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特首委法官任法改委會成員 如何保證司法獨立 (28/10/2010)

【本報訊】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昨天發表博文「任命」,質疑行政長官任命三位終審法院中的兩位法官,出任由行政法務司為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以現職法官的身份參與對澳門現有法律的制訂或修改,最後由他們自己執行,這種情況令人懷疑今後澳門能否繼續保證司法獨立﹔兩位被委任的法官在分別扮演兩個不同角色時,是否會出現角色衝突的情況。她覺得這項任命存在著問題,令人難以理解和接受。

曹其真的博文說,終審法院的法官利馬和朱健被委任為澳門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成員,這一則消息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很多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都向她表示對這個任命的不理解,並對政府作出如此決定的合理性和正確性產生懷疑。她說,她對這個任命是否合理和它的正確性也心存懷疑。認為在澳門終審法院的現職法官是不應該直接參與法律制訂工作,也不應該成為政府就澳門法律應該如何修改的公開咨詢對象。

她表示,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的政治體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前不久人大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喬曉陽在澳門一個公開場合也明確的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的政治制度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互配合和相互制衡的制度。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中分別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能。在基本法第八十三條更明確地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衹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也規定了澳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有權簽署和公佈法律,但是在澳門生效的法律必須由立法會制訂和通過。那也就是說經過立法會所制訂、通過的法律,並由行政長官簽署、公佈的法律是法官審理和判決案件時唯一的依據。

現職法官身分參與修訂有角色衝突

她說,這次行政長官任命三位終審法院中的兩位法官,出任由行政法務司為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他們將在行政法務司的領導下,參與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工作。這個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對現有澳門法律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決定哪些法律需要修改和制訂,並就怎麼修改和制訂法律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她說,她絕對相信這兩位被委任的終審法院的專業知 一定豐富,出的意見也一定會很精和專業。,這兩位法官現在以現職法官的身份參與對澳門現有法律的制訂或修改,最後由他們自己執行的情況,就難免令人懷疑今後在澳門能否繼續保證司法獨立。人們也會同時質疑兩位被委任的法官在分別扮演兩個不同角色時,是否會出現角色衝突的情況。她說,澳門法院的法官總數量較少。終審法院總共只有三位法官,那也就是意味著當終審法院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即使第三位終審法院的法官(這裡是終審法院的院長)對那些法律的見解持不同意見時也只能是2比1的少數。

曹其真表示,根據她過去十年任立法會主席的經驗,澳門立法會在討論由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時,常常出現和政府原始提案不一致的意見,而政府和立法會經過討論並在基本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將原始提案作出修改後,再次向立法會送交的替代文本並獲立法會通過並成為澳門法律的文本,和政府最初提案文本都存在很大的差異,有的更是被修改得面目全非。(這種情況在澳門立法過程中經常發生,近的有「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勞動關係法、修改3/2001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等等)如果在未來出現類似情況時,這兩位被任命的法官是否會陷於尷尬的境況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另外他們在審判時是應該堅持他們在法律改革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意見,還是應該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條文呢?

與別不同難以理解

她說,在某些國家,甚至在香港都有類似的任命。但香港在眾多法官中只任命了一位法官,有些國家就會委任一些「非現職」的法官,擔任政府的法律委員會成為全職委員。她表示,她總是覺得這項任命存在著問題,並令人難以理解和接受。

她表示,政府在不久前曾就社會上對這項任命的反對或懷疑的聲音作出回應。政府的回應指出這項委任並不違反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另外這兩位法官是以社會人士身分獲委任的。她說,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確實無法找到一條明確規定法官不能出任這個委員會任委員的條文,但這不等於這項委任就一定是合情、合理和合邏輯的。至於說將現職法官當作社會人士的說法,更是令人覺得可笑。如果按照政府的邏輯,倒不如將大部分的立法會議員和法官都委任成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到了那時,在澳門可真正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一家親了。

曹其真認為,政府在作出一些決定時,除了不違反法律條文的明文規定外,還必須要考慮到所作出決定的社會效應、政治後果、合理性、邏輯性和其可操作性。她說,在回歸後的首十年中,往往由於政府官員欠缺經驗和政治智慧的不足,所以會作出一些不合邏輯也不合理的決策,因而造成社會的不滿,有的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她說,記得我們的官員曾在立法會公開表示,澳門不設市政機構的理由是因為基本法95條的中文表述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因而政府將條文中的「可設立」理解成「可以設立或可以不設立」。基於這個理由政府作出了不設立市政機構的決定,成立了一個既非市政機構又非局級政府部門的民政總署。現在在澳門無論誰人都無法解釋這個「既非馬又非驢」的怪物究竟是什麼。她表示,直到今天,她對成立「民政總署」法案是在她任立法會主席之時獲得通過感到十分遺憾,並經常自責。其實在制定法律過程中她曾多次向政府提出疑慮和意見,但一直沒獲政府接納。奈於立法會既沒有提案權,又沒有對政府提案的修正權。而在當時又正值特區成立初期,在澳門無論政府或者立法會對特區實行行政指導政治體制的認識都處於摸索的階段,為了不影響特區政府的運作,立法會也只能按照政府提案通過法律。不過她對政府官員對基本法條文作出如此低劣、可笑的解釋感到很痛心。這不但顯示了官員的法律知識膚淺,更要命的是他們連很淺易能懂的中文都看不懂。最近官員更將「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這個嚴肅的法律問題解釋成公務員福利待遇問題,令人感到啼笑皆非之外,還覺得是貽笑天下的無稽之談。她說,其實類似的事例在她任立法會主席的十年中時有發生,她對這種情況的發生感到不安但也非常無奈、並為澳門覺得可悲。

決策須要「三合」

曹其真認為,考慮問題時必須全面和仔細。不能死背條文,也不能生搬硬套條文。特別是決策者,在作出決策時必須考慮決策是否合時、合法和合乎邏輯,並要慎重考慮決策會為政府的施政及社會的發展帶來什麼樣的後果。她說,她絕對相信行政長官在委任兩位法官時,一定不是抱著有意破壞澳門的行政指導、立法、司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但是只要我們仔細的想一想,就會發現其中的隱憂,和可能對澳門未來和長遠的發展和法治帶來的不良後果。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二

《官告民》被刪除 司警獄警原可法援告人也廢止 (26/10/2010)

【本報訊】備受爭議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 (下簡稱公職法援) 已有新的工作文本,規限只有前線公務員因執行公職而被控告時,政府才向他們提供法援。新法例通過後,司警及獄警原可以法援控告他人的法例,將被廢止。昨午,政府與立法會討論公職法援的會議僅進行了四十分鐘,委員會成員基本上不反對政府提出的修訂。

政府昨日向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提交公職法援的工作文本,當中刪除第一條「提起訴訟」的內容,並按照行政會的決定,把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官員從法案剔除,也刪除涉及「官告民」的第四條。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指出,新修訂的法案只限於前線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務而被控告時,政府才向他們提供司法援助。

按現行條例,司警及獄警可申請法援向他人提訟。政府昨日也提出技術上的補充,指明新的公職法援法例生效後,上述的警員只能在被控訴時才可得到法援,即不能再以法律援助來控告他人。但是,在新法例實施前,若已展開與司警及獄警相關的、受到法援的卷宗,則依照舊法律進行。關翠杏表示,基於公平原則,所有公務員都應該得到一致對待。

她指出,昨天政府提出政治方向,確定重要的取向,委員會成員對政府介紹的內容,基本上沒有反對意見。若沒有政治上的爭拗,往後是政府與立法會的法律顧問處理技術問題,待收到正式的文本後,期望可爭取盡快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大會討論及表決通過。她重申,公職法援的原意是協助因執行公職而被控告的公務員,法例亦可維護政府在執法上的尊嚴,期望公職人員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從「維基解密」說開去 (25/10/2010)

