業界,新聞局已去函約晤各傳媒組織和傳媒機構,希望業界能充分表達對修法的意見。

續撐商議式民調

商議式民意調查是國際註冊的民意調查方式,由美國史丹福大學教授James Fishkin於1988年創立,其程序及科學分析方法具有嚴謹的學術規範,在全球19個國家地區成功實踐超過70多場,涉及的議題廣泛,累積了豐富的經驗。新聞局尊重研究團隊的學術自由、其專業及在學術規範內的科學方法。研究團隊在完成商議式民調後,將依慣例公開全部問卷、平衡簡介資料及數據分析結果,供公眾檢驗。

《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意調查研究團隊由易研方案、美國史丹福大學、葡國里斯本大學學院及香港浸會大學的專家學者組成,包括James Fishkin教授。研究團隊嚴格按照商議式民意調查的專業方式和既定程序,貫徹科學、公開和透明的原則,開展和推進兩法民調各個環節的工作,讓媒體和大眾知悉和參與民調整個過程。

《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意調查已於12月4日舉行,公眾組及專業組對兩法相關議題積極表達意見,開展討論和交流,類似的諮詢活動是首次在本澳舉行,是一次寶貴的經驗,更是澳門公民參與的一個重要印記。新聞局十分感謝當日經隨機抽樣方式參與的市民,以及出席討論的新聞工作者。

2011年12月7日 星期三

修法不會停 特首:再諮詢傳媒團體 (07/12/2011)

【本報訊】繼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負責人新聞局局長早前「澄清」後,始作俑者行政長官崔世安(見圖)昨亦開腔,「閃電」回應事件,重申政府沒既定的如何修法立場,會再行諮詢各新聞團體,繼續修法步伐。

研增刪部分條文

雖然早前文獻研究已有對兩項法律修訂方向,但崔世安昨與新聞局局長口徑一致地表示,政府沒訂定立場如何修法,「應該修、不應該修,或者執行了一個法律很久,哪些地方應該要去研究,刪除的增加的,我諗已經好明確,會每一個新聞團體去諮詢意見。」唯政府其後發出的新聞稿中,則不見了「應不應該修」一說,只餘「探討是否需要刪除或增加部分條文」。

崔世安又指,陳局長今回會到每一個新聞界團體再聽意見,「我諗最好就係諮詢這個過程中,大家充份表達意見」,並強調政府會繼續尊重新聞自由,「由我上任到現在,我都好希望能夠支持好本澳新聞業界的工作、保障,以及繼續培訓。」至於日前「業界自決」的說法,則未有在長官之口說出來。

一分鐘回應完閃

崔世安是在出席仁慈堂博物館活動後,向守候在門口的記者,花了一分鐘回答有關傳媒對修兩法很有意見的問題。原本,隨行的新聞局新聞主任在此前已向記者明言,特首不會就該事件作任何回應。

然而,相比特區副發言人、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日前就事件用了近一小時回應記者所有的提問的情況,特首今回可謂貫徹其「快槍手」本色,只消一分鐘就說完自話,就頭也不回地迅速離開,讓在場傳媒提第二個問題的機會也沒有。

控煙前線誓師大會 (07/12/2011)


【本報訊】《新控煙法》不足一個月就生效,衛生局為進一步激勵員工的執法使命感,李展潤局長、陳惟蒨副局長、鄭成業副局長、何鈺珊副局長、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湯家耀主任以及控煙辦公室代表李兆田醫生和柯慶建醫生,與控煙辦的員工和參與輔助控煙工作的文職人員,於昨日舉行了「控煙前線人員激勵和誓師大會」(見圖)。

李展潤局長致詞時表示,回歸12年以來,衛生局成功應對了許多次嚴峻的挑戰,從2001年的登革熱,2003年的沙士(即SARS),2004年的禽流感,到2009年的豬流感大流行,還有三聚氰胺事件、九澳飛灰事件、日核事件等。面對這些性質完全不同的重大威脅,衛生局都能夠取得亮麗成績,把這些事件對居民健康和社會經濟影響減至最低。

李展潤局長強調,衛生局擁有一支為保衛民康而努力不懈、勇於承擔、遇強愈強的人員隊伍,並以2003年沙士(即SARS)之後當年激勵大會上掛起四幅寫上‘團結、專業、無私、奮發’的巨形標語,勉勵現在控煙辦的員工和參與輔助控煙工作的文職人員,認為只要領導、主管、前線人員同心一致、並肩作戰,無論什麼問題和挑戰都能夠戰勝。

李展潤局長指出,成功執行《新控煙法》,有兩個關鍵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和深入的宣傳動員,使絕大多數民眾和業界能夠知法守法;二是強有力和有效率的檢控行動,使少數違法人士明白違法行為將受徵處。為此,在新控煙法頒布後已隨即開展各項備戰工作。除配套法規、人員培訓和物資準備外,在社區動員和跨部門合作方面取得很大支持,例如60多個民間團體逾2000名義工參與了10月29日的控煙大聯盟啟動禮,在啟動禮之後,逾800名民間團體義工參與了持續和深入的社區宣傳,同時,在所有可能的宣傳渠道的全方位宣傳現正有序地陸續展開,力求使全澳居民和遊客都能感受到2012澳門無煙新景象的氛圍。

控煙辦公室代表李兆田醫生就表示,雖然距離《新控煙法》生效不足一個月,但有信心做好控煙執法工作。最後,在李展潤局長等衛生局領導帶領下,控煙辦員工和參與輔助控煙工作的文職人員,一同莊嚴地讀出「同心協力,依法辦事,嚴格執法,不偏不依」的誓詞。

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關翠杏批房屋無策 (06/12/2011)

【本報訊】議員關翠杏批評政府從無政策讓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任由私人房地產市場變成除博彩業外最發達的行業,令「圈地可以成金」。同時,租金高昂窒礙經濟發展,扼殺中小企生存空間。關翠杏還批評原定第四季諮詢的城市規劃法又一拖再拖。在沒有城規法下,小潭山項目封堵步行徑景觀,令人心痛;氹仔中央公園亦將成為盒子,成為周邊幾幢樓專門使用的私人公園。她並要求政府交代分析閒置土地的進展。

議員關翠杏昨日在立法會辯論明年運輸工務範疇施政方針時表示,澳門的居民最關心的是,政府的房屋政策能夠讓大家安居。所以她希望政府在明年年底,真的可以落實到萬九公屋的興建。她重申,政府興建萬九公屋只是回應了原來的需求,還了以前排隊輪候的人的「債」,政府必須在明年收集市民對於公共房屋新的需求數據,才可以研制隨後的公共房屋政策,否則根本無法回應到居民的需求。

她指出,公共房屋政策不是澳門房屋政策的全部,政府更加重要的是考慮如何管理好私人房地產的市場,如何才能夠真正維持健康發展。

她表示,澳門這麼多年來,除了博彩業,就是私人房地產市場變成一個最發達的行業,現在所有的地產行業經營者、發展商根本就是圈地可以成金。政府從來未有一個政策,使房地產市場可以健康發展。更大的問題是,現在的商舖成本、租金日日不斷上漲。她指出,其他地方是高地價、然後有高樓價,而澳門是低地價而高樓價。這將來會成為澳門經濟發展的窒礙,更加是中小企業經營者最終被扼殺的主要原因。她提醒政府,私人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不是只搞一個地產中介的法律或者現在政府所推出的措施可以解決的。她認為政府要考慮清楚,否則將來後悔莫及。

關翠杏還談到城市規劃。她說,城市規劃法原定於今年第四季會公開諮詢,但現在運輸工務施政方針又說明年第一季才諮詢,即又押後了。她質疑為什麼一個這麼重要的法律,一拖再拖。因為這個法律就要規範整個城市佈局。她拿出照片說,較早前,小潭山的一個土地更改用途項目的申請,社會上有很大的爭議,她自己亦親自去過小潭山三次。如果小潭山這個項目如期進行,封堵了步行徑,所有景色都會看不見,沒有公共空間。對此她感到很心痛。所以她認為城市規劃法的訂定很重要。

她又拿出一張照片說,政府花很多錢興建氹仔中央公園,但是最新批了一個項目,建一排高樓,另一邊還有八幢高樓,以致中央公園變成一個盒子那樣,成為周邊幾幢樓專門使用的私人公園。她質疑為什麼會批准這個項目,有沒有考慮到公眾利益,政府是如何把關的,如此重要的法律為何一拖再拖?

關翠杏還指出,整個城市規劃方面如此,土地管理同樣一樣。她認為,特區政府最大的不足,就是土地的管理。她促請政府今年年底應該向社會交代四十八幅閒置土地的審核結果。

區錦新批運輸工務不陽光

另外,議員區錦新也提醒列席立法會施政辯論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距離萬九公屋完成日期尚餘三百九十二天,希望萬九公屋計劃可保質保量按期建成。他又促請政府爭取明年上半年開始接受新一輪經屋申請及實現社屋申請恆常化。另外,區錦新還質疑星麗門及小潭山等多幅土地涉及利益輸送,要求盡快重訂土地法,堵塞漏洞。他又指,澳大橫琴校區、輕軌及北安客運碼頭大幅提高預算,是「洗腳唔抹」,並預期北安碼頭將成「大白象」。他批評運輸工務政策「不科學、不陽光」。

局長可以做好些 (06/12/2011)

許多人在表達對新聞自由的擁護時,喜援引美國前總統傑弗遜的名言:「如果讓我選擇有政府而無報紙,或是有報紙而無政府,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但很多人並不知道,傑弗遜在一七八七年說這句話時,還沒當上總統;饒有趣味的是,當他成為總統後,卻曾在信中對友人寫下「我今後絕不會再訂任何一份報紙!」的晦氣話。從傑弗遜擔任總統前、後對報業態度的轉變,我們可領略出政府與媒體間微妙的關係。亦可證明屁股(位置)決定腦袋此話一點不虛!

  我們的新聞局長出自傳媒界,當必清楚傳媒運作,亦知道新聞自由的重要,但在今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動作中,卻忽視了新聞工作者對此的憂慮,在未經與業界充分討論便匆匆進行所謂「商議式民意調查」,結果落得「專業組」冷待,調研機構也承認得出「沒代表性結果」及「市民組」不知為知,不知所云的尷尬場面,完全印證香港調研專家所言:「不是每個議題都可以作「商議式民調」。

新聞局長拜官後,不以自己才智學養促進保障新聞自由,推動特區向更開放、更文明社會發展,反之卻只向「管」字下功夫;貴為政府副發言人,亦未盡好及時發言(或協調有關部門官員發言)之責,有壞「陽光政府」名聲,令人遺憾。筆者認同稱為「捍衛新聞自由」的前線記者交與局長信的內容,其中如:「當你不斷口口聲聲說,修法「並無既定立場」,但我們看到的,卻是惡法民調中充滿預設立場及誤導性的提問,故意矮化、中傷新聞從業員的人格和道德操守,以及背後昭然若揭的企圖和野心。」

又如:「我們很想相信,這次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目標如局長本人所言,是要「加強保障澳門的新聞自由」。然而,新聞局何曾保障新聞自由和記者的採訪權呢?你可能忘記了,零七年五‧一遊行開槍事件後數天,新聞局明知故犯,派員到澳門電視台插手新聞片段和特輯的編寫工作,你可知那是極其嚴重的新聞審查和監控行為?」

還有:「我們看到的,是政府近年炮製大量新聞「鱔稿」,以單向發布的方式弱化傳媒功能;不少有高官出席的會議或官方活動,已不再安排記者到現場採訪。我們深切憂慮,官方的傳媒策略已明顯轉向:就算見到的,記者想問也問不到;見不到的,更不用怕會有記者問。當局建立的這道「銅牆鐵壁」,不斷試圖收窄採訪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都是切中要害。

一場超爛的「商議式民調」走過場了,可以預料都是枉費心機,調研的結果缺乏認受,挾民意以遂加強控制傳媒之圖或受阻,但政府下一步又怎走?我們新聞工作者務必關注。雖然「惡法」未必加害今天我們這「循規蹈矩」的一代,卻會貽害後來者,制約了特區向言論多元社會的發展。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貽笑大方的商議式民調 (06/12/2011)

【本報訊】新聞局委託調研公司就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展開商議式民調,肩負重要角色的「平衡簡介資料」需獲一個委員會審閱,其中一名委員曾建議,應該補充過去二十多年來傳媒反對設立委員會的原因,但最終得到的只是三行文字。也有商議式民調「商議日」的本地觀察員指出,研究團隊將極具爭議的、片面又負面個案放在「平衡簡介資料」,可能令參加者作出錯誤的判斷。

商議式民意調查的價值,是參與者在獲得平衡全面的資訊的基礎上討論議題後,經過深思熟慮提供意見。所以,研究團隊向參與者發放一份長達六十八頁的「平衡簡介資料」,內有修法內容的正反觀點。為了保證內容的準確性、平衡性及全面性,該資料需要交給七人組成的「平衡簡介資料顧問委員會」審閱。

直選立法議員陳偉智也獲邀加入委員會,他曾審閱研究團隊編撰的文本,並提出意見,然而,團隊沒有再將修訂版本給他閱看,便發送給三百多名民調參加者。他指出,只有一次機會出席委員會的網絡連線會議,其間,他特別建議,必需補充新聞界二十多年來反對設立出版委員會和視聽廣播委員會的原因。

三行文字概括廿年反對原因

的確,研究團隊採納了他的意見,但只是用了三行文字來說明九十年代中文傳媒一致反對修法的原因。陳偉智認為,反對設立委員會的原因、背景、過程是相當重要的,也是關鍵所在,用三行文字闡述是不足夠的。他認為,平衡簡介資料的內容對是否修法和設立委員會等議題,具有「導向性」,對於新聞、言論、網絡自由的內容,則是「規管」多於「保障」。

商議式民調的「商議日」有三十二位本地觀察員,其中一位是新澳門學社副理事長鄭明軒。他指出,在「平衡簡介資料」內的一些個案是具有爭議性的,卻由研究團隊專家作出判斷,用作對某個修法議題的贊成或反對的理由,此舉可能令不熟識某一個案的民調參加者作出錯誤的判斷。

錯引紐約時報虛報伊拉克藏大殺傷武器成笑話

其中一個例子是「平衡簡介資料」提及,若不成立任何監管機構,當記者錯誤報道,或作出不道德的行為時,難以確保他們承擔責任。研究團隊遂引用《紐約時報》虛報伊拉克藏有大殺傷力武器,並指有人認為,該報道引發美國參與伊拉克戰爭。但是「平衡簡介資料」沒有指出,那事件後來被發現是背後由美國政府操控。

「尤其在『平衡資料』內列舉片面、負面的例子,其實是暗地裡引導公眾傾向認為需要監管傳媒。」鄭明軒指出,修訂兩法的討論存在一個盲點,把影響力很大的傳媒拿出來,詢問市民讓傳媒完全自我運作較好?或是要監管較好?一般市民會覺得,多多少少監管是好的。

觀察得參加者對平衡資料多不認知

鄭明軒在「商議日」觀察很多個小組的討論,見到參加者連基本資料也不認知,他認為,「平衡簡介資料」對市民理解狀況是沒有很大的幫助。他向商議式民調創始人 James Fishkin 反映,問他知否「平衡簡介資料」內有很多「沙石」,運作過程有也很多未如理想之處,得到的回覆是,日後得到分析結果時便會知道。鄭明軒注意到,各小組討論的主持人的操作準則,也存在相當差異。

「不要用一些貌似公開,貌似平衡方法,但是,藏了一些東西在裡面,之後給觀眾。然後,用這樣東西令觀眾產生一些不準確印象出來,這樣對整個新聞自由,對社會發展都沒有好處。」鄭明軒不否定商議式民調,因為,有更多的資料和公開透明的討論,對澳門是一件好事。

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交業界自決 新聞局轉軚 (05/12/2011)



【本報訊】政府再一次調整提出《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修法口徑,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表示,不管商議式民調結果如何,民意也只是僅供參考,強調一切專業事項,如兩個委員會,都是由業界自行決定,意味著當局把重新燃起的「火頭」,交回業界手中。

新聞局只支援推動討論

一天的商議日昨登場,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就近日來專家、學者、議員以至傳媒界等對修法質疑等開腔,聲稱當局一直秉承凡新聞專業團體的內部規範、職業操守等事項應由其自處的概念,政府的角色只是支援和推動,具體內容如何,應是由相關專業自行決定,一如其他專業一樣。

這是否意味條文閒置廿年、備受爭議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將自傳媒業界自行處理,陳致平回應時說了兩次「一定係」,從應不應成立,或成立則其職權、範圍、組成如何等等,一律由業界去討論,「我們係希望由業界去討論返這個問題」。

談到委員會的組成等問題,陳致平表示:「二十年來,我們似乎係、好似係有法不依的模樣,我們要處理這個問題。」他更提出,若行內擔心有關機構權力過大,提議可弄一個純諮詢性質的委員會,專門收集行業未來發展意見,有資源支援新聞工作者定期討論,亦無不可。

被問到現改為業界自主決定,是否可以將相關條文剔出於法律之外,陳致平則稱「我們好多朋友覺得,就這樣,(修法)什麼也不需要做,按照法律,成立個委員會、成立個新聞評議中心就可以了。當然,亦都有朋友有不同的意見。」政府此時是沒有立場的,是「沒所謂」,有需要就支援或背書。

業界自決之下為何公眾組的討論不設在專業組之後?陳致平則答非所問地道:「要尊重一樣現實,媒體是一樣公器,我們尊重新聞工作者、記者、編輯們意見,亦好想聽一聽媒介使用者他們對這方面意見。」他續說:「我們好希望媒體能夠理性地聽取埋媒介使用者意見後,作出一個對整體社會係能夠係健康發展的意見。」

陳致平強調,政府有責任推動相關討論,提供平台,且讓大眾得到更加多的參考,這樣討論才會有意見出來的,「當然,我都承認,政府在這方面是否推動得不夠力,我們都要檢討下。」
商議式民調專業組抽樣過程亦備受傳媒業界質疑,如有機構收過同一份抽中通知,但名單有所微調,有的從未提交確留卻已被通知獲抽中,有的更抽中雜工、行政等非編採人員,甚至連「幽靈員工」亦榜上有名。

