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 星期四

學社踢爆石礦場變豪宅戲法 (23/02/2012)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指特區政府容許石排灣石礦場一幅近二萬平方米的土地更改用途及更改承批人,是又一次典型的龐大利益輸送。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和副理事長鄭明軒等昨天手持石排灣石礦場一帶的地段分佈圖、政府公報及標語,向記者分析該幅土地如何更改用途及更改承批人(見圖)。鄭明軒表示,在正興建石排灣公屋所在地的路環石場部份土地,早前原經營者獲政府重新批給,將原工業用途改為商住用地,涉及面積一萬九千八百三十二平方米,將興建十幢二十六層和兩幢二十四層的商住樓宇,而政府只徵收合同溢價金二億四千三百萬多元。在批給合約中,政府還同時批准相關公司將有關土地所衍生之權利轉讓予成立不足一年的一新公司。除此之外,政府在批給合同中還承諾當具備批給條件時,以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面積三千八百三十二平方米,位於路環的鄰近九澳高頂馬路的土地,批給該公司。而這未來批地同樣是商住用途,其可建容量為十二點四倍地積比率的建築面積。

他指出,有關地段是在一九七二年由澳葡政府時代批予相關公司專用於開發石礦。由於當年在土地用途分類上只有工業而沒有礦業,因而就作為工業地段來批給相關公司。但澳葡政府亦在批示中明確承批公司僅能經營開採石礦作建築材料之業務,而且有關土地佔用批准明確是以「臨時性為基礎」的「特殊准照」形式,意即該土地在開礦運作結束後政府應該依法收回。佔用准許有效期為二十三年。

但去年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卻將之視作一般的工業用地,並在此基礎上容許其改變用途。並且突然搬出一個「既定政策原則」:工業用地重新利用並改為商住用途時,必須要扣減三成的土地。實際上是以此「原則」來確保承批商獲得七成的土地來改變用途。

而且,有關批給更容許轉讓土地權益,這實際上是否定了一九七二年所訂合約原意。

他們說,更大的問題是,根據澳葡政府的批示,此石礦場土地用途的變更須由「諮詢會」(即「行政會」的前身)提出,在此項批給中,原公司在面對政府需要收回土地興建公屋,受合約所限不能將土地更改用途,卻突然有一公司恰好適時成立來承接相關利益。而新成立的公司之負責人又恰恰是行政會成員,特區政府難洗官商一體、利益輸送之嫌。政府此一「依法批給」容許其更改用途及更改承批人,又是一次典型的龐大利益輸送。

他們指出,前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入獄後,新上任的劉仕堯司長繼續玩弄土地把戲,而且離譜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新澳門學社憂慮,特區政府的官員赤裸裸的利益輸送等於自我謀殺自己的管治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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