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智取小潭山 (31/05/2011)


小潭山申建超高樓事件的發展,結局只有三個:

一是按特首及劉司口中所謂的「嚴按現行規例進行審批」,亦即 政府的「一貫做法」,當必「依法」批准無疑。准發展商改用途圖巨利的例子,過往不勝枚舉,近如批准新口岸一幅閒置十九年商住地放高(由原本的十六層增至卅四層),並增建酒店,就是最新活例。

二是對項目「小修小改」,虛應輿情,圖過「雙贏」結局,便宜還是給發展商佔去了,小潭山依然逃不過被宰命運,自然環境最終仍是遭破壞收場。

三是政府廣納意見,從善如流,拒絕小潭山建超高樓的申請,或只維持發展商原有的發展項目,代價就是特區政府「置換土地」作「補償」,發展商這便「得其所哉」,這種「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把戲,以前不是沒有發生過。

其實應可還有第四個結局:就是依法收回「閒置土地」,不作補償。但特區政府就是不敢亦不會依法收回閒置土地,小潭山這幅閒置地不僅超逾原有的發展期,甚至超逾二十五年批租期,而政府都竟不收回(那怕發展商或提訴訟),道理何在?不是清楚說明特區政府不是從社會最大的利益考慮,而是從保証商人利益的立場思量,公眾質疑利益輸送,又可怪誰?

以上三種結局,發展商都立於不敗之地,我們不要讓人「智取小潭山」之計得逞,就只能靠市民團結發聲,市民也好應智取小潭山事件的契機,造成更大的輿論壓力,制止損公肥私,破壞環境之事發生。我們不要假諮詢、也不要假公聽,我們要盡快完成修訂「土地法」、盡快制定「城市規劃法」,終極目標不僅是鐵腕回收閒置土地,重要還是保育特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山體這個不可再生的資源,以致全澳居民的生活質素。

東方生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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