提供名單違個資法?陳致平回應一再改口

被問到新聞局是否違個資法,提供人員名單予調查機構時,陳致平在第一次回答是「我們沒交過名單」,但在再三追問下,局長開始改變口風稱「按照法律容許情況下,他來和我們同事傾,我們不清楚,但我沒收過」。

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總監張榮顯期後受訪表示,新聞局確給了一個機構的名單和從業人員的名單,沒有從局方得到其他資料。被問及是否向新聞局官員索取,張稱:「這是研究的慣例,委託方和被委託方互相之間應該要配合,而且,我覺得在這個問題上,新聞局給我們的訊息一定是會多的。」

業界反應淡‧專業組沒得代表性結果 商議式民調白做了 (05/12/2011)



【本報訊】備受爭議的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調在昨日終於結束。雖然,調研團隊最初希望從全澳傳媒工作者中隨機抽出民調的參加者,然而,在多番努力下,仍得不到大部份傳媒機構確認名單。最終,調研團隊確認,昨日僅由二十九人組成的「專業組」的意見,不能代表整個行業的意見,調研團隊代表稱,將會繼續收集傳媒工作者的意見,直到提交報告為止。

昨天下午六時,商議式民調「商議日」快要結束的時間,研究團隊在教業中學孔子花園會見記者,歷時一個半小時的訪問中,記者大部份問題質疑民調的可信度和有效度。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總監張榮顯表示,昨日出席的公眾人士有二百七十七位,專業人士有二十九位,進行了四十四場討論,四場大組專家答問。他指出,由市民組成的「公眾組」的情況超出預期,仍一成三參加者缺席。

市民指政府非民選憂傳媒受壓偏頗

有市民在專家答問環節表示,由於現時的政府並非民選,故擔憂政府會不會施加政治勢力,令傳媒有偏頗。也有市民指出,過去二十年,就算沒有依法設立新聞工作者通則,沒有依法成立出版委員會或廣播委員會,本澳的傳媒都未曾出現大問題。律師公會秘書長石立忻回應市民的懷疑和不信任時認為,應該著眼於如何修訂法例條文。

專業組廿九人十六人來自澳廣視

據了解,全澳的傳媒工作者逾九百人,但是,調研機構僅能找到三百七十三人的名單抽樣,出席昨日的「商議日」的「專業組」更只有二十九人,其中逾一半 (十六人) 來自澳廣視,該機構的新聞部高層更獲抽中與基層人員在同一小組討論。對於今次的「專業組」的抽樣樣本情況,商議式民調創始人 James Fishkin 判斷,昨天的「專業組」僅是焦點小組訪談,參加者的意見不能代表整個業界的意見,但是,「專業組」的討論是十分好的、嚴肅的、深度的。

按最初的計劃,是次商議式民調為本澳新聞界設立「專業組民調」,但是,現在卻變成討論為重點、民調為輔。被問及最初的計劃是否錯誤,張榮顯稱:「我們絕對不認同一開始是一個錯誤的設計。」他表示,調研團隊盡很大的努力令「專業組」得出「具代表性」的結果,可惜,未能得到具代表性的抽樣樣本。

事實上,調研團隊最早是向五十四個機構索取傳媒工作者名單,卻只有八個提交,故透過不同途徑收集名單,再要求各機構確認,最終另有七家媒體回覆。為何出現這個「低回應」的情況,原因確實未明。但是,一群反惡法、反新聞審查的前線記者在前日於社交網站發起抵制,呼籲出席「專業組」的參加者拒絕填寫問卷,「令這次不公義的商議式民調失效」。

問卷甚具引導性記者仿如無恥之徒

據他們了解,民調問卷的題目極具引導性,部份選項甚至已定性,且用詞很偏激,並不中性,透視出設計者對問題已有既定的主觀看法,完全不符合客觀、獨立的科研精神。還有很多問卷的題目,其預設立場是將新聞工作者形容如同壞事做盡的無恥之徒。

記者向局長遞信捍衛新聞自由

那群記者也指出,政府強行修改兩法,從種種跡象顯示,當局今次引導修法進程傾向加強監管新聞界,民調只為隨後收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其中一個環節。他們強調:捍衛新聞自由的原因,就是為了保障市民知情權,拒絕政府透過任何形式過度操控新聞界,從而削弱監督政府的功能。那群記者昨日也向新聞局局長陳致平遞信表達不滿,主題是:「捍衛新聞自由,揭穿無恥的說謊者,寸步不讓」。

一日商議 一樣唔多知 (05/12/2011)



【本報訊】政府花三百五十多萬元委託私人公司,用商議式民調了解市民對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意見,其特色及價值在於可讓市民藉此機會深入認識和思考相關議題。然而,有參加者在民調結束後坦言,難以理解主要內容,又從未聽過一些關於修法的反對意見。對於今次議題的認識度,若「零分」是完全不認識,「十分」是極高度認識,有參加者的自我評分更低至「三分」。

無論是局長或專家,多次強調兩個法例訂立逾二十年,當中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和視聽委員會至今仍未成立。然而,反對設立委員會的新聞工作者認為,那些委員會是收緊言論自由的手段,直選議員吳國昌更直指相關條文是惡法。剛過十八歲、現就讀高中三的趙同學表示,未有聽過類似的訊息。

婆婆未聞反對原因自評對修法認識滿分

另一參加者喻婆婆也說,從未聽過反對設立委員會的原因,若「零分」是對修法完全不認識,「十分」是極高度認識,她給自己的評分是「十分」。將新聞專業運作交給市民表達意見,被質疑不恰當,參加「商議日」的歐先生坦言,小市民難以理解主要內容,對於今次修法的認識度,他僅給自己「三分」、「四分」。

舉辦民調的團隊多次強調,市民可在出席「商議日」前閱讀「平衡資料」,從而認識修法內容,並經過一天的小組討論和大組答問後,深思熟慮才填寫問卷表達意見。十八歲的趙同學坦言,只是略略看了「平衡資料」,但是,「都唔係好識」,對於修法內容的認識度,他只給自己「五分」。

經過一天的「商議」後,有市民覺得活動新穎,因為本澳未曾試過這類調查,他認為自己對修法內容有充份的認識,也滿意籌辦單位的安排。對於可以參與公益的討論,有參加者覺得開心。一名從事裝修工作的參加者更大讚籌辦單位很有誠意,他在離澳公幹期間,仍不斷收到該單位的來電。

大學生事後亦了了

有與會的許姓大學生承認,之所以會花一天假期的時間參與今次調查,其中一個原因是有六百元的「獎金」,也可以「盡下公民責任」、「幫助下社會」。關注互聯網監管、事前對修改兩法議題一無所知的許同學,稱經一日後「增進少少的了解」,但被問到多了解了些什麼時,即時「口啞啞」,笑言自己還是「不太清楚、始終不了解」,但對於今次民調給予高度評價,認為可聚集不同階層的人收集意見。

家庭主婦陳小姐表示,得悉今次是全澳首個商議式民調,故抱貪新鮮和好奇的心態參與,是首次接觸這方面的內容。她反映,當下本澳的新聞自由也不怎樣,傳媒機構皆自我審查,對政府的事情幾乎都是「報喜不報憂」,除非是享譽國際,否則一般的不是輕輕帶過,就是隻字不提。

主婦:設兩會無咩意思

若要表態的話,陳小姐支持由業界獨立自組兩個委員會,但不贊成監管互聯網。她認為,是次修法提出的這些措施,並非解決市民較關注的新聞報導方面的問題,無助大家可以獲得更深更廣更優質的資訊,「兩個會只是規管你們傳媒,無咩意思我覺得……我覺得就算有了這兩個會,市民都不會知多一點!」

自稱師奶的余女士則說,以前聊天聊到媒體都是關於八卦雜誌的,今次實在長了見識,獲益良多。談到對出版委員會的看法,她認為這是用來監管傳媒,讓其不能「無法無天地地亂噏」,但稱本澳傳媒過往紀錄良好,廿多年來未有出現過相關情況,在她看來此時並不需要有關組織。

2011年12月3日 星期六

政府商議日前重申維護新聞自由 (03/12/2011)

【特訊】《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意調查將於明日舉行「商議日」。新聞局希望參與當天討論的市民和傳媒業界積極表達意見,並重申政府堅定維護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使施政獲得有力的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

為收集社會大眾及傳媒業界對《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意見,新聞局今年年初進行了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民意調查和分析服務的公開招標。獲判給服務的易研方案團隊前(1)日向新聞局通報十二月四日「商議日」的工作進度。

「商議日」當日將分為公眾組及傳媒專業討論組,預計當天將有約三百位通過隨機抽樣方式被邀請的澳門市民,以及約三十位來自本澳不同傳媒機構的新聞從業人員參加,並有六十多位來自全球各地的學者、專家現場觀察,過程透明公開。

自二零一零年三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提出啟動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程序後,新聞局與本澳的傳媒業界保持定期的溝通會晤,先後五次會見本澳的傳媒機構及組織代表,介紹工作進度並聽取意見。

2011年12月2日 星期五

依法嚴批博彩項目 (02/12/2011)

特訊】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昨日表示, 特區政府博彩監察部門現階段未收到有關星麗門計劃加入博彩元素的申請,並強調會嚴格依照政府提出的限制博彩規範政策和將來的實際情況作出審批。

譚伯源昨早主持了二零一一年會展業發展委員會第三次平常全體會議(見圖)。會後,他被問及有關星麗門計劃的報導時指出,星麗門計劃是二零零八年前提出的項目,發展商當時是向運輸工務範疇部門提出申請,據了解,該項目應屬休閒旅遊綜合性質。

他重申,特區政府對博彩業發展提出了調控政策,尤其是對賭枱的數目作出清晰的規範,就是至二零一三年本澳的賭枱總數不超過五千五百張,二零一三年後賭枱的年增長率也不能超過3%。

譚伯源表示,本澳目前的賭枱數目接近五千三百張,相信現剩餘的的賭枱數目,足夠供明年首一二季開幕的金光大道五六期博彩項目投入營運所需,他強調政府對賭枱沒有任何的分配方案。

在被問及明年本澳經濟看法時,譚伯源指出,特區政府高度關注外圍經濟的發展形勢以及對本澳經濟的影響,對明年本澳整體經濟增長持審慎態度。

當年刪出版委員會一票被否 (02/12/2011)

【本報訊】十五年前,議員吳國昌在立法會提案,建議刪除《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內規定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條文。他昨日指出,那些條文都是「惡法」,將會引發「後遺症」。對於當年未能成功把它們刪除,特區政府現在卻有意將其落實,吳國昌坦言感到遺憾。

據了解,將在十二月四日舉行的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商議式民調,其三大重點之一是應否設立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回顧一九九O年,立法會通過的兩個法例規定設立委員會,一直受到新聞界反對而未能成事。六年後,澳葡政府再向立法會提出設立委員會的法案,卻在新聞界反對下最終撤回。

期間,直選議員吳國昌提出修改《出版法》,其中一項建議是刪除設立出版委員會,卻在六票贊成七票反對下被否決。昨日,吳國昌接受訪問時指出,設立委員會的條文是「惡法」,由於當年擔心其引發「後遺症」,所以,向立法會提出刪除。對於未能成功刪除,他坦言:「我其實都遺憾。」

吳國昌認為,當年只欠一票而無法刪除「惡法」,不是因為它們有保留價值,而是澳葡政府為了體面,不想在撤回設立委員會的法案後,又被立法議員得寸進尺刪除條文。

據吳國昌當年的理解,澳葡政府提出兩個法案既為保障新聞自由,也為矯正葡國官員眼中的、華文報章批評政府的乖張報道或評論,出版委員會正是發揮審查的作用。他指出,那個委員會不是為了正向促進傳媒發展,而是一個性質負面的機制,接受投訴並進行調查。

澳傳媒生態不同香港

吳國昌表示,無論是當年或是現在,本澳與香港的傳媒生態完全不同,本地的傳媒界過度自律和保守,也沒有因著互相競爭激烈而出現失控情況,所以,社會需要的不是制裁機制,因為,違法行為可以透過司法程序來解決,反而,更需要一個促進傳媒發展的機制。

落實惡法愚不可及

「到了現在,特區政府將兩個應該刪除的條文拿出來重新諮詢,我覺得是完全不合時宜。」吳國昌認為,政府有意落實那些「惡法」是錯誤的,他認同檢討法例,但方向應是促進傳媒發展,如:加強傳媒與政府的聯繫等。然而,政府現時的修法方向卻是完全錯誤的:「倒行逆施」。

會否擔心政府將來把「惡法」遞交立法會審議,市民在那時反對已經太遲?政府曾在市民強烈反對下把草案撤回,吳國昌覺得,政府不值得付出這代價,因為,確實嚴重打擊政府管治威信,政府不應隨便向立法會提交「惡法」。不過,他提醒,「惡法」也有可能獲得立法會通過的。

高天賜憂收緊新聞自由 (02/12/2011)

【本報訊】經諮詢傳媒界及法律界後,立法議員高天賜認為,現時沒有理由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並極度懷疑,政府有意借此機會收緊言論自由,削弱市民知情權。「我希望不要修改,因為會越改越衰。因為收縮 (新聞自由) 的範圍,的確,令很多記者擔心去報道,自我審查一定越多越嚴重。」他注意到,市民至今仍未感到修法的嚴重性。

直選立法會議員高天賜已聽取傳媒界和法律界的意見,他認為現時沒有理由和證據,以致政府必需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因為,現時的民事、刑事法例對傳媒行為已有足夠規範,業界以往也沒有出現惡性或嚴重的個案。他極度懷疑,政府修訂兩法是要收緊言論自由,不想市民透過傳媒知得太多。

憂自我審查更趨嚴重

高天賜指出,特區政府現時運用很多公關手段,既聘請很多記者,也透過很多法律顧問來包裝、掩飾內部的腐爛。若很多問題不被揭露出來,社會將變得腐敗。他說:「我希望不要修改 (兩法),因為會越改越衰。因為收縮 (新聞自由) 的範圍,的確,令很多記者擔心去報道,自我審查一定越多越嚴重。」

這次具爭議的修法由新聞局向行政長官提出,決定前未有公開廣泛聽取新聞界意見。隨之,該局先動用十二萬展開文獻研究,再動用三百五十多萬元聘請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展開商議式民調。去年,局方的新聞稿指出,政府將因應首階段的方向研究結果 (文獻研究、民意調查) 草擬法律文本。

上週五,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出聲明反對修法調查。同日,新聞局局長陳致平剛好有機會在新聞工作者協會學術部交流活動表示,不是以「數人頭」、「少數服從多數」來決定;新聞局當晚也及時發出新聞稿稱:「待調查結果出台後,並視乎收集到的意見,才決定下一步的工作。」五天之後,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更發出新聞稿指出,新聞業界別將以討論為重點、民調為輔的方式進行。

高天賜稱:「我們澳門有錢,可以虧蝕得起。三百萬算是甚麼?算是多少錢?在政府官員的眼內不是很多,但是,在澳居民眼內,的確是浪費。而且,嚴重的是五時花六時變,沒有方向感,沒有目標、原則來做工作,這是非常危險的。亦顯示幕後有一個計劃收緊言論自由。」

易研十六個月接至少七項政府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新聞局動用大筆公帑已不是第一次受到質疑,二OO九年,該局未有公開招標,以三千二百萬批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年成就展 (北京)」展覽服務。另外,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及相關的易研網絡研究實驗室,在短短十六個月內,已承接至少七項政府批出的調查項目。

醫療問題又成箭靶 (02/12/2011)

【本報訊】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承認經常被投訴看病輪候時間長,但稱已盡力想辦法縮短輪候時間。他指離島急症室站市民更方便取得醫療受務,故並沒有減少山頂醫院急症室的就診人數,相信經過一段時間,急診輪候時間會回復原狀,此外,他呼籲市民不要濫用救護車和急診服務。

陳明金議員昨天在立法會辯論明年度社會文化範疇施政方針時批評政府的醫療服務。他說,很多市民批評「看病難、長期等」,希望澳門能多一間似樣的醫院。但政府沒有依承諾在離島興建醫院,卻在私人醫院設立急診站。政府除了每年要付過千萬元的租金,還要購買醫療服務。他表示,該私人醫院長期接受政府資助及免費批給土地,醫療設備也是政府資助購買。一方面可以獲得公帑資助,另一方面又獲得公帑購買服務,被居民批評為「左手交右手」。

他還批評說,回歸近十二年,政府用於醫療衛生的投入逐年增加,由一九九九年的十二億三千多萬元增至明年的四十四億六千萬元,但居民「看病難、長期等」的問題卻十年如一日,沒有解決。他說,對此居民認為根本問題是,公共衛生事業停滯不前,投入與產出不成比例。

李展潤承認輪候時長

衛生局局長李展潤回應時承認,看病輪候時間長,是衛生局經常被人投訴的問題。他辯稱,該局也想盡力縮短病人輪候時間,不斷增加醫護人手和服務。

他說,設在科大醫院的離島急症站自十一月一日運作以來,每天有病人七十至一百人就診。他表示,設立離島急症站的原意是分流大醫院的急症服務,但經過近一個月,發現山頂醫院急症室就診人數並沒有因此而減少。這說明增加了醫療服務,市民更加方便,醫療服務的需求也隨之增加。他認為,初期病人輪候時間有所縮短,但經過一段時間,醫療服務出現飽和後,醫療服務需求又隨之增加,會到輪候時間又恢復原狀。因此,當局便增加人手和服務,最後輪候時間又一樣那麼長。

擬向非牟利團體買位應付

李展潤表示,衛生局想了很多方法解決看病輪候時間長的問題,包括向非牟利團體「買位」,提供門診服務,以及建議社團提供醫療服務,最好在夜間和假期,分擔政府醫療機構這段時間的醫療服務。他認為,關鍵的是分流病人,衛生局會透過分流機構進行分流,確保真正需要緊急處理的病人能得到優先的處理。

