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鄭志強:「惡搞」侵權 (14/12/2011)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簡稱著作權法案),主席鄭志強認為,在那法案中,改圖「惡搞」是侵權,在《打擊電腦犯罪法》都是犯罪。另外,在未得原創者的同意,而公開其作品後,在甚麼情況下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政府的原本取向是從寬處理,但是,立法會法律顧問則提出從嚴的建議,現有待政府高層作出政治決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分析及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會議結束後,有記者提出:網民未經原創者許可,修改其作品 (如:圖片) 來「惡搞」,著作權法案有否觸及這類行為呢?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在這裡 (著作權法案) 是侵權,在電腦犯罪法 (打擊電腦犯罪法) 內都是犯罪。」
另外,按較新的著作權法案文本規定,若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而將其作品在網絡上展示,也屬侵權行為。政府原本提出,侵權行為需要在三個條件 (未獲許可公開展示、意圖獲得不正當利益、為了商業目的) 同時出現,才處以最高二年徒刑或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但是,立法會的法律顧問認為,只要未獲許可公開展示,便屬刑事罪行,若該侵權行為是為了商業目的,則要再加重三分之一的刑罰。鄭志強指出,政府提出的是從寬處理,立法會法律顧問的意見是從嚴。究竟是從寬或從嚴,應交給政府高層作出政治決定。
香港特區政府今年也推出《 二O一一年版權 (修訂) 條例》草案,現正由立法會審議,將來,發佈「惡搞圖」、「惡搞歌」的網民可能負上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該草案被稱為「網絡廿三條」,有批評指政府利用惡法控制、收緊市民的表達自由,港府日前已表明,暫不考慮增設條文豁免涉及網民「惡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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