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高天賜促全廢公職法援 (31/07/2010)

【本報訊】近日,社會有越來越多聲音反對「官員可以公帑控告市民」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首次與十多個公務員團體代表會晤。立法議員高天賜在會後評論,陳麗敏尋求各團體支持,他認為不單刪除備受批評的「第四條」:「整個法案都是不需要的。」然而,其他公務員團體則認為有需要立法,更表示期待已久,支持政府推出法案。

陳麗敏見公務員團體尋支持

澳門公職人員協會理事會主席、立法議員高天賜提早離場後評論:「司長想得到公務人員團體的支持,繼續推行法案。」高天賜相信,當法律生效後,市民一旦被官員提告,便會成為嫌疑人,縱使最終勝訴,以後便會更小心發表言論。另外,他昨早致電澳門電台直指:「如果真是擴大至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都有權控告市民,我覺得是言論自由的倒退。」

高天賜致電電台提質疑

高天賜在電台節目中質疑,政府從何得到數據,顯示公務員有控告市民的訴求?雖然政府提出設立獨立委員會審核官員提告的申請,高天賜指,大家都知道委員會全是「圍威喂」的,都是委任「自己人」。他反問節目主持:「你信不信委員會的獨立性?」然後自答:「我就不信了。」

記者昨午問他是否需要刪除「第四條」。高天賜稱:「整個法案都是不需要的。」高指出,十年回歸以來,只有四、五個公務員被告的個案:「是否需要大動作立法呢?」他強調,不需這麼大動作,可以用另一些方式解決問題,更不需要讓行政長官或司長可透過新法例以公帑控告市民。

陳麗敏與十多個公務員團體代表會晤超過兩小時,她退場後,記者隨即向各代表提問。對於社會擔心法案被濫用等問題,澳門公務華員職工會秘書長李公榮認為法案仍有完善的空間。不過,他強調,現有的制度對前線公務員的保障實在不足,若被市民控告,他們得不到司法援助,需要自付律師費,故此,執勤時提心吊膽。他認為,有必要給予前線公務員保障,否則服務質素將會下降。

李公榮稱:「公務員本身都是市民的一份子,都是納稅人,都需要服務他人時得到尊重和保護。」在自我表述意見達六分鐘後,記者問他是否有需要立法讓「官員主動控告市民」,他的回應主要是重覆之前的說話和引用陳麗敏的說明,未有回應是否有需要。

正當記者再追問李公榮之際,澳門公立醫院醫生協會會員大會主席李佩儀急於「插嘴」發言:「我們真是有機會控告市民。」更反問:「醫護人員遇到不法行為,是否要啞忍呢?」她指出,由於沒有司法援助,很多人員都要啞忍,若他日有司法援助,他們便可勇敢站出來,抑止不法行為,無憂經濟壓力。李佩儀表示,該會很支持政府提出法案,他們亦是期待已久。

李佩儀:無可能出現濫用

對於法案擴展到行政長官及高級官員可用公帑控告市民,李佩儀擔憂這問題影響法案的審議進度。她同樣引用陳麗敏的解釋,指法案有很多規限及機制,無可能出現官員濫用司法訴訟。李稱:「我希望在座的傳媒了解清楚法案,了解清楚現行的法律,賦予 (公務員) 的支援是不足夠的。」

澳門法律公共行政翻譯學會理事長曹錦俊認為,當法案通過後,公務員會更積極執行職務,因為有法律援助,不用懼怕法律程序帶來的責任問題,最終社會更加進步。他列舉一個例子:醫生可以某一技術治療病人,但在灰色地帶下,因懼怕負上法律責任而不採用。若將來有法律援助,醫生的決定會有所不同。

沒有法援就不盡力履行職務?