他呼籲市民不要濫用救護車。病情不緊急的,希望讓給緊急的病人。他重申現時有急診被濫用的情況,鏡湖醫院的急診服務被濫用達六成,何況山頂醫院急診室大部分的病人是免費的。他舉例說,有的半夜到急診室開運動班的證明,有的陪家人求診自己時也順便看病,甚至有的連掉頭髮、崩指甲也到急症室求診。

醫療問題又成箭靶 (02/12/2011)

【本報訊】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承認經常被投訴看病輪候時間長,但稱已盡力想辦法縮短輪候時間。他指離島急症室站市民更方便取得醫療受務,故並沒有減少山頂醫院急症室的就診人數,相信經過一段時間,急診輪候時間會回復原狀,此外,他呼籲市民不要濫用救護車和急診服務。

陳明金議員昨天在立法會辯論明年度社會文化範疇施政方針時批評政府的醫療服務。他說,很多市民批評「看病難、長期等」,希望澳門能多一間似樣的醫院。但政府沒有依承諾在離島興建醫院,卻在私人醫院設立急診站。政府除了每年要付過千萬元的租金,還要購買醫療服務。他表示,該私人醫院長期接受政府資助及免費批給土地,醫療設備也是政府資助購買。一方面可以獲得公帑資助,另一方面又獲得公帑購買服務,被居民批評為「左手交右手」。

他還批評說,回歸近十二年,政府用於醫療衛生的投入逐年增加,由一九九九年的十二億三千多萬元增至明年的四十四億六千萬元,但居民「看病難、長期等」的問題卻十年如一日,沒有解決。他說,對此居民認為根本問題是,公共衛生事業停滯不前,投入與產出不成比例。

李展潤承認輪候時長

衛生局局長李展潤回應時承認,看病輪候時間長,是衛生局經常被人投訴的問題。他辯稱,該局也想盡力縮短病人輪候時間,不斷增加醫護人手和服務。

他說,設在科大醫院的離島急症站自十一月一日運作以來,每天有病人七十至一百人就診。他表示,設立離島急症站的原意是分流大醫院的急症服務,但經過近一個月,發現山頂醫院急症室就診人數並沒有因此而減少。這說明增加了醫療服務,市民更加方便,醫療服務的需求也隨之增加。他認為,初期病人輪候時間有所縮短,但經過一段時間,醫療服務出現飽和後,醫療服務需求又隨之增加,會到輪候時間又恢復原狀。因此,當局便增加人手和服務,最後輪候時間又一樣那麼長。

擬向非牟利團體買位應付

李展潤表示,衛生局想了很多方法解決看病輪候時間長的問題,包括向非牟利團體「買位」,提供門診服務,以及建議社團提供醫療服務,最好在夜間和假期,分擔政府醫療機構這段時間的醫療服務。他認為,關鍵的是分流病人,衛生局會透過分流機構進行分流,確保真正需要緊急處理的病人能得到優先的處理。

他呼籲市民不要濫用救護車。病情不緊急的,希望讓給緊急的病人。他重申現時有急診被濫用的情況,鏡湖醫院的急診服務被濫用達六成,何況山頂醫院急診室大部分的病人是免費的。他舉例說,有的半夜到急診室開運動班的證明,有的陪家人求診自己時也順便看病,甚至有的連掉頭髮、崩指甲也到急症室求診。

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兩法修改 社會未經充分討論 強作民調沒意思 (01/12/2011)

【本報訊】政府強行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由新聞局聘請一間公司展開商議式民調,備受批評和質疑。雖然,該公司一而再發出新聞稿,宣傳其民調有何優點云云,然而,澳大傳媒系副教授劉世鼎指出,非常專業的、複雜的議題不適合展開民調,反而,更需要是讓社會,尤其是業界的公開廣泛討論。他也指出,外國已對民調有很多批評,原因是它容易被政治和經濟利益操控。

不是所有議題都需做民調

新聞局以三百五十多萬元委託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進行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意調查,已有傳媒團體發出聲明反對。澳門大學傳播系副教授劉世鼎昨日接受訪問時指出,進行民調之前需要先釐清議題的本質和內容,非常專業的、複雜的議題可能不太適合展開民調。他說:「不是所有的議題都能夠拿來做民調,不是所有的議題都需要做民調。」

「這麼重大的,牽涉到《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的自由,表達自由的問題,我們需要社會各界對法例的問題,有充份的透明的訊息,而且,要讓公眾要事先去討論,去表達不同的看法。」劉世鼎注意到,在十二月四日的商議式民調舉行前,社會就修法的實質討論較少。他說:「未有經過意見的陳述,不同意見的交換,甚至是討論、辯論,真正的問題沒有辦法浮現。」

學者對「實驗室方式」民調有保留

是次商議式民調的進行是參加者閱看一份「平衡資料」後填寫一份問卷,經過六小時的小組討論和大組答問後,再次填寫同一問卷,加上午飯及其他行政程序,九個小時不能離開舉行民調的學校。對於短時間的、實驗室方式的民調的效果,劉世鼎有所保留,他認為,商議式民調「可能沒有辦法,真正把不同的意見能夠有效的反映,也不能把意見的深層意義挖出來。」

要業複雜議題問民眾會得何結果

新聞局早期的公布指出,政府將會因應首階段的方向研究結果 (文獻研究、民意調查) 草擬法律文本。劉世鼎質疑:「非常專業的問題,牽涉到非常法律的問題,去詢問一般的民眾,這樣得出的結果,是不是有效?這樣的結果是不是能夠拿來作為一個參考,甚至是修法的一個依據。」他提醒:「如果民調變成一個唯一的施政標準,就會出現很大的爭議了。」

民調易被政治經濟利益操控

劉世鼎表示,涉及傳媒工作者和機構負責人的法例,很重要的是先了解他們的不同看法,因為,相關法例正是約束他們。他也指出,民調確是國際時常採用的方法,但是,各國已有很多批評指出,「民調容易被政治和經濟利益操控」,民調的公正性在外地受到很大的質疑。他指出,在外地,每個政黨,每個團體,每間公司都會用自己的方式展開民調,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林玉鳳:保障不能少於現在 (01/12/2011)

【本報訊】政府在未公開廣泛諮詢新聞界的情況下,強行啟動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進程,澳門大學傳播系系主任林玉鳳指出,最重要的原則是修法後的保障不能少於現有的。不過,她認為,除了小修不合時宜的條文外,似乎未有需要大幅度修法。她也指出,參照外國的新聞史,業界起初成立新聞評議會只是為了自我提升質素,不是由於有意見要求監管新聞界而成立的。

澳門大學傳播系系主任林玉鳳指出修法的最重大的原則:「一定是在修訂法例之後,對新聞自由的程度、對出版的保障不能少於原來法例的規定。」她強調,若現時已有的保障在修法後被收緊,那是不能接受的。她指出,現時的法例引用較為寬鬆的歐洲標準,但是,也有一些條文 (如:冒犯澳督等) 跟不上時代,所以,實在有需要小修改,又稱「文本更新」。

「我們沒有一個全民關注的案例,涉及新聞工作者的不當手法。糾紛有沒有?有,有不少的。我覺得那些糾紛需不需導致修改法例呢?似乎是未需要。」林玉鳳表示,本澳又沒有「狗仔隊」,又不流行外國小報的不道德編採手法,故沒有很大需要。她指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的條文內關於誹謗等罪行,為新聞界是較嚴苛的,對新聞自由造成較大影響。

新聞評議會沒需要可刪除

按了解,將要展開的修改《出版法》民調的三大主題之一是要否設立監管的委員會。林玉鳳指出,官方色彩的委員會的最大問題,是不知道官方何時利用委員會來打壓異見者和不服從的機構,令他們喪失監察政府的功能。林玉鳳說:「當年,就算政府放在《出版法》附則的新聞評議會,如果經過很多年,我們沒有成立,又覺得沒有需要,現時又覺得官方的不適宜的話,那就在修法時把它刪除。」

評議會目的自我提升非監管

林玉鳳指出,外國新聞界組織評議會,是基於行內競爭激烈而出現不規範情況,其時,業界人士為了重新贏取公眾的信任,便草擬、公布及遵守同業守則。她強調,那類組織的起始是「基於傳媒主動提高自己專業素質而做的,不是基於有人覺得要監控,是行業自我提升的工作」。她表示,有些美國的大型傳媒機構不加入評議會,自行制訂記者守則,工作者受到公司內部監管。

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議員批明年保安施政沒重點 (29/11/2011)

【本報訊】議員區錦新昨天在立法會辯論明年保安範疇施政方針時,批評明年的保安施政方針沒有重點,也沒有清晰的政策、方向。他認為,保安部隊應配合本澳打造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的定位,改善通關問題,針對性部署打擊罪案,將運毒的幕後主腦繩之以法,預防明年初新控煙法生效後可能產生的香煙走私,以及打擊黑工。他並指有警員濫用警權,以「認別身份」為名隨意剝削市民的人身自由。

對此,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回應說,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很簡單,無論是市民還是旅客來到澳門都覺得有安全感,以及通關便利;出入境檢查證件要快捷、友善、有禮貌等。因此,保安範疇配合特區打造世界旅遊休閒中心方向,會從實務做起,維持良好的治安環境,繼續使澳門成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最常見罪案是盜竊

他表示,盜竊是澳門最常見的罪案,數字隨著社會形勢轉變而升跌。他又稱,「可惜」澳門因基建設施不可以成為毒品中轉站,但會關注毒品流入澳門,會主打以情報領導偵查,大力打擊。他認為,澳門吸引毒販來澳門販毒,是因為本澳的刑罰較輕,沒有死刑,而且毒品價格比內地高,利潤較高。他說,今年九月在機場設置X光人體透視機,十天破獲了三宗運毒案,主要是情報主導。

至於打擊非法旅館,張國華說,「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實施一年多來,情況已經轉變,打擊非法旅館問題未必可由單一法律解決,有必要時保安當局會向有權限部門提供意見。

警方否認濫權

他否認警方濫權,指警方是依法履行職務,亦接受外部監察。他說,保安部隊紀監會一直對改善警方執法提出建議,若發生問題會及早糾正,改善執法程序及更好地保障市民的合法權利。他承認,今年頭十個月,市民向紀監會提出三十一宗投訴,主要是對執法時的態度等的投訴。

另外,對於有議員指警方安裝「天眼」時將舊城區、治安黑點放在第三階段不合適,張國華表示,保安當局已部署首階段安裝「天眼」集中在出入境口岸,第二階段原來計劃安裝在主要道路,如果社團及市民認為應先安裝在罪案較多發生的地點,當局會聽取意見,考慮作調整。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疑慮未釋 商議式民調 值商榷 (28/11/2011)

前言

二O一O年,行政長官崔世安上任後三個月,沒有公開諮詢新聞界的意見,便在第一份施政報告提出修改《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新聞局隨之執行長官的決定,先花費十二萬元給澳門科技大學編撰文獻研究報告,再花三百五十多萬元給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進行商議式民意調查 (香港稱「慎思民調」),開展修法的鋪墊工作。

需要特別警惕的是,上列文獻研究及民調結果,將會成為政府撰寫修法條文的科學依據和民意基礎。據理解,民調將把複雜的、深層的新聞專業運作 (如:應否設立出版委員會、記者註冊制度等,這些或可被利用來「緊箍」新聞自由) 交給市民「表決」。已有新聞工作者質疑,政府今次是假借民調主導專業,挾持「民意」壓制異議,圖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為其修訂「狠」法保駕護航,以堵悠悠眾口。

早於二OO九年,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http://hkupop.hku.hk)已開辦慎思民調研習班,現在澳門展開修訂兩法民調的主要負責人張榮顯更是培訓班的參加者。培訓班講者、具有二十多年民調經驗的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博士指出,在澳門進行的商議式民調涉及新聞自由,需要小心處理。

鍾庭耀強調:「任何一個話題或重要的政策,專業人士、持份者(如:新聞業界)的意見一定是很重要的,因為,他們通常是受影響的一群人,也對課題本身能夠有經驗,並思考較多一點,可能他們沒有一個共同的意見,甚至意見分歧也可以。但是,他們的思考過程和道理,其實是重要的。」

業界不宜商議式民調

新聞工作者是次與市民一樣,需被隨機抽出才可參加針對業界的商議式民調。鍾庭耀對相關安排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商議式民調的主要對象是市民,在全澳市民中隨機抽樣,進行較深入的討論及填寫問卷,「如果是一個業界或相對一群較小眾的人要討論政策,其實無需要,或者根本不合乎商議式民調的框架。」

商調式民調的要素是,民意的形成是經過公眾瞭解相關資料,充分思考和辯論的。據負責今次修訂兩法的本澳調查機構介紹,一般市民抽中出席十二月四日的「商議日」前,可預先獲得調查機構編撰的「平衡資料」,從而認識修法內容的正反觀點。

鍾庭耀表示,《出版法》、《視聽廣播法》、新聞自由等課題,在澳門似乎未經長時間討論。他認為,新聞界應盡早先行討論,並讓參與民調的市民預早知道持份者不同意見和理據才商議。但是,今次民調業界與市民是分組同時進行,參加者收到「平衡資料」時,業界根本還沒公開廣泛討論。

平衡資料沒平衡

一般市民對新聞專業運作少認知、對新聞自由反思或許更是很少數,但是,現在突要他們深入慎思相關議題,可以預見,那份「平衡資料」將對民意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鍾庭耀直言,若社會完全未有過討論,「『平衡資料』哪裡有平衡?即是沒有,根本都沒有論點」,那些資料「可能從書本裡找出來」,並非此時此地討論過而得出來的「平衡資料」。

從一份平衡資料和一天商議而得出的民調結果後,政府便會因應它來草擬一份影響深遠的法律。對此,鍾庭耀不諱言,除非政府有迫切的理由,否則,不管是其他甚麼樣的解釋,業界應繼續有更多、更深入、更有質素的討論,不宜單憑一次討論得出的民調結果,就斷定修法內容。

民調機構將收集到的意見量化,得出一大堆的數字,影響政府的決策。鍾庭耀提醒:「每個數字背後都有很多局限。今日得到的數字,不等於明日不變。每個數字表示一個現象,客觀告訴你某個時空的情況。對錯不是由數字判斷的。尤其是專業發展,更需要不斷討論。

澳新聞專業應先強化後規範

若社會的民主度不高,又對新聞法例的修訂進行具決定性的民意調查,會否產生不良的效果?鍾庭耀指出,澳門人口較少,社團林立,人際網絡非常複雜和密集,以往也有不太敢說出異見的政治文化。

然而,自由、民主的重要成份是公眾願意說不同意見,無需懼怕發言後承受惡果。惟按鍾庭耀的觀察,民主精神似乎在澳門這特殊的社會中「未發展得幾好」,新聞業界基本仍未形成一個強而有力的抗壓機制。在這情況下,若側重談論如何立法規管,如同向一個弱勢的專業進一步規範。

他認為,新聞專業需要先強化後規範,發展才較為健康。可惜的是,他見不到本澳政府和民間採取有效行動強化新聞業界:「現時說民調和修改法例,似乎是規範化行先一步,我就有點擔心。」他覺得,既已啟動修法,同樣重要的是盡快推動新聞界專業發展,並促進市民對新聞自由等的認識和堅持。

出師無名 修法何云 (28/11/2011)

當政府忽然主動提出修改新聞法規,箇中又可能損害新聞自由和公民的表達自由時,傳媒以至社會應秉持甚麼基本原則來捍衛應有的自由呢?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憲法、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已界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新聞自由的核心作用和價值,就是體現在傳媒監督政府上,故政府不能、亦不該去干預這監察權。

監督政府 限權不妥

若新聞自由與其他價值 (如:公共秩序、社會道德等) 出現衝突,在一些特定的條件下,政府是可以限制新聞自由和管制傳媒的。(其中一項特定條件是政府要證明,限制措施是在民主開放社會所必須和迫切性) 不過,杜耀明強調,無論執行那一種限制措施,也不能削弱傳媒監督政府的權利。

他表示:「如果,政府管制傳媒的方法,涉及一些不合理的法規,運用不合理的手段,得出的結果不合理,都會直接影響新聞自由的操作。」那麼,傳媒是否「無王管」呢?杜耀明說,新聞機構和工作者與每一個市民一樣,皆受法律規管。若做出侵犯私隱、誹謗、藐視法庭、發布假消息等行為,也需負上法律責任。

舊事重提 借故修法

政府多次聲稱,由於《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已有二十年歷史,當中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至今未有設立 (因當年遭到業內強烈反對而擱置一旁),所以需要展開修法程序。杜耀明反問,若有某些條文一直未有執行,為何現在又要執行?「葡萄牙當年為你制定的法律,現在才要執行?這不是理由…… 最重要的是現在有否需要。」

不少地區設有與上述兩個委員會性質類似、由民間組織的新聞界監督和仲裁機構,處理行內或行外的糾紛和投訴。不能忽視的,是澳門特區政府雖義正辭嚴稱:沒有既定立場、重視新聞業界取態、保障新聞自由;然而,本澳傳媒與政府的關係千絲萬縷,被批評「扯貓尾」,如同「合拍的舞伴」。在這情況下,新聞界是否適宜設立這類民間機構?

