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1日 星期二

三常會拒設天眼獨立委員會 (21/02/2012)

【本報訊】對於外界建議增設獨立委員審視天眼的安裝和使命,以避免全澳的監錄系統被行政部門控制或濫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已拒絕相關建議。此外,「天眼法」雖規定不能監錄聲音,但基於「危害澳門安全」等理由便可,多年前,警方曾被批評多次濫用「危害澳門安全」拒絕外地議員、學者、記者入境,但是,第三常設委員會仍舊同意可使用該理由進行監錄聲音。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細則性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 (簡稱「天眼法」)。對於外界質疑這法例違反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讓監錄的內容未經法官批准便自動成為呈堂證據。立法會法律顧問認為,「天眼法」沒有違反刑法典,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也表示,「天眼法」規定監錄內容「可以」成為證據,至於能否成為證據,最終仍需交到法院,由法官決定。

近日,有大律師和立法會議員促請增設獨立委員會,當中的成員包括直選議員及法官,避免行政當局控制或濫用全澳的監錄系統。昨天,兩名議員也提出上列意見,但立法會的委員會決定不採納到法律之內。「始終有個平衡,不能一直爭吵下去,沒有結果。」鄭志強表示,保護私隱和人權,與維護特區、國家安全之間要取得平衡,立法會委員會認為,現時的最新法案文本是達致平衡的。

雖然,「天眼法」是禁止錄音的,但是,政府在最新的法案文本加入「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全」便可監錄聲音,值得注意的是,警方曾多次以此為理由拒絕外地的議員、學者、記者等入境,被批評濫權弄法。鄭志強表示,保安司司長在十多天前的會議中表示,增加上列條文的內容是基於法律的三個原則:「合法性」、「專門性」、「適當性」,第三常設委員會對此沒有特別意見。

鄭志強說:「澳門特區安全的確都是澳門全部市民的福祉,關係到澳門特區安全,亦都關係到我們的安全。在關係到我們的安全要依法採取一些手段或措施,來維護所有市民的安全,我想這是保安部門和保安系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如果我們甚麼都鎖死,基於國家安全、澳門特區的安全真要採取措施而不能作為時,我們是否會失諸交臂呢?」

「近日,有些議員、社會人士覺得有擔憂,是不出奇的。」鄭志強表示,基於上述的憂慮,立法會的委員會昨日建議,政府要每兩年檢討執行「天眼法」的狀況,檢視有沒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否出現濫權的情況,及時對法律條文進行修訂。另外,委員會也認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在檢視安裝天眼的申請後,所作出的意見是有約束性的,行政長官需要聽從個資辦的意見來審核。

法律規定,治安部門安裝天眼前需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每兩年要申請續期。鄭志強表示,若在兩年內,有市民認為某一天眼的安裝侵犯私隱,可提出投訴,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接納,經調查屬實,便可立即中止該天眼的運作。被問及會否公佈安裝天眼的地點和理由,鄭志強表示,由於內部的程序和理由可能不便公佈,故法律沒有相關要求,卻規定在設有監視、監聽系統的當眼處,需要張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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