此言論立即引起記者的質疑:現時的公務人員是否完全沒有法律保障?現時沒有「法律援助」法案,是否表示公務人員沒有盡力履行職務?曹錦俊強調自己相信所有公務人員盡力履行職務。他指出,越是盡心盡力,可能引來的問題越多,因這是由於履行職務而來的,不應由他們自己承擔費用。

優化牌坊景觀 陽光政府偷拆銅像 少女與狗冇得留低 (30/07/2010)

【本報訊】座落在大三巴牌坊的中葡友誼象徵之一的「女與狗」銅像,昨日有關部門在未有對外公布下,悄悄派員將銅像遷拆移走,民署回應是為優化牌坊一帶世遺景觀,並將展開擴闊廣場前石凳設施故將銅像移走,而廣場上另一銅像「男女」則會保留。

事前沒有公布行動

位於大三巴牌坊腳旅遊文化活動中心對開的中葡友誼象徵之一的「女與狗」銅像、昨早在政府有關部安排下,派員將之拆卸包裹後,由吊車將之運走。

民署:不再放回原址

對於政府未曾作出任何拆卸中葡友誼象徵物的對外公布下,已將「女與狗」銅像拆走,民署昨日回應稱:為優化本澳世遺景點大三巴牌坊周圍環境,民署和文化局在磋商後,決定重整牌坊腳旅遊文化活動中心對面石面設施,將會擴闊石面,以方便旅客遊人。故昨日展開遷拆該「女與狗」銅像,而該銅像在優化工程後不再安放回原址,選點暫未有定案,而同屬中葡友誼象徵之一,座落旅遊文化活動中心前另一紀念雕塑「男女」,則仍保留現址不作遷拆。

中葡友誼象徵首個被拆

座落大三巴牌坊前的「男女」及「女與狗」兩件雕塑,同是中葡友誼的象徵之一,耗資二百萬美元,在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揭幕,由於大三巴牌坊附近是澳門旅遊景點 ,同時牌坊本身也是中葡友誼的象徵,故政府將雕像安置於此。

「女與狗」雕塑作品,是表現一個少女竪起右腳,上身赤裸半身仰坐在耶穌紀念廣場一處台階上,望著大三巴牌坊,左手輕撫愛犬,據稱犬的雕像源自中國生肖,因一九九四年為中國農曆甲戍年屬狗年。

另一側「男女」雕塑獲保留

另一雕塑「男女」安放廣場另一側,一個直徑三點二米的圓形水池中,雕像是一對青年男女在一塊礁石上,並被一個圓圈環繞,年輕中國女子將蓮花獻給一葡國男子,一隻仙鶴棲身圓環上端,象徵著永久和理解,也代表中葡之間的純潔友誼。

2010年7月30日 星期五

訂正 (30/07/2010)

昨日本報第一版新聞《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說明,其欄目應為「當局解釋」,特此更正,並向讀者致歉。

懸在市民頭上的一把刀 學社促廢第四條 (30/07/2010)

【本報訊】立法會現正審議《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當中的「第四條」容許公務員動用公帑控告市民。新澳門學社認為該條例完全破壞社會的公平,是幫助強勢去抑制弱勢,縱使市民或傳媒機構最終勝訴,也只是「慘勝」。學社表示,條例一旦通過,如同將一把「劍」放在市民和傳媒機構頭上。

近日,有官員強調「第四條」不會影響新聞和言論自由,新澳門學社認為官員的言論「若非刻意指鹿為馬就是胡混無知」。公務員以名譽等受損為由,動用公帑控告市民或傳媒機構,縱使最終敗訴,根本無需付出任何成本,市民或傳媒機構卻要花費金錢、時間等,在心理威脅下應訟,即使勝訴亦是「慘勝」。「這種不公平的制度下,只能令傳媒閉嘴,如此豈能不影響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新澳門學社指出,司法援助制度的原本精神是保障弱者,讓他們有公平的機會,透過司法機制尋求公道。不過,「第四條」通過後,強勢的官員可獲公帑控告弱勢的市民或民間實體,「完全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是『幫助強勢去抑制弱勢』,絕對不能接受。」

