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9日 星期四

提高聽證動議門檻 立會廢武功 (19/07/2012)


周二,立法會通過了《延長立法會正常運作期》的決議案,將今年的立法會期延至八月三十一日。這是立法會為回應多個法案急需處理的現實,所以決議案在立法會中獲一致通過。而有關決議案亦載明延長會期是為了解決指定的多個法案,如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規範進賭場制度、司法援助、財產申報、中央公積金、房地產中介人法案等已正在立法會審議之法案。但令人詫異的是,決議案竟包括「修改第1/1999號決議《立法會議事規則》、第4/2000號決議《聽證規章》及第2/2004號決議《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因為這些決議案尚未形成。章程任期委員會過去一個階段曾就相關內容斷斷續續開過幾次會議,除了對議程前發言作一定程度的壓縮有了一定結論之外,其他的尚在探討分析階段,並未形成決議案。所以,延長會期竟將此幾項決議案包含在內是教人驚訝的。

本周二,作為章程任期委員會成員的區錦新收到由立法會顧問團提供的四個決議案建議文本,將交由七月二十日的章程任期委員會討論。

細閱有關決議案建議文本,其中立法會期的調整及議事規則的其他修訂尚可接受,但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聽證規章的修訂,其將現時兩名議員可提起聽證動議改為須由五名或以上議員方可提起聽證動議,這將令立法會的聽證制度名存實亡。

監察行政權是立法會其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而現時在議會中所能使用的監察手段就包括議程前發言、書面質詢、口頭質詢、辯論及聽證。前三種手段可由議員個人自行提起,只是受制於制度易被帶「遊花園」或陷於「講人自講」。而辯論及聽證,尤其是後者,因可傳召指定官員,令相關官員無法迴避問題,因而威懾力較大。只是不論辯論或聽證均須經過全體會議過半數議員的支持才可啟動,使之難以發揮應有威力。

聽證程序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賦予立法會的職權,於有需要時「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同樣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行政主導的香港,其立法會可根據權力及特權法傳召官員及其任何相關人士到立法會作證及提供證據。而澳門立法會則以聽證規章來行使此一權力。可是,特區成立十二年多,聽證制度雖存,但竟無一次成功啟動。是澳門的政治清明、政府施政透明,所以社會上並無重要政務值得開展聽證嗎?

事實上,特區十二年來,立法會共收到九份聽證動議,其中包括東亞運嚴重超支、輕軌興建、銀河批地、青洲暴力拆遷、人員公幹豪花公帑、十塊永久墓地事件及機場對面五幅涉貪土地加料批給等等,無一不是社會公眾關注而又疑團甚多的重大事件,但到立法會全體會議上卻一一遭到否決。顯示立法會由於直選議員只佔少數下無法回應市民的期盼,也顯示制度下的缺失。現時只由兩名議員可以提起聽證動議亦悉數遭到否決,若將提起聽證動議的「門檻」提升至五人或以上,則聽證機制不獨不可能成功啟動,甚至連提起的機會也沒有。這種刻意讓聽證制度名存實亡的做法,是否顯示立法會中存在某種勢力憂慮聽證制度及提起成為一面「照妖鏡」,所以透過修訂聽證規章以期全面封殺呢?對此動向,立法議員吳國昌、陳偉智及區錦新呼籲公眾關注。
 
吳國昌  陳偉智  區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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