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4日 星期六

特首現行犯也無事二常會意見書披露更多 (24/05/2014)

【本報訊】經港媒東方日報踢爆,《候任、現任和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的魔鬼條文,非只高官離補自肥,還規定特首任內不可展開刑事程序,而已公開的二常會意見書更曝光更多內容,其刑事豁免權是不設限,連現行犯也適用豁免。

法案的第四條刑事程序適用規定最終行文為:「一、行政長官在任職期間內不適用針對其刑事程序。二、如按上款的規定不進行刑事訴訟,則中止有關刑事程序的時效。」

為特首地位尊嚴該有

據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意見書,二常會認同官方解釋,該條是一個非常重要條文,也是一種全新制度,並認為,基於特首在特區的地位及尊嚴,訂定有關規定是政治及立法政策上的考慮。

官方稱,特首不適用刑事程序制度設計,目的是使特首在任期間享有刑事檢控豁免權,但不免除責任,在離任後仍需要承擔倘有刑事責任。

全澳只特首現行犯什麼也會沒事

至於現行犯的問題,提案官員已表明,其立法原意是不考慮任何例外情況,即使是現行犯也不適用針對其刑事程序,強調該目的是在特首在任期內不能展開任何對其不利的刑事程序。這意味,特首做任何違法之事,只要在任就不會有事。

政府又援引本澳現行法律體系中某些特定職位設有不同程度的豁免,如特首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和廉政專員等。不過要注意的是,當中全部都有現行犯或超過一定徒刑犯罪現行犯例外情況,與今次特首現行犯完全不適用不同。

用多國元首也享來比較支持

會上還援引其他國家元首相關制度來支持,如新加坡總統、南韓總統和美國總統,指許多國家對元首賦予一定的豁免權。

雙方在討論過程中提及基本法規定立法會可指控特首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展開彈劾的問題,因彈劾通過後即使終審法院組成獨立委員會進行調查,但不宜直接適用現行刑事程序,雙方一致認為較可行做法是將來透過專門立法設立一個特別制度。

刑事偵查取證等也不可

對於第二款規定,提案官員強調,不進行刑事訴訟是指不可進行刑訴的任何程序,包括偵查、取證及採取措施等,「再次強調,行政長官只要在任期間,就不得進行任何刑事程序」。

另外,意見書也披露離補更多情況,包括主要官員返回公務員原職或續留在政府工作受薪,也可照收月薪七成的禁止工作補償,且禁止工作補償同樣可追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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