公民社會?
實是政府延伸的建制

杜耀明認為,最關鍵在於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的真正意義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屬於民間的、由民間組織、參與、活躍其中的空間。但是,如果一個公民社會,處處已滲透著政府或建制的力量,嚴格來說,那個已不是公民社會,而是政權或建制延伸的一個部份。

「所謂公民社會,只是假的公民社會。」故此,縱使有人跳出來組織民間的新聞團體,聲稱進行自我管理,那只是一個假象,現實卻是建制假借公民社會的名義去管制公民社會,是官方以另一種民間形式管制公民社會,進行干預新聞自由,長遠損害大眾知情權。

問題情況 問題民調

澳門的公民社會既不成熟,是否恰當為修訂兩法而展開商議式民調?「那其實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做法。」杜耀明強調,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但觀乎現時修法種種跡象,更多是窒礙傳媒行使權利,削弱其監督政府的手段。他指出,縱使,民調結果有百分之九十支持某些損害新聞自由的措施,那措施始終都可能是違反憲法。

杜耀明認為,較有「意思」的做法是先在行內充份討論,得出一套可操作的內部監督機制後,再邀請公眾參與商議。他指出,在一般情況下,當社會出現一個重要的議題 (如:保障私隱),先要詢問社會有需要修法,經過公共議論,才決定是否啟動修法程序。然而,行政長官今次決定修法前,既沒有公開諮詢新聞界和廣泛討論,修法理由何謂「莫須有」,其決定後的一切已「名不正,言不順」。

規管互聯網  吃力不討好

對於政府有意將互聯網納入法例,辯解是為了保障在網絡發放訊息的自由,這種論點甚至得到本澳學者的倡導。杜耀明不認同上述論調,他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依附在媒體,公民有權在任何一個媒體──街頭、傳統媒體、新媒體 (互聯網) 等發佈訊息,這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不是修訂後的法例給予,你才有權利,那法例不給予,你就沒有憲法保障的權利?」杜耀明表示,看不到有甚麼需要特別立法管制互聯網,因為,現時已有法例懲處色情、誹謗等罪行。他提醒,不斷有新的技術可以繞過網絡管制,政府就算是投入大量資源,極可能管制不了。

「現時可以管制的,將來也可管制得到,現時管制不到的,就算引入新的法例,都是管制不到的。你 (政府) 要管制互聯網,只是做了一些東西,可能覺得自己安全一點?」杜耀明也指出,新興媒體與傳統媒體的「遊戲規則」各異,不應將兩者之間劃上等號。

修法內容引國際關注 (28/11/2011)

要否設立富官方色彩的新聞監管機制和記者註冊制度?政府將要修訂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欲引入多項爭議性舉措。國際記者聯會 (亞太區) 中國項目經理胡麗雲對事件表示關注,更形容那些機制和制度是「糖衣毒藥」。國際記記聯會是一個代表全球一百三十一個國家、逾六十萬名新聞工作者的組織,過去數年均發表中國新聞自由報告。

新聞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刀?

胡麗雲指出,很多國家確實設立了新聞監管機構 (如:出版委員會),但需注意的是,這些機構應建立民主、法治的體制之上,才能達致公開、透明、兼聽;否則,它們往往成為變相的政府喉舌,窒礙媒體發展,成為新聞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刀」,損害新聞自由和市民知情權。

按胡麗雲的觀察,見不到澳門傳媒時常出現違反新聞道德的跡象。市民對傳媒的投訴是否近年大幅上升?她認為,政府理應提出相關數據,否則,在理據不足的情況下,成立委員會猶如架床疊屋,其意圖難免備受質疑。

是次修法的另一爭議是記者註冊制度,胡麗雲指出,內地有類近的制度,如統一發放記者證,結果是那類制度變成「大關卡」,令很多有心從事新聞工作的人被「擯諸門外」,也有原本獲發記者證的人被取消記者證,原因僅是其報道令政府、商界等不高興而已。其後,若沒有記者證而進行採訪,均被視為不合法。

官方記者證純屬笑話

胡麗雲憂慮,由富官方色彩的機制發放記者證,或會成為國際笑話。澳門曾是葡國管治的地方,外界對澳門的民主、法治有一定期望的,若今時今日落實上述損害新聞自由的措施,相信會令人覺得「澳門的人、澳門的管治者,他們究竟對這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真的理解到有多少!」她呼籲,特區政府充份認清每一項舉措的前因後果,三思而後行,避免自製管治危機。

不要扼殺於萌芽 (28/11/2011)

筆者反對現階段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理由只得一個,就是沒有迫切性。
   
政府係以該兩項涉及《出版》及《廣播》的法例在澳門頒布實施超過二十年,「部分條文引起不少爭議及未能有效實施」為由,先進行了一次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近又快進行所謂「商議式民意調查」。新聞局長雖多次重申修訂與否、如何修改或何時修改,當局沒有既定立場和時間表,但也不能盡釋業界對政府此時此刻「舊事重提」的疑慮。

都是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說得好,應待澳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強規範,發展才較為健康。眾所周知,在澳門這特殊的社會,民主是沒有甚麼像樣者,自由倒還是有的,只要不犯法你喜歡做甚麼都可以,惟各種自由中卻又以「言論自由」最差強人意,人們行使這種自由還有諸多忌諱,生怕得罪了誰,又怕有後果,這與本澳地域小、人際關係密切與政治文化有關,表現在主流傳媒身上是自我制約、自我審查,未盡好言責之餘,部分傳媒甚或轉而吹捧獻媚,這正是澳門社會落伍之處。

近年喜見一些行內新進,都敢於窮查事理,追究是非,做回了新聞工作者的本分,雖令一些官員頭痛,卻有可能令社會變得更好,傳媒這些新氣象使人對澳新聞專業做好做強忽然生有憧憬,若此時硬要修法,或有可能設立帶有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又或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甚至政府執行記者註冊制度等,都可能不利澳新聞專業做好做強的發展,若政府真心關注本地傳媒健康發展,致力保障新聞言論自由,此時此刻好應「無為而治」,就等本地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強規範也未遲,不要扼殺社會「第四權」漸壯於萌芽,無論「借刀殺人」也好,「借艇割禾」也好,都不應利用「商議式民調  」掩護,以遂政府加強控制傳媒之惡。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2011年11月27日 星期日

夜市環評 須否諮詢西灣湖區居民? (26/11/2011)



【本報訊】特首崔世安以長官意志,硬要在清靜的西灣湖設立夜市。被問及會否公布環評報告、是否得到環保局同意?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不正面回應,但強調在設計每一單元時已考慮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制定預防措施,此外,環保局也提供了意見。會否特別為西灣湖區居民舉行諮詢活動,譚偉文認為,該區居民是全澳市民的一分子,相信他們會踴躍發表意見。

在西灣湖畔開設夜市的計劃現正進行諮詢,有立法議員質疑環評報告是否獲得通過,也質疑選址是否恰當。昨日被問及會否公布環評報告,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稱:「環評這樣東西,其實在我們設計時,己經落實到每一個項目的細節,環評的工作是我們有做的。」他表示,當設計每一單元時,會考慮其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制定預防措施。

相信西灣區居民會踴躍發表意見

環保局是否已同意那項計劃?譚偉文稱:「我們公眾諮詢前,亦特別諮詢環保局的意見,他 (局方) 提供意見給我們,我們才會公開諮詢。」將來,夜市可能產生噪音等問題,民署會否為西灣湖區的居民舉行諮詢活動,譚表示,政府已展開公眾諮詢,歡迎全澳市民提供意見,西灣區居民是全澳市民的一分子,相信他們對自己關心的問題,一定踴躍發表意見。

2011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傳協促暫停修法 (25/11/2011)

【特訊】傳媒工作者協會昨就政府修訂兩個與新聞出版有關的法例,發表聲明如下:

「在傳媒業界未有充分討論和形成共識,以及社會未清晰了解《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時,而政府又沒有清楚說明為何現階段急需展開修法程序和修法方向的前提下,本會反對政府再浪費公帑,就應否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繼續「商議式民意調查」。

政府以「《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在澳門頒布實施超過二十年,部分條文引起不少爭議及未能有效實施」為由,先進行了一次「《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聲稱「並無任何預設立場,也不會提出任何結論或者引導澳門市民思考傾向的修法建議」;最近又再以同一議題,批給另一項需動用公帑350萬餘澳門元的「商議式民意調查」。

本會認為這兩項法律,主要內容皆直接或間接涉及新聞自由及公民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故本會十分質疑,政府為何現階段,在沒有清晰向業界或公眾說明原因、理據及修法方向情況下,一再以所謂「科學論證」的方式展開研究修法程序,但卻嚴重浪費公帑。

由於政府沒有明確的修訂方向,業界根本無從討論、思考、分析,以及提出相關修法意見。若業界在憑空想像或猜測政府意圖的情況下,貿然參與今次商議式民意調查。本會認為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故反對相關民意調查繼續進行。

本會認為單是一項法律存在超過二十年,不應是這些法律需要進行檢討和修訂的理據,尤其是涉及居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本會相信,本澳存在不少超過二十年,更涉及民生重要議題的法律法規,仍未適時修改以回應社會發展,為何政府在眾多更急需立法或檢討的法律法規中,選中了看不見任何迫切性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展開修法程序。

又或從《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部分條文引起不少爭議及未能有效實施」進行分析。本會翻查資料,在過去二十年,即使部分條文曾引起過「不少爭議」,但在傳媒運作和社會發展過程並沒有出現因「條文争議」而導致重大事件。故此兩法的條文也沒有被視為「未能有效實施」。而相關爭議主要是涉及以法律形式組織出版委員會和由官方制定新聞工作者守則。

本會必須強調以下的基本立場:

一)傳媒不接受由官方設立或委任的機構的監管是確保新聞自由之基調。因此,本會強烈反對設立帶有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

二)本會亦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政府執行記者註冊制度,以及由官方審核記者資格。

三)本會高度關注政府是否將網絡媒體納入立法監管之列。本會認為在未經社會認真討論、國際上的先進國家和地區亦沒有相關法律參考、而現行本澳法律(例如刑法典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打擊電腦犯罪法等)已有足夠保障和規管的情况下貿然進行立法,至為不當。

綜合上述,本會促請政府暫停修法程序,包括現時使用公帑開展「是否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2011.11.24.」

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 政府積極聽意見 (25/11/2011)

【特訊】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日表示,新聞局現時啟動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程序,而商議式民意調查是修訂程序的其中一環,特區政府希望透過科學的方式,讓業界和社會探討修法的意見和方向。他強調,整個修訂過程中,政府會不斷聽取業界及社會各界的意見。

應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邀請,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日聯同負責民意調查工作的易研方案(澳門)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張榮顯,就修訂《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民調工作,向該會理監事及會員介紹最新情況。

陳致平表示,目前進行的商議式民意調查只是修法程序的其中一環,待調查結果出台後,並視乎收集到的意見,才決定下一步的工作。而民意調查有助促進社會對兩法議題的共同討論,喚起他們對一些存在已久、但沒有處理的問題的關注,達到社會溝通的目的。

就業界關注修法是否規管網上新興媒體事宜,陳致平解釋,政府關注的是以甚麼方式去體現對「網上新聞媒體」的保障,即這類媒體是否享有傳統媒體的權利,又或者如何以法律方式去保障它們行使新聞自由。

陳致平重申政府對於修法無既定立場,且過程透明,亦沒有時間限制。倘若社會需要更深入的討論,政府會尊重並保證有充裕的時間。

另外,張榮顯介紹民調工作時表示,商議式民調是強調參與者在掌握充分資訊後,方表達意見,除大大增加其參與程度外,最重要是讓他們更理性地進行討論。所以,任何有助於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得到保障的意見都可在調查中發表,這有助政府了解社會對兩法修訂的意見和方向。

他提到,商議式民意調查將於下月4日舉行「商議日」,分有公眾組和專業組。屆時,市民和新聞工作者會將被隨機分配到不同的小組,討論相關議題和方案。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西灣湖夜市 已做好環評 (23/11/2011)

【本報訊】西灣湖夜市目前正進行諮詢,議員關注到項目有否做好環評工作,以免引起環境衛生及噪音問題。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表示,行政長官已批示設立西灣湖夜市工作小組,民署亦已評估了項目對西灣湖的影響力,相關環評報告已轉交環委會。

去年施政報告中,提出設西灣湖夜市項目,但至今才諮詢,譚偉文表示,該項目涉及跨部門工作,行政長官已批示設立西灣湖夜市工作小組,由行政法務司司長協調,民署十分關注項目對南、西灣湖的環境衛生和自然景色的影響力,已評估了項目對西灣湖的影響力,相關環評報告已轉交環境委員會。

另外,南粵鮮活食品批發市場稍後將搬遷至珠澳跨境工業區澳門園區,議員關注到,搬遷後能否容納新的經營者加入?譚偉文表示,搬遷後,新的批發市場商鋪數目將達二百五十個,較目前增加一倍,但只作批發業務用途,不作倉存,並會預留空間,考慮引入批發和經營的臨時進場機制,以及計劃引入新的管理模式,提升新批發市場的效能。

2011年11月23日 星期三

西灣湖擬打造平民夜市 (22/11/2011)

【特訊】西灣湖夜市昨日起公開諮詢,方案初步設有60個美食攤檔,每檔4米×4米,提供1,250個座位,另有3艘食舫、10個手信攤檔。

民署管委會副主席羅永德回應會否主動邀請有特色的美食店加入,他稱,現時在諮詢階段,初步計劃以公開競投的形式引入小食檔經營者,民署會持開放態度聽取意見。羅永德又稱,希望打造一個平民化的夜市,會研究推出措施吸引飲食業參與,讓更多市民和遊客到場觀光消費。民署希望明年可完成項目建設。

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今起公開諮詢  

△「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於昨日起(星期一)作為期三十日的公開諮詢,市民大眾可以電話、電郵、傳真或郵寄等方式把意見送交民署,歡迎各界踴躍發表意見及建議,令整個項目的設置及配套安排更加完善。

西灣湖擁有優美湖景及較寬闊空間,憑藉湖岸的自然環境,具條件成為重要的旅遊項目。民政總署開展了「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的規劃工作,建議以西灣湖廣場下層為試點,希望結合湖岸風光、水上活動等元素,完善周邊配套設施,創設具本澳特色的綜合旅遊項目。

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將落戶在西灣湖廣場西側,鄰近消防局總部大樓的一塊岸邊空間,總用地約二點二五公頃。將設有入口廣場、休閒餐飲空間、特色餐飲區、商業手信街、美食廣場、露天劇場等設施,相信能滿足旅客及市民的不同需求,而整個地段大部分為低於行車路面之湖岸地段,沿岸可以觀賞到整個西灣的風光。

建停車場預留空間接輕軌

交通配套方面,按規劃靠近消防局總部大樓將興建可容納約一百二十輛汽車以及一百輛電單車的停車場,並設有巴士站及預留空間與未來的輕軌站對接,配合市民及旅客不同出行方式的需要。停車場分設有地面層及地下層,採用架空方式興建,無需填湖,故不會影響西灣湖的水體流動。同時,停車場的地面層與現有馬路可直接互通,不影響周邊景觀,且湖岸設有綠化休憩平台,令環境更為優美。

為完善「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民署將就有關項目作公開諮詢,諮詢期由本年十一月廿一日至十二月廿一日,誠邀社會大眾就此諮詢內容踴躍發表意見。市民可透過電話:2833 7676、傳真:2871 1203、電郵:gc@iacm.gov.mo或郵寄至民署大樓、各市民服務中心及服務站(地址如下)等方式把意見送交民政總署。

地點︰民政總署大樓─亞美打利比盧大馬路(即新馬路)163號;北區市民服務中心─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黑橋街平民新村75K號;中區服務站─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樓;下環服務站─李加祿街下環街市市政綜合大樓四樓;台山服務站─台山巴波沙大馬路127 號嘉翠麗大廈B座地下;民署亦會在議事亭前地、塔石廣場、祐漢公園以及氹仔花城公園設置意見收集箱,方便市民遞交意見。詳細資料及遞交意見方式,可瀏覽民政總署網址www.iacm.gov.mo查詢。

2011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墓地門聽証動議遭否決 (22/11/2011)

【本報訊】議員吳國昌、陳偉智昨就永久墓穴事件展開聽證動議,最終僅以四票贊成,二十三票反對遭否決。

吳國昌、陳偉智提出聽證理由是,永久墓穴事件雖經廉署開展調查並已有了調查結果,但許多問題卻尚未得以澄清。由於事涉主要官員的誠信及涉嫌違法的問題,建議立法會就此啟動聽證程序,傳召當年臨時澳門市政局參與決策的人員、現時民政總署的領導層及掌管文件檔案的部門人員、行政法務司司長及其辦公室負責處理上述相關文件的人員,開展聽證,讓事件真相大白於天下。

他們指,在廉署調查報告公佈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力言全不知情,所以沒有責任。只是,在年初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的十一點澄清聲明,在聲明的第二、三、五點卻充分肯定了市政執委會及其主席批出永久墓穴的合法性,並且亦清晰顯示作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對此事是知之甚詳。何以到調查報告指出批給永久墓穴事件當中涉及違規及濫權的行為時,陳司長就以全不知情來推得一乾二淨?到底是後來的「不知情」是真的,還是十一點聲明是刻意隱瞞公眾呢?作為監督實體,對合議機關最常規的監察手段就是檢視其會議錄所作之決議,但監督實體亦要為沒有督促被監督實體呈交會議錄之責任,任由被監督實體喜歡上呈就上呈,不上呈就不上呈,監督實體對之不聞不問,同樣是玩忽職守。所以在廉署調查報告披露後,陳司長以不知情來卸責,是極其無賴的。此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督實體,竟然不主動迴避,反而是以其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拿走所有原始資料。這種做法是否不當?是否存在濫用其監督實體職權的問題?民署保有多年的原始文件,竟經監督實體調閱後短時間內大部份消失,是否有人為了掩飾其曾有的參與過程而故意把部份原始文件收起來?希望展開聽證作出澄清和交代。

對於二人的聽證動議,來自法律的歐安利、黃顯輝均不表認同,黃顯輝認同廉署調查報告具有權威性、獨立性、完整性及續後性,認為相關聽證與立法會聽證性質不符,歐安利指出,聽證不能針對正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該聽證也對立法會來說是沒有意義,在廉署報告中,指出批出墓穴的主席符合當時法律,故二人不支持展開聽證。

另議員梁安琪、陳美儀、關翠杏、張立群、唐曉晴、馮志強亦不支持就墓穴事件展開聽證,認為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應尊重司法機關。馮志強更感到,提出聽證的議員別有用心,為打倒主要官員,提醒聽證應是為澳門公共利益,而不是為個人。

僅有高天賜及區錦新支持展開聽證,認為聽證可令事件疑點解開。奈何僅有四票贊成,二十三票反對,不獲通過。

2011年11月21日 星期一

五街市集 (21/11/2011)