另外,按照現成的司法機制,公務員認為「名譽」被侵犯,即遭誹謗或侮辱,可以根據刑法典的條例,透過向執法機關「告訴」而經檢察院作出追究。新澳門學社點出:這些涉及刑事的責任追究須透過檢察院為之,亦即由檢察院來決定是否提出起訴,而非如「第四條」所指,公務人員透過司法援助而越過檢察院控告市民或傳媒。

新澳門學社認為,「官告民」的機制一被確立,如同將一把「劍」懸在傳媒或市民的頭上,誰也不知道甚麼時候會落下來。這已嚴重威脅監察政府的傳媒,也阻嚇市民批評政府官員,所造成的「寒蟬效應」,令人憂慮。現時,市民或傳媒僅能隔靴搔癢批評幾句,「第四條」一旦通過,恐怕連僅有批評空間也被扼殺。

對於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在輿論強烈批評下,仍堅持「第四條」不損害新聞自由。新澳門學社認為「這不是官員個人主觀說沒有就沒有」。所以,昨早到政府總部遞信,強烈要求行政長官重新檢討有關法案,從善如流,刪除法案的第四條。

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陳麗敏坦白承認 公務員福利保障不能羨慕 (29/07/2010)

【特訊】根據澳門電台報道:就有傳媒團體批評,專為公職人員設立法律援助制度將嚴重打擊新聞和言論自由,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本澳的出版自由受基本法保障, 現行出版法同時明確訂定 「出版自由權」以及 「濫用出版自由罪」, 並由法院審判,公職人員司法援助法案並沒干預現行出版法,陳麗敏認為, 現行出版法已充分保障新聞自由;她亦不認同公職人員司法援助法案,是對公務員過度保護, 並指出, 公務員制度比一般私人機構都較優厚,法案屬其中一個公務員保障的制度, 社會沒可能享受公務員所有同等的福利。

公職法援增條文冀強監控

△特區政府修改因執行公職的司法援助法案文本, 並交到負責審議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 政府建議增加 「如受惠人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結論, 作為原訴人而受惠於司法援助的程序中, 被判為惡意訴訟人或因誣告而被判罪, 即喪失援助」;另外亦建議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前, 須聽取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獨立委員會意見,統一審批標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指, 法案的規定與現行司警人員以及獄警享有的司法援助相同, 並強調公務人員只因執行公務引致的訴訟,才可申請, 認為法案屬公平和必要。

為何保障做官的要比保障市民大?(29/07/2010)

有不堪的政府,就有不堪的官員,有不堪的官員就有不堪的法律。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終開腔,回應傳媒批評公職人員法援制度法案嚴重打擊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指現行「出版法」已充分保障新聞自由,「公職法援」不會損害這保障云。

公務員可以執行公務而名譽權受損為由,動用公帑提出訴訟,最大危害之處就是製造寒蟬效應,叫人收聲!因執行公務而認為名譽受損,可以包括媒體及社會人士的批評,官員可理解批評(無論惡意及善意的),都對自己的名聲不好,那末,政府官員就算倒行逆施,市民與媒體都不可加以鞭撻,因為官員在「倒行逆施」時都是在執行公務啊!

倒是陳麗敏夠坦白,她承認公務員制度要比一般私人機構都優厚,該「助官告民」法案屬其中一個公務員保障的制度,社會沒有可能享受公務員所有同等的福利!

陳麗敏的坦白誠然可敬,但她竟不知道,現代民主自由國家地區的法律是限制政府(官員)多過限制市民,保障百姓權利多過保障政府(官員)的道理,在官員動用公帑維護名譽權提訴時,強弱之勢已十分明顯,公平與否亦清楚不過,況且澳門的《刑法典》已有明文保障名譽受損的人士,對誹謗之罪有處分,官爺可循民事申訴途徑索償,為何要再優惠當官的無償提訴,為什麼官民在法律面前不是平等?

