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6日 星期四

天眼法關係人權 飛文基倡設有法官在內委員會審視 (16/02/2012)


【本報訊】大律師飛文基質疑,本澳是否有需要設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他多次強調,這法律與人權問題直接相關。對於安裝天眼前需要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提供意見,並由行政長官批准,飛文基認為,若真要通過這法案,應設立有法官的委員會來審視。此外,他關注到錄得的內容會否設有使用期限,擔心多年後仍可拿出來作為證據,提出檢控。

立法會現正細則性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 (簡稱「天眼法」),雖然,歐洲大城市 (如:英國的倫敦) 天眼拍到的內容,經研究屬涉及犯罪,透過法律程序成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不過,大律師飛文基指出,由於倫敦曾有恐怖衝擊的極端情況,令政府採取很特別的措施來打擊。他質疑,「澳門是不是這樣 (情況)?澳門在甚麼情況下也要這樣做呢?是否一定要有這法律呢?」

「為何要這樣做呢?莫非別人有我們又要有?我覺得這是行不通的。」飛文基表示,他提出上列問題的原因是很簡單的,因為「天眼法」與人權問題直接相關。「你不可以無原無故拍到我,你何德何能這樣做?你不可以這樣做的。你要經過我同意,或者一個法律容許你這樣做,現在 (立法會) 審議的法案是容許的,但是,給予的解釋是不足夠。」

「天眼法」規定,安裝天眼前先要由行政長官許可,行政長官也要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意見才作出決定。法例也規定錄得的內容可用作呈庭證據,飛文基不認同上述規定,他指出,證據是很重要的,可導致一個人受委屈,甚至入獄,「我不想因為一個行政的決定,令到我的人權受到騷擾。」他認為,應該為審核天眼的設置成立委員會,應有法官出任成員。

飛文基也關注錄到的內容可在多長時間內使用,那些證據會否在多年後可以使用?或者,多年前找不到涉事人,多年後以錄得的內容提出控訴?他認為,一定設要有使用期限。早前,「天眼法」已釐清公共地方的定義,飛文基稱:「我一外出到街上就是公共地方,我站在的街道上都是屬於特區,我是否容許 (容忍) 政府放天眼對著我呢?…… 我會頗害怕被人拍攝著,我不十分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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