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反對現階段修訂《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理由只得一個,就是沒有迫切性。
政府係以該兩項涉及《出版》及《廣播》的法例在澳門頒布實施超過二十年,「部分條文引起不少爭議及未能有效實施」為由,先進行了一次修訂方向「文獻研究」報告,近又快進行所謂「商議式民意調查」。新聞局長雖多次重申修訂與否、如何修改或何時修改,當局沒有既定立場和時間表,但也不能盡釋業界對政府此時此刻「舊事重提」的疑慮。
都是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總監鍾庭耀說得好,應待澳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強規範,發展才較為健康。眾所周知,在澳門這特殊的社會,民主是沒有甚麼像樣者,自由倒還是有的,只要不犯法你喜歡做甚麼都可以,惟各種自由中卻又以「言論自由」最差強人意,人們行使這種自由還有諸多忌諱,生怕得罪了誰,又怕有後果,這與本澳地域小、人際關係密切與政治文化有關,表現在主流傳媒身上是自我制約、自我審查,未盡好言責之餘,部分傳媒甚或轉而吹捧獻媚,這正是澳門社會落伍之處。
近年喜見一些行內新進,都敢於窮查事理,追究是非,做回了新聞工作者的本分,雖令一些官員頭痛,卻有可能令社會變得更好,傳媒這些新氣象使人對澳新聞專業做好做強忽然生有憧憬,若此時硬要修法,或有可能設立帶有官方色彩的出版委員會或新聞評議會,又或由官方制訂新聞工作者守則,甚至政府執行記者註冊制度等,都可能不利澳新聞專業做好做強的發展,若政府真心關注本地傳媒健康發展,致力保障新聞言論自由,此時此刻好應「無為而治」,就等本地新聞專業強化後才加強規範也未遲,不要扼殺社會「第四權」漸壯於萌芽,無論「借刀殺人」也好,「借艇割禾」也好,都不應利用「商議式民調 」掩護,以遂政府加強控制傳媒之惡。
東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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