聖人有云:「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強化公務員名譽保障,實有礙「弔民伐罪」!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說明 (29/07/2010)

眾所周知,《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現時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進行審議。該法案於六月二十八日經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審議通過。

報章曾就該法案若干問題反映了不同的意見,但並沒有對法案的其他條文較具體的作出報導。

基此,特區政府有必要向廣大市民尤其是向傳媒解釋上述法案的立法目的和內容,以排除不必要的誤會。

1. 須強調的是,一如《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標題及第一條的條文所述,公務人員只因執行公共職務而引致的訴訟方可申請司法援助,即不包括任何性質的私人原因而獲得該項援助。

法案第一條條文的內容如下﹕

「本法律規範給予下列人士在因執行公共職務而作出的行為或發生的事實被起訴或提起訴訟的訴訟程序中的司法援助」。

2. 在現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已對司法警察局人員和獄警賦予司法援助,而本法案只是把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被提起司法程序的司法援助延伸至所有公務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的人員。同時,亦訂定行政長官可按既定準則對具適當說明理由1的個案,批准公務人員在因與執行公共職務有關的事實而以原訴人身份向第三人提起的訴訟程序中的司法援助。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立法會通過了第五/二零零六號法律(訂定司法警察職權制度),當中第十七條第二款的內容如下﹕「司法警察局之人員因在執行職務時作出之行為而被民事或刑事起訴時,經局長建議,行政長官在適當說明理由下得命令司法警察局支付與該人員有關之預付金、訴訟費用及其在法院之代理費用」。該條第三款的規定為﹕「司法警察局之人員基於其執行職務有關之原因而民事或刑事起訴他人時,經局長建議,行政長官在適當說明理由下得命令司法警察局支付與該人員有關之預付金、訴訟費用及其在法院之代理費用。」

二零零六年八月十五日立法會亦通過了第七/二零零六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當中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別訂定給獄警享有等同於司法警察局人員所享有的司法援助制度。

3. 本法案第四條的行文備受關注,當中,第一款規定﹕「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本法律所指的人士對第三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可獲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形式的司法援助,且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豁免。」第二款規定﹕「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尤指有強烈蹟象顯示申請人為具恐嚇或報復性質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且有關行為侵害到其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名譽或相當巨額的財產。」

有必要指出,本法案並無設定任何新的犯罪類型,只是援引現行《刑法典》的相關罪狀,包括恐嚇(第一百四十七條)、脅迫(第一百四十八及一百四十九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第一百五十二條)、殺人(第一百二十九及一百三十條)、傷害身體完整性(第一百三十七至一百四十條)、誹謗及侮辱(第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五及一百七十八條)及毀損(第二百零六條及第二百零七條)。

本法律旨在訂定具有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方向公務人員提供司法援助。

4. 細閱本法案便能清楚了解到,本法案就防止公務人員濫用司法援助設定了如下嚴謹規定﹕
原第十五條(新第七條)(喪失司法援助)「屬下列情況,司法援助的受惠人必須支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的訴訟費用、預付金,以及退回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的款項:(一)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導致提起訴訟的行為或事實非因執行公共職務而發生;(二)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屬因執行職務時實施犯罪而被判罪;(三)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屬故意或因嚴重過錯而作出不法行為。」

為加強監控機制,在聽取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的意見後,特區政府現建議在原第十五條(新第七條)中增加第四項,如受惠人「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在作為原訴人而受惠於司法援助的程序中,被判為惡意訴訟人或因誣告而被判罪」,即喪失該項援助。

此外,尚設定﹕除喪失法援外,還需負應有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按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訂定的公務人員紀律責任(第二百七十九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相關的紀律責任可導致撤職的處分。

另一方面,為更能防止濫用該項制度,特區政府亦建議在原第八條(新第九條)增加一款,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決定前,須聽取為此而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獨立委員會的意見」,以統一審批的標準。

