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 星期二

天眼法九日後生效 (20/03/2012)


昨日出版的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二/二零一二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並自公佈後滿三十日(四月十九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法律對具有警察局身份的澳門特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在公共地方使用錄像監視系統作出規範。使用錄像監視系統的目的僅限於確保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尤其是預防犯罪,以及輔助刑事調查。適用該法律時,尤其涉及處理及保護個人資料的事宜,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的制度,並尊重私人生活隱私權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例規定的基本權利、自由及保障。

使用錄像監視系統須遵守下列的一般原則﹕1)合作性原則﹕收集及處理以錄像監視系統收錄的影像及聲音應遵守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適用法例所定的限制;2)專門性原則﹕錄像監視僅可用於本法律所定的目的;3)適度原則﹕進行錄像監視須先衡量維持社會治安及公共秩序的需要,尤其是預防犯罪的需要,以及對私人生活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的保障。

錄像監視系統僅可用於下列目的﹕1)保護公共樓宇及公益設施,即使其營運已判給私人實體亦然;2)保護被評為歷史或文化遺產的樓宇;3)保護人身安全及公共或私人財產的安全,以及於存在相當犯罪風險的地點預防犯罪,尤其拘留地點或執行剝奪自由措施的地點、澳門特區的口岸及任何對外聯繫地點、港口及機場設施,以及鐵路及道路公共運輸設施;4)預防道路事故並確保人身及財產在道路上的安全;5)保護1)至3)項所指地點的進出及疏散的路徑。

按該法律的規定收集的影像及聲音,在刑事訴訟程序或輕微違反訴訟程序的各程序階段中可構成證據。如保安部隊或保安部門按本法律的規定所收集的攝錄資料顯示存在涉及刑事或輕微違反的事實,應在最短時間內製作實況筆錄,以便將實況筆錄與影像及聲音載體一併送交檢察院或按所作所為的性質而定的其他主管實體;以刑事警察機關身份繼續進行有關的刑事程序。錄像監視系統所收錄的違反道路交通法律及規章的行為的紀錄,具有相當於執法人員對直接得知的違法行為所作的實況筆錄的證明力。該紀錄應經手寫簽署予以認證;屬程序無紙化的情況,則以經認證的數碼簽署予以認證。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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