「維基解密」繼今年七月公開了約九萬二千阿富汗美軍的秘密文件後,日前又公佈了近四十萬份駐伊拉克美軍機密文件。這些文件顯示,六年時間內,伊拉克戰爭造成二十八萬五千人死傷,其中近十一萬人死亡。文件同時顯示,大量伊拉克平民慘遭強姦、虐待,但美軍對此行為不聞不問。

對此,美國國務卿希拉里譴責「維基解密」,指泄密行為把美軍及合作夥伴、平民置於險境。伊拉克政府也是嚴厲譴責,認為這是出於「政治動機」的行為 。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海軍上將麥克‧馬倫也只是在TWITTER上發表評論,批評公佈近四十萬份關於伊戰的美軍保密文件是「不負責任的」。

照一般人的理解,「維基解密」公佈美軍機密文件,肯定是泄露美國和伊拉克的國家機密。但美國和伊拉克的政府都只是譴責而已,並沒有說要將「維基解密」創辦人朱利安‧阿桑奇「繩之於法」。筆者睍識少,不知道是不是美伊都沒有有關保護機密的法律,盼高人指點。不過,讓筆者驚奇的是,澳廣視一位女記者因為只將一位被採訪者的錄音作為新聞播放出來,卻被新聞部高層以嚴厲的手段處置,竟然以犯刑事罪為由向司警報案,盡管那位被採方者明知該女記者是澳廣視記者,並且當著眾多媒體的面前否認為此向澳廣視高層投訴。

澳廣視女記者將被採訪者的錄音播放出來,看不出有誹謗、泄露私隱或者違害新聞自由的成份,與「維基解密」將美軍機密文件公諸於眾,簡直是天壤之別。然而「維基解密」也只是受譴責而已,並沒有人要以刑事罪起訴他。因此,筆者也認同澳廣視女記者是「受迫害」之說。實際上,假設澳廣視女記者的報道如果有問題,其上層也脫離不了干系,因為所有報道都要由編輯審稿,但上層竟然反過來告記者。由此,筆者更進一步認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應該撤回,因為刪除了以公帑的「官民告」的第四條並不足夠,澳廣視女記者被告是典型的反面案例。筆者更希望,《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修訂,只會朝著比現在對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的保護程度更大的方向,希望澳門有更寬鬆的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的環境。這是大勢所趨。據香港的傳媒報道,香港中聯辦副主任李剛昨天表示,贊成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宣佈任內不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                                   

悅士

從「維基解密」說開去 (25/10/2010)

「維基解密」繼今年七月公開了約九萬二千阿富汗美軍的秘密文件後,日前又公佈了近四十萬份駐伊拉克美軍機密文件。這些文件顯示,六年時間內,伊拉克戰爭造成二十八萬五千人死傷,其中近十一萬人死亡。文件同時顯示,大量伊拉克平民慘遭強姦、虐待,但美軍對此行為不聞不問。

對此,美國國務卿希拉里譴責「維基解密」,指泄密行為把美軍及合作夥伴、平民置於險境。伊拉克政府也是嚴厲譴責,認為這是出於「政治動機」的行為 。美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海軍上將麥克‧馬倫也只是在TWITTER上發表評論,批評公佈近四十萬份關於伊戰的美軍保密文件是「不負責任的」。

照一般人的理解,「維基解密」公佈美軍機密文件,肯定是泄露美國和伊拉克的國家機密。但美國和伊拉克的政府都只是譴責而已,並沒有說要將「維基解密」創辦人朱利安‧阿桑奇「繩之於法」。筆者睍識少,不知道是不是美伊都沒有有關保護機密的法律,盼高人指點。

不過,讓筆者驚奇的是,澳廣視一位女記者因為只將一位被採訪者的錄音作為新聞播放出來,卻被新聞部高層以嚴厲的手段處置,竟然以犯刑事罪為由向司警報案,盡管那位被採方者明知該女記者是澳廣視記者,並且當著眾多媒體的面前否認為此向澳廣視高層投訴。

澳廣視女記者將被採訪者的錄音播放出來,看不出有誹謗、泄露私隱或者違害新聞自由的成份,與「維基解密」將美軍機密文件公諸於眾,簡直是天壤之別。然而「維基解密」也只是受譴責而已,並沒有人要以刑事罪起訴他。因此,筆者也認同澳廣視女記者是「受迫害」之說。實際上,假設澳廣視女記者的報道如果有問題,其上層也脫離不了干系,因為所有報道都要由編輯審稿,但上層竟然反過來告記者。由此,筆者更進一步認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應該撤回,因為刪除了以公帑的「官民告」的第四條並不足夠,澳廣視女記者被告是典型的反面案例。筆者更希望,《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修訂,只會朝著比現在對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的保護程度更大的方向,希望澳門有更寬鬆的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的環境。這是大勢所趨。據香港的傳媒報道,香港中聯辦副主任李剛昨天表示,贊成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宣佈任內不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                                   

悅士

2010年10月23日 星期六

兩新聞法修訂 完成文獻研究 (23/10/2010)

【本報訊】《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完成。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昨日表示,新聞局將就修訂這兩個法律展開民意調查的公開招標程序,甄選具備專業能力和經驗的學術機構或民調機構,收集傳媒及社會各界對修訂兩法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局昨日舉行上述兩項法律修訂工作的第三場簡報會,向傳媒介紹日前澳門科技大學研究團隊向新聞局遞交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的內容(見圖)。出席簡報會的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介紹了研究報告的前言和總結兩部份內容。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表示,澳門科技大學六人研究團隊已按照代用契約的規定,按時於本月十八日向新聞局遞交研究報告。這一研究報告是作為兩法修訂工作的第一階段第二個環節民意調查工作的參考,屬一份文獻資料的研究報告,主要是分析和總結澳門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經驗、趨勢,所以研究報告沒有任何預設立場,也不會提出任何結論或引導澳門市民思想傾向的修法建議。

兩法修訂民調公開招標

他表示,兩法修訂工作分四階段進行,目前已完成第一階段第一個環節的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工作。稍後,新聞局將展開民意調查的公開招標程序,收集傳媒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預計需時至少半年,甄選出符合招標要求的機構負責有關調查。

他強調,民調工作會判給予具備專業能力和經驗的學術機構或民調機構,務求民調工作能科學、客觀以及全面反映傳媒、社會各界對兩法修訂的意見。因此,民調工作暫時沒有確實的時間表,新聞局會因應投標公司遞交的投標書內容,以及是否符合新聞局提出的要求,包括調查方法如何做到平衡社會各階層的意見;民調結果如何體現科學性、客觀性和公平性等,作為標書的甄選標準。

此外,民調方法亦會根據不同的對象、職業、學歷等而有所調整,不會以單一種方式諮詢意見。調查結果將草擬成法案文本,當局再會就文本內容展開全面諮詢,最後會根據諮詢結果整理法案,呈交立法會討論。

最後,陳致平重申,特區政府將用至少兩年時間完成兩法的修訂,倘若社會仍需要更深入的討論,政府會予以尊重,並保證有充裕時間進行諮詢。

新聞局於今年六月展開了兩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服務的諮詢邀標程序,並將此項研究服務判給予澳門科技大學。根據規定,研究服務由簽署合同代用契約之日起至本月十八日止﹐共七十天,總金額為十二萬元。

