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澳視新聞總監譚啟鴻書面回應 紀律調查記者事 (14/10/2010)

【特訊】澳廣視中文頻道新聞及資訊節目部總監譚啟鴻以書面公開回應電視中文新聞部記者陳麗靜被提起內部紀律程序事件。回應中講及提起程序的過程,包括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曾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的電話投訴,指陳麗靜未知會徐德明將電話錄音內容剪輯成新聞報道,新聞總監譚啟鴻的書面回應如下:

「就澳廣視對中文新聞及資訊節目部記者陳麗靜提起內部紀律程序及防範性停職事宜,包括立法會議員、傳媒及各界都對事件表達了關注;澳廣視考慮到有關紀律程序正在進行,不適宜作出回應及評論,唯社會各界對事件的討論及報導中,有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出現,澳廣視中文新聞部認為必須作出以下的事實透露:

於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人得悉電視中文新聞總編輯羅崇雯接到「道教法師聯誼會秘書長」徐德明先生的電話投訴,指八月二十二日澳廣視女記者陳麗靜在未有知會的情況下對徐德明先生作手提電話錄音,並將部份對話錄音內容剪輯播出於一則新聞報導中。鑑於以上行為涉及專業操守,本人即時告誡陳麗靜,並要求陳麗靜作出書面報告,在其提交的書面報告中,陳麗靜承認在沒有向徐先生說明下作了電話錄音,並表示歉意。

於二O一O年九月一日,澳廣視就陳麗靜的上述行為向法律顧問諮詢意見。

於二O一O年九月八日,法律顧問回覆澳廣視的諮詢,表示陳麗靜的上述行為可構成刑法典第一九一及一九二條所規定的加重刑事罪。

於二O一O年九月九日,澳廣視考慮了法律顧問的回覆,決定向陳麗靜展開內部紀律程序。

於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律顧問通知澳廣視其於調查中發現陳麗靜另一次的不當行為,澳廣視得悉八月三十一日陳麗靜將羅崇雯及本人與她的一次內部工作會議的對話作偷錄,更將錄音檔上載澳廣視的中央電腦處理器中。羅崇雯及本人均不知悉且從來沒有同意陳麗靜進行錄音。法律顧問建議澳廣視對陳麗靜作出「防範性停職」,此決定是針對陳麗靜上述的不當行為,保障澳廣視作為公營廣播機構對新聞報導的專業性及正當性,及避免陳麗靜在澳廣視的工作期間作出同類的偷錄行為。

為此,本人及羅崇雯已就上述事宜到司法警察局報警備案。

按照職業道德,尊重應遵守的職業上的保密守則是自由從事記者業的保障,尤其遵守資訊來源的保密以及他人私人生活私隱權,正是因為這樣的違反,致使澳廣視對記者陳麗靜提起紀律程序,而並沒有任何迫害她的意圖。

與各傳媒所作出的惴測相反,是為著自由從事記者業的保障而不能容許被採訪人在未經其同意下播放對其進行的電話採訪。倘跟記者說話不被職業保密義務及資料來源所保障,這樣,澳門再不存在新聞自由了。

另一方面,有關偷錄內部工作會議的對話,對此事實,社會只能問到倘在公司及工作地點裡有下屬及同事偷錄會議談話內容時,將採取什麼態度呢?此種行為是否可被容許或屬嚴重侵犯同事間的誠信及澳門整體社會的和諧呢?

同時,鑑於上述內部紀律程序仍在進行中,在其正式完結前,澳廣視中文新聞部將不會再就事件作出任何評論或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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