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就「十個永久性租賃墓穴」事件,有輿論批評相關規章僅用十四天,但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發出十一點說明中,特別強調有關規章有效維持了超過兩年。但實際上有關規章只在生效後的八天之內批准過十個永久租賃墓穴,之後有關規章已不再被援引使用。顯見有關規章的有效期僅維持八天,而非超過兩年。司長辦公室卻刻意妄顧事實以一行政行為強指此規章維持時效「超過兩年」,顯然有意掩蓋規章屬度身訂造兼且可讓人以權謀私之事實。而尤其嚴重的是,在檢察院接手調查此永久墓穴案之際,民署竟沒法向檢察院提供涉案之原始資料,這在今年五月檢察院給民署之函件已可得到證實。有傳聞民署之監督實體行政法務司在檢察院進行調查前竟先從民署調走相關的資料,而及後部份原始資料便不翼而飛。當然,坊間傳聞不足盡信,但公眾亦有權知道在此關鍵時刻,作為監督實體而又涉及此案的主要官員,有否作出從民署調走相關資料查閱的行為,特區政府理應對此作出交代。為此,立法議員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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