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天眼法案 天眼法案可刪部分條文 (08/12/2011)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列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時表示,無意擴大「天眼法案」的適用範圍,又同意刪除部分引起公眾疑慮的條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會上委員質疑,法案列明容許安裝天眼的範圍超出了立法原意,即超出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的目的。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張國華表示,政府無意擴大法案的適用範圍,並明確表示願意刪除部分會引起公眾疑慮的條文,政府及立法會代表將進一步明確法案中的「公共地方」定義,相信明確後有利於法律執行,避免出現灰色地帶及引起爭議。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在公共地方安裝天眼監視的立法原意取得共識,只有具警察當局身分的保安部隊部門可使用天眼監視,目的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他引述政府代表的意見指,會進一步明確公共地方定義,以防執法時產生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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