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修出版廣播法勿限新聞自由 (12/10/2010)

【本報訊】有資深新聞工作者強調,修改《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目的,應該從維護新聞自由的角度出發,使傳媒採訪更加方便,而非作出限制。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研究小組昨天下午就該小組進行的「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修訂方向文獻研究項目」的中期報告,舉辦諮詢意見研討會,邀請澳門資深新聞工作者、華僑報前總編輯鄧祖基,立法議員、澳門觀察報社長陳偉智、澳門大學傳播學系助理教授林玉鳳作評論(見圖)。研討會由科大人文藝術學院助理教授譚志強主持。

鄧祖基在發言中首先回顧了二十年前出台《出版法》和《視聽廣播法》的背景和過程。他認為,兩個法律基本維護新聞自由,可以接受。但是一些規定是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及需要,在現在已經不適合,應該修改。比如,兩個法律中有很多處罰的內容,如有關誹謗、侮辱、傳播不當消息等,在普通法中已經有規範,就不必再在《出版法》中規定。又如,針對葡國總統或澳督、外國元首的誹謗和侮辱案,不需採用事件真實性的証明。還有 ,一些加重違令罪的規定也是不必要的。這些都必須修改。

他強調,修改兩個有關新聞法律的目的,應該從維護新聞自由的角度出發,使傳媒的採訪更加方便,而非作出限制。他說,傳媒與市民一樣要受法律的監督,不能濫用新聞自由,不能誹謗、不能違反新聞道德,因此,只要按照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規定就可以了,不必另加限制。他指出,新聞工作者有自己的操守 、職業道德,因此出版委員會和廣播委員會的組成都應由業界主導,新聞從業員要佔三分之二以上。

而林玉鳳也認為,現行的兩個新聞法有些不合時宜的地方,應該檢討。其中,應該清晰界定「公眾利益」;現行出版法中較多的刑事成份不應保留;互聯網的規範應研究。不過,她認為互聯網方面較難規範,美國已研究了十年之久,很多國家都難以對此立法。

陳偉智也認同修改兩個新聞法的目的是由新聞業界自律,不希望以法律加諸於傳媒。他認為,兩個新聞法的立法時受惠於葡萄牙的民主思想,可以接受,基於現時的傳媒生態,兩法只能小修,如果改為規管為主,就與立法原意相違背。他擔心會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造成傷害,希望兩個新聞法的修訂諮詢過程可以延長,不一定在兩三年內完成。

另外,研究小組負責人之一的譚志強表示,該小組研究了英、美的法例,以及大陸、台灣和香港,以及盧森堡等的相關新聞的法例,發覺成立出版委員會或廣播委員會,都有正反兩方面的看法。一方認為該委員會可訂定記者通則,或如香港的廣播業務守則和電視業務守則,使業界有節目或報刊文章的標準,對哪些可做或不可做的作出規範。成立委員會的好處是,萬一發生糾紛,可直接由委員會作出行政上的裁決,不需上法院。另一方則認為成立委員會會出現監管和限制的情況,而且限制與委員會的組成有很大的關係,甚至與地方的政治環境有關係,典型的如台灣。他認為,澳門的環境特殊,如果要成立委員會,要三思而後行,要充份討論,社會要有共識。

他坦言,他雖然對於修改兩個新聞法有自己的立場,但現階段不宜披露,而研究小組暫時也沒有修改建議 。不過,他認為,該小組有關修訂方向文獻研究的時間太短,才七十多天,不必那麼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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