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8日 星期三

天眼影音可成呈堂證據 (08/02/2012)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昨日細則性審議「天眼法」,法案規定在公共地方的固定監察系統錄得的影像和聲音可以成為呈堂證據,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認為,影音可成證據與「天眼法」的立法原意吻合。另外,最新的法案文本規定,在「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全」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錄音。該法案預計可在月內將法案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審議。

鄭志強:吻合立法原意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細則討論《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 (俗稱「天眼法」),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聲稱,按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錄影和錄音也可成為呈堂證據,但需獲法官批准及經過一個程序。鄭稱:「固定 (的監視器) 恰巧拍攝到街口有人殺了人,若那錄像也不可以作為呈堂證據,那是很不對的。」鄭志強表示,錄影和錄音可以成為呈堂證據,吻合「天眼法」的立法原意──預防犯罪、保護公共秩序和安全。

新文本危害特區安全可錄音

「天眼法」法案最初文本的第七條規定「禁止進行錄音,但對維護及保護處於高風險的人及財產實屬必要者除外。」但是,鄭志強昨日讀出那條文的最新版本時,則多了以下的內容,「尤其是在自然災害或災難,以及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安全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錄音。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數年,治安當局多次以危害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安全為理由,拒絕香港議員、學者等入境,被批評是濫用《內部保安綱要法》。

鄭志強表示,最新的法案文本修訂「公共地方」的定義,就是政府擁有、管理、使用、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地方,才可安裝固定的監視系統。安裝前先要由行政長官許可,行政長官也要聽取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意見才作出決定,而且,許可的有效期為兩年,申請續期時亦會對安裝的位置作出檢討。除了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外,立法會正、副主席劉焯華及賀一誠也出席昨午的會議,鄭志強表示,議員們已接受政府提交的最新文本,認為可在維護私隱和確保治安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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