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早前舉辦為期兩個月的「舊區美學誌──解構.市集:FOTOMO展覽」,作品以新橋區的五街市集(義字街、盧九街、群隊街、道咩啤利士街、羅白沙街市集)為主題,用FOTOMO攝影模型的創作形式,剪栽拼貼出鮮為人注視的露天市集攤檔。合作社希望透過展覽,進一步推廣舊區的美學及價值,重構地方文化的特色,反思傳統市集在城市空間裡的文化價值。

「這種文化價值在澳門是被低估的。」城市規劃師李凱欣指出,市集書寫了城市的發展、社區歷史,記載了某年代澳門的街道文化和生活模式,那裡每天充斥著不同的街坊或陌生人,擁有緊密且微妙的社區網絡,除了交換貨物外,也會交換資訊,如:產品周邊的訊息,那是城市中一個很鮮活的一個公共場域。

五街市集有一豆腐檔,也會售賣煎堆等傳統小食,李凱欣在那裡考察時,見到一名家庭主婦向檔主查詢,傳統婚俗需要購買甚麼食品等問題,看來,那裡也成為傳承傳統習俗的地方。事實上,連日常生活的小問題也可在市集得到答案:「煲湯買一塊甚麼豬肉,豬肉佬可以立即告訴你。」
然而,生活方式影響著買賣模式,以往的家庭大多只是男戶主出外工作,家庭主婦有較多時間在市集挑選貨品,也可與檔主溝通,現時卻大多是在下班後匆匆趕到超市,花最短的時間購買所需的食材回家,與店務員更是甚少溝通的。李凱欣認為:「現時很重視效率,以前可能較人性化。」

她也指出,以往是不劃一的、隨意的,檔攤因應著檔主的需要而設置,為整個市集帶來更多彈性及可能性。然而,隨著社會發展,人口不斷增長,空間的使用越來越緊張,規範化變得不可避免,檔攤只能設在指定的、很有限的空間,檔主則要用盡方法去展示最多的貨物,例如:掛起和層疊貨品等。

「每個檔口都是經過精心設計,由檔主的經歷累積出來,他們知道如何放置貨品是最能吸引顧客的。」李凱欣認為,市集的攤檔亂中有序,如同一件藝術品,蘊藏著點點滴滴的心思及日積月累的民間智慧。有檔主向她表示,擺設貨品要有美品,才可吸引路人靠近購買。

城市規劃師林翊捷表示,數十年前,每一個人都是在街上購物的,露天市集在澳門相當普遍,在那裡可以找到日常生活需要的物品,而且有很多款式可供選擇。可否把五街市集視為一個大型超級市場?林翊捷覺得:「可能它售賣的較超級市場多。」

然而,買賣模式的轉變、政府政策的驅動(如:安排小販遷進市政綜合大樓等)、攤販個人的選擇(如:尋求更好的營商環境等),可以預計,露天市集的經營模式將會逐漸消失,它曾是澳門的一份部份,卻將會不復存在。事實上,下環街、祐漢的市集已經萎縮,在五街的應是現時最大的了。

訴說大城小故事 (21/11/2011)


FOTOMO (攝影模型) 源於日本攝影師系崎公朗的創作,製法是從不同角度拍攝景物後,把很多幅相片剪裁、拼貼成一個立體的攝影模型,由於那種製作方法難度很高,一名香港中學視藝科教師葉家偉將之簡化,其製成品變得如同一個「浮雕」。他在香港舉辦多個攝影模型的展覽和工作坊,帶領學員穿梭舊區大街小巷,身體力行以藝術推廣舊區價值。

葉家偉曾兩次應邀來澳舉辦工作坊,與學員觀察露天市集的空間形態及特點。此後,便對澳門舊區 (如:紅街市集、路環、氹仔等) 增加了不少認識。他認為,澳門有很多舊建築仍保存得不錯,與香港相比,小企業和手工業仍有生存空間,而且,澳門仍有不少特色老店和舊街區,是 FOTOMO 創作的好題材。

來澳主辦工作坊期間,葉家偉也按著一個五街的菜檔,製作了一幅作品。他表示,FOTOMO 很適合表現舊街道、老店雜亂紛陳的景象,故希望能通過一件件手工精緻的微縮模型,訴說舊澳門舊區的大城小故事。

在本澳的中學任教美術科的李老師曾參加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的 FOTOMO 攝影模型工作坊,並花了約三十小時拼貼出一幅作品。受訪當天,她拿著作品到五街的菜檔,吸引很多街坊圍觀,檔主見到也笑逐顏開,滿心歡喜。

李老師指出,相對於一張相片,FOTOMO 攝影模型多了一點立體感和層次感。在拼貼前的拍攝階段,製作者需要觀察那些東西放在較近或較遠的位置,並思考如何表達出來,從中也會對攤檔的擺設增加了解。

父母曾是小販的李老師表示,年輕時也會到五街「買餸」,相隔多年後,不覺那裡有很大的變化。她認為,市集為該區的居民是相當重要的,那裡也是街坊相聚的地方,可以預計,攤檔被遷離後,那裡將會變得冷清,添上一份失落感。

FOTOMO 立體 浮世繪 什麼是 Fotomo?(21/11/2011)



Fotomo,何者來也?它就是 Photo 的近音 Foto 再加上 Model 所組成。相片加模型等於什麼?等於一種近似七、八十年代小朋友玩的紙板模型,不過裡頭的人物是由相片剪裁而成。把相片中的人和物按照相中的位置前後配置後,一張平板的相片立即變成三維的模型。建築物和店鋪內的擺設最能強調 Fotomo 所講求的立體感。

始創者日人糸崎公朗

Fotomo 的始創人是日本人糸崎公朗 (Kimio Itozaki) 。他眼見相片能不偏不倚地記錄真實的世界,但卻只是二維的媒介。而傳統的三維模型雖是立體,卻失去了寫實感。於是,糸崎公朗有感而發,把相片和模型結合,創造出 Fotomo。

街頭寫實才是 Fotomo

糸崎公朗 不喜歡城市中的地標,也不愛嘩啦嘩啦的旅遊景點;反而平凡的街道和建築才是他的最愛,因為他更喜歡記錄生活中的點滴。他的作品中,處處流露獨特的街頭風采,街頭文化盡收眼底。這和糸崎公朗創辦的「Impersonal Art Institution」的藝術理念一樣,藝術源自街頭。

攤‧貨‧情 (21/11/2011)



在五街市集「賣菜」達四十多年的張伯憶述,起初只有三、四檔小販,那裡是一片草地,還有小河和鐵皮屋,街道曾由花崗岩石春鋪成。相比起現時月薪動輒過萬元,當年有二百元的月薪已是很了不起。「以前是五毫子一斤菜,現時是十元一斤。以前,喝杯咖啡,食個菠蘿包只是數毫子,現時卻是十多元。」

縱然,超級市場的數量不斷增加,小販也不得不陸續「上樓」,遷進在各區落成的市政綜合大樓,加上下一代不喜歡辛勞的職業,可以預見,街頭擺賣終有一天在澳門的歷史中消失。然而,張伯不太抗拒社會發展,他坦言,直至現時為止,不覺得超市影響他的生意:「街邊檔有街邊檔的特色。」

街邊檔有其特色

張伯不太擔心被淘汰,他指出,超市和小販的運作根本是兩回事,各有各自的客源。超市貨品往往是包裝好的,每份的重量也相約:「在超市只想購買三兩菜,可以嗎?不行。但在街邊菜檔想購買半斤菜還是可以的。今天家裡少人吃飯,或者婆婆前來說:阿叔,我想只買四両菜,可以嗎?可以的,無所謂!」

有些客人光顧張伯的小檔已有數十年,除了買賣外,他們也會閒話家常,這是在超市內少見的。喜歡遷進有瓦遮頭的店舖嗎?張伯偏愛在街頭擺賣,首先是租金較廉,成本便可降低,其次是光顧店舖的人流或會較街檔的少。此外,店舖之間被牆壁分隔,變得相當獨立,這與街檔之間近乎無阻擋的格局大不相同。

訪問當日,由於沒有預約,記者與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等人到達五街市集時,張伯剛巧不在檔攤,他把疏菜等交給兩旁的檔主代為看顧。其他檔主見他受訪時,也顯得相當雀躍,張伯表示,各檔主互相幫助,有說有笑:「在街邊檔工作的人輕鬆得多,壓力也不太大,精神寄託較好,熟識的人較多,傾談多一點,所以,生活也快樂得多。」

看著五街發展

在紅街市內「開檔」的馮先生則看著五街市集的興起。他在四十多年前於紅街市設檔時,五街那邊仍未開發,更加沒有小販,只有一些政府租出的小屋,每月租金起初是一元兩角。後來,越來越多人聚居到該區,樓宇相繼落成,小販也相應增加。

雖然,五街與紅街市相距不遠,僅被高士德大馬路分隔,馮先生表示,小販的增加未有造成影響,反之,其生意更受惠於五街的人口增加。回想當年,他在十九歲到紅街市開檔,那位置原是街市外的花園,攤檔上方設有布帳,售賣的貨色也很少:鹹魚仔、蒜頭、豆鼓、魷魚等。他也表示,多年來,有些長者每早在攤檔旁坐著傾談一小時多,八卦、時事、遊歷等無所不談。

談到超市與攤檔的分別,馮先生首先指出,超市的環境很舒適:「我們在這裡,熱又焗過人,冷又凍過人。」擔心行業式微或被淘汰嗎?現時,大型超市售賣的貨品已與街市的很相近,但是,馮先生仍有不少「擁躉」,傳統攤檔也不乏優勢。他有自信地舉例,超市也有鹹魚,但他出售的花款更多,質素更高,而且,製作過程更專業。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民署收集對『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意見 (17/11/2011)

民政總署為收集各團體對『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的意見,日前(十一月十五日)到訪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介紹項目內容並聽取意見。『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將於下周一(十一月二十一日)起作為期一個月的公開諮詢,民署希望各界能踴躍發表意見,完善項目的各項細節。

民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羅永德、市民服務辦公室部長高佩珊及設計處處長蘇沛燊等到訪工聯,並與團體負責人會談。羅永德詳細介紹了整項規劃,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位於西灣湖廣場西側,依功能由北向南規劃,接近消防局總部大樓將興建可容納超過二百部汽車和電單車的停車場,而該處原有公共停車區域將改建為入口廣場,設有車輛落客站、的士站、旅遊巴士泊位等。同時將增設多條通道連接下層各項設施空間,提升分散人流的能力。

而根據原有西灣湖下層廣場的設計佈局,將劃分為不同功能特色的分區,利用原有七間小型店面及其前方空間,規劃成一個包括露天茶座以及室內休閒餐飲空間;利用原岸邊碼頭放置三艘船舫作餐廳,船舫的造型可按特色改造,融合澳門海洋文化特色營造特色餐飲區;沿碼頭周邊設立商業街,售賣特色紀念品及手信;利用兩條行車天橋底之間的空間規劃為美食廣場;地段最南面規劃為可表演不同類型活動的露天劇場,吸引更多人流。另外,沿岸亦將興建不同的觀光設施,讓大眾欣賞西灣湖的優美景色。

工聯負責人普遍認同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亦發表多個意見及建議,包括應做好遮蓋等硬件設施,避免天氣因素特別是雨天而影響經營;關注停車場泊位數量是否充足,同時建議可增設適合兒童玩樂的設施,吸引不同層面的市民和遊客。另外,亦關心到沿岸的安全設施、垃圾和污水處理、以及營業時間所引致的噪音和光污染等環保問題。

譚偉文回應表示,停車場設施會充分考慮到整個項目包含巴士站等公共交通工具,將來亦與輕軌接口,基本上可滿足不同的出行需要,將來或可透過管理手段增加停車場車輛的流動性;遮蓋設備方面亦會充分考量各不同區域的特色及需求。譚偉文感謝團體所發表的各項意見及建議,亦希望各界能積極發表意見,民署將持開放的態度,廣納公眾意見以完善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施政報告‧議員讚彈 (16/11/2011)


【本報訊】今年施政報告基本上延續去年政府,議員何潤生批評明年施政報告創意不足,吳國昌則希望政府不要彈票,希望政府能兌現施政承諾。

二百三十四頁的二零一二年施政報告,基本上今年施政的續集,議員何潤生感到,明年度施政報告欠缺新意,民生措施基本上是原有福利政策,而在公共房屋方面亦欠缺中長期規劃。吳國昌則批評,行政法務範疇工作明年很多都是持續工作,而且今年是分季度完成,明年只是持續工作,也沒有指出完成時間表,政府是否做得到?能否於限期內完成?他認為明年施政中,行政長官樣樣盡量滿足各方提議,但櫳統,如在政制發展及現金分享,講就天花龍鳯,最重要是不要再彈票。也希望,特首選舉可以做到普選。

高天賜對高官問責制沒有得到具體落實感到失望,且再次重提,十幅墓地事件,認為有官員利用公權力去解釋,雖然廉署報告指因過時沒法追究法律責任,但可以追究政治責任。他認為,官員需要最高誠信指標,否則會破壞公務員隊伍規矩,令下層感到不公平,有樣學樣。

關翠杏也感到,明年施政是延續過去多項惠民措施,可以令居民覺得可減輕少少壓力,但從分享角度看,這只是初級分享。建議從全面提升澳門居民競爭力,面對未來區域競爭才是讓居民分享到經濟成果的較佳方法。

政府連續第四年派錢,林香生提醒政府,要小心控制公共開支, 除了派錢外,其他公共開支也很大,在公共開支上未來如何做到節約、簡約、有效、有控制,是將來要面對問題。

政府今年主動提出涉及政制工作,唐曉晴感到政府主動提出是好事。而工作分上下半年完成,相信可以較宏觀地進行立法工作,比按月完成較有彈性。

西灣夜市‧積極籌備 (15/11/2011)

【本報訊】經過一年的構思和籌備,民政總署表示設在西灣湖廣場下層的夜市將發展成為綜合旅遊項目。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昨天下午主動向記者介紹說,經過籌備和跨部門的合作,設在西灣湖廣場下層的夜市,將發展成為綜合旅遊項目,每天都營運。他表示,西灣湖夜市項目除了特色美食,還有特色手信、表演場地等元素,同時也會考慮交通安排和停車場,以及配合將來的輕軌車站的設置、配合西灣湖的沿湖步行徑的落實。

至於為何行政長官去年發表二O一一年施政報告時已提出西灣湖夜市計劃,至今已一年才展開規劃,譚偉文表示,這是個長期的、可持續發展的項目,有不同元素,還要考慮交通安排,因此需要構思完善。他說,本周六將在康公廟前地舉行社區座談會,屆時會詳細介紹有關計劃。稍後還會作公開諮詢,收集公眾意見,以便進一步完善計劃。

坊會支持西灣湖夜市 (15/11/2011)

【特訊】民政總署昨日拜訪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詳細介紹「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的計劃內容以及聽取意見。民署表示會以開放的態度,聽取不同的意見及建議,以完善項目內容,亦希望各界積極就項目的各個方面,包括軟硬件設施及營運模式等提出意見。

民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羅永德、設計處處長蘇沛燊等拜訪街坊總會,並與坊會負責人進行會談。羅永德首先詳細介紹了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的具體內容,整個項目總用地約二點二五公頃,位於西灣湖廣場西側鄰近消防局總部大樓的岸邊空間,設有入口廣場、休閒餐飲空間、特色餐飲區、商業手信街、美食廣場、露天劇場等設施,希望結合湖岸風光,完善周邊配套設施,創設具本澳特色的綜合旅遊項目,滿足旅客及市民的不同需求。

民署表示配合項目發展,交通配套方面十分重要,按規劃靠近消防局總部大樓將興建一座可容納約一百二十部汽車以及一百部電單車的停車場,並設有巴士站及預留空間與未來的輕軌站對接,配合市民及旅客不同出行方式的需要。停車場分設有地面層及地下層,採架空方式興建,無需填湖,故不會影響西灣湖的水體流動;另外,停車場亦充分利用了湖面與行車道的高度落差,令地面層與現有馬路可直接互通,不影響周邊景觀,市民更可漫步於停車場地面層的觀景綠化平台,欣賞沿湖景色。

坊會負責人普遍支持西灣湖廣場綜合旅遊項目,認同可增加澳門的旅遊元素,希望可更多考慮讓本地業界優先參與;而項目的可持續發展及具靈活性亦相當重要,有關日後項目的營運模式、選取加盟商戶及品牌等方面都應仔細考量。坊會亦建議利用沿湖的條件,開設小型的水上活動項目,增設婚妙攝影區等豐富項目的活動內容;另外,亦關注到煙油控制、污水及垃圾處理的問題。

2011年11月14日 星期一

修法調研之憂 (14/11/2011)

特首崔世安以長官意志,在上任後三個月,迅速作出最重要的決定: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事前卻沒有公開諮詢新聞業界的意見。是次修訂不只觸及非常寶貴的新聞自由,政府極可能藉此機會,將互聯網納入兩法之內,可惜,公眾的關注不多,但是,事情發展至今,已敲響不少新聞人的警鐘。

事實上,修法進程已經展開,現在是第一階段:研究及民調。政府豪花三百五十多萬元,透過新聞局委託易研方案 (澳門) 有限公司 (下稱易研) 展開商議式民調。其舉措可理解為尊重民意,但是,回歸十多年來,政府何曾尊重民意呢?反之,令人擔心的是,政府或會挾著「民意」去收緊新聞和網絡自由。

筆者的基本質疑是,專業運作應否受「民意」主導。無論如何,米已成炊,是次民調已成為修法進程的起點,現時惟有專注其運作是否獨立、透明、科學。首先,甚麼是獨立呢?跟從委託方 (俗稱老闆) 的意思,設定調查的問卷時,不提問某些理應提出的問題,算是獨立嗎?

依從老闆意志調查?  