所提意見俾作修法參考

據譚志強介紹﹐根據合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項目只是根據新聞局的服務要求(深入介紹不同地區經驗、國際趨勢、澳門發展現況),對兩項法律實施後出現的重大問題(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迄今仍未成立),包括是否或如何將兩項法律訂立時尚未出現也未曾思考過的新媒體(網絡傳媒)有效地納入,向新聞局提出修訂兩項法律的方向性建議,以作日後修法工作之參考。

首先,本研究項目運用內容分析法和比較研究法,對鄰近華人地區(中國內地、台灣、香港)、澳門法律主要來源國(葡萄牙),及與澳門特殊情況比較相似的歐洲城邦(盧森堡)的新聞傳播法律,進行初步的分析和比較。

其次,本研究項目運用歷史研究法,回溯澳門新聞傳播有關法規,特別是《出版法》和《視聽傳播法》的有關文件(包括葡文資料),並舉辦《初稿》研討會,向各方人士收集意見,以求更加了解此兩項法案的立法過程、相關爭議、立法條文原意,和法律實施後出現的重大問題。

他說﹐對於傳媒實施必要的規管,其實基於一些大家都有共識的假設:一﹐某些種類的媒體比其他媒體更有影響力,如廣播媒體的影響力要高於印刷媒體;二﹐某些媒體展現的某些暴力行為可能會影響受眾,如電影;三﹐某些特定群體的受眾相比之下可能會更受媒體的影響,如未成年人﹔四﹐成年人或那些剛剛達到法定年齡的成年人較不容易受到媒體的影響;五﹐對於某些媒體產業來說,不應當放任它們自己管理自己。

譚志強說﹐在全球化的過程中,研究涉及的國家和地區都愈來愈「政治民主化、經濟自由化、社會多元化」,故此,當修改媒體相關法律時,大體上都是朝向更自由,更開放的方向發展的。然而,面對色情資訊的日益泛濫,互聯網即時資訊的無遠弗屆,對弱勢團體(老人、婦女、未成年人)的加強保護,各國各地亦同時在修法上出現對這些傳媒資訊有所收緊的趨勢。

他認為﹐相比英美及歐陸國家的相關立法,澳門《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對言論及出版(新聞)自由的保護程度,以及兩法與國家(公眾)安全及其他基本人權保護之間的平衡,其立法水準實在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

他指出﹐就研究過程來說,第一階段的修法過程只用七十天的時間去作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實在太過匆忙,研究結果可能會比較粗疏。因此,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延長第一階段,對兩法的修訂作更精細的研究,再將有關報告公開給學術界、新聞界和一般公眾,進行更深入的諮詢、討論,效果可能更好。

譚志強認為 ﹐澳門目前許多與出版或視聽傳播有關的問題,往往其根本原因並非立法不當,條文紊亂,而是在其執行層面(如至今仍未正式成立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及應由它們制訂的「記者通則」),或者後來出現了一些兩法制訂時沒有預料得到的「新生事物」(如一九九三年才全面釋放出來被民間使用的美國國防科技:互聯網)引起的「新問題」(如何在「互聯網」時代有效防止洩密和保障隱私)所致。

他說,由於各國各地的普遍共識都是對廣播媒體應比印刷媒體施以更嚴格的限制。因此,「出版委員會」或其類似機構(新聞評議會、報業評議會),都是能夠不設立就不設立,尤以美國最為顯著。即使像英國、台灣、香港般有設立「新聞評議會」,也不會給與它們太多法定權力,以免出版自由受到無理打壓。

「廣播委員會」方面,由於廣播媒體的影響力無遠不屆,無線電波頻道亦須政府負責合理分配,故此,其他國家和地區都設立「廣播委員會」或「廣播事務管理局」的法定機構,對廣播節目施行較嚴格的監管。

至於「記者通則」或「新聞工作者工作規範」之類的道德守則,譚志強表示﹐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內地)都不會由政府部門負責起草,而是授權給一個較為客觀中立的並具有公信力的「委員會」,或者讓新聞傳播同業公會(如記協、記聯、傳協等)個別地或聯合地草擬不具法律強制性的道德守則,讓新聞界人士在工作時有所依循。

研究報告只提四項問題望注意他強調﹐該研究報告並無任何預設立場,也不會提出任何結論或者引導澳門市民思考傾向的修法建議,以免影響到下一階段修訂兩法諮詢過程的公正性和代表性。該研究報告只提出四項問題,希望日後修法諮詢時注意:一﹐兩法是否要進行修訂?如果要修訂,大修還是小修?

二﹐修法的過程和結果是否都要兼顧?如果兩者都要兼顧,過程應該依從甚麼程序?結果應該參考那個法系中的那些建議?

三﹐現行兩法規定的「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是否要成立?如果要成立,應該從速還是從緩?委員會主席和委員應該具備甚麼資格?由那位官員或機構?依照甚麼原則?以甚麼比例?委任還是選舉產生?

四﹐新媒體(互聯網)是否要立法規管?如果要立法規管,是修訂現行兩法去解決?還是另立新法解決?

崔世安與青年座談 (23/10/2010)

【本報訊】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晚與青年座談,他承認一枝獨秀的博彩業推動經濟,也帶來今天大家要承擔的問題。在會展業方面,他坦言某些方面與其他地區仍有距離,並重申,政府正為產業多元而努力。有青年問他有否準備進修普通話,崔表示,現正學習普通話,希望青年多加鞭策及鼓勵他。

「澳門青年關心社會」座談會昨晚在何東中葡小學體育館舉行,主題為「青年如何配合本澳適度多元發展」,約有五百多年青年參與。不知是否訂定主題的人土不了解青年人的需要,大部份參加者的發言都「偏離主題」,需要主持座談的教青局局長蘇朝暉多次提醒大會主題了甚麼。然而,青年人還是提出他們所關心的問題,如:發展前景、升學、就業、置業、現金分享等。

青年關心產業多元

當然,也有不少青年關心產業多元的問題。崔世安坦言,由二OO三年開始,整個地區透過多樣的支撐和傾斜,促使博彩業一枝獨秀、高速發展,也帶來一些今天由大家共同承擔的問題,他也補充,博彩業亦令休閒旅遊、零售、娛樂、飲食等行業加大發展。

崔世安一再重申,特區政府非常重視產業多元發展,正推動中醫藥、會展等產業發展。對於青年人關注的文化創意產業,他指出,政府正有計劃、有序地開展相關產業,希望為本澳的創意產業人才提供發揮的機會,然而,文化創意能否產業化仍要看市場供求。

此外,崔世安承認,雖然會議展覽數目增加,但是本澳會展業有些條件 (如:服務質素等) 未及鄰近地區和國際著名城市,仍有一段距離。崔表示,根據《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各地區要優勢互補、協調發展。政府與業界會共同努力,加大培訓力度,爭取更多大型會展活動的主辦權,力爭進步。

有青年表示,「現金分享計劃」可能為青年造成不良效果,希望政府可提供理財的教育。崔世安稱,他落區聽到很多「分享計劃」的好處,稍後會認真分析其壞處,他重申政府的原則是當有年度盈餘,便會將經濟成果與廣大居民分享,而分享的方法眾多,包括社會保障制度、減稅、支持教育等。

寄語青年不要執著第一份工

除了公眾議題外,崔世安也向青年分享自己的經驗。他表示自己大學畢業後,不太懂適應工作,而適應是需要時間的。他建議青年不要執著於第一份工作有多少薪金或是否理想,而是透過第一份工作吸收經驗。有青年問及創業的問題,崔世安以其做小生意的經驗說:「做小生意很辛苦」,「其實創業好鬼難,你信我」,他建議青年創業要了解市場,也不要被失敗打倒意志。

