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鴉被警方調查,更因此被當局公布其姓氏及年齡。此是筆者當記者多年以來,首次接獲司警發布同類的新聞消息,令筆者甚為詫異,因為塗鴉行為,相若於有人未經民署批准,在街上貼街招,甚或屬於輕度損壞公物行為,似應是「違反公共地方總規章」,因何會是由專門負責嚴重罪案的司法警察局去調查事件?確令筆者摸不著頭腦。
後經了解:原來所塗鴉的內容,是有人在水坑尾公共行政局大樓門外,及附近的行人天橋腳,噴上了「臭,2+2」字樣,可能尚噴有粗口句語(因看澳廣視片段打了格仔),因此而被指為「惡意塗鴉」,需要勞動司警局派員調查,而非由民政總署去處理,如此高調,當局是否要向市民宣示,「2+2」這個字眼是不能「臭」的,如果有人同樣在天橋腳,政府建築物牆外塗上「香,2+2」,便會被認為是「善意塗鴉」,不會被查,甚或會受表揚,真令人費解。
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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