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間選排斥公眾參與‧逐步壓縮可彰顯民主進步 (15/02/2012)


澳門人一直被認為政治意識不強,相信這是我們所不能否認的。雖然,澳門居民在過去三十年裏,經歷過七次立法會選舉(葡治時期四屆,特區三屆)、三次市議會選舉(葡治時期)的洗禮,居民大都深明選舉的遊戲規則,也有足夠的成熟度、足夠的理性和政治智慧去參與這些政治活動。但懂得遊戲規則卻並不代表完全明白政治活動背後的理念。正如一個人懂得使用電視,卻不等於完全明白電視的接收和播放之原理或電視機之構造一樣,因為那是科學家的事。

增加間選是蠱惑人心的怪論

正因為有此認識上的缺陷,在最近進行的政改討論時,便很容易被一些似是而非的怪論所迷。其中在討論立法會組成時,有人就搬出「均衡參與」或保持議會結構穩定性為由要求保住間選和官委議席。持此論者甚至認為應進一步增加間選議席,並稱此將可確保社會不同界別能有代表參與立法會。縱觀政府收到的二千多份意見書,這種怪論在澳門竟相當有市場。

筆者聽說過,有人為了鼓吹增加間選議席,對不同的社群就強調他們的社群應透過間選在立法會中有其代表,例如對?年青人就說年青人怎可在議會中沒有聲音,應增加專為年青人而設的間選議席;對?教師就說教育界怎可在議會中沒有聲音,所以應專為教育界增設間選議席,如此說詞確能蠱惑人心,令不同的社群被誤導以為增加間選就可以讓其社群在議會中有聲音,但這明顯是謬說。

團體暗箱操作,間選遠離民主

首先,在操作上就不可能。本澳實行的社團間選的模式本身就極為滑稽,因為它是透過社團來產生的,商界的通過某總商會,勞工界的透過某大工人團體,專業界別的就由一批被確認為專業團體的代表關起門來搞掂,而道德、文化、慈善、教育、體育更是炒雜燴,由這些團體以不知道甚麼的方法來決定誰當議員。以這樣的社團推舉模式,你若沒有加入社團的話,間選出來的人根本就不代表你。即使你有加入社團的,若只是一般會員恐怕協調誰當議員亦容不到你的參與。以現時的商界,已有四席間選,可說是最大戶,但有人就批評商會的話事人其實都是小商小戶,其協調出來的代表並不代表真正的商界,真正有實力的商人反而被排擠。況且,以現時的炒雜燴形式,單是將這些炒雜燴的細分讓每個類型(道德、文化、慈善、教育、體育,又或者專業細分成不同專業)有一席代表,就不知要增加多少個間選才能滿足。有人若說增加兩間選議席讓年青人、中產人士、教師能有代表在立法會,那與祈福党的誓神劈願沒有多大分別。事實上,若全澳的不同界別行業,不同年齡層、不同社群,都要有間選議席來體現其代表,恐怕二十九個議席全都由間選產生亦無法?足所有要求。所以,這根本就不能操作。事實上,在其他地區成熟的議會中,是不會將功能界別或社團間選這類模式放入國會或議會裏的。經不同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的專業人士理應放在相關行業的專業委員會中(如澳門現有的社會工作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等等),讓這些專業人士在專業委員會這類的諮詢組織中發揮作用,協助政府在制訂政策時提出專業意見。

只有普及直選才是真正的均衡參與

其二,所謂保留間選來確保均衡參與更是謬論。讓每個界別都有代表就叫均衡參與嗎?首先,這種間選模式只由社團來操作,不參與社團或只是社團基層成員者,根本就無法參與。第二,選舉權是每位十八歲以上的永久居民應有之權利,也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確保的。而選舉權理應每人一票才是平等的。只是當議會既有直選,又有間選的存在時,當大多數人只在直選中有一票時,卻有另一批人同時在間選中也有一票,即有兩票,(行政長官更厲害,他除了在直選中可以投一票之外,還可以在委任中投七票,每票決定一個議員,即一人八票)怎麼還有公平可言。這種以不公平制度來鞏衛的所謂「均衡參與」,不是很可笑嗎?真正的均衡參與就是普及直選,社會上不同階層,不同界別,不同年齡的人都每人一票。青年人要不要在議會中有代言人,全澳15至34歲的人士有十七萬人,若減除了十五至十八歲未能成為選民的人士,估計亦達到十四萬人。若這十四萬人都參與投票,選出能為年青人發聲的議員,議會中又怎會沒有代表年青人的聲音。教師亦同理,全澳教師五千多人連同其家屬,只要在議會選舉中選出能代表教師聲音的代言人,何愁教師的聲音不在議會中出現。其他任何界別,不論商界、勞工界、中產人士或無產者也作如是觀,在社會中佔多少比例,就在議會的直接選舉中有多大的影響力(唯一沒有辦法的就是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所以,只有真正實行普選,包括立法會和行政長官,才是真正政治上的均衡參與。

最後,間選制度其實早已是博物館裏之物。間接選舉是上世紀澳葡政府初建立法會之產物,原意是一種政治照顧,是因應澳門華人社團對政治的缺乏參與興趣的度身訂造之作。但今天,澳門民居的自主意識提高,對政治的關注和參與已非三十年前可比。間選這種稀奇古怪的分類模式,讓一些人只是經過社團黑箱操作便自動當議員的政治特權根本就難以自圓其說。因此,間選這種讓人坐享政治特權的模式即使不能即時取消,最少亦應限制其發展。事實上,基本法對特區初建十年之議席安排已體現了這一點。在基本法附件二中規定,第二屆立法會尚將直選和間選各加兩席,但至第三屆立法會則不再增間選,而只增兩直選議席以體現民主制度的循序漸進。而這時仍有人要求增加間選,實在是一種政制的倒退。
                                     
區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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