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 星期五

同志權益會去函聯國人權理事會 (01/03/2013)


【本報訊】對於社工局堅拒恢復《家暴法》「同性同居」定義,澳門同志權益關注組認為當局的決定,涉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昨去函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緊急通報。

澳門同志權益關注組創辦人之一周庭希,昨早到郵政總局投遞信件 (見圖),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投訴政府拒絕恢復《家暴法》「同性同居」定義,涉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他指出,該公約經葡國議會延伸至澳門適用,回歸後,第 16/2001 號行政長官公告繼續適用於特區。

前年六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第一份關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決議,以及聯合國人權高專辦撰寫關於該問題的首份聯合國官方報告。令「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開始包括在「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人權議題」列表裡。

家暴法剔除同性同居違公民權

早前,社工局又向立法議員表示,從《家暴法》剔除「同性同居」是為了避免「改變現有法律制度」,因為「現時本澳並沒有任何法例對此作出規範」。周庭希提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屬國際法律規範,位階在《基本法》之下,高於其他本地法,因此,本地的法律應該符合公約,避免人因性傾向和性別身份認同而受到歧視。

澳門同志權益關注組曾與社工局進行兩次會議,局方表示,若將同性關係包括在法案內,將引起社會爭議,從而拖慢立法進度。周庭希認為,局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當局理應向公眾說明《家暴法》保障「同性同居」的重要性,他批評政府沒有決心爭取包容同志及同志平權。

前年,社會工作局就「打擊家庭暴力」立法開展公眾諮詢,在法案的最初版本裡,定義施虐者與受害人關係的其中一條條文:「與施虐人現時或曾在情侶的親密狀況下共同生活的同性的人……」然而,社工局去年公佈《諮詢總結報告》指出,「同性同居」關係將會在下一版本的法案裡移除,提出的理由是「未能取得社會共識」。

周庭希也指出,在本澳的《民法典》中,同性伴侶被拒絕給予「事實婚姻」之關係,他 (她) 們被剝奪平等地獲得社會福利及其他權利,例如,無法組成法例所要求的「家團」申請社會房屋、經濟房屋。雖然,一些本澳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典》) 也提及平等原則,但是,周庭希指出,政府沒有跟隨最新的國際定義,仍未加入「不會因性傾向和性別身份認同而受到歧視」的內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