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 星期三

天眼法通過 公眾被侵私隱之憂揮不去 (29/02/2012)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則性通過《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議員區錦新、陳偉智、麥瑞權憂慮天眼會被執法部門濫用。陳偉智則批評,在自然災害或災難、以及危害澳門特區和國家安全情況下可錄音是畫蛇添足,等同批准一定程度的監聽,憂慮公眾私隱被侵犯。

法案被細則性通過,但議員對於法案中第七條第二款,在自然災害或災難、以及危害澳門特區和國家安全情況下可錄音有爭論。陳偉智指出,原來文本是沒有相關部份,增加該部份是畫蛇添足,質疑錄音的必要性,認為政府可以收回該部份,使用原條文,惜沒有被政府代表接納。區錦新則指,市民對於錄音存在反對,認為是變相的電話監聽,令市民的談話內容被錄低。他們二人及麥瑞權關注到,治安當局對於被監控市民的私隱保護,以及警員的素質,操守,憂慮由於警員經驗不足而可能出現濫權。

張國華錄像錄音會有告示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回應,法案的立法取向是十分嚴謹,又引用,拉丁語系國家的相關法律中均有錄音,且有設流動攝影機,澳門沒有引入流動攝影機部份,只在條文所指的情況下進行錄音。他不認同,天眼錄音等同一定程度的電話監聽,他稱,電話監聽是有特定目標且需經法官批准,被監聽人士不知道被監聽當中,而天眼中的錄音對象是公眾,沒有特定人物,在天眼安裝地方,會貼上被錄像及錄音的告示,受錄像和錄音人士是可以知悉,故兩者性質有所不同。後者的用途,是用作防止罪案發生及方便警方刑事調查的其中一項手段。

對議員憂慮到警員素質及所譴生的濫權問題,張國華稱,將會加強操作人員的培訓,制定指引和守則,以及加強司、局、廳、署的監管,又認為,透過其他對警方監管的部門,包括個人資料及保護辦公室、廉署、紀律監察委員會等,可有效監管。

安裝地點不排除諮詢社團意見

安裝天眼位置,當局有何標準,都是市民及議員關心的焦點。區錦新指,法案沒有規範設置天眼的條件,行政長官聽取個資辦意見並批准後,可便可安裝,批評是沒有邊際的法案,而且整個過程中市民沒有參與,希望建立委員會,諮詢安裝地點及安裝的必要性。張國華強調,治安部門在評估安裝地點有需要安裝並聽取個資辦強制性意見後,才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安裝申請,個資辦亦會向行政長官提供該地點安裝天眼的適當性、必要性等作出意見,認為過程嚴謹且受到個資辦監管。經議員批評計劃安裝天眼過程不透明、缺乏公眾參與後,張國華表示,不排除會就天眼安裝地點諮詢幾個大社團,聽取意見。議員吳在權在表決聲明中,促請當局盡快公布天眼安裝地點和時間表,讓公眾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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