早前,澳門民意調查研究學會受陳美儀立法議員辦事處、善明會委託展開「澳門快樂指數二O一一」調查,學會會長張榮顯正是負責修訂兩法民調的易研項目總監。值得注意的是,那個「快樂調查」偏偏沒有詢問受訪者是否滿意「保安司」、「行政法務司」所管治的項目 (如:是否滿意本澳門的民主發展),只問及「社會文化司」、「運輸工務司」、「經濟財政司」的。張榮顯的第一個解釋是,「去年主辦機構為調查定位為關注民生」。

十月十六日,易研舉行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民調新聞發佈會。多年在大學任教傳播系的張榮顯被問到:就涉及新聞專業運作的複雜議題進行民意調查,是否恰當?是否必需?他的第一個解釋又是,「我們都是看標書,標書需要做一個民意調查,我們認為這個方法能夠解決問題。」

以上兩例或許反映民調主事人的態度,至於,修訂兩法的民意調查,其運作又有甚麼問題呢?易研將下月 (十二月四日) 舉行一整天的商議日,三百位本澳市民 (公眾組) 及新聞工作者 (專業組) 在當天出席小組討論和大組答問環節。小組由誰主持呢?討論會否被偏向性引導呢?誰是第三方的監察者?

公眾組與事業組同時進行有計算

易研強調商議日的過程將會公開和透明,然而,不少記者質疑,為何公眾組和專業組必需同時進行?記者若要出席專業組,就不能到公眾組監察,有資深記者更建議兩組在不同日子進行,但是,張榮顯以技術為理由,表示不能錯開公眾組和專業組的舉行時間。

除了公眾組的問題外,張榮顯曾表示,易研會公開邀請新聞專業界別人士參加專業組。筆者向出席十月新聞發佈會的記者查詢,他們的理解是,所有新聞從業員都可參加。但是,易研日前發函邀請各新聞機構高層提供參與者的名單,從而隨機抽出一定數量的人士出席討論。上述安排差異是被誤解或是後來修改?

商議式民調由美國史丹福大學的教授創立,該大學的商議民主中心也參與本澳修訂兩法的調查,他們以往曾否對某個專業運作展開調查呢?該中心副主任蕭瑩敏博士回覆,巴西曾就公務員的招聘改革進行商議式民調。筆者認為,涉及新聞自由的專業運作不應與公務員的招聘混為一談,它們該是兩碼子事。

新聞自由  易損難護

新聞是一個專業的運作,大學新聞系課程為期四年,既學理論也要實習。可惜,新聞系畢業生進入新聞機構工作後,不少才慨嘆理想與現實差很大:原來,自己不單無法促成社會公義,更可能成為不公義制度的附和者。基於種種原因,不少被迫放下新聞自由的信念和尊嚴,迎合老闆和編輯的無理要求,如:放棄寫某些內容,改變報道的角度等,這似乎已是行內的生存之道。

另外,筆者相信,是次民調的部份重點將是:應否設立新聞評議會、應否統一發放記者證。雖然,這些議題得到不少新聞業界尤其高層大表歡迎和支持,但是,也有意見則堅決否定,因為,上述措施將可損害新聞自由,令「不合建制、權貴主流」的機構、「不聽話」的記者被迫就範。若修法時硬要用民調數字來主導,那與「人多欺人少」有何分別?

官方新聞稿曾這樣寫到:「政府會因應首階段 (研究及民調) 的方向研究結果草擬法律文本。」雖然,易研強調,除了小組討論和大組答問外,也會發放「平衡資料」,但是,連業界都有分歧的議題,連新聞學者都沒有一致結論的課題,而且,新聞自由如何在深層運作中受到傷害,不苦讀四年後進入機構也體會不到。如此看來,市民的意見怎可能決定和主導修法方向呢?

筆者最後向在大學任教多年的張榮顯博士請教:若果市民看看「平衡資料」、花數小時討論和答問,就能學習、了解新聞專業,就能揭發損害新聞自由的手段,那麼,花四年讀大學新聞課是否還有需要?學生們是否浪費時間和青春?新聞學者們花了數不盡的歲月,為保護新聞自由而研究和發聲,又是否多此一舉?

雷鳴

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特首辦網站開通 歡迎市民獻言獻策 (11/11/2011)


【本報訊】局級新聞聯絡員為記者「預設」提問範圍是否恰當?那是否政府的傳媒政策,政府發言人譚俊榮表示,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可協助記者聯絡相關部門,希望他們提供訊息,甚至,舉行新聞發布會,他坐在官員旁邊,為記者提供解答也可。行政長官辦公室網站昨啟用,市民可透過電郵向特首「獻言獻策」,經歸納建設性和寶貴的意見後,特首會作出回應。

「預設提問」事  譚俊榮答不清

早前,衛生局新聞聯絡員至少在兩個場合為記者「預設」提問範圍。(見本報十一月一日報道) 被問「預設」是否恰當,那是否政府的傳媒政策,政府發言人譚俊榮估計,相關部門可能暫時未準備足夠的資料,往後,如果記者有問題要提出,政府發言人辦公室願意協助聯絡相關部門,希望他們提供訊息。

發言人制度運作良好

記者與譚俊榮就是否恰當或是否政策「糾纏」超過六分鐘,最後譚俊榮稱:「如果你們需要甚麼訊息,我們願意向局方說,或者,你們提出來,我們安排一個新聞發布會,我們請他們 (局方) 上來,我坐在他旁邊,為大家提供解答。」譚俊榮認為,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運作了一年多,「運作基本是好好的」。

建設性意見會作施政參考

譚俊榮昨午花了三十多分鐘,向傳媒介紹行政長官辦公室網站及回應相關題問,他指出,新聞局網站沒有互動功能,反之,長官辦網站設有「獻言獻策」的專頁,公眾在那裡透過電郵,直接把意見傳給行政長官,若那是具建設性的和寶貴的,行政長官會以它作為施政的參考。

特首適當時候回覆

那些意見若得到發訊者的同意,也會在網站公布出來。譚俊榮稱:「行政長官日理萬機,沒有理由逐條 (意見) 作出回覆。我相信,長官一定會在適當的時候回覆。但當然,冇可能每條回覆,亦都冇可能。你看,全世界任何一個元首,都冇可能做到這樣,除非真的沒有其他事做。」

開設臉書有保留

香港的行政長官辦公室早已在臉書 (Facebook) 開設帳戶,為何澳門特首辦不採用那更親民的互動平台,廣納民意,聆聽市民的心聲?譚俊榮表示,對臉書的評價是見仁見智的,有些人覺得它好,但是,污言穢語也可在那裡顯示出來:「究竟,它的功能是否真的正面呢?這有待日後大家去研究。」

行政長官辦公室網站網址是 http://www.gce.gov.mo/,集中發佈有關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發言人辦公室及特區政府總部等資訊,包括行政長官崔世安就任以來的全部政務動態新聞、施政報告、講辭及活動圖片等。網站同時設置「行動版」(www.gce.gov.mo/mobile),供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設備使用。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梁安琪倡引入扣分制 (10/11/2011)

【特訊】據統計局公佈,首九個月交通意外達10,393宗,增幅6%;涉及傷亡人數共4,056名,其中8人死亡。違反交通條例車輛高達35.9萬,比去年同期的30.5萬,急升17%。交通意外及違反交通條例趨增,除了居民遵守交通條件的意識低,駕車習慣不良外,法例阻嚇性不足,執法不嚴亦是主因。

立法議員梁安琪表示,澳門地少車多,交通隱患一直存在,鬥車、開快車、醉酒駕駛及闖紅燈屢禁不止,部分駕駛者更是無視其他道路使用者及自身的安全,在車縫隙中左穿右插,其中最危險的莫過於醉酒駕駛。現行交通法例罰則的阻嚇力不足,雖然醉酒駕駛可判徒刑,但一般只以罰金代刑、緩刑及停牌一年等處罰,根本起不到阻嚇作用, 尤其是罰金代刑方面,罰金數額偏低,在現今經濟富裕的社會,對許多有能力購車人士來說,數千元的罰金可謂小菜一碟,這種偏低的刑罰只會縱容醉駕者無視法例,令本澳交通意外持續上升。

梁安琪認為,當局有必要加強交通違例的處罰力度,本澳可倣傚鄰近地區,設立扣分制度。早在2005年當局修訂《道路法典》時,諮詢文本亦提出引入扣分制和加重罰則,並希望設立「交通安全教育中心」,加強宣傳交通安全,提高駕駛者的安全意識,但可惜最後仍將有關建議刪除。現今交通意外頻發,駕車者不良的駕駛習慣,已危害到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當局應研究修訂法律,引入扣分制。

梁安琪表示,扣分制是當駕駛者違反指定交通條例時會被記指定分數,當被記分數累積至某數目時,便會被暫時或永久取消駕駛資格,現時有多個國家及地區均實行該制度,如內地的《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依據違章行為的嚴重程度, 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一次記分的方式,按年計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機動車駕駛員記分分值已滿12分時,便會留置其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強制要求其接受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的培訓及考試,考試合格後才發還證件。醉駕在內地屬於最高的十二分類別,嚴重者可吊銷駕照。

梁安琪指出,香港由1984年開始實施扣分制,任何駕駛者觸犯任何在《道路交通條例》的 59 項旳規定,除了要繳付指定的定額罰款或被法庭定罪外,還要被記指定分數,扣分制分四級,分別扣十分、八分、五分及三分,其中,醉酒駕駛、超速等屬扣最高分10分的項目,違例者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以及12個月~8年不等的即時停牌。這些強有力的扣分制度對駕車者起到明顯的阻嚇力,多個國家及地區實行該制度後,交通意外明顯減少,本澳亦要因應社會發展情況,引入扣分制,加強阻嚇作用,以保障交通及市民的安全。

梁安琪指出,當局要繼續加強宣傳交通安全,向市民推廣道路使用安全的重要性,加強處罰違規者外,還要引入針對違規者的駕駛改進課程計劃,在違規者停牌期間強制違規者參加及完成課程,通過考試合格後才可發還駕照,加強駕駛者的反思及安全駕駛的意識。在配套設施方面,希望在立法會審議及通過《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後,當局能善用「天眼」 監察車輛行走情況, 加強執法懲處違規者;著重保證路面的安全順暢,同時有序地改善交通系統,保障澳門道路使用者的便利和安全。

2011年11月8日 星期二

衛生局終肯就離島急症站事宜作出說明 (08/11/2011)

【特訊】長期以來,衛生局便十分重視加強與非牟利和私人醫療機構的合作,致力透過加強合作關係,繼續推行政府和非政府醫療系統並行發展的策略,為居民提供適切的醫療服務。目前,與衛生局成功建立合作關係的非牟利和私人醫療機構的範圍與項目是廣泛的,如鏡湖醫院、工人醫療所、街坊會診所、同善堂醫療所、歸僑總會診所等,及由各類私人診所和化驗所提供的醫療服務。

衛生局與科大醫院簽訂合作協議,開設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離島急診站,於2011年2月8 日正式簽署生效。

協議標的為:衛生局與科大醫院同意合作,在科大醫院內設立仁伯爵綜合醫院的離島急診和住院康復服務。

合作範圍包括:在離島政府醫院設施落成啟用前,科大醫院同意向衛生局提供設施,讓仁伯爵綜合醫院在科大醫院內設立、管理和運作首階段的離島急診,以及次階段的康復住院服務;科大醫院向衛生局提供地方,醫療設備及設施以滿足急診的需要等。

在是次合作協議中,衛生局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有利條件:

首先,規劃中的離島醫療綜合體的選址,位於路?連貫公路近石排灣水庫與東亞運體育館之間的地段,比較其他可供選擇的合作地點,科大醫院具有地理上的便利條件,可有效地在離島醫療綜合體未完成興建前,填補為廣大居民所需服務的空白。

其次,科大醫院周邊設施相對完善,院內各項醫療配套及既有設備,包括:相對完善的化驗室可提供24小時血液化驗、影像檢查如X光檢測、CT(電腦斷層掃描)及超聲波等,將有效給予急診站足夠的支援;一般情況下,現時的醫療設備約五年左右就更新換代,故五年過後,尤其是電子產品比較多的醫療設備,其換代更新的周期可能更短。

第三,為配合離島醫療綜合體的發展,結合現實條件與需要,租借並不局限於場地的使用,還包括上述各項必要的醫療配套和設備等,同樣地,租金也不限於場地的使用,還包括各項儀器、現套設施和設施折舊等等。

目前,急診部設於科大醫院地下層,佔地約7176平方呎,首階段設有:搶救室、創傷室、觀察病房各1間,其中觀察病房設有10張病床;4間半開方式診室;候診室、分流站、隔離候診區及診室各一間(處理發熱病及傳染病病人);各類急救設備,包括呼吸機、心臟除顫器、生命體徵監測儀。第四層(三樓)為康復病房,設有90張病床。相關收費,衛生局將按照協議規定以實報實銷的方式予以收取並不設包底制度,收費水平基本與目前仁伯爵綜合醫院的水平相若;據現行法例,免費獲得醫療衛生服務的本澳居民可免費使用急診醫療服務(包括藥物)。其他市民或非本地居民,則另據法例規定收取費用。

協議涉及的租金,租用面積約為37,000平方呎,每月租金為91萬元,平圴呎價約為24.62元/平方呎;租用面積包括科大醫院的第一層(地面層)的E、G、M診室區及相應設施,以及第四層(三樓)全部空間。

天眼法不清晰 三常會要求澄清六問題 (08/11/2011)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聽取「天眼法」的法律意見,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表示,要在維持社會治安和保護市民權利之間取得平衡,「的確是難度很高的」。現時,已發現「天眼法」與《刑事訴訟典》出現銜接問題,而且,對於洩漏攝錄內容的刑罰,「好似冇乜阻嚇力」。另外,委員會要求政府澄清一些條文,因為,它們存在擴大法律適用範圍的可能性和危險性。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午分析及討論關於「天眼」的《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其間,聽取立法會法律顧問的報告。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稱:「我們覺得,法案要謀求一個平衡點,的確是難度很高。既要做到在公共地方安裝鏡頭去維持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但亦要保護市民的權利、自由,這個怎樣平衡,是不容易的。」該委員會已經提出六個問題,要求政府澄清和解釋。

多處與刑典不匹配

鄭志強指出,初步發現「天眼法」與《刑事訴訟典》出現銜接問題,至少有兩、三處彼此不匹配的地方。據了解,攝錄內容現時是不能用作呈堂證供,但是,「天眼法」將來獲得通過後,攝錄內容便可成為證據,鄭稱:「所以,這裡面亦都是需要與現行的《刑事訴訟典》有一個銜接。這個是一件大事,不是一件小事。」他表示,他們不會處理「刑法典」,應是「天眼」法案配合「刑法典」。

對於洩漏攝錄內容的刑罰,「天眼法」只簡單列出按現行《刑事訴訟典》的規定起訴,委員會認為「好似冇乜阻嚇力」。鄭稱:「因為,我們過去做一些法律,沒有現時那樣給予有關當局這麼大的權力去攝錄一些影像或錄音,而那些錄音和影像是與人的權利有很大關係的話,我想,有人去洩漏或偷錄,或者非法使用那些資料時,要有足夠的阻嚇力,要加大有關的懲罰。」

鄭志強指出,「天眼法」內有很多條文是不清晰的,如:錄得資料的銷毀,所以,可能在必要時增加相關條文。另外,委員會要求政府澄清一些條文,因為,它們存在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可能性和危險性。鄭稱:「打擊犯案和保護個人資料是要有一個平衡的,這個平衡點我們在那裡取得,裡面有一些條文是否與那個平衡點有一些相違背的地方,這是第一個委員會關心的問題。」

法案也提及,除了保安部隊外,也一些公共實體獲許可安裝「天眼」,委員會認為,若很多實體可獲授權,如同擴大了法律的範圍。另外,有些條文規定可以安裝「天眼」的位置,卻有別於「公共地方」的法律定義。「需要政府進一步澄清,究竟公共地方的範圍是在那裡,我們不希望這個範圍擴大,因為,一擴大了,這個平衡點就會失衡的。」

鄭志強稱:「是否需要在這法律內增加一些權力給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讓其有更適當的權力發揮制衡的作用、監察的作用,使有關部門不可以超越法律所賦予的範圍、所賦予可作出的行動。因為,沒有規管,就會失控,變成大家的自由保障、權利保障就會是一句空話。」委員會認為,在安裝錄影、錄音設備的地方,應該有足夠的提示,因為,市民有權知道在哪裡安裝了相關設施。

2011年11月3日 星期四

地是政府批的‧更獲七億資助 急診站付貴租‧還購醫療服務科大得寵 (03/11/2011)



【本報訊】科技大學不單免費獲批大幅土地,過去十年,單是執行年度計劃、興建校內設施、購買醫療器材,已得到公帑至少七億三千多萬元資助,此數額仍未計算早年購教學設備、舉辦活動等所獲得的相對小額資助。然而,政府現在科大醫院開設急診站,預計租用五年,卻需付租金逾五千萬元,另要繳付向醫院購買醫療服務的費用。立法議員區錦新認為,政府應該交代租金的計算方法和各項醫療服務的收費等。

直選立法會議員區錦新指出,科技大學是免費獲批大幅土地的,多年來更得巨額公帑資助興建設施,換句話說,那些場地實是政府提供的資源。現時,政府又要付出龐大的開支在科大醫院設立急診站,每月租金九十一萬元也不包含購買該院的醫療服務 (如:CT及常規化驗檢查等),然而,該院購買 CT 掃描儀、磁力共振檢驗儀及血管造影機,也是獲澳門基金會用公帑資助,總金額逾四千萬元。

購買服務費用應公開列明

區錦新擔心,政府將要繳付的醫療服務費用,可能高於定額租金,如同「妹仔大過主人婆」。他認為,除了交代每月九十一萬元租金的計算方法外,政府也要公佈各項醫療服務的收費,因為,就算是私人化驗所都是明碼實價的,政府與科大醫院不應閉門處理費用事宜。他也指出,政府大筆資助了醫院,當要使用其地方和服務時,卻要支付高昂的收費,這容易讓市民質疑:究竟是不是官商勾結。

早前,有獨家報道指政府也向科大醫院租用一層有九十張病床的病房,但是,官方沒有提供相關資訊。區錦新認為,政府需要解釋為何要租用那批病床,相關費用又如何計算。區錦新重申,科技大學是澳門基金會的最大受資助戶,過去四年,資助其年度計劃達二億五千萬元,過去十一年,資助建築費則達四億四千多萬元。

