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4日 星期六
石礦場變豪宅 官員繼續解畫 (24/03/2012)
【本報訊】議員區錦新就石排灣石礦場換地事件向政府提出口頭質詢,有議員批評,換地事件雖合法,但不合理,社會不能接受,希望未來能透過修改《土地法》,堵塞有關情況。
議員區錦新在口頭質詢中指,政府對石排灣石礦場一萬九千二百三十二平方米的土地,只徵地二億四千三百多萬元的溢價金,這項批給涉及更改土地用途,土地利益的轉讓,卻一直處於黑箱作業中,社會盡皆被蒙在鼓裏,至去年底突然公佈有關批示時,米已成炊,民間嘩然。
黑箱作業 疑點重重
他指出,有關批給更容許轉讓土地權益理由是原批給公司在合約上規限不得經營房地產業務,因而可准轉讓予另一公司。這一決定實際上是否定了一九七二年所訂合約原意。 由於相關活動一直處於暗箱操作,公眾無法知悉內裏有何交易。值得注意的是,新獲批給的公司成立於二零一一年三月,就像是專門為接收這一利益而成立的。行政會基於保密原則,社會從來不知道他們討論了甚麼內容,行政會成員如何影響政府的決策,但行政會成員直接能知悉政府的發展計劃、率先知悉許多涉及重大利益的機密,因而「春江水暖鴨先知」。在此項批給中 , 原公司在面對政府需要收回土地興建公屋,受合約所限不能將土地更改用途,卻異軍突起有一公司恰好適時成立來承接相關利益。而新成立的公司之負責人又恰恰是行政會成員,是巧合還是刻意操作,令人玩味。又認為是次換地批給是一次典型的龐大利益輸送。質疑現時政府既容許該土地改變用途更容許轉讓土地權 益,是否等同否定了一九七二年所訂合約的基本原意?為利益輸送大開綠燈?相關股東又要行政會成員,事件是巧合還是刻意操作?又為何這種賤價批地屢責不止?
何潤生指,按現時地產市道計算,該幅土地應超過三十億元,但僅以二億多元溢價金,每呎土地價格僅一百元。陳偉智、關翠杏反映,政府對於這種改變木地用途的政策強調是依法,但社會感到不合情理,這種合法不合理的做法社會不能接受,希望政府能保護特區的土地資產。又希望,在新《土地法》出台前不要再有類似批給,新法能睹塞此漏洞。吳國昌批評,這已提升至政治責任,希望政府能對公眾解釋。也有議員提出,希望政府交代該幅土地的轉讓和批給程序,向公眾釋疑。
運輸工務局局長賈利安稱,由於土地原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業務不容許從事房地產,與承批人進行磋商後,原承批人於二零一零年成立新的公司,從事房地產,政府批准了該批給合同所衍生的權利,轉讓予具備可從事房地產發展事業的承讓公司「新康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申請,了解這個個案。在避免進一步破壞山體及繼續爆破造成時間浪費等前提下,必須爭取在已平整地段上築建道路進出工程車輛,站在整體公共利益的立場上考量,政府與CN3地段相鄰的土地承批人「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積極協調,借取其批地面積總額的一半,主要用作道路等基礎建設,餘下則撥入「CN3」地段的公屋用地。有關道路也是未來石排灣地區一條重要的主幹道,需要先收回這幅土地。
石礦場地已屬確定性批給
而就整個批地過程,賈利安說,「豐怡建築材料製品有限公司」於一九七二年用以興建「綜合工業企業」作生產建材之用地,面積為三萬三千六百三十六平方米,包括興建行政樓、停車場、工場、機械維修工場、瀝青攪拌站、混凝土攪拌站及設有採礦工地等。澳葡政府於一九八四年將上述租賃批地面積改為三萬三千八百一十四平方米,有關批地的期限亦由一九七二年起計為廿五年,修改為廿三年,後來其批給因承批人履行合約由臨時性轉為確定性。 根據第六/八十M號法律《土地法》第五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凡屬確定性批給,只要獲批權利人提前六個月申請續期,就可自動連續續期十年,而無須修改合同,因此上述批地至今已獲兩次續期。 政府於一九八四年修改合同時,因應社會發展及當時建築市場蓬勃對礦石及建材的重大需求,在此一租賃批地之旁,以臨時佔用准照的形式批出一幅面積十萬平方米之土地予該公司,作為開採礦石之用。直至二零零九年九月,承批人將有關土地交還給政府,作為CN3及CN5公屋興建之用。 在土地轉讓方面,由於該幅租賃地已屬於確定性批給,故根據《土地法》規定,凡確定性批給土地的轉讓都無須經政府批准。同時,由於已屬於確定性批給土地,也無需公開旁聽。
承批人原來三萬三千八百一十四平方米的批地中,部分土地因應「石排灣都市化規劃」,合共使用了其一萬七千五百五十九平方米,導致原區餘下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五平方米的批地,連同周邊兩幅零碎新批共三千五百七十七平方米的地塊,可供發展利用只有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平方米,故此,政府承諾在具備批給條件時,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同區一幅面積三千八百三十二平方米的地段批予有關承批人,有關土地的發展須按照「石排灣都市化規劃」。
對於公司間轉讓股份,他表示,政府不能作出干預,故將會透過新《土地法》,對土地批給方式,年期、面積、修改用途、溢價金的計算方式、轉讓、監管等作更好規範。預計可按時間表,今年第四季提交到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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