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傳媒工作者協會昨就政府修訂兩個與新聞出版有關的法例,發表聲明如下:
「在傳媒業界未有充分討論和形成共識,以及社會未清晰了解《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時,而政府又沒有清楚說明為何現階段急需展開修法程序和修法方向的前提下,本會反對政府再浪費公帑,就應否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繼續「商議式民意調查」。
政府以「《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在澳門頒布實施超過二十年,部分條文引起不少爭議及未能有效實施」為由,先進行了一次「《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聲稱「並無任何預設立場,也不會提出任何結論或者引導澳門市民思考傾向的修法建議」;最近又再以同一議題,批給另一項需動用公帑350萬餘澳門元的「商議式民意調查」。
本會認為這兩項法律,主要內容皆直接或間接涉及新聞自由及公民表達自由的基本權利。故本會十分質疑,政府為何現階段,在沒有清晰向業界或公眾說明原因、理據及修法方向情況下,一再以所謂「科學論證」的方式展開研究修法程序,但卻嚴重浪費公帑。
由於政府沒有明確的修訂方向,業界根本無從討論、思考、分析,以及提出相關修法意見。若業界在憑空想像或猜測政府意圖的情況下,貿然參與今次商議式民意調查。本會認為這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故反對相關民意調查繼續進行。
本會認為單是一項法律存在超過二十年,不應是這些法律需要進行檢討和修訂的理據,尤其是涉及居民基本權利的法律。本會相信,本澳存在不少超過二十年,更涉及民生重要議題的法律法規,仍未適時修改以回應社會發展,為何政府在眾多更急需立法或檢討的法律法規中,選中了看不見任何迫切性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展開修法程序。
又或從《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部分條文引起不少爭議及未能有效實施」進行分析。本會翻查資料,在過去二十年,即使部分條文曾引起過「不少爭議」,但在傳媒運作和社會發展過程並沒有出現因「條文争議」而導致重大事件。故此兩法的條文也沒有被視為「未能有效實施」。而相關爭議主要是涉及以法律形式組織出版委員會和由官方制定新聞工作者守則。
本會必須強調以下的基本立場:
一)傳媒不接受由官方設立或委任的機構的監管是確保新聞自由之基調。因此,本會強烈反對設立帶有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
二)本會亦強烈反對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政府執行記者註冊制度,以及由官方審核記者資格。
三)本會高度關注政府是否將網絡媒體納入立法監管之列。本會認為在未經社會認真討論、國際上的先進國家和地區亦沒有相關法律參考、而現行本澳法律(例如刑法典和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打擊電腦犯罪法等)已有足夠保障和規管的情况下貿然進行立法,至為不當。
綜合上述,本會促請政府暫停修法程序,包括現時使用公帑開展「是否修改《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商議式民調」。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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