5. 就本法案可能會影響出版自由的疑慮,特區政府有需要作以下澄清﹕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等。
至於出版自由的行使(相關的權利及義務),則由八月六日第七/九零/M號法律《出版法》規範。該法律第四條(出版自由)第一款規定,「出版界思想表達自由的行使,不受任何形式的檢查、許可、存放、擔保或預先承認資格等限制」,而第二款規定,「討論和批評是自由的,尤其對政治、社會和宗教的學說、法律以及本地區本身管理機關和公共行政當局的行為、其人員的行為等而言」,同時第三款規定,「對出版自由的限制,只能援引本法律和一般法的規定,以保障人們身心完整性,其審議和適用只能由法院負責」。

《出版法》第七條(新聞工作者獨立性的保障)規定,「根據本法律和新聞工作者通則的規定,新聞工作者執行職務時,享有獨立性的保障」。

另外,在規範出版自由的同時,第七/九零/M號法律《出版法》亦在其第二十九條訂定了「濫用出版自由罪」,即「透過出版品發表或出版文書或圖像,損害刑法保護的利益之行為,為濫用出版自由罪」。

因此,要說明的是,本法案並沒有對現行《出版法》(第七/九零/M號法律)作出任何修改,而是否存在濫用出版自由罪仍按其第四十三條(審判權和管轄權)及續後數條的規定,相關的司法訴訟程序由法院處理,即由法院負責審判。同一法律亦確保被起訴者所有的辯護保障,尤其是按現行《出版法》第三十五條(事件事實性的證明)及第三十六條(不罰)的規定,可證明事實的真實性。

結論﹕

1. 《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所規定的司法援助與司法警察局人員(第五/二零零六號法律)及獄警隊伍人員(第七/二零零六號法律)現已享有的司法援助相同;

2. 法案第四條第二款僅援引現行《刑法典》所規定的犯罪,並沒有新增任何犯罪類型;

3. 出版自由受《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七/九零/M號法律保障。現行《出版法》第四條訂定了「出版自由權」,以及第二十九條訂定了「濫用出版自由罪」,並由法院負責審判。本法案並沒有對現行《出版法》作出任何的干預;

4. 本法案訂定了防止濫用司法援助的機制,尤其是透過設立獨立的委員會,由其負責在行政長官作出決定前提供意見,以及規定了司法援助的受惠人必須支付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的訴訟費用、預付金,以及退回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擔的款項的情況,且不影響應負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當局應懸崖勒馬 製造不平等制度‧扼殺言論自由 (26/07/2010)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強烈反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在設立專為公職人員而設的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容許公務人員、特別是高官可利用公帑控告他人的「不平等條款」。傳協憂慮,有關條例一旦獲得通過,將令官民在司法訴訟上處於非常不平等的位置,動輒衍生「官告民」的訴訟。特別是公職人員可以名譽權「受損」為理據,動用公帑向他人提出訴訟,將嚴重打擊新聞和言論自由,製造寒蟬效應,削弱輿論監督作用,促請政府和立法會撤銷有關條文。

傳協日前向負責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遞交意見書,表達深切關注和憂慮。特別是法案第四條建議,全體公務人員尤其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和司法官皆可使用公帑控告他人的條款,有違法援制度協助弱勢社群透過法律尋求公義的原則,公務人員特別是高官本身已手握公權力,若再享有「無償打官司」的特權,對於面對龐大訴訟費和律師費支出的普羅市民是否公平?恐怕大部分市民難以招架。

另一方面,法案容許公職人員以名譽權「受損」為由,用公帑免費打官司控告他人,勢必造成打擊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後果,令傳媒處理批評政府、高官的新聞時如履薄冰,隨時有成為被告的可能,有如架在傳媒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利刃,嚴重影響澳門開放的輿論空間。值得關注的是,以往亦曾出現政府部門和高官控告報章的先例,一旦法案獲得通過,類似的司法訴訟恐將無日無之,即使不能入罪,已足以起到對新聞界的「震懾」作用。事實上,現行《刑法典》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保障名譽受損的人士,以致對涉誹謗罪者作出處罰;同時當事人可循民事途徑申訴,向證實誹謗他人名聲者索償。因此,政府實在無必要在此增設特權,避免製造白色恐怖。

