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特首委法官任法改委會成員 如何保證司法獨立 (28/10/2010)

【本報訊】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昨天發表博文「任命」,質疑行政長官任命三位終審法院中的兩位法官,出任由行政法務司為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以現職法官的身份參與對澳門現有法律的制訂或修改,最後由他們自己執行,這種情況令人懷疑今後澳門能否繼續保證司法獨立﹔兩位被委任的法官在分別扮演兩個不同角色時,是否會出現角色衝突的情況。她覺得這項任命存在著問題,令人難以理解和接受。

曹其真的博文說,終審法院的法官利馬和朱健被委任為澳門法律改革委員會的成員,這一則消息引起了社會的關注,很多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都向她表示對這個任命的不理解,並對政府作出如此決定的合理性和正確性產生懷疑。她說,她對這個任命是否合理和它的正確性也心存懷疑。認為在澳門終審法院的現職法官是不應該直接參與法律制訂工作,也不應該成為政府就澳門法律應該如何修改的公開咨詢對象。

她表示,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的政治體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前不久人大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喬曉陽在澳門一個公開場合也明確的指出,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的政治制度是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相互配合和相互制衡的制度。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中分別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能。在基本法第八十三條更明確地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衹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也規定了澳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有權簽署和公佈法律,但是在澳門生效的法律必須由立法會制訂和通過。那也就是說經過立法會所制訂、通過的法律,並由行政長官簽署、公佈的法律是法官審理和判決案件時唯一的依據。

現職法官身分參與修訂有角色衝突

她說,這次行政長官任命三位終審法院中的兩位法官,出任由行政法務司為主席的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他們將在行政法務司的領導下,參與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工作。這個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對現有澳門法律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決定哪些法律需要修改和制訂,並就怎麼修改和制訂法律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她說,她絕對相信這兩位被委任的終審法院的專業知 一定豐富,出的意見也一定會很精和專業。,這兩位法官現在以現職法官的身份參與對澳門現有法律的制訂或修改,最後由他們自己執行的情況,就難免令人懷疑今後在澳門能否繼續保證司法獨立。人們也會同時質疑兩位被委任的法官在分別扮演兩個不同角色時,是否會出現角色衝突的情況。她說,澳門法院的法官總數量較少。終審法院總共只有三位法官,那也就是意味著當終審法院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即使第三位終審法院的法官(這裡是終審法院的院長)對那些法律的見解持不同意見時也只能是2比1的少數。

曹其真表示,根據她過去十年任立法會主席的經驗,澳門立法會在討論由政府提交的法律草案時,常常出現和政府原始提案不一致的意見,而政府和立法會經過討論並在基本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將原始提案作出修改後,再次向立法會送交的替代文本並獲立法會通過並成為澳門法律的文本,和政府最初提案文本都存在很大的差異,有的更是被修改得面目全非。(這種情況在澳門立法過程中經常發生,近的有「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勞動關係法、修改3/2001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等等)如果在未來出現類似情況時,這兩位被任命的法官是否會陷於尷尬的境況是值得我們關注的。另外他們在審判時是應該堅持他們在法律改革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意見,還是應該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條文呢?

與別不同難以理解

她說,在某些國家,甚至在香港都有類似的任命。但香港在眾多法官中只任命了一位法官,有些國家就會委任一些「非現職」的法官,擔任政府的法律委員會成為全職委員。她表示,她總是覺得這項任命存在著問題,並令人難以理解和接受。

她表示,政府在不久前曾就社會上對這項任命的反對或懷疑的聲音作出回應。政府的回應指出這項委任並不違反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另外這兩位法官是以社會人士身分獲委任的。她說,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確實無法找到一條明確規定法官不能出任這個委員會任委員的條文,但這不等於這項委任就一定是合情、合理和合邏輯的。至於說將現職法官當作社會人士的說法,更是令人覺得可笑。如果按照政府的邏輯,倒不如將大部分的立法會議員和法官都委任成法律改革委員會成員。到了那時,在澳門可真正的是行政、立法、司法一家親了。

曹其真認為,政府在作出一些決定時,除了不違反法律條文的明文規定外,還必須要考慮到所作出決定的社會效應、政治後果、合理性、邏輯性和其可操作性。她說,在回歸後的首十年中,往往由於政府官員欠缺經驗和政治智慧的不足,所以會作出一些不合邏輯也不合理的決策,因而造成社會的不滿,有的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她說,記得我們的官員曾在立法會公開表示,澳門不設市政機構的理由是因為基本法95條的中文表述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因而政府將條文中的「可設立」理解成「可以設立或可以不設立」。基於這個理由政府作出了不設立市政機構的決定,成立了一個既非市政機構又非局級政府部門的民政總署。現在在澳門無論誰人都無法解釋這個「既非馬又非驢」的怪物究竟是什麼。她表示,直到今天,她對成立「民政總署」法案是在她任立法會主席之時獲得通過感到十分遺憾,並經常自責。其實在制定法律過程中她曾多次向政府提出疑慮和意見,但一直沒獲政府接納。奈於立法會既沒有提案權,又沒有對政府提案的修正權。而在當時又正值特區成立初期,在澳門無論政府或者立法會對特區實行行政指導政治體制的認識都處於摸索的階段,為了不影響特區政府的運作,立法會也只能按照政府提案通過法律。不過她對政府官員對基本法條文作出如此低劣、可笑的解釋感到很痛心。這不但顯示了官員的法律知識膚淺,更要命的是他們連很淺易能懂的中文都看不懂。最近官員更將「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這個嚴肅的法律問題解釋成公務員福利待遇問題,令人感到啼笑皆非之外,還覺得是貽笑天下的無稽之談。她說,其實類似的事例在她任立法會主席的十年中時有發生,她對這種情況的發生感到不安但也非常無奈、並為澳門覺得可悲。

決策須要「三合」

曹其真認為,考慮問題時必須全面和仔細。不能死背條文,也不能生搬硬套條文。特別是決策者,在作出決策時必須考慮決策是否合時、合法和合乎邏輯,並要慎重考慮決策會為政府的施政及社會的發展帶來什麼樣的後果。她說,她絕對相信行政長官在委任兩位法官時,一定不是抱著有意破壞澳門的行政指導、立法、司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但是只要我們仔細的想一想,就會發現其中的隱憂,和可能對澳門未來和長遠的發展和法治帶來的不良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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