崔世安提出兩項總結,他希望青年珍惜大學的生活。在他的經驗中,最寶貴、最沒有壓力、最開心就是大學生活,他指出,大學生活尤其既有學習、又有運動、娛樂及談戀愛。崔世安也呼籲在職青年勇於承受挑戰,懂得用自己的方式減低壓力,並要終身學習。

回應努力學習普通話

昨天,首位經抽籤而得到發言權的青年表示,在 Youtube 搜尋「崔世安」,第一個結果是他就職特首的短片。那位青年「真誠地」問特首有否進修普通話的準備,藉此加強管治形象。崔世安表示,他現在已努力學習普通話,希望青年人繼續多關心他的公開發言,多加鞭策,若有進步,則給予鼓勵。此話一句,得到眾多青年的掌聲回應。

會‧場‧點‧滴 (23/10/2010)

【本報訊】昨日舉行的澳門青年座談會(見圖),官方公布有逾五百「青年」捧場,大部份人都專心聽講兩小時,有的更備上紙筆,方便抄下特首「金句名言」。惟活動開始半句鐘後,就有與會者離場,亦有小部份人要「閉目養神、低頭沉思」,或玩電話和手指。

有人提早離場

有提早離場的中學生覺得,特首表現可以更好,「有點逃避問題,他未真正完全回答各人所講的心聲,希望佢地都會認真考慮這些問題。」他坦言,提早離場是因為「無意思」:「講真一句,剛剛提到的問題都無正面回應,再坐在這裡無意思,我們來這裡都是希望能得到一些問題解決方法,但反而變成是有越來越多問題。」雖然如此,他認為還是辦更多同類活動較好,可讓政府盡量明白到市民心聲,也有助他們了解當局的想法。

建議為大專生辦專場

另一班因有約而提早離開的旅院學生會成員認為座談會辦得不錯,給崔世安表現打八分(十分滿分),「特首答對的方法、他的理念、遣詞用字都幾好。」同行者均點頭認同。不過,他們希望日後與長官的距離更近,建議為各大專院校學生會另作安排。

有與會青年希望,當局能信守承諾,下週再辦同類活動,並認為要辦更好。

新澳門學社周庭希表示,雖然座談會安排較上次改善,但卻宣傳不行,連在媒體公開宣傳也看不到,期望日後辦這類活動不要閃閃縮縮,並要公開讓青年人自由參與,而非以社團為單位。對於今次「青年如何配合本澳適度多元發展」之主題,他指這過於狹隘,「因為我們是青年人,不是研究員,要談多元發展應要找研究員去談。」既然針對青年,應讓其自由發揮,表達其切身訴求或關心的事情。

2010年10月22日 星期五

學社求改組澳廣視 促以行動尊重新聞自由 (22/10/2010)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昨日就澳廣視對一名記者展開行政程序,懷疑打壓新聞自由表示關注,昨日並向行政長官遞信,促請政府立即改組澳廣視董事局,並以具體行動表明尊重公共廣播新聞自由。

議員吳國昌、區錦新、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昨日到政府總部遞信,反映對澳廣視的意見。

新澳門學社信中指出,特區政府於二零零五年全資澳廣視股份後,一直未有改組澳廣視董事局建立適當的公共廣播機構,而行政長官委任工作小組調查就澳廣視進行工作報告後,領導層涉嫌以各種藉口向獲鼓勵發表意見的員工打擊報復,近期澳廣視記者遭誣蔑非法採訪引起的連串事件更直接打擊基本的新聞編採自由,引起公眾抗議,該記者在遭澳廣視防範性停職,但高層人員仍繼續高位,憂慮會繼續編造更多打壓下屬,侵害基本新聞自由的行為。希望政府介入,將相關領導層執行防範性停職,以利進入公正的深入調查。

新澳門學社又希望,政府以具體行動表明尊重公共廣播新聞自由,著手公開諮詢制定公共廣播服務約章,確立公共廣播服務捍衛新聞自由、編輯自主及確保具透明度受公眾監察的原則。同時,立即改組澳廣視董事局,全面撤換董事局成員,確保新委任的官方成員須具傳播專業資格,以及包容多個傳媒專業團體代表,由新董事局公開招聘行政總裁,且行政總裁需定期面對員工公聘會、傳媒專業者公聘會、居民公聽會,接受公開監察。

訂正
本報昨日第一版澳聞「網民挺陳麗靜」,副題「澳廣視門前獻花悼新聞自由」,漏植「自由」兩字特此補正。

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

網民挺陳麗靜 澳廣視門前獻花悼新聞 (21/10/2010)

【本報訊】十多名市民透過網絡動員,昨日到澳廣視,為新聞自由已逝而獻花,並遞交三千多字的公開信。他們認為,澳廣視以採訪的「不嚴謹之處」為由,剷除批評管理層的記者。雖然,疑似投訴人已表明沒有投訴,但澳廣視聲稱接到其投訴,並對記者展開紀律程序,網民要求澳廣視管理層為其謊言辭職,並向記者致歉。

昨日下午二時,十多名網民到澳廣視,為新聞自由已逝而獻上劍蘭花。隨後,遞交聯署公開信,該信件共有四版,若有三千多字,主要有兩部份,一部份詳列陳麗靜事件的起因和過程,是一個有別於澳廣視回應外界的版本,另一部份是聯署人的觀點及訴求。

澳廣視記者陳麗靜在六月的員工大會中表示,澳廣視需要透過調動管理層來處理問題。她在八月採訪反對工業大廈設骨灰龕的遊行,得到道教團體的徐德明來電回應,她在未有徵得對方同意下,把電話錄音剪輯到新聞報道中。法律顧問認為其的行徑可構成刑法典規定的加重刑事罪,澳廣視遂決定展開內部紀律程序。

批評管理不善惹禍?

發起獻花行動的網民張先生認為,陳麗靜在採訪過程中,雖有不嚴謹之處,「但出發點純為正常畫面播放形式以配合採訪錄音,並無偏頗之處,而居民之躁動亦因此而平息,足見記者報道的正確。」「因此在是次始作俑者的內部調查原因已令人生疑,不禁聯想是否因對於陳姓記者公開批評其管理不善,繼而含恨在心,故此趁這錄音事件而將之剷除。」

九月上旬,立法議員陳偉智就事件提出質詢。網民張先生透露,澳廣視在九月廿八日透過立法會回覆,當中,含有一份新聞部總編輯羅崇雯及總監譚啟鴻的「說明」。網民張先生指出,該說明清楚指出澳廣視對陳麗靜採取的內部調查之起因是徐德明提出投訴,然而,徐德明在九月廿三日的公開訪問強調自身沒有對記者作出任何投訴。

質疑高層羅織罪名

網民張先生質疑,「到底是否羅崇雯及譚啟鴻為了替陳姓記者羅織罪名,而捏造謊言,因此羅崇雯及譚啟鴻應對自己作出的謊言負責引咎辭職」,並須公開向陳麗靜道歉。

另外,澳廣視新聞總監譚啟鴻在完成內部紀律調查前,以「全名」公佈對陳麗靜的指控內容。網民張先生認為,「譚啟鴻公開聲明中,明顯違反了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新聞報道中公開記者的全名,以及欠缺了平衡報導,沒有同時訪問被指控的陳姓記者回應,令人對澳廣視高層的人格起了嚴重的懷疑。」張直指,「譚啟鴻的公開聲明已說明,他沒有專業資格及操守,去繼續領導澳門政府全資電視台的中文新聞部。」

記者個人資料夾偷窺?

