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問《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運行廿年,部分條文被認為未能與時俱進,且還未依法成立「出版委員會」及「廣播委員會」,現在提出修法何有不妥?
部分新聞同行近來已表達他們所憂慮的理由,如質疑當局藉修法收緊新聞及言論自由等,筆者不再贅言,只是想補充一點,就是認為現階段無需修法的一個重要理由,係特區政府還不是一個民選的政府,凡訂或修有關於人權、言論自由的法例,人們都會懷疑她的立法動機,亦憂慮她日後如何執法,反之若係民選的政府,那情況便又不同。
因為若是民選的政府,權力是來自人民,人民便不怕政府立法對付自己,世界上只有過分討好人民的民選政府,而沒有專門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民選政府,其理易明,即如近日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有意把「惡搞」列為刑事罪行,試看全世界自由民主的地方鮮有如此法例,只有港澳特區才有此扼殺創意(「二次創作」也是「創作」),戕害創作自由及限制意見表達空間之事發生。
從《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忽然提出按照現行《打擊電腦犯罪法》一樣,未經著作人同意而「惡搞」其作品(不管有沒有不正當利益和商業目的),即屬刑事罪行的經驗來看,就算修訂《出版》及《視聽廣播》兩法在業界有共識下進行,誰可保證在立法審議期間不會被人塞進「私貨」?
說到底,都是官民互信不足的結果,非人民選出、沒有人民充分授權是特區政府的「原罪」,況且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從沒以積極行動取信於民,挽救先天不足,反而處處設防,軟硬兼施,防民之口,先有「官告民」法律妄欲訂立,現又有「惡搞」列刑罪的立法,在在昭示特區政府「防民」之心,在此氛圍下拋出修訂兩新聞法的議題,縱使政府真沒有限制新聞自由之心,也是愚不可及者,現時最佳處理方法是臨崖勒馬,叫停修法,或由政府主動出擊撤銷成立出版、廣播兩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的條文,免挑動新聞工作者的神經。
事緩則圓 ,待特區政制邁向更民主,出現一個「人民授權」的政府時,再去修法立法也未遲。
東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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