傳協強調,《基本法》定明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傳協促請政府和立法會正視法案中隱藏的問題,撤銷法案第四條的不平等條款,以保障公眾利益為要,維護澳門珍貴的新聞和言論自由。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官員名譽 公帑維護 實屬超錯 李江促撤第四條 (26/07/2010)

【本報訊】資深新聞工作者李江認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第四條」削弱傳媒監察政府、監督社會的功能,官員將可動用公帑控告批評他們的專欄作者,他強調:「一定要取消第四條。」另外,李江批評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想擋住別人的批評或進一步的追問。

立法會現正細則性審議政府提交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當中的「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名譽等受侵害為理由,經適當說明後,利用公帑控告他人 (如:市民和傳媒機構等)。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昨日發出新聞稿,指該條例「製造不平等制度,扼殺新聞及言論自由」。

批評算不算損害名譽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監事長李江認為,「第四條」根本希望削弱傳媒監察政府、監督社會的功能。那是一條阻礙社會進步的法律,通過後只有倒退:「將來,政府施政錯失,即使不是依法執政,傳媒都不敢批評,因為恐防觸犯法律。」他解釋,按照中國人的理解,批評、監督是會損害他人名譽或形象的。

新聞工作者負有監督政府的社會責任。「第四條」通過後,部份傳媒想盡一點社會責任,都將會被嚇止。李江坦言,本澳有些傳媒不想監察政府,是管治聯盟的合作者,這是違背社會分配給傳媒的責任,是不正當的。

法例通過 不敢再寫了!

身為專欄作者的李江表示,若「第四條」原封不動地通過:「我都不敢寫,我真是要收筆。」李亦《訊報》總編輯,他認為,該報大多數作者經常監督政府,點名批評官員,這些作者將來可能遭到官員以公帑提出控訴:「這是很危險的。」

李江強調:「一定要取消第四條。」相對來看,政府是強勢,市民是弱勢。「第四條」只是幫助強勢去抑制弱勢:「這是一條很離譜的法律。」

發言人制度不知所謂

被問及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成效,李江的第一句便說:「有目共睹,是差,大家知道。」他認為,政府高層應有歡迎市民監督、批評的理念,但現時的高層卻沒有。發言人制度只是解釋措施、期望擋住別人的批評或進一步的追問:「連追問發言人,都說沒辦法電話聯繫,不知去了哪裡?」

官員的能力也有問題。李坦言,香港有很多成功經驗是值得引進的,甚至可以聘請相關人士來澳出任顧問。他稱:「澳門有些官員一人兼數職,看似較普通市民特別『叻』。市民又不覺得他們特別『叻』,胡胡塗塗的多。」李江反問:「政府怎會不低效?」他又指,在公務員體系中,有很多「近親繁殖」。

對於政府近期選擇向部份媒體機構發佈消息,李江認為政府選擇有利自己的機構,傳媒「起不到監督政府的作用,只能起麻痺市民的作用。」

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公職人員司法援助法案 魔鬼藏在細節中 (20/07/2010)

本澳公務員隊伍中一直有個呼聲,就是要求若在執行公務時而引起的司法訴訟,政府可以向他們提供司法支援,以讓他們安心執行公務。這個要求是合理的。所以,政府制訂「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的法律,本人是基本認同的。只是,當拿到法案一看,卻大感震驚。因為法案其中第四條竟然容許公務員獲司法援助去告市民或其他實體,實難接受。