譚啟鴻早前在「書面回應」又指,他們發現陳麗靜偷錄內部工作會議的對話,更將錄音檔上載澳廣視的中央電腦處理器中。網民張先生質疑,為何陳麗靜把資料放置在澳廣視分配給各員工的電腦「個人資料夾」內,竟然被該公司發現。他認為,那是另一樁「偷竊及侵犯個人私隱」的罪行,澳廣視有必要將涉及「偷竊及侵犯陳姓記者個人私隱」的行為人及指使者,一併停職調查。

譚啟鴻現身接信 (21/10/2010)

【特稿】網民昨午為已死的新聞自由獻花時,也向澳廣視大樓行三躹躬禮,多次發起示威的利建潤喊:「三拜,澳門公營廣播電視台,淪為政府的工具」。其間,一名澳廣視女記者也上前獻花。隨後,網民要求澳廣視主席江濠生接收公開信,卻得悉他又身處外地。

澳廣視的人員一直表示未能聯絡管理層,網民則拒絕遞信及離開,更質問:管理層不是要準時上班嗎?下午二時半後,新聞總監譚啟鴻突然現身,發起獻花行動的網民張先生多次質問譚啟鴻,譚始終表示:「暫時我真的不能再講其他更多事情。」張先生表示:「希望譚先生可以明白,今次事件引起的寒蟬效應和白色恐怖,對澳廣視沒有好處,對你和羅小姐 (新聞部總編輯) 也沒有好處。」

譚強調從沒自我審查

在場記者當然不放過訪問「新聞人物」譚啟鴻的機會,對於有現職記者指控澳廣視在陳麗靜事件後,感到更大壓力要自我審查,譚回應:「我們一直不存在自我審查。」有網民立即反駁,指譚「竟然可以睜開眼睛說大話」。有記者再問譚,怎樣給澳廣視記者支援及信心,譚稱:「日後大家看看怎樣處理。」

澳亞衛視記者表示,有澳廣視現職記者反映,新聞部人人自危,譚稱:「我想這是你的看法。」記者再問,如何做好公共新聞廣播的角色,譚回應:「遲些才行,不是三朝兩日可以處理的。」記者追問:「但已花了十年時間了?」譚:「是的,我們都會檢討。」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崔世安見學社聽意見 (20/10/2010)

【特訊】行政長官崔世安昨日與新澳門學社代表會面(見圖),聽取他們對特區政府施政的意見及建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及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陪同會見。

為落實「構建陽光政府、推進科學決策」的施政目標,行政長官崔世安繼續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下午在政府總部與新澳門學社代表一行六人會面。吳國昌、區錦新及陳偉智分別就特區政制發展、房屋政策、土地資源及供應、行政法務領域的工作、《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修訂教師職程、《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的修訂以及澳廣視的發展等方面表達意見。

行政長官崔世安感謝他們提出的意見及建議,並表示第三屆政府就任以來積極為促進廣大居民安居樂業而努力工作,日後新城規劃填海所得的三百五十公頃土地將預留用地以興建公共房屋。行政長官表示,將繼續聽取各界意見及建議,以落實政府施政。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回應表示,特區政制發展一向按照《基本法》循序漸進,回歸以來選民數目不斷增長以及《選民登記法》、《立法會選舉法》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訂,可以反映當中的穩步發展。她重申,政制發展的大前提必須按照《基本法》而行,且社會對此亦需凝聚廣泛共識才可推進。

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強調,特區政府整個房屋政策的基本目標是住有所居,安居樂業。特區政府有序落實一萬九千公共房屋的目標,事實上目前已公佈的十五個公共房屋地盤中,僅餘四個尚未動工。他又有信心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十項措施能夠按照時間表落實,並表示將繼續就相關措施聽取意見,不斷完善。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行政會秘書長兼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柯嵐、行政長官辦公室顧問高展鴻參加會見。

澳廣視記者 人人自危 (20/10/2010)


【本報訊】澳廣視記者陳麗靜因「技術失誤」,在未有知會受訪者的情況下,把電話錄音放在報道內播出,事件更被提升到「刑事罪行」的層面來處理。澳廣視一位匿名現職記者昨日接受訪問時認為,那只是技術問題:「為何要做到這樣大?」匿名記者批評,管理層一直沒有處理電話錄音訪問的指引,竟在事發後把責任推到前線記者身上。該記者又透露,公司內部氣氛沉重:「人人都要自保。」

匿名記者認為,陳麗靜採訪事件是正確的,原因之一是新聞部管理層要求記者要平衡報道。但那事件顯示,一些涉及公司高層的朋友或高官的社會事件,記者要求相關人士回應是受到影響的:「所以,(記者) 不會做一些政府不喜歡的事,不會做上司認為是『偏激』的報道,大部分人不滿的事可能會被淡化處理。」

匿名記者和其他同事對陳麗靜事件的發展感到意外:「每位記者都覺得很突然,認為這是很小的事,只是技術性問題,為何要做到這樣大?根本沒有這個指引,即使事件發生後,他 (管理層) 才對我們說,原來不可播出這種錄音,我們根本不知道,是事件發生後,才發這樣的指引給我們。」

今次事件會否影響澳廣視現職記者的運作。匿名記者表示,已有同事提及,若將來遇到非常事件,需要進行 (隱蔽式) 拍攝等,他們寧願放棄,因擔心報道播出後,高層再向基層記者追究責任。她質問:「為何不是你──公司承擔此責任,而是推到前線記者身上,我覺得非常沒有保障。」

匿名記者透露,澳廣視內部氣氛很沉重:「同事都會人人自危,擔心。人人都要自保,擔心我會做了些上司不喜歡的事。」「將來可能出來做一些較敏感的題目時,不會再觸碰或做更深入的報道,不敢再挖掘太深層的問題,因為自我審查比事發前更嚴重,人人都不想下一個受害人是自己。」

總監下令不可再碰陳麗靜事件新聞

新聞總監譚啟鴻在未有公佈內部調查結果下,以「全名」公開對陳麗靜的指控內容,令她及其親友受到傷害。究竟,澳廣視在處理這件新聞會否履行公平原則,讓含有不同意見的報道在其頻道播出?匿名記者稱:「上司已告知我們,說徵求律師意見,我們不可再報道或評論,(不可) 做一些新聞回應這事件,所以其他記者不敢碰。」

匿名記者認為陳麗靜是很有理想和抱負的:「她 (陳麗靜) 有高薪工作不做,來當記者。她可能覺得社會有不公平,很想讓市民知道,她所做的都是從市民立場出發,而不是為維護官員利益。她會深入了解究竟現在發生甚麼事。她不會是唯唯諾諾的一輩,或者只做新聞稿所說的事。」

澳視新聞總監譚啟鴻認為,陳麗靜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對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進行手提電話錄音,並將部份對話錄音內容剪輯播出於一則新聞報導中,涉及專業操守,並給予即時告誡。澳廣視更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展開內部紀律程序,法律顧問認為,陳麗靜的上述行為可構成刑法典第一九一及一九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

譚志強批評不應「不教而誅」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及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接受「澳亞衛視」的訪問時指出,在正常情況下,記者與受訪者做電話訪問是要問准當事人的,陳麗靜在處理上有技術犯錯。同時,事件也反映澳廣視的在職培訓明顯不足,未來應對採訪指引作出更謹慎的處理,也不應該「不教而誅」。

澳廣視處理手法違常理

譚志強稱:「保護消息來源是指,若你公佈消息來源,會影響消息來源的安全,甚至影響到他的職業,被人解僱、迫害等。這才會用匿名方式報導,我認為澳廣視這次將保護消息來源擴大至徐德明,是有些濫用。」他指出,譚啟鴻將播出徐德明的錄音訪問,與保護新聞消息來源相提並論,有違常理。

早前,行政長官委出澳廣視策略發展小組,該小組曾在六月舉行員工會議,其間,陳麗靜指出,澳廣視的問題與一些管理層有關,相信對高層作出調動是很重要。同樣接受「澳亞衛視」訪問的資深傳媒人、《訊報》總編輯李江表示,陳麗靜曾在公訴大會上發聲,整個事件的動機,難以撇清有人想針對員工的嫌疑。

李江:為何要報警?

