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8日 星期二
立會今議兩產生辦法 (08/05/2012)
【特訊】立法會將於今日召開全體大會,以決議案形式一般性表決澳門基本法附件關於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共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正案草案。根據修正案草案,除2013年立法會和2014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採用“2+2+100”方案外,在沒有再修改前,之後的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會繼續沿用。
立法會今日會議上還將表決由議員區錦新提出的辯論動議。區錦新在理由陳述中認為,行政長官選委會人數增至400人,並不代表民主進步,應改進選委的產生辦法。有關辯論的動議安排在兩個選舉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食品安全法法案和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法案的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後展開。
區錦新提行政長官選委會辯論動議
區錦新所提交的辯論動議及理由陳述如下:
「中央政府已經一鎚定音,根據基本法,澳門可以普選特首。只是,這次人大常委決議規定,二零一四年的特首選舉,仍須維持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來選舉產生。為此,如何貫徹人大常委決議,讓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能具廣泛代表性,就是一個極重要的課題。為此,本人動議就下面議題提出辯論: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所組成的四大界別,應按澳門社會實際合理細分成不同界別,讓澳門市民能透過各自不同界別,投票選出其界別的選舉委員,以體現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具有廣泛代表性。
動議辯論之理由陳述如下:
如何體現人大常委會決議須讓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是「具廣泛代表性」,是在相關決議基礎上體現澳門民主進步的重要課題。但特區政府在第二輪政改諮詢中所發表的政制諮詢文件,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只列了一個方案供市民選擇,就是選舉委員會由原來三百人增至四百人。人數增加了,並不代表民主有進步,更無法體現人大常委決議所要求的選舉委員會應具廣泛代表性的要求。
三百人加至四百人,只是數量的增加,若其產生方式不變,則根本無以體現其具廣泛代表性。特區成立以來,澳門已經歷了過三屆的特首選舉,但特首如何選出來許多人固然不清楚,而那數百個選舉委員是如何產生a,澳門的公眾也大多不甚了了。這種在不清不楚,廣大公眾毫不知情下所產生的選舉委員,那裏會有甚麼廣泛代表性?所以,為了貫徹人大常委的決議,讓特首選委會名副其實具有廣泛代表性,就不是簡單地增加選舉委員的名額,而是必須改變過去選舉委員那種黑箱作業的產生辦法。
選委會要體現「具有廣泛代表性」,首先是界別人數須調整、產生辦法須改進。在界別人數調整方面,以現有的三百人為例,工商、金融界的100人佔了三分一,和勞工界的40人相比,就極不合理。按人口比例,老闆不可能比僱員多。澳門實行資本主義社會,而資本主義社會並不代表商界在政治上應獲特殊照顧。因為商界擁有資本、擁有生產資料,在社會上本身已具較大的話語權,這已是一種極大的優勢。所以並無必要再在政治上再給予特殊照顧。當然基於循序漸進原則,避免太大改動造成社會震蕩,所以應逐步調整,在2014年的行政長官選委會中,將工商、金融界的選委調低至80人,將勞工界選委調升至60人。至於2014 年以後如何再進一步調整,容後再議。
至於產生方式,亦須改變由社團關起門決定誰當選委的黑箱作業方式。因此,如工商、金融界(80人),就應按照澳門現時的經濟結構的比重來進行細分成不同的小界別,如旅遊業、博彩業、金融保險業、地產建造業、酒店業、飲食業、交通運輸業、進出口業、批發零售業及其他商界等,每個小界別代表八人,由行業中的經營者,一企業(由其法人代表或指定之代表人)一票選出其界別之代表出任選舉委員;勞工界(60人)亦應按行業分類,可參考現時工聯的分類方式將之分為製造業、建造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博彩業、商業等六個小界別,每個界別選十人,讓各小界別行業的僱員一人一票選出自己業內之勞工代表;專業界三十人,亦可按專業分為若干個界別,如法律界、醫護界、會計界、資訊科技界、工程界及建築、測量、圖則、城市規劃界,每個小界別選委五名,由界內專業人員一人一票選出;至於其他界別如社會服務界(34人)、教育界(20人)、體育界(12人)、文化界(18人),亦應由界內人士一人一票選出其代表當選舉委員。唯一需要限制的是全澳每一成年市民若有跨界別情況亦僅可有一次投票機會,以彰顯選舉權利的平等。只有循此種選舉模式下產生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才能真正具有廣泛代表性和認受性,符合人大常委決議的精神。
對此,實應在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前充分討論,為此,本人提出上述辯論動議,期望全體會議能接納並啟動此一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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