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出師無名 修法何云 (28/11/2011)

當政府忽然主動提出修改新聞法規,箇中又可能損害新聞自由和公民的表達自由時,傳媒以至社會應秉持甚麼基本原則來捍衛應有的自由呢?香港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憲法、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已界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新聞自由的核心作用和價值,就是體現在傳媒監督政府上,故政府不能、亦不該去干預這監察權。

監督政府 限權不妥

若新聞自由與其他價值 (如:公共秩序、社會道德等) 出現衝突,在一些特定的條件下,政府是可以限制新聞自由和管制傳媒的。(其中一項特定條件是政府要證明,限制措施是在民主開放社會所必須和迫切性) 不過,杜耀明強調,無論執行那一種限制措施,也不能削弱傳媒監督政府的權利。

他表示:「如果,政府管制傳媒的方法,涉及一些不合理的法規,運用不合理的手段,得出的結果不合理,都會直接影響新聞自由的操作。」那麼,傳媒是否「無王管」呢?杜耀明說,新聞機構和工作者與每一個市民一樣,皆受法律規管。若做出侵犯私隱、誹謗、藐視法庭、發布假消息等行為,也需負上法律責任。

舊事重提 借故修法

政府多次聲稱,由於《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已有二十年歷史,當中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至今未有設立 (因當年遭到業內強烈反對而擱置一旁),所以需要展開修法程序。杜耀明反問,若有某些條文一直未有執行,為何現在又要執行?「葡萄牙當年為你制定的法律,現在才要執行?這不是理由…… 最重要的是現在有否需要。」

不少地區設有與上述兩個委員會性質類似、由民間組織的新聞界監督和仲裁機構,處理行內或行外的糾紛和投訴。不能忽視的,是澳門特區政府雖義正辭嚴稱:沒有既定立場、重視新聞業界取態、保障新聞自由;然而,本澳傳媒與政府的關係千絲萬縷,被批評「扯貓尾」,如同「合拍的舞伴」。在這情況下,新聞界是否適宜設立這類民間機構?

公民社會?
實是政府延伸的建制

杜耀明認為,最關鍵在於公民社會。公民社會的真正意義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屬於民間的、由民間組織、參與、活躍其中的空間。但是,如果一個公民社會,處處已滲透著政府或建制的力量,嚴格來說,那個已不是公民社會,而是政權或建制延伸的一個部份。

「所謂公民社會,只是假的公民社會。」故此,縱使有人跳出來組織民間的新聞團體,聲稱進行自我管理,那只是一個假象,現實卻是建制假借公民社會的名義去管制公民社會,是官方以另一種民間形式管制公民社會,進行干預新聞自由,長遠損害大眾知情權。

問題情況 問題民調

澳門的公民社會既不成熟,是否恰當為修訂兩法而展開商議式民調?「那其實是一個很有問題的做法。」杜耀明強調,新聞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但觀乎現時修法種種跡象,更多是窒礙傳媒行使權利,削弱其監督政府的手段。他指出,縱使,民調結果有百分之九十支持某些損害新聞自由的措施,那措施始終都可能是違反憲法。

杜耀明認為,較有「意思」的做法是先在行內充份討論,得出一套可操作的內部監督機制後,再邀請公眾參與商議。他指出,在一般情況下,當社會出現一個重要的議題 (如:保障私隱),先要詢問社會有需要修法,經過公共議論,才決定是否啟動修法程序。然而,行政長官今次決定修法前,既沒有公開諮詢新聞界和廣泛討論,修法理由何謂「莫須有」,其決定後的一切已「名不正,言不順」。

規管互聯網  吃力不討好

對於政府有意將互聯網納入法例,辯解是為了保障在網絡發放訊息的自由,這種論點甚至得到本澳學者的倡導。杜耀明不認同上述論調,他指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依附在媒體,公民有權在任何一個媒體──街頭、傳統媒體、新媒體 (互聯網) 等發佈訊息,這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不是修訂後的法例給予,你才有權利,那法例不給予,你就沒有憲法保障的權利?」杜耀明表示,看不到有甚麼需要特別立法管制互聯網,因為,現時已有法例懲處色情、誹謗等罪行。他提醒,不斷有新的技術可以繞過網絡管制,政府就算是投入大量資源,極可能管制不了。

「現時可以管制的,將來也可管制得到,現時管制不到的,就算引入新的法例,都是管制不到的。你 (政府) 要管制互聯網,只是做了一些東西,可能覺得自己安全一點?」杜耀明也指出,新興媒體與傳統媒體的「遊戲規則」各異,不應將兩者之間劃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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