李江稱:「若新聞主管是愛護下屬,是支持下屬做好新聞工作,這事一定不會發生,甚至去到法律層面,說已報了警廳。報警的目標是甚麼?要入你的罪,那這樣還不是迫害?麻煩你解釋,迫害的定義是甚麼?無加害於她?這分明是迫害是明目張膽迫害一個員工。」

網民今發起為新聞自由已死獻花

有網民發起今天下午二時前往澳廣視門口,為新聞自由已逝而獻花。屆時將宣讀公開信,要求多名澳廣視管理層 (包括新聞總監譚啟鴻) 與市民代表開會,討論澳廣視新聞存在的問題,並就近日澳廣視處理記者之手法是否含有報復、是否會引起寒蟬效應等交換意見。

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致澳門傳媒的公開信 (19/10/2010)

近日關於澳廣視一名記者被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及防範性停職一事,在各媒體鬧得沸沸揚揚。事件裏其中兩方當事人早前先後發表聲明交代事實,公眾對事件更為關注。

筆者原本以為這次事件是平常的內部紀律調查,但是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於十月十三日發出的聲明,就令筆者大感震驚及不安。

該聲明指出事件中的記者在一次電話採訪期間,在沒有事先知會被訪者的情況下對其進行錄音,並把錄音內容製作成新聞,此行為可能已構成《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及一百九十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

對於上述的刑事指控,實在是叫所有新聞工作者不寒而慄。

其實只要細心閱讀《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及一百九十二條,就可以知道這兩項條文並非針對新聞工作者的正常採訪活動(臥底式採訪活動則另當別論)。首先,這兩項條文是屬於《刑法典》第七章的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即其立法原意是保障個人私隱,而新聞工作者在採訪對象同意接受訪問的前提下進行錄音,並不涉及侵犯私隱的問題。再者,一百九十一條所規定的是「將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如果記者事先已向採訪對象表明記者身份,而採訪對象又同意接受採訪,亦即表示採訪對象同意其言詞透過記者向公眾公開,即以公眾為對象,因此即使記者沒有經採訪對象同意才進行錄音,也不觸犯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澳廣視這次風波,最讓人關注的是新聞工作者在未經同意下對被訪者進行電話錄音是否觸犯刑法。這個問題與新聞自由息息相關,早年無國界記者組織對於厄瓜多爾國會通過把記者未經同意播放或刊登電話錄音此行為刑事化的法案,表示高度關注,而法案在當地亦引起極大爭議,反對者的理由很簡單,他們認為如果記者未經被訪者同意便播放或刊登電話錄音內容,就要被送進監牢,對記者是絕對不公平的,因為即使被訪者在採訪前表示同意錄音,被訪者事後也可以反口,說記者沒有得到同意,這樣對新聞工作者沒有一點保障。最後厄瓜多爾總統順應民意,否決法案,以保障新聞自由。

筆者認為澳廣視這次事件原本並不至於引起如此軒然大波。其實在許多有規模的媒體機構,對於記者的採訪活動都有工作指引,針對電話錄音一事,如果是從新聞工作者的採訪守則出發來進行內部紀律調查,本來並無不妥。但如今把事情刑事化,如此無限上綱上線,假如社會容許這樣的行為,澳門的新聞自由就再沒有任何價值了。

畢安  啟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

2010年10月16日 星期六

靜靜落淚了 (16/10/2010)


【本報訊】面對上司「未審先判」的公開指控,被停職調查的澳廣視女記者陳麗靜昨公開為自己辯護和澄清,並對公司態度及處理方法深感失望,會上更數度流下眼淚。雖然事件打擊甚大,惟當記者是其理想,她希望能繼續下去。

在記者會上,陳麗靜在回應遭到高層如此對待有否感到失望時,終按捺不住情緒,原本響亮的發言亦漸漸轉低,開始哽咽地表示:「無記者願意遇到現在她這樣的情況,要出來開記者會去澄清一些事,我相信,認識我的人亦都知道,我係一個唔鍾意高調去面對鏡頭的人,但係,由於件事已經對我屋企人造成好大的困擾,如果我連一個自己爭辯的機會,都放棄的話,我好擔心,他們(家人)真係唔知會點樣諗。」她說話期間幾度掉下淚來,現場氣氛突然凝重,更有在採訪的記者眼眶通紅,需以紙巾拭淚。

現場記者感同身受落淚

陳麗靜又強調當記者是她的理想,只因想做好這份工,卻遇到公司這樣對待,她直言好失望,亦難以理解,「我期望係…係我誤會咗佢地(高層),即係期望我係理解錯左,我期望係純粹係一些管理上既一些誤會。」

曾萌放棄理想  現更堅持

陳麗靜指,事件確對其造成重大的打擊,動搖了原來對記者工作的熱誠和理想,更一度萌生放棄念頭,不過她最終堅持了過來,「作為年輕人,我相信總要在挫折及失望中成長,也希望社會是包容的,可以比我在這如斯好的行業,繼續工作,本人期望能夠有機會繼續我自己的記者生涯,實踐理想。」

大學是修讀英文傳意的陳麗靜,也剖白了「心底話」,指當初放棄校內升學輔導員的高薪工作,於○八年選擇投身薪金幾乎減半的記者行業,是「實現做記者的理想,滿腔熱誠想為澳門這個自己成長的城市盡一分力,服務市民。」她自問在兩年工作中努力堅持理想,也要求不斷進步,但坦承因經驗不足,在摸索專業成長過程中難免有錯漏,她是願意接受批評,更期望得到指教,使自己不斷提升。

自辯為免讓人越描越黑

陳又稱,曾有不少人勸說:「算啦,等件事丟淡」,但她認為,在弱勢和強勢相差懸殊情況之下,「謠言止於智者」是行不通的,若不去爭取一個自辯的機會,只會讓人越描越黑。至於事件對未來記者工作的影響,她謂:「不想想太多。」

陳麗靜公開始末 (16/10/2010)

【本報訊】早前,行政長官委任的澳廣視策略發展小組直指澳廣視問題多多,話音未落,該小組的報告公布不足一個星期,澳廣視新聞總監譚啟鴻突以書面公開回應,澳廣視記者陳麗靜接受調查及被停職的原因。陳麗靜昨午會見傳媒,認為新聞總監對她的指控是不應成立的。

澳廣視高層指控女記者陳麗靜,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對受訪者進行手提電話錄音,並將部份對話錄音內容剪輯,播出於一則新聞報導中。陳麗靜表示:「事件的始末並不如指控中所說的」。

陳麗靜指出,八月廿二日,她按照澳廣視的安排到太平工業大廈,採訪一宗居民懷疑道教法師聯誼會會址設有骨灰龕的示威。當時,她考慮到對新聞事件應要平衡處理:被質疑的一方應有解釋或申辯的機會。所以,她向該會求證居民的指控是否屬實。但當時在會址輪值的人員表示,負責人不在澳門。

