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 星期二

議員代表性應該覆蓋整個社會 (27/03/2012)


代表性是立法會議員的根本屬性,表明了立法會議員除了監督政府施政外,更重要的使命在於代表選民利益和公眾利益向政府表達訴求。立法會議員的代表性應該覆蓋整個社會,一方面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確保不同社會階層和不同利益界別在立法會有代表自身利益的議員,另一方面有利於平衡社會利益,最終實現和維護澳門社會的整體利益。

代表性:立法會議員的根本屬性

眾所周知,立法只是立法會議員的其中一個職責,此外,立法會議員還承擔著監督政府、溝通民意、代表選民等職能。本質上看,立法會議員受居民委託,參與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行使公權力。因此,立法會議員有代表居民參政議政的神聖使命,肩負著反映民意、回應民意、關心選民利益和公眾利益的責任。聽取居民的意見建議,反映選民利益訴求,回答選民的詢問,對政府提出政策建議、批評和意見,都體現立法會議員履行居民代表的角色要求。

從代議制的基本要求看,議員需要廣泛地代表社會各階層和各界別的利益。廣泛的代表性,要求社會各階層、各階級、各行業在立法會都有自己的代言人。曾任多屆立法會主席的宋玉生就曾經說過,議會中應該有廣泛的代表性,而這種代表性應該覆蓋整個社會。代表性覆蓋整個社會,既可以促進社會各階層和界別利益要求的平等表達,又有助立法會充分地整合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和意見,通過社會各階層代表的均衡參與,實現政府立法和政策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目的。

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

立法會是各種社會利益表達和協調的機制,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不同利益通過各個議員代表進行表達、交流、碰撞、折衷和調整。這種利益表達、協調和整合的過程,關乎立法和政策的利益取向,決定法律和政策是體現少數集團的利益還是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確保立法會的利益博弈結果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前提,在於議員的代表性覆蓋整個社會,即社會各階層都應有替自己說話的、代表自身利益的議員。

首先,議員有優先關注自身利益階層和界別的本性。從世界各國立法會的發展實踐看,來自各地區、各界別、各階層的立法會議員在行使權力時,有更多地關注自己所屬的地區、界別和階層的利益的天然傾向:因為人們對自己直接利害相關的事情有更多的了解,因此人們天然地更關注那些與自己直接相關的利益。因此,立法會議員雖然有代表社會全體居民以及代表自身階層利益的雙重身份,但優先關注其所屬社會階層的利益訴求。

其次,如果一個階層或界別不能產生自己參與政治事務的代表,其利益將很難在政治層面得到充分的反映。如果出現了某個階層、界別在政治代表或利益代表的缺席,那麼就容易造成對該階層、界別利益的遺忘。退一步講,即使代表其他階層、界別的議員有心為該階層、界別發聲,也未必能夠真正說出該階層界別內在的利益要求。

在民主社會中,各個人、各個群體的利益被推定是平等的,任何社會個人和群體的利益都不應該被疏忽和遺漏。

有利於平衡社會利益

議員代表性覆蓋整個社會的價值,除了能更好地維護社會公正、促進公平正義之外,還體現在對社會利益的平衡作用,即平衡強勢階層與弱勢階層之間在社會經濟地位方面「與生俱來」的不平衡,使社會各階層都能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使社會各階層都能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

協調和平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關係,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關鍵前提。如果政府的政策取向過分傾向於某一階層,必然就會損害到其他階層的利益。久而久之,社會階層的利益矛盾就會日益凸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就會逐漸增加,從而危及和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發展。因此,只有有效平衡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化解社會階層之間的利益矛盾,才能促進社會的和諧、維護社會的健康發展和進步。

立法會議員在利益代表上既要維護全體居民的共同利益,又要體現居民之中各部分、各階層的特殊利益,這種利益博弈和利益整合的過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偏離社會公共利益的結果,違背社會各階層利益平衡的要求。而一旦確立了「議員代表性覆蓋整個社會」機制之後,社會利益的平衡就有了來自代議制的制度保障,使得各個社會階層的利益表達都有了暢通無阻的表達管道,從而為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平衡樹立了一個扎實的制度基礎。在這個基礎上所進行的利益協調和利益整合,因為有著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稟性,就不容易偏離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完成通過平衡社會各階層利益而達成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良性迴圈發展,維持社會的和諧穩定。
                                                         
余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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