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版權法修訂政府取態清晰 (22/02/2012)

【本報訊】《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 (簡稱版權法) 的審議已進入尾聲,有議員認為,政府新修訂的方案會妨礙市民獲取信息的自由,也有議員認為相關罰則過於嚴苛。對於外界批評政府的修訂文本違反立法原意,且以強硬手段處理公共天線公司的歷史問題,討論該法案的第三常設委員會認為,專營合約糾紛應從司法途徑解決,他們的立法工作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

《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法案已完成立法會的細則性討論,該法案近日的最大爭議是政府在第二文本加入新的內容,被批評是違反立法原意,且以強硬立法手段處理公共天線公司的歷史問題。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明確且嚴格區分:「專營合約糾紛、問題,應該跟據合約去解決,應該從法律途徑去解決」、「我們現時做的 (立法工作) 是怎樣去保護知識產權」。

「不要將它們混淆了。如果,我們將一些現時的糾紛問題,對號入座,放入立法工作上,可能為我們的立法製造很多不必要的一些障礙。」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公天業界曾找我,了解情況,我亦都說得很清楚。最後,他們在記者會都對你們說了,他們支持立法。至於他們的問題,一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亦都涉及到有線合約的問題,政府要與他們兩方看看怎樣妥善解決。」

具爭議的條文是第一百二十四─A條及第一百二十四─B條,有議員認為,相關刑罰過於嚴苛。鄭志強表示,政府的取態是很清晰的,犯侵版權者需有以下三個前提才可能被處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百四十日罰金:未經准許非法取得有版權的內容、用於商業目的、被侵權者提出控訴。另外,也有議員不認同政府的修訂方案,「認為會妨礙市民獲取信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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