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當局應懸崖勒馬 製造不平等制度‧扼殺言論自由 (26/07/2010)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強烈反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在設立專為公職人員而設的法律援助制度,其中容許公務人員、特別是高官可利用公帑控告他人的「不平等條款」。傳協憂慮,有關條例一旦獲得通過,將令官民在司法訴訟上處於非常不平等的位置,動輒衍生「官告民」的訴訟。特別是公職人員可以名譽權「受損」為理據,動用公帑向他人提出訴訟,將嚴重打擊新聞和言論自由,製造寒蟬效應,削弱輿論監督作用,促請政府和立法會撤銷有關條文。

傳協日前向負責審議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遞交意見書,表達深切關注和憂慮。特別是法案第四條建議,全體公務人員尤其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和司法官皆可使用公帑控告他人的條款,有違法援制度協助弱勢社群透過法律尋求公義的原則,公務人員特別是高官本身已手握公權力,若再享有「無償打官司」的特權,對於面對龐大訴訟費和律師費支出的普羅市民是否公平?恐怕大部分市民難以招架。

另一方面,法案容許公職人員以名譽權「受損」為由,用公帑免費打官司控告他人,勢必造成打擊新聞和言論自由的後果,令傳媒處理批評政府、高官的新聞時如履薄冰,隨時有成為被告的可能,有如架在傳媒工作者頭上的一把利刃,嚴重影響澳門開放的輿論空間。值得關注的是,以往亦曾出現政府部門和高官控告報章的先例,一旦法案獲得通過,類似的司法訴訟恐將無日無之,即使不能入罪,已足以起到對新聞界的「震懾」作用。事實上,現行《刑法典》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保障名譽受損的人士,以致對涉誹謗罪者作出處罰;同時當事人可循民事途徑申訴,向證實誹謗他人名聲者索償。因此,政府實在無必要在此增設特權,避免製造白色恐怖。

傳協強調,《基本法》定明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論和新聞自由。傳協促請政府和立法會正視法案中隱藏的問題,撤銷法案第四條的不平等條款,以保障公眾利益為要,維護澳門珍貴的新聞和言論自由。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