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區錦新認應撤掉第四條 (10/08/2010)

【本報訊】政府對《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稍作調整,刪除「官員以公帑控告市民」的其中一項條件。對於這次修訂,立法議員區錦新表明「不收貨」,指法案仍然維持法律面前官民不平等的情況。議員關翠杏提出:「當市民面對公權力的侵害時,市民是不是可以獲得同等權利?」然而,官委議員徐偉坤認為,澳門沒有機構可判斷這法案是否違反《基本法》。

《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的第四條,原本列出多項公職人員以公帑主動控告市民的條件,昨日政府表示刪除其中一項:「名譽」,即是按相關法案,當公職人員名譽受侵害時,不能以公帑提訟。跟進相關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委員、直選議員區錦新對這修訂的第一句回應是「當然不收貨」。他一再重申,政府應該刪除「官告民的第四條」。他認為,政府今次只是小修小改,希望減少來自社會的壓力。

區錦新認同及引用社會的意見指出,「第四條」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甚至違反《基本法》。他承認,現時的小修改可能降低法案對新聞自由的威脅,但仍然維持「官民不平等」的情況。區錦新透露,他在昨早的委員會中追問,究竟大部份公務員要求「被控告時得到司法援助」,或是要求「取得司法援助主動控告市民」?區表示:「他們 (陳麗敏等) 都不敢回答我」。

在討論政制改革時,政府認為社會沒有共識,現時提出任何方案都是不負責。區錦新指出,社會對「官告民的第四條」仍是沒有共識的,政府在眾多反對聲音中,仍然保留相關條款:「政府是否同樣是不負責任呢?」他重覆向陳麗敏提出這問題,但她多次迴避。「她 (陳麗敏) 時常說共識,最低工資要共識,民主政制又要共識,為何這法案不需要共識呢?政府話做就做,話推就推呢?」

關翠杏:政府有善意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直選議員關翠杏表示,待立法會復會後將與政府「從長計議」。她理解政府立法維護公務員權利的立場,更認為政府不斷的修改「有善意的取向」。關翠杏指出:「在政府堅持公務員平等的同時,同樣需要考量,公務員和市民之間的平等,因為面對公權力受到挑戰,政府可以協助公務員起訴,但當市民面對公權力的侵害時,市民是不是可以獲得同等權利?這是法案需要平衡的地方。」

徐偉坤:判定違基本法權在人大常委

對於社會指「第四條」違反基本法,第一常設委員會委員、官委議員徐偉坤指出:「如果說是觸犯基本法,我覺得這會比較嚴重。同時澳門來說,沒有哪個機構判定哪個法案是否違反基本法,那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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