陳麗靜表明是澳廣視記者,期望採訪該會負責人。當值人員表示要先聯絡代表,她留下名片及公司手機號碼,以便一旦聯絡上,可進行電話訪問,煩請該名代表致電給記者。

徐德明主動致電接受訪問

及後,該會秘書長徐德明致電陳麗靜,她表明自己是澳廣視記者,期望跟他做訪問,就有居民質疑聯誼會會址設有骨灰龕而發起示威,問他是否打算代表聯誼會作出回應。當時,徐德明明確表示要回應,所以,陳麗靜理解為接著的對話內容,已經認可作為在報道中使用,於是將對話錄音並作新聞報道之用。

傳媒慣常工作卻被指非法錄音

陳麗靜表示,那亦是「傳媒慣常用的工作模式之一」,沒想到事後被指非法錄音採訪。她認為過程中可能存在技術問題,也有考慮不周之處。另一方面,徐德明在九月下旬的一個公開場合,向十多名記者表明,他沒有就那宗新聞報道作出任何投訴。因此,陳麗靜認為,澳廣視對她的「指控不應成立」。

澳廣視高層也指控陳麗靜,偷錄她與兩名上司在八月三十一日的內部工作會議對話內容。陳表示,她在當日收到最新的工作更表,發覺工作編排出現新變化,被安排整月專門做特輯節目,而不是慣常每位本地新聞組記者每月只會編排三至五日的「特輯更」。

那種整個月都作「特輯更」的安排,在澳廣視從來沒有出現過。之前,其上司也沒有提過會有這種異於慣常的安排,於是,她向總編輯查詢。總編輯帶她與總監譚啟鴻閉門進行三人工作會議。

當時,陳麗靜甚感憂慮,由於在較早前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公開收集員工意見的會議上,她曾提出新聞部的管理問題。隨後,她感到上司對她的態度明顯有所不同,而被編排整月的特輯更便是徵兆。

與高層會面錄音乃自我保護從沒公開

情急之下,她擔心在沒有白紙黑字紀錄下,將來會出現不必要的爭拗,令她不利,於是「採取了認為可以自保的舉措」,進行錄音。陳麗靜強調,當日工作會議的對話內容,她「從沒有向任人提及或公開」,因此不理解澳廣視高層的指控。

上載公司電腦私人資料夾

此外,澳廣視高層指控她把那次內部會議錄音上載到公司的中央電腦處理器。陳麗靜指出,公司每位同事於中央電腦處理器內都有建立私人的資料夾,而且,她早已將整個資料夾刪除。所以,對於有關指控,暫時仍然不明所以,相信是誤會一場。

不滿未有調查結果公開損名聲

陳麗靜指出,「在公司內部紀律程序的初步調查均未有公佈結果之際,就以公司名義發出聲明,並以全名公開,對本人作出兩項嚴重指控,此已對本人的聲譽構成傷害,考慮到事件已經引起家人及朋友們的擔心」,故決定作出回應。

傳協:密切注意事態發展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發表聲明,該會致力爭取新聞採訪空間,維護記者的正當權利,因此,定會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該會相信事件本是工作程序的處理問題,透過溝通和給予當事人適當指導,可以得到解決,避免出現現時的情況。該會認為,對於有理想和熱誠的年輕記者,應該得到更多支持,無論是社會或媒體負責人,理應給予年輕記者一個更寬容的環境,讓他們踏實地成長。

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澳視新聞總監譚啟鴻書面回應 紀律調查記者事 (14/10/2010)

【特訊】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譚啟鴻以書面公開回應電視中文新聞部記者陳麗靜被提起內部紀律程序事件。回應中講及提起程序的過程,包括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曾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的電話投訴,指陳麗靜未知會徐德明將電話錄音內容剪輯成新聞報道,新聞總監譚啟鴻的書面回應如下:

「就澳廣視對中文新聞及資訊節目部記者陳麗靜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及防範性停職事宜,包括立法會議員、傳媒及各界都對事件表達了關注;澳廣視考慮到有關紀律程序正在進行,不適宜作出回應及評論,唯社會各界對事件的討論及報導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出現,澳廣視中文新聞部認為必須作出以下的事實透露:

於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人得悉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先生的電話投訴,指八月二十二日澳廣視女記者陳麗靜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對徐德明先生作手提電話錄音,並將部份對話錄音內容剪輯播出於一則新聞報導中。鑑於以上行為涉及專業操守,本人即時告誡陳麗靜,並要求陳麗靜作出書面報告,在其提交的書面報告中,陳麗靜承認在沒有向徐先生說明下作了電話錄音,並表示歉意。

於二O一O年九月一日,澳廣視就陳麗靜的上述行為向法律顧問諮詢意見。

於二O一O年九月八日,法律顧問回覆澳廣視的諮詢,表示陳麗靜的上述行為可構成刑法典第一九一及一九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

於二O一O年九月九日,澳廣視考慮了法律顧問的回覆,決定向陳麗靜展開內部紀律程序。

於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律顧問通知澳廣視其於調查中發現陳麗靜另一次的不當行為,澳廣視得悉八月三十一日陳麗靜將羅崇雯及本人與她的一次內部工作會議的對話作偷錄,更將錄音檔上載澳廣視的中央電腦處理器中。羅崇雯及本人均不知悉且從來沒有同意陳麗靜進行錄音。法律顧問建議澳廣視對陳麗靜作出「防範性停職」,此決定是針對陳麗靜上述的不當行為,保障澳廣視作為公營廣播機構對新聞報導的專業性及正當性,及避免陳麗靜在澳廣視的工作期間作出同類的偷錄行為。

為此,本人及羅崇雯已就上述事宜到司法警察局報警備案。

按照職業道德,尊重應遵守的職業上的保密守則是自由從事記者業的保障,尤其遵守資訊來源的保密以及他人私人生活私隱權,正是因為這樣的違反,致使澳廣視對記者陳麗靜提起紀律程序,而並沒有任何迫害她的意圖。

與各傳媒所作出的惴測相反,是為著自由從事記者業的保障而不能容許被採訪人在未經其同意下播放對其進行的電話採訪。倘跟記者說話不被職業保密義務及資料來源所保障,這樣,澳門再不存在新聞自由了。

另一方面,有關偷錄內部工作會議的對話,對此事實,社會只能問到倘在公司及工作地點裡有下屬及同事偷錄會議談話內容時,將採取什麼態度呢?此種行為是否可被容許或屬嚴重侵犯同事間的誠信及澳門整體社會的和諧呢?

同時,鑑於上述內部紀律程序仍在進行中,在其正式完結前,澳廣視中文新聞部將不會再就事件作出任何評論或回應。」

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修出版廣播法勿限新聞自由 (12/10/2010)

【本報訊】有資深新聞工作者強調,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目的,應該從維護新聞自由的角度出發,使傳媒採訪更加方便,而非作出限制。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研究小組昨天下午就該小組進行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項目」的中期報告,舉辦諮詢意見研討會,邀請澳門資深新聞工作者、華僑報前總編輯鄧祖基,立法議員、澳門觀察報社長陳偉智、澳門大學傳播學系助理教授林玉鳳作評論(見圖)。研討會由科大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主持。

鄧祖基在發言中首先回顧了二十年前出台《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背景和過程。他認為,兩個法律基本維護新聞自由,可以接受。但是一些規定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及需要,在現在已經不適合,應該修改。比如,兩個法律中有很多處罰的內容,如有關誹謗、侮辱、傳播不當消息等,在普通法中已經有規範,就不必再在《出版法》中規定。又如,針對葡國總統或澳督、外國元首的誹謗和侮辱案,不需採用事件真實性的証明。還有 ,一些加重違令罪的規定也是不必要的。這些都必須修改。

