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十六萬份意見‧逾八成支持 既定主流方案贏晒 政府放心去馬 (03/05/2012)


【本報訊】行政會日前完成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二零一四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增至四百人,而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則通過間選、直選各加兩席,議員人數共三十三人。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會盡快將法案送交立法會,但不會以緊急程序處理法案。

加二加二加一百「眾望所歸」

第二輪政制諮詢期剛於四月二十三日結束,諮詢期結束後九日,行政會昨日召開發佈會,向傳媒公佈完成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梁慶庭指,在第二輪諮詢期四十五日期間,共收到十六萬五千二百四十七份意見,社會各界就修改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應堅持的原則和方案進行了更加深入的討論,形成了更為廣泛的共識,社會的主流意見是清晰的。

關於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特區政府收集到的十五萬三千零九十二個意見中,有十三萬三千四百三十一個意見認為應增加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名額至四百人。特區政府認為,社會各界對適當增加選舉委員會人數已達成普遍共識,在保持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的制度框架下,適當增加選委會的委員名額,可進一步擴大選委會的代表性。

在收到的五萬四千一百個有關新增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的意見中,亦有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個意見主張將新增加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名額更多地分配給專業界、勞工界、社會服務界等界別,這是大多數人支持的方案。特區政府認為,隨着社會的發展變化,目前四大界別中第二界別和第三界別所代表的社會階層人數已擴大,其在選委會中所佔的比例相對較低,將新增名額更多分配給這兩個界別,是中產專業人士及社會新興階層希望擴大政治參與的訴求,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也是實現均衡參與的需要。

關於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政府共收到十五萬九千八百三十七個意見,有十三萬八千二百五十一個意見認為直選和間選議席應各增加兩席,委任議席維持不變。特區政府認為,增加直選議席和間選議席各兩席,但又不改變委任議席的名額,有利於吸納更廣泛階層人士的均衡參與,使選舉能充分反映民意及代表各界利益,為培養政治人才創造條件,為有利於公共事務的人士提供參政平台,有利於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識和政治能力,為政制發展奠定更為堅實的基礎。上述主流意見完全符合《澳門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在推進澳門的政制發展的同時,亦能確保特區的長治久安,繁榮穩定。基於此,特區政府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條規定,二零一四年選舉第四任行政長官人選的選舉委員會人數由目前三百人增至四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工商、金融界由一百人增至一百二十人,文化、教育、專業等界一百一十五人,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一百一十五人,各增加三十五人,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四十人增至五十人;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條規定,“不少於六十六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條規定,二零一三年第五屆立法會由三十三人組成,其中直選和間選各加兩席,直選議員為十四人、間選議員為十二人、委任的議員七人。

就新增的兩席間選會增加在什麼界別?梁慶庭表示,行政會只是透過修正案處理了總體問題,規定議員人數,以及直選、間選、官委議席的分配數目,沒有處理這個問題,而這日後要透過相關立法作進一步處理。

梁慶庭:政府嚴謹負責處理意見


他又指出,在整個諮詢過程中,社會各界充分討論,效果正面,提升了市民對澳門民主和政制發展的了解,政府也非常重視和尊重各界意見,以負責任、嚴謹、公平、公正、公開態度處理收集所得意見。行政會在討論過程中,百分百認定了民主步伐是向前,整個政制也應向前發展。

由於立法時間緊迫,二零一三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正方案迫在眉睫,會否以緊急程序處理這兩項法案? 梁慶庭表示,會盡快將法案送交立法會,但不會以緊急程序處理法案。若立法會通過兩法案,仍需要待全國人大常委批準備案。

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政府只獲授權修改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如果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未能作出修改,則繼續分別適用目前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產生辦法;而二零一四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或二零一三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如作出修改,該修正案將成為附件一或附件二的組成部分;此後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將繼續適用上述修改後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條就此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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