墓穴門疑點多 真相有待釐清 (03/11/2011)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及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分別回覆立法議員吳國昌、高天賜及區錦新提出的四份書面質詢,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在調閱申請墓地事件的文件後,已將所有同樣文件送回民政總署,不存在「文件丟失」的事實。

民政總署在回覆區錦新的質詢時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為處理某一市民就申請墓地事宜之聲明異議而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要求民政總署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本署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五日透過公函將要求的文件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於 二零一零年四月八日將上述已送交的所有同樣文件送回本署。因此,區錦新議員說『竟出現大部分原始文件丟失』一事,並非事實。」

原始文件有否丟失 正是墓穴門之焦點

是否事實,不容指鹿為馬。有一個已確定的事實是,檢察院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收到民署所提交的資料,卻發現「與該十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見檢察院五月二十四日發給民署之函件)。請注意,「與該十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此一羅列幾乎是所有原始文件,竟都只有複印本。那麼,這批原始文件去了甚麼地方?這封發自檢察院的公函指出:「由於這些文件的不完整,規範性及準確性不足」,要求民署提交十宗個案的原始文件,而在函中最後一段亦作了補充,「倘若無法尋獲相關文件的正本或發現檔案文件不全,可要求當日參與該十宗個案程序的民署職員作成報告(說明在臨時澳門市政局運作最後一天批出十宗永久墓地個案的程序),並將該報告寄回本院。」而在此信上,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就於收信後的一周(五月三十一日)作出指令:「交蕭衛山工程師就信函最後一段所述之報告,請於02/06/2010或以前製作後交本人」。很明顯,民署指令蕭工程師製作報告以取代原始文件,意味着其最終無法交出這批原始文件。那麼,這批原始文件那裏去了?是民署譚偉文主席收藏起來兩度拒絕交予檢察院嗎?若是如此,則譚先生涉嫌違反刑法典第二四八條(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一款「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將不得處分、不得單獨處分、或將他人得依法要求交付或出示之文件或技術註記,加以毀滅、損壞、隱藏、取去或留置,又或使之失去效用或消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若這大批原始文件確實已經丟失,則是甚麼時候丟失的?是在案發前已經丟失?是在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取走後丟失?是在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四月八日交回民署後,民署在短短十五天內(四月二十三日交給檢察院時已大部份原始文件都變成複印本了)全部丟失?無論如何,涉案的大部份原始文件已經丟失是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對此,誰有責任?真相如何?民署必須交待清楚。

對事件進一步開展調查 正是廉署報告所建議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張翠玲主任在回覆吳國昌和高天賜時都以同一行文回覆:「廉政公署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獨立工作』,不受干涉。對於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任何公私實體均應予以應有的尊重。因此,對同一事件再次進行調查並無必要。」只是,是否再無調查必要,相信連廉署也不如是看。廉政公署的《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第125頁結論部份,廉署報告強調指出:「為維持行政機關的形象及恪守不偏私原則,有條件按《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條第1款d項之規定以書面方式請求行政長官委任其他人員對事件展開獨立調查,並將此建議告知公眾。」事實上,以張翠玲回覆質詢所引述的廉署報告中那段話,「鑑於批出墓地的權力並非由監督實體所享有,而且程序亦是由前臨市局的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及決定,故現階段無條件證明存在濫權之嫌。」很明顯,廉署所強調的,也只是「現階段」無條件證明存在濫權之嫌,並未否定有濫權之可能。因此,在報告中的第110頁的第六點亦建議應「請求行政長官收回(監督實體對民署的)監督權及開立行政調查程序,以便全面調查真相。」可見,對事件進一步開展調查,釐清真相,不僅並無對廉署獨立工作的不尊重,而且正符合廉署嚴謹求真之建議。

未能確保臨市局嚴格守法 監督實體豈能以不知情卸責

張翠玲主任在回覆中又再重彈「司長對批墓穴不知情,所以無須負責的老調」,強調當時的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依法行使了其專屬權限,並沒有把其決定通知監督實體,因此,監督實體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不知悉有關墓地的批給。只是,她忘記了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當時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而十個永久墓穴的批給是由當時的市政執委會會議議決,而審閱會議錄注視其決議之合法性,正是監督實體最直接行使監督權的手段。而對批給此十個永久墓穴之決定,監督實體不論是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對存在程序瑕疵和實體瑕疵的決議視而不見,或沒有履行責任對有關會議錄不作檢視(若司長說有其中有某個星期的會議錄沒有送來而她亦沒有追討的話,也算是監督實體玩忽職守),都須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正如廉署報告第125頁第1點所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就已註定了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無論如何也不能不為此既存在程序瑕玼,又存在實體瑕玼的決定承擔其未盡責監督的責任。

正因為整個事件中還存在太多太多的疑點,除了行政違法外,更涉嫌有人濫用職權,隱藏原始文件,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透過各方努力(包括檢察院、立法會、行政當局按廉署建議組成獨立調查委員)去釐清事實真相,實屬必要。

立法議員 區錦新

陳麗敏重申墓地批給文件無遺失 (03/11/2011)

【本報訊】民署批給十幅永久墓地事件中,有議員指相關文件被遺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重申,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是按《行政程序法典》向民署索取資料,列明每份所索取的文件是副本還是正本,並稱文件已送回民署,強調文件遺失非事實。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同樣稱,遺失文件並非事實。對於早前有機密文件外泄,陳麗敏表示,民署已報警處理,案件在調查階段。

完善墓地批給小組 九十日內提建議

廉署雖然已對永久墓地批給事件作出結案,檢察院仍對當中有否涉嫌防礙司法公正作出調查。陳麗敏昨早到舊西洋墳場出席追思節彌撒時,再被傳媒追問相關事件。她首先表示,現階段對於事件沒有補充。根據行政長官於廉署調查報告公佈翌日作出的指示,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成立了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司長辦公室法律顧問組成的『完善墓地批給程序工作小組』,在九十日內就完善和優化墓地批給程序及相應措施提出建議,並製作報告書呈交行政長官。小組正加緊進行工作,跟進和分析廉政公署《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中提出的現行墓地審批情況,並檢視有否需要修訂及完善相關的審批程序,以至現行法規。她重申,廉署報告中已清楚指出,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在當時的墓地批給過程中沒有濫用職權,也沒有涉及需要迴避的情況;另一方面,報告也提及民署在處理一宗墓地申請的過程中,未有完全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的相關規定,工作小組亦會予以檢討。

由於案件發生距今太久,搜證上可能存在困難,陳麗敏強調,工作小組的職責並非展開任何調查,對於廉署經過長時間調查後製成的有關報告,任何公私實體均應予以應有的尊重。

早前,有人向傳媒披露當中文件,對有資料外泄,陳麗敏表示,由於相關文件屬機密文件,相關人員涉嫌違反公務員保密義務,民署已按照《刑事訴訟法典》報案處理。譚偉文則表示,案件在調查階段,未有收到進一步訊息。

案件的另一焦點之一,是有議員指案中部份文件懷疑遺失,陳麗敏和譚偉文同時表示,遺失文件並非事實,又指,傳言歸傳言,相關部門是按事實作出回應。陳麗敏補充,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於二零一零年處理一名歐姓市民就申請墓地事宜之聲明異議時,依據《行政程序法典》要求民署提供相關資料,且列明每份所索取的文件是副本還是正本,並稱文件已送回民署。

另上月底立法會召開的口頭質詢大會中,多名議員指陳司長不出席立法會不尊重議員和感到失望。她表示,按照程序以及《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利,由行政長官委派相關官員出席立法會,相關官員已代表特區政府,立法會應尊重《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利。

陳麗敏以及譚偉文、民署諮委會主席梁官漢、民署監察委員會主席司徒民義,昨早藉追思節,到舊西洋墳場出席追思節彌撒,彌撤儀式後,先後向公共墓塚獻花,表達懷緬。

2011年11月2日 星期三

山頂離島急診站 首日運作順暢 (02/11/2011)

【特訊】仁伯爵綜合醫院離島急診站於昨日上午九時正式投入服務, 截至下午五時共有二十五名求診者掛號,當中十五名男性,十名女性,年齡介乎二歲九個月至八十九歲,所有求診者均在離島急診站內完成治療,無需轉介至仁伯爵綜合醫院。

離島急診站參照仁伯爵綜合醫院急診部的模式運作,設有搶救室、創傷室、觀察病房、候診室、分流站、藥房、隔離候診區及診室等,其中觀察病房共設有十張病床,二張為兒童病床;而隔離候診區及診室則用以處理發熱病及傳染病人;藥房為急診病人提供短期藥物調配。其他急救設備包括呼吸機、心臟除顫器和生命體徵監測儀等。

市民可乘搭26、36、AP1、MT1、MT2、MT4和N2路線巴士在機場圓形地/科大醫院站下車步行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離島急診站。

另外,氹仔衛生中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取消晚上八時至翌日早上八時三十分的夜間緊急醫療服務;最新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早上八時三十分至晚上八時,星期六、日早上九時至下午一時只提供護理服務。

區錦新窮追星麗門小潭山『交易』真相 (02/11/2011)

【特訊】上周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運輸工務司劉仕堯司長對星麗門及小潭山兩幅土地的批給及使用屢加迴避,未能向公眾作出交待。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就此兩問題再提出口頭質詢,務須當局交代政府與星麗門在零八年所達成的秘密「協議」之內容及到底有否法律效力,也要求澄清小潭山土地之發展商為何在矢志完成原有計劃,方獲政府重新批予土地,卻在十多個月後突然推翻原有協議,更要全面更改土地用途,而政府只從技術層面研究其更改用途之要求,實質等同對更改土地用途大開綠燈。口頭質詢內容如下:

『今年十月二十五日,劉仕堯司長代表特區政府出席立法會回應議員的質詢,只是有兩個跟進的問題並未作正面的交待及回應,為此,本人就如下問題提出口頭質詢:

一. 星麗門發展項目位於澳門路氹城,是於2001年批出東亞衛視影城用地。當年當局鑑於此主題公園計劃有助於增加澳門的旅遊硬件,具「創新性,以及落實該大型投資計劃可帶來龐大的經濟及旅遊利益,從而直接或間接地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故僅以澳門幣貳仟叁佰多萬(23,320,000)元將此近十五萬平方米土地批予發展商。按照當年的合約(第10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其附件土地工務運輸局第6396.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20/2001號案卷)規定,土地用作興建電影製作中心及旅遊娛樂輔助設施,總建築面積為144,650平方米。其用途在合約上清楚訂明,作為電影製作業(室內及室外製作室和輔助設施)及旅遊及娛樂輔助設施,建築面積為101,910平方米(第一期71,010平方米及第二期30,900平方米),而其他包括寫字樓(5,925平方米)、餐廳(1,500平方米)、停車場(4,800平方米)、室外通道(20,515平方米)及員工宿舍住宅(10,00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合共為42,740平方米。從批給合約所載得知,此廣達150,000平方米的土地,建築面積僅為144,650平方米,地積使用率少於1,明顯屬具空間較多的主題公園的特質。而在這144,650平方米建築面積中,佔七成(101,910平方米)是電影製作業的室內及室外製作室和輔助設施,及配合這些製作設備的旅遊及娛樂輔助設施。其中並無任何的酒店或賭場的元素,而應是一個佔地廣濶的影視城(類似環球片場的主題公園項目)。首期項目原計劃2009年完成。但據稱由於發展項目存在法律訴訟及爭議,所以有關計劃一直未能落實。

今年六月,新濠博亞以3.6億美元(向豐德麗聯營公司支付2.6億美元,並向星麗門另一合營商NewCotai支付1億美元)成功收購了星麗門的六成股權。而更早前,豐德麗已將此計劃的四成股權以13.17億賣給美國一公司,前後共套走了四十多億。以貳仟叁佰多萬付溢價金的成本而獲利四十二億,利潤是一百八十倍,實在令人咋舌。這幅用作主題公園的發展用地為何能吸引投資者花數十億購入,關鍵在於一個秘密協議。

當新濠博亞收購該項目六成股權後披露其包括酒店及賭場的發展計劃時,公眾為之嘩然。面對公眾的質疑,運輸工務司司長作出澄清,發展商必須按原計劃發展,項目內並無博彩元素。只是,何謂原計劃?是二零零一年的原計劃,還是另一個公眾全不知情的「原計劃」?在回應中,劉仕堯司長提及到此項目的用地發展需嚴格遵守2008年經政府批准之土地批給修改發展計劃,劉司長透露,發展商須按「2008年經政府批准之土地批給修改發展計劃」發展,而此計劃中除保持電影製作外,也是含有酒店項目的。一個明明沒有酒店的項目,為何突然冒出了酒店這個元素,更獲司長確認。對此「2008年經政府批准之土地批給修改發展計劃」公眾深感疑惑。本人遍尋政府公報亦無法找到這個在2008年已獲政府批准之修改發展計劃。為此,本人於今年6月23日向行政當局就此「2008年經政府批准之土地批給修改發展計劃」索取資料,以窺全豹。今年8月3日,工務局代局長遵照行政長官指示向本人提供了相關資料,其中提到:「有關星麗門發展項目,土地承批公司在2007年提出了新的土地利用發展計劃,並於2008年跟進土地批給合同修改程序.新修訂的土地利用發展計劃及土地批給用地包括電影製作、酒店及停車場等用途,總建築面積將超過65萬平方米」。這是一項重大的修改,從項目中原來沒有酒店變成有酒店、從原來總建築面積為144,650平方米變為超過650,000平方米,即地積比率從原來低於1急增至4.3倍。單憑此建築面積大力放寬的數據,就可知道,原來主題公園的性質完全改變了。而這幅近十五萬平方米的土地之所以能從原來2332萬變成四十二億,就是因為有這個秘密協議的存在,將這幅土地點石成金。

請行政當局向全澳市民清楚交待這份秘密協議──「2008年經政府批准之土地批給修改發展計劃」的內容,並確認此份官商私下達成而未經公佈的協議是否已具法律效力?

有關小潭山之劈山建高樓發展項目,行政當局開展公開諮詢,但經行政當局有力調整後,將支持與反對之勝敗扭轉,如此翻手為雲覆手為雨的諮詢方法也算是特區政府的一大發明。只是,撇開此番爭論,此小潭山項目是一九八零年批予發展商,至二零零五年已屆二十五年,不可能再續約。而據政府所說是鑑於發展商有意完成餘下計劃,所以政府於零九年將土地重新批予發展商。很清楚,政府甘冒違反土地法之險而批回原來發展商,是因為發展商有誠意完成原來計劃,因而作出此一特殊的批給。而發展商亦是在完全同意下而接受此一批給,何以在十多個月後發展商又突然反悔,推翻原來的酒店及低層別墅的發展計劃,改為興建六幢高層屋苑。而政府竟又接受其申請,並開展旁聽公開諮詢其至將公開諮詢所接收之意見轉予發展商,要求發展商參考來對計劃進行調整?政府只從技術層面考慮其計劃是否可行,是有意為發展商違反原來之合約承諾大開綠燈。本人認為,政府有責任交待為何縱容發展商推翻十多個月前的合約及發展承諾。』

公務員團體見特首求加薪百分七 (02/11/2011)

【本報訊】兩個公務員團體昨天分別向行政長官崔世安提出加薪的建議。澳門公職人員協會提出明年調升所有公務人員的薪俸百分之七,而澳門公務事業人員協會則提出加薪百分之六點五至每薪俸點六十六元。兩個公務員團體都希望政府建立公務員薪酬評議機制。

澳門公職人員和澳門公務專業人員協會的代表昨天下午分別拜會行政長官崔世安,就即將發表的明年施政方針提出建議。會見後,澳門公職人員協會理事會主席高天賜表示,根據該會收集到的意見,大部分公務員都反映現在的通脹壓力大,因此該會向行政長官建議,明年給不論以何種形式聘請的所有公務員調整薪俸百分之七,以保障公務員的購買能力不會損失。他說,該會還提交了一份評細的、有方程式的薪酬調整方案,希望行政法務司認真研究。他認為,政府應帶頭制定一個薪酬機制,公務員與政府就不必每年花時間討論加薪的問題,也讓博彩企業可以學習,調整員工的薪酬。他說,行政長官也認同設立這樣的機制。

高天賜表示,該會還向行政長官提出其他建議,包括一次過調整公務人員的所有津貼,讓紀律部隊退休的文職人員也可以追溯,建議政府將幾百個空置的單位給前線公務員居住,減輕租金了住在社會房屋和治安警察福利會的房屋的幾百個退休人士,也應該給予房屋津貼。政府相關部門應有職責扶助微企,他說,該會還反映,本澳的中英葡文記者都認為現行的出版法可以保障記者,只不過是要設立記者委員會和事業認可,不要把法律改得比現行的差,以保障市民的知情況和記者的採訪權利。

澳門公務事業人員協會理事長官世海表示,經過諮詢該會會員及公務員的意見,該會對明年政府施政方針提出十點建議。其中,該會提出明年調整公務員薪酬百分之六點五至每薪俸點六十六元,這是考慮到政府有財政盈餘一千四百多億元,有充裕的財政能力來調整公務員薪酬,其次是物價指數不斷攀升,回歸後四次加薪都追不上通脹,為維持公務員購買能力和生活素質,建議加薪;再來是人民幣自回歸後已升值三成,而本澳生活所需產品以內地進口為主,使得生活成本進一步增加,再加上公務員自二零零年需要納稅,公務員薪酬調整遠遠追不上GDP增長。

他說,該會提出配合科學施政理念建立公務員薪酬評議機制,參考臨近地區的經驗,通過各種科學參數,定期研究分析薪酬水平,使公務人員的生活水平能跟誰社會經濟發展而適時作出調整。他說,行政長官也認同公務員薪酬調整更加科學化的建議。