本人一直理解此項司法援助是保護性的,即當一個公職人員在處理公務過程中,不論是恰當還是失當,導致被市民起訴,而提供司法援助讓其應訟,是讓他有一個公平的機會答辯,讓他可無後顧之憂地透過司法訴訟釐清責任所在。可是,這項保護性措施應僅限於公職人員遭到起訴,而法案竟容許公務員以公帑去告人,則明顯是保護過度,且其帶來之後果還會是極嚴重的。

且看看第四條條文是怎樣的:

「一、屬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本法律所指的人士(公職人員)對第三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可獲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形式的司法援助,且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其他豁免。」

「二、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尤指有強烈跡象顯示申請人為具恐嚇或報復性質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且有關行為侵害到其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名譽或具重要價值的財產。」  

有一句名言是「魔鬼藏在細節中」,用來形容這個法案確是相當恰當的。細觀這條條文,人們會發現,若有公職人員因處理公務而成為「具恐嚇或報復性質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且有關行為侵害到其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或其「具重要價值的財產」也有被侵佔的危險的,這已完全是刑事範疇的事。受侵害人一經報案,警方及檢察院亦會直接處理,而若調查屬實,侵害人或威脅侵害人將肯定被檢察院提出起訴,根本無需受侵害人自行延聘律師追究,因而也就不存在需要司法援助的問題。當然,若受侵害人別出心裁要申請成為案中輔助人或須加入民事索償才會引發司法援助的問題。若確屬如此,則本澳現存的司法援助制度亦可填補此一需要。既然如此,又何必劃蛇添足呢?

因此,有理由相信,法律的草擬者加入這麼一大堆的東西,主要是為了「掩護」兩個字,就是「名譽」。就是說,若一公職人員遇到他認為「有關行為侵害到其名譽」,這個極為主觀及難於直接刑事化的行為時,他就可以獲取司法援助去起訴市民或其他實體。還記得幾年前,澳門勞動報在一篇報導中直指「黑工係由譚司長和勞工局請番嚟」,這番話的立論是因為澳門存在大量黑工,而作為主管相關領域的主要官員和局級首長竟視而不見,於是推論這是由譚司和孫局請番嚟。這與董狐的「趙盾弒其君」實有異曲同工之妙。然勞工局長認為這是誹謗他請黑工(那時他家裝修請黑工之事尚未發生),傷害其聲譽,因此拍案而起,報司警局。結果當時的澳門勞動報社長成了疑犯被扣押追查。及後,有關案件最終歸檔。但若此法通過,不論刑責是否能追究,但因堂堂局長名譽受損則一定可以獲司法援助告上法庭。官員以公帑告人即使不能勝訴,但應訟者要自掏腰包真金白銀與他打官司,縱使最終能甩身亦屬慘勝。官員卻無任何成本。今後市民或傳媒講句話都要更為小心,否則官員只需主觀上感受到名譽受損,則市民被告上公堂則手尾長矣。

不要認為勞動報是個別事件,其實有損官員名譽的言論和報導是隨時可以發生。如訊報的某專欄,經常批評政府有法不依,任用官員錯用法律,質疑官員是否不懂法。對一個官員來說,若連法都不懂(雖然有些真的不懂),那還有面目當官?而有人直斥其不懂法,對其名譽當然極有損害。若此法通過後,相信訊報個個星期都有作者被告。

澳門的言論平台已不足夠,官員與市民及傳媒之間,前者已佔盡優勢。市民或傳媒僅能嘀嘀咕咕批評幾句,若此法通過後恐怕連幾句批評也要生吞到肚子裏。現代社會的公務員被冠以「公僕」之名,即公眾之僕人,無奈澳門的「公僕」精神卻遠未確立,當官的若能是父母官已屬不錯,更難望其成「公僕」。只是,不論是「公僕」也好,官員也好,所受的都是公帑,接受市民或傳媒的批評和監察也是應有之道。而政府制訂此一法律,竟連批評的空間也大力壓縮,實屬匪疑所思。如此藏著「魔鬼」細節的法案豈能接受? 
                            
立法議員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