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官員名譽 公帑維護 實屬超錯 李江促撤第四條 (26/07/2010)

【本報訊】資深新聞工作者李江認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第四條」削弱傳媒監察政府、監督社會的功能,官員將可動用公帑控告批評他們的專欄作者,他強調:「一定要取消第四條。」另外,李江批評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想擋住別人的批評或進一步的追問。

立法會現正細則性審議政府提交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當中的「第四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名譽等受侵害為理由,經適當說明後,利用公帑控告他人 (如:市民和傳媒機構等)。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昨日發出新聞稿,指該條例「製造不平等制度,扼殺新聞及言論自由」。

批評算不算損害名譽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監事長李江認為,「第四條」根本希望削弱傳媒監察政府、監督社會的功能。那是一條阻礙社會進步的法律,通過後只有倒退:「將來,政府施政錯失,即使不是依法執政,傳媒都不敢批評,因為恐防觸犯法律。」他解釋,按照中國人的理解,批評、監督是會損害他人名譽或形象的。

新聞工作者負有監督政府的社會責任。「第四條」通過後,部份傳媒想盡一點社會責任,都將會被嚇止。李江坦言,本澳有些傳媒不想監察政府,是管治聯盟的合作者,這是違背社會分配給傳媒的責任,是不正當的。

法例通過 不敢再寫了!

身為專欄作者的李江表示,若「第四條」原封不動地通過:「我都不敢寫,我真是要收筆。」李亦《訊報》總編輯,他認為,該報大多數作者經常監督政府,點名批評官員,這些作者將來可能遭到官員以公帑提出控訴:「這是很危險的。」

李江強調:「一定要取消第四條。」相對來看,政府是強勢,市民是弱勢。「第四條」只是幫助強勢去抑制弱勢:「這是一條很離譜的法律。」

發言人制度不知所謂

被問及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成效,李江的第一句便說:「有目共睹,是差,大家知道。」他認為,政府高層應有歡迎市民監督、批評的理念,但現時的高層卻沒有。發言人制度只是解釋措施、期望擋住別人的批評或進一步的追問:「連追問發言人,都說沒辦法電話聯繫,不知去了哪裡?」

官員的能力也有問題。李坦言,香港有很多成功經驗是值得引進的,甚至可以聘請相關人士來澳出任顧問。他稱:「澳門有些官員一人兼數職,看似較普通市民特別『叻』。市民又不覺得他們特別『叻』,胡胡塗塗的多。」李江反問:「政府怎會不低效?」他又指,在公務員體系中,有很多「近親繁殖」。

對於政府近期選擇向部份媒體機構發佈消息,李江認為政府選擇有利自己的機構,傳媒「起不到監督政府的作用,只能起麻痺市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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