他強調,修改兩個有關新聞法律的目的,應該從維護新聞自由的角度出發,使傳媒的採訪更加方便,而非作出限制。他說,傳媒與市民一樣要受法律的監督,不能濫用新聞自由,不能誹謗、不能違反新聞道德,因此,只要按照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規定就可以了,不必另加限制。他指出,新聞工作者有自己的操守 、職業道德,因此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組成都應由業界主導,新聞從業員要佔三分之二以上。

而林玉鳳也認為,現行的兩個新聞法有些不合時宜的地方,應該檢討。其中,應該清晰界定「公眾利益」;現行出版法中較多的刑事成份不應保留;互聯網的規範應研究。不過,她認為互聯網方面較難規範,美國已研究了十年之久,很多國家都難以對此立法。

陳偉智也認同修改兩個新聞法的目的是由新聞業界自律,不希望以法律加諸於傳媒。他認為,兩個新聞法的立法時受惠於葡萄牙的民主思想,可以接受,基於現時的傳媒生態,兩法只能小修,如果改為規管為主,就與立法原意相違背。他擔心會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造成傷害,希望兩個新聞法的修訂諮詢過程可以延長,不一定在兩三年內完成。

另外,研究小組負責人之一的譚志強表示,該小組研究了英、美的法例,以及大陸、台灣和香港,以及盧森堡等的相關新聞的法例,發覺成立出版委員會或廣播委員會,都有正反兩方面的看法。一方認為該委員會可訂定記者通則,或如香港的廣播業務守則和電視業務守則,使業界有節目或報刊文章的標準,對哪些可做或不可做的作出規範。成立委員會的好處是,萬一發生糾紛,可直接由委員會作出行政上的裁決,不需上法院。另一方則認為成立委員會會出現監管和限制的情況,而且限制與委員會的組成有很大的關係,甚至與地方的政治環境有關係,典型的如台灣。他認為,澳門的環境特殊,如果要成立委員會,要三思而後行,要充份討論,社會要有共識。

他坦言,他雖然對於修改兩個新聞法有自己的立場,但現階段不宜披露,而研究小組暫時也沒有修改建議 。不過,他認為,該小組有關修訂方向文獻研究的時間太短,才七十多天,不必那麼急。

2010年10月9日 星期六

世遺不是自家的 快諮詢教科文 (08/10/2010)


本報在九月九日首次報道市民反對興建風順堂街「世遺垃圾房」,至今已接近一個月。香港的英文日報在上週也跟進報道了,刊登在第三版的上半版,這篇幅顯示編採人員相當重視事件。原因可能很簡單:聖老楞佐堂不僅是「風順堂區」和「澳門」的文化遺產,而是「世界」文化遺產,理應得到全球各地的關注。

然而,民署的最近回應是甚麼?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仍然表示:「我們要聽意見」。對!真的要聽意見。為何民政總署和文化局不尋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下簡稱「教科文」) 的意見呢?如果,該組織認為,在世遺建築旁興建垃圾房是沒有問題的話,那些保護世遺的反對者再有何理據呢?當局應盡快諮詢教科文,若得到該組織的認同後,便可「心安理得」,及早開展和完成工程。

早前,有反對興建者認為,世遺建築與垃圾房是本質上矛盾的。兩者是否本質上矛盾?都是那一句:「問教科文吧!」當然,不是事無大小都要問教科文,但是,當文化局的專業受到質疑,當民政總署的決策處於膠著狀態,尋求教科文意見是很恰當和負責任的表現。不要忘記,是教科文把本澳歷史城區列入世遺名錄的,其意見是最有權威性和決定性的。

早前,聽聞一些反對者有意向教科文報告事件,這是有普世視野的公民善盡義務的表現,他們的目光不會狹窄得只見到「一條街道」或「一個城市」。或許,當局最終決定諮詢教科文,民間人士也要另外提交詳盡的報告,尤其要點出「有居民把垃圾抛棄在附近的、現有的垃圾房外」等事實和問題。筆者重申,聖老楞佐堂是「世界」文化遺產,風順堂街以外的人士當然有權利表達意見,理應得到同樣的重視。

除了教科文認同在世遺旁興建垃圾房外,在另一情況下,反對者也會「收聲」的。當教科文宣佈,將聖老楞佐堂或整個歷史城區從世遺名錄中除名後,莫說興建垃圾房,就算是公厠,應該沒有太多人出來反對,至少再沒有人以「保護世遺」為反對理由。事到如今,民署實在不宜冒著「被除名」的風險,硬要興建所謂的優化垃圾房,應立諮詢教科文。

教科文曾向澳門發出警告,該組織還有耐性再給予另一個機會嗎?若果因為一個小小垃圾房,澳門歷史城區或某一歷史建築被剔除在世遺名單之外,民政總署管委會主席和文化局局長會負起責任嗎?只怕他們就算下台,也負擔不起。不過,兩位官員大可放心,在澳門,官員問責下台的機會接近零,相信他們的上司總有藉口為下屬開脫的。

雷鳴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促整頓行政法務 學社提明年施政建議 (08/10/2010)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總結第三屆特區政府過去一年工作,提出明年施政工作建議,新澳門學社促請政府,整頓行政法務範疇,籌備更新負責領導監督行政與法務範疇的主要官員人選。

新澳門學社表示,第三屆特區在提供公屋輪候、賤價囤地、政制發展等問題上原地踏步,陽光政府停留在口號階段未能發揮作用,反之,行政法務範疇問題叢生趨於惡化,如《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引發政府與社會間矛盾,永久墓地以權謀私令公務員之首的身份處於公信崩潰、行政效率低、部門膨脹、法律滯後等急待整頓,有需要設立有效的立法統籌,以及籌備更近負責領導監督行政與法務範疇的主要官員人選,報請中央委任適當的主要官員領導監督行政與法務範疇,推動民主政制發展和統籌法律改革。

另建議,減少間選議席、推動二零一四全民普選特首、二零一九開放特首提名,逐步推動民主政制發展。新澳門學社希望,加強立法會的監察能力,四千萬元或以上的政府工程需由立法會審議,以及增加主要官員到立法會報告施政進度次數。

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陳偉智於十月十六日約見行政長官,屆時會向行政長官反映上述意見。

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關姐:發策組愛莫能助 澳廣視記者懷疑受打壓被停職 (05/10/2010)

【本報訊】對於有記者懷疑受到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澳廣視) 打壓而被停職,澳廣視策略發展工作小組 (策發組) 召集人關翠杏表示,該小組無權過問相關個案,建議記者向政府部門反映,透過正常的程序處理和解決問題。她又指,立法議員「沒有條件進行任何調查」。

近日,有消息指一名女記者懷疑受到澳廣視打壓,關翠杏昨日出席活動後表示,策發組不涉及澳廣視行政、內部運作、管理,也沒有相關權力。無論該事件屬於勞動糾紛或涉及新聞採訪,她建議記者聯絡政府相關部門。關稱:「身為議員,我們一定要了解整個過程,其實,我們是沒有條件進行任何調查。」

澳廣視發展報告周四交特首

另外,關翠杏重申,策發組的責任是研究澳廣視未來的發展策略,並探討如何建立公共廣播的模式及方向。該小組將在本周四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當天也會透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整份報告內容。

據了解,八月下旬,居民懷疑一道教團體在工業大廈開設骨灰龕場,澳廣視一名女記者進行採訪後,拒絕應受訪者要求修改報道內容。該記者上月中旬被澳廣視調離日常新聞採訪工作,並在九月下旬接受紀律程序,可能隨之而被解僱。

九月廿三日,該名道教團體受訪者公開否認投訴記者或澳廣視。女記者隨即發出聲明,對於在沒有原告人的情況下,澳廣視仍然提出紀律程序,質疑其理據何在,並保留法律追究權利。據了解,該記者近日突被澳廣視指令停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