此外,官世海還介紹了該會提出的其他九點建議。包括:政府須配合『十二五』規劃及橫琴發展規劃,制定明年澳門的總體施政方針;重視民生,加快公屋建設、改善交通及舒緩通脹;兌現今年的施政承諾,加快改善法律滯後的現況;切實執行落實,公務員中央招聘制度,進一步將招聘制度規範化、制度化、杜絕私相授受,用人唯親;應考慮成立澳門行政學院,專職各級公務員的培訓工作,以及保送一些中高級公務員到哈佛大學等外國高等學府接受培訓;適時改善公務員醫療就診制度;完善公職法律制度;落實政府合署大樓、司法大樓等;加快推出專業認證制度,充分利用CEPA協議優勢,推進產業適度多元化。

2011年11月1日 星期二

山頂科大醫院急診站今運作 (01/11/2011)



【本報訊】政府向科大醫院租用地方開設的急診站,在今早九時投入運作,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急診站每年的租金逾千萬元,此金額仍未計算向科大醫院購買其他服務 (如:驗血等) 的費用。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昨日視察急診站,在記者堅持追問下才表示,急診站租用期約五年。

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昨日視察設於科大醫院的山頂醫院離島急診站後,被問及向科大醫院的租用年期,他著記者將具體問題向衛生局提出,記者再問:「這可能是政策上的事宜,可否說說打算租用多久?」張裕聽後才回答,初步計劃在科大醫院提供至少五年的急診服務,預計離島醫院在二O一四或一五年落成,並可提供相關服務時,才整體檢視和考慮。

每日可服務二百人次

張裕用半分鐘回答問題後,記者繼續追問租金是否昂貴等,但是,他轉身離開,不作回應。隨之,補上見記者的是衛生局副局長兼山頂醫院院長陳惟蒨,他表示,離島急診站每日可服務一百五十至二百人次,預計在高峰時段,每小時處理約二十位病人,約由五十名山頂醫院的人員到該站營運,衛生局也為該站增聘十名醫護人員,預計可以減低山頂醫院急症室的壓力。

急診站向科大醫院購買部分服務

視察後八個多小時,衛生局才在晚上為急診站發出新聞稿稱:「總面積約三萬七千平方呎,每月租金約為九十一萬元,平均租價約為每平方呎二十四點六元。」陳惟蒨受訪時指出,租金應該不會按年調升,但新聞稿再沒有提及這點。他也提及,政府也向科大醫院購買驗血、電腦掃描等服務,費用與山頂醫院相同。澳門基金會向科大提供了大筆資助,急診站租金和服務收費會否有優惠?陳說,雙方沒有談及。

每月租金九十一萬元

雖然,病人需要其他服務 (如:驗血等) 所付的費用與山頂醫院相同,但是,山頂醫院的成本價與科大醫院的收費是存在差距,政府的開支會否因此增加?在昨日的訪問及新聞稿均沒有交待。另外,有傳媒昨日報道指,該急診站租用科大醫院一個地下和一層病房,將來可擴展康復病床至九十張,接收非重症病人,然而,昨日的訪問及新聞稿同樣未有發放相關資訊。

山頂醫院離島急診站位於澳門科技大學 H 座大樓 (科大醫院側),於今早九時正式投入運作,提供二十四小時的緊急醫療服務。市民可乘搭 26、36、AP1、MT1、MT2、MT4 和 N2 路線巴士在機場圓形地 / 科大醫院站下車步行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離島急診站。

離島急診站設有搶救室、創傷室、觀察病房、候診室、分流站、藥房、隔離候診區及診室等,其中觀察病房共設有十張病床,兩張為兒童病床;而隔離候診區及診室則用以處理發熱病及傳染病人;藥房為急診病人提供短期藥物調配。其他急救設備包括呼吸機、心臟除顫器和生命體徵監測儀等。

另外,氹仔衛生中心於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取消晚上八時至翌日早上八時三十分的夜間緊急醫療服務;最新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早上八時三十分至晚上八時,星期六、日早上九時至下午一時只提供護理服務。

官方新聞聯絡員指導記者問什麼? (01/11/2011)



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昨日在離島急診站視察約半小時,卻只用了半分鐘回答記者提問便匆匆離開。約在五分鐘後,滿腹疑問的記者在該站門外見到張裕,立即上前追問:衛生局指沒有資源,以優厚條件聘請香港和外地醫生,政府有沒有計劃增加資源?張裕沒有說一句,便乘司長專用車離開。

司長不答其他問題可說是預料之內。事實上,在司長未到達離島急診站前,已有衛生局專責新聞聯絡員向記者表示,希望記者只向司長提出關於急診站的問題。還以為司長胸有成竹,準備回應記者基於公眾提出的、關於急診站的問題,可惜,他面對鏡頭時只顧自說自話,若非記者「堅定地」追問,可能連急診站的相關問題也被推到衛生局領導身上。(見另稿)

記者「被要求」問那類問題,也不是昨天才發生的事。約十天前,衛生局召開記者會,回應審計署指該局培訓醫生出現問題,記者會正式開始前,該局的新聞聯絡員拿著咪高峰向記者「公佈」:局長等人只回應審計報告的問題,若記者提出與之無關的問題,其發問權將會轉給另一人。

記者提出甚麼問題應否受到指導?新聞官應否為記者設定提問的範圍?政府高薪聘請記者加入公務員團隊,成為官方的新聞聯絡員,究竟是要協助司長、局長與傳媒溝通,或是要以他們原有的專業阻撓對話呢?身兼政府新聞發言人的特首辦主任譚俊榮,是否需要重新檢視政府各級新聞聯絡員的表現呢?

本報記者

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回覆:司長沒濫權 原始文件亦無丟失 墓地門沒必要再查 (29/10/2011)

【特訊】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及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分別就立法議員吳國昌、高天賜及區錦新提出的四份書面質詢作出了回覆。

回覆中表示,廉政公署按照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和法定程序,製作了《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就相關事件進行了全面調查和分析,並提出了明確的結論。包括,「鑑於批出墓地的權力並非由監督實體所享有,而且程序亦是由「前臨市局」的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及決定,故現階段無條件證明存在濫權之嫌」(調查報告第116頁)。正如政府發言人在9月19日所指出,調查報告中已就法律及行政程序上詳細分析了前臨市局、監督實體以至時效問題;闡述了審批墓地的整個程序,同時,亦清楚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墓地批給過程中沒有濫用職權,也沒有涉及需要迴避的情況。

按照當時生效的第24/88/M號法律《市政區法律制度》第29條及第30條的規定,「原屬市政執行委員會的大部分權限已授予主席,其中包括墓地的批給權」(調查報告第38頁)。同時,亦「無任何法律規定在批給墓地的事宜上須將決定送監督實體認可」(調查報告第98頁)。事實上,當時的市政執行委員會主席依法行使了其專屬權限,並沒有把其決定通知監督實體,因此,監督實體於2001年12月不知悉有關墓地的批給。

廉政公署按照《基本法》第59條的規定「獨立工作」,不受干涉。對於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任何公私實體均應予以應有的尊重。因此,對同一事件再次進行調查並無必要。事實上,調查報告公佈翌日行政長官已指示行政法務司司長及民政總署跟進。行政法務司司長也已批示成立了由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司長辦公室顧問組成的「完善墓地批給程序工作小組」,在90日內,就完善和優化墓地批給程序及相應措施提出建議,並製作報告書呈交行政長官。現時是按照於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的規定處理有關墓地租賃的申請事宜。

此外,回覆又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於2010年3月2日,為處理某一市民就申請墓地事宜之聲明異議而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的規定,要求民政總署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民政總署於2010年3月5日透過公函將要求的文件送交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及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於2010年4月8日將上述已送交的所有同樣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因此,區錦新議員說「竟出現大部份原始文件丟失」一事,並非事實。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四

兩議員提墓地門聽證動議 (27/10/2011)

【特訊】議員陳偉智及吳國昌聯合提出動議,要求立法會就十幅永久墓地批給事件召開聽證會。兩名議員在動議中認為,廉署雖然已公布調查報告,尚有許多問題未澄清,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在廉署報告發表後自稱對事件毫不知情,但之前又發出聲明,肯定批出永久墓地的合法性,兩名議員要求行政法務司司長交代。陳偉智和吳國昌又認為,若行政法務司司長不知情,也涉嫌玩忽職守,沒有盡責監督當年批出墓地的臨時市政局。 兩名議員又認為事件的原始資料在事件揭露後大部分失蹤,懷疑有人意圖掩飾,並因此有可能觸犯刑法。

兩議員聽證動議如下:

「就永久墓穴事件已擾攘一年多,雖經廉署開展調查並已有了調查結果,但許多問題卻尚未得以澄清。由於事涉主要官員的誠信及涉嫌違法的問題,我們建議立法會就此事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八項啟動聽證程序,就下列問題開展聽證:

一、廉署就十個永久墓穴事件的調查報告中,確認監督實體在行使監督實體的權限時「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嚴格遵守『合法性原則』。」很明顯,調查報告認為,在事件中,作為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司長亦是其中一個責任承擔者。行政長官卻委任其負責調查,是典型的自己查自己,在行政上是否恰當?司長接受任務後如何開展調查?甚麼時候有結果?

二、在廉署調查報告公佈後,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力言自己全不知情,所以沒有責任。只是,在2010年8月10日,由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的十一點澄清聲明,在聲明的第二、三、五點卻充分肯定了市政執委會及其主席批出永久墓穴的合法性,並且亦清晰顯示作為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對此事是知之甚詳。何以到調查報告指出批給永久墓穴事件當中涉及違規及濫權的行為時,陳司長就以全不知情來推得一乾二淨?到底是後來的「不知情」是真的,還是十一點聲明是刻意隱瞞公眾呢?根據刑法典第244條(偽造文件)一款b項規定,「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到底司長對事件是知抑或不知?能否坦承交代?

三、作為監督實體,對合議機關(前臨時澳門市政局的市政執委會屬合議機關)最常規的監察手段就是檢視其會議錄所作之決議。從澳門市政廳到臨市局,其執委會的會議錄均送交監督實體審查,此已是常規。正如廉署的調查報告所指出的結論,可能有二:其一是市政執委會已將此一會議錄送交監督實體,但監督實體「無作出審查,或審查力度不足,以致未發現問題」;其二是「市政執委會無將會議錄上呈,其責任由作出批准的市政執委會主席承擔」;但監督實體亦要為沒有督促被監督實體呈交會議錄承擔責任,若任由被監督實體喜歡上呈就上呈,不上呈就不上呈,監督實體對之不聞不問,同樣是玩忽職守。所以在廉署調查報告披露後,陳司長以不知情來卸責,是極其不負責任的。我們認為,對廉署報告羅列的兩個可能,實質上未有結論,所以理應透過聽證澄清事實。

四、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十個永久墓穴事件中,陳麗敏司長到底有否參與?以甚麼形式參與?陳司長或其辦公室有否在原始文件上留下某些具指引性的批示意見?

五、2010年初,檢察院接舉報開展調查,向民政總署索取與此案有關的所有原始資料。但在同一時刻,行政法務司長辦公室以處理投訴人向行政長官提交聲明異議為名,在三月份先從民政總署拿走了所有與此案有關的原始資料。這裏已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十個墓穴事件從一開始其矛頭就直指行政法務司司長以權謀私,即在此案中,行政法務司司長是直接的當事人。作為當事人,根據現行的法規理應予以迴避。但司長作為民署的監督實體,竟然不主動迴避,反而是以其監督實體的身份從民署拿走所有原始資料。這種做法是否不當?是否存在濫用其監督實體職權的問題?

六、檢察院在同年4月23日收到民署所提交的資料,卻發現「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份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請留意,「與該10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此一羅列幾乎是所有原始文件,竟都只有複印本。那麼原始文件去了甚麼地方?民署在回覆區錦新議員質詢時承認,「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但事隔不足二十天,大部份涉案原始文件竟然失蹤,到底2010年4月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送回民政總署的「文件」,還是原始文件抑或已變成複印文件?

七、民署保有多年的原始文件,竟經監督實體調閱後短時間內大部份消失,是否有人為了掩飾其曾有的參與過程而故意把部份原始文件收起來?若屬實,根據刑法典第二四八條(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一款「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將不得處分、不得單獨處分、或將他人得依法要求交付或出示之文件或技術註記,加以毀滅、損壞、隱藏、取去或留置,又或使之失去效用或消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八、若民署回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亦透過2010年4月的公函把所有的文件送回民政總署」屬實,何以不足二十天後,大部份原始文件竟不翼而飛?及後,檢察院在同年5月24曰以編號354/2010/SAP/PAVV/E號公函致函民署要求盡快補交原始文件,而結果民署還是交不出來,只能着令相關部門製作一份報告來代替原始文件。民署對大部份涉原始文件丟失到底有何解釋?」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議員叫停爭議性批地 劉司詞窮竟喊三思 (26/10/2011)

 【本報訊】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再次表示,星麗門發展項目並不包括娛樂場;而氹仔小潭山葡京花園的土地重新批給原承批公司,承批公司則需重新支付按照「適用」法規計算的溢價金。他將土地利用期限已過、又將土地重新批給原承批公司,歸咎於因為公司股東之間出現司法訴訟和土地承批公司與承建商之間的合約糾紛所引起的司法訴訟。對於一些議員要求政府暫停具爭議性的批地,他竟要議員三思,認為不能一刀切。

就路氹新城區一幅原本發展影視項目的土地超過使用期,當局沒有收回土地,反而與發展商達成秘密協議,讓發展商利用土地低價的成本通過股權轉讓獲取暴利,以及就發展商沒有依合約發展氹仔小潭山葡京花園的土地,政府沒有收回該幅土地,卻以免公開競投方式,將土地批給原發展商,議員陳偉智提出口頭質詢。

星麗門戲法  解釋如此這般

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昨日立法會回覆陳偉智的質詢時表示, 位於路氹新城區的星麗門發展項目,土地承批公司於2007年提出了新的發展計劃,將土地作為電影製作、酒店及停車場之用,總建築面積超過六十五萬平方米,當中並不包括娛樂場面積。2008年,承批公司獲批准跟進有關的土地批給合同修改程序,但期間由於該公司股東之間出現司法訴訟而導致最後程序未能完成。

他說,目前,承批公司股東之間的司法訴訟問題已解決,政府已著令該公司必須按照上述發展計劃繼續跟進相關的土地批給合同修改程序。批地合同仍以酒店項目及電影製作為主,配合澳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以及旅遊設施多元化的方向,為路氹城帶來更多不同的旅遊元素,為正在起步的電影製作業及電影博覽業提供發展的空間及條件。

小潭山項目又是另一故事

至於氹仔小潭山葡京花園的土地,劉仕堯說,該幅土地早於1980年批出,至1994年大部份的土地已進行利用,包括建成十幢別墅、三幢高層住宅樓宇,以及六座低層住宅樓宇。項目應於1995年竣工,然由於土地承批公司與承建商之間的合約糾紛所引起的司法訴訟,期間法院頒佈了保存措施,所以承批公司於1994年10月開始全面停工,直至2004年終審法院作出確定宣判及撤銷保存措施。由於土地的租賃期限即將屆滿及土地利用期限已過,承批公司於2005年申請續期十年及重新批給利用期限。

他表示,考慮到承批公司有意完成整個葡京花園工程項目,且因司法訴訟程序才導致無法履行土地利用的義務,未能按原來的批給合同完成整個項目不能完全歸責於該公司,因此,政府於2009年將未發展的土地重新批給原承批公司,用作興建住宅、別墅、商業、會所及酒店,承批公司則需重新支付按照適用法規計算的溢價金。

他聲稱,由於該發展項目方案內容有所調整,政府重視其對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方面可能存在的影響,故要求發展商委託獨立第三方就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空氣流通評估,應特別關注保護氹仔小潭山及其周邊的生態環境,將評估擴展至項目五百米範圍,並須對報告之不足作補充及分析。

同時,為增加土地批給訊息的透明度,在今年五月,政府將項目的規劃方案公開旁聽,並進行為期一個月的意見收集。隨後,收到來自不同渠道的意見或建議,關注點主要集中在環境保護、生態環境、樓宇高度及城市規劃等方面的問題。在完成對市民意見和建議之綜合整理和分析後,資料已送交相關公共部門進行技術層面的研究和分析,並送予發展商讓其知悉社會對項目的關注及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作為其調整方案時的參考。在收到各方面的回饋技術意見後,亦會交予發展商研究及考慮。

劉仕堯表示,政府在諮詢中的《構建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探索文本》就如何進行環評報告的評審及公眾如何參與環評制度等提出了建議。對於從不同渠道收集到的公眾意見,政府會從宏觀的角度作詳細分析,並在保護環境和社會整體利益的前提下,結合其他因素包括城市發展與保育之間的平衡等作出考量,有需要時不排除要求發展商更改計劃。他說,為提升市民的參與度,政府計劃在修訂的《土地法》和制訂的《城市規劃法》中,引入土地批給公開聽證制度與城市規劃公眾參與機制。

對於劉仕堯的回應,不少議員表示不滿意。陳明金議員再次追問星麗門項目股權轉讓賺取暴利,而政府有何益處。區錦新質疑政府與發展商達成秘密協議,讓發展商擴大面積,是利益輸送。陳澤武和吳國昌議員都指發展商的訴訟並不是與政府之間的糾紛,不關政府的事,不能以此作為理由延期發展。高天賜議員認為劉仕堯的回應沒有回答有關問題,促請交代是否有秘密協議,質疑為何讓發展商自己查自己而不是由環保局。麥瑞權議員也認為應該由環保局做環境評估。何潤生議員指現在的法律滯後,有關土地管理和城規法等跟不上社會的發展。要求政府在未修改相關法律和土地溢價金之前,暫停具爭議性的批地。

不過,劉仕堯辯稱,難以界定「爭議性」的程度,須要法律分析訂定;爭議性批地多為大型投資項目,涉及投資者對澳門營商環境的影響、可能產生訴訟等,不是三言兩語可討論的簡單問題。他對一刀切叫停爭議性批地有保留,認為要三思。對於修定土地溢價金一拖再拖,他說,今年將公布修定溢價金事宜。

對於議員質疑發展商不按照合約發展而提出修改,他表示,法律允許承批人提出修改發展計劃,至於是否批准,是由政府決定。他還指環境評估應由相關人士聘請專業機構,而不是由政府做出,而且環評報告難以天馬行空,要有分析、有基礎,環保局有專業人士,有能力分析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