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指司警濫權任意拘留侵犯新聞自由 學社通報聯國人權辦 (26/02/2013)



【本報訊】新澳門學社《愛瞞傳媒》社長周庭希上星期採訪示威活動時,被司警人員抬走及拘留逾五小時。周庭希質疑,司警人員觸犯多項刑事罪行,包括:任意拘留、濫用法證手段、發放不實消息、侵犯新聞自由。新澳門學社將在本星期內向檢察院舉報,並向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緊急通報事件,促請下月中討論澳門特區政府公然侵犯人權的行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上星期訪澳門期間,司警人員把進行採訪工作的新澳門學社《愛瞞傳媒》社長周庭希抬走及拘留五個多小時,也損毀其攝錄器材及錄影內容。在昨午的新澳門學社記者會中,周庭希表示,沒有犯法,司警人員當日也回覆他說:「沒有犯罪」。他質疑司警人員已觸犯刑事罪行及侵犯人權,包括:任意拘留、濫用法證手段、發放不實消息、侵犯新聞自由。

今周將向檢院舉報

新澳門學社將在今個星期內向檢察院舉報。另外,位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將於三月中旬,審議澳門特區政府經中國中央政府遞交的「人權報告」,新澳門學社也會緊急向聯合國的辦事處補充今次事件,以及事發當日記者被警員強搶手上新聞資料、阻擋拍攝、出言威嚇等,促請聯合國討論澳門特區政府公然侵犯人權的行徑。

學社記者會貼溫馨提示

日前,在另一關於司警濫權的記者會中,有便衣警員到場攝錄,昨午雖沒有上述情況。不過,新澳門學社「早有準備」,貼出以下告示:「任何任職於新聞局、保安司及其監督下之機構 (舉例: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 之人士,無論在當值或休班,必須先明示身份並作出登記,否則不獲同意在本記者會內筆錄、攝影或錄音。違者將被檢舉《刑法典》第一九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犯罪。」

侵犯新聞自由及市民財產

新澳門學社指出,澳門居民的言論、新聞、出版自由,在本事件中被司法警察局肆無忌憚踐踏。當日,周庭希在明示《愛瞞傳媒》社長身份後,司警人員「非常純熟地」伸手按停其手上攝錄機的「REC」(錄影) 鍵。顯示警方人員對攝錄機的操作、控制鍵排位非常熟識。不排除他們曾接受干預記者、市民錄影行為的有關訓練。

司警人員把周庭希帶到警局後,要求他交出手提電話及攝錄機,並放入司警人員指定的膠袋內。然而,周庭希獲釋後發現,當日攝錄的影片檔案被刪除,攝錄機內檔案資料夾結構亦被改動。雖然,他使用多個資料恢復軟件,卻未能找回被刪除的檔案。新澳門學社合理懷疑,司法警察局濫用權力,利用其電腦法證技術,永久消滅《愛瞞傳媒》攝錄機內的檔案。

堅持發布不實消息

事發翌日,司法警察局召開記者會堅稱周庭希「有發傳單」,又向新聞局指他「當時進行與採訪無關的行為」。據周庭希憶述,以及從其他傳媒的相片顯示,他被警員包圍至抬上車帶走期間,有警員全程錄影。新澳門學社表示,若警方堅持不撤回「周庭希有散發傳單」的說法,必須出示手上已有錄影片段作為證據,否則警方在自我摧毀誠信及公信力,《愛瞞傳媒》亦可能將作出追究。

周庭希表示,在司法警察局內被單獨囚禁於拘留室,被剝奪對外通訊此一居民基本權利。他曾詢問因涉嫌觸犯甚麼罪行被拘留,司警人員表示「沒有犯罪」。新澳門學社認為,當局的行為已構成「任意拘留」,此行為是《基本法》以及在澳門生效及實施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禁止的。當局必須保證終止「任意拘留」的做法,並對此事件中決策的官員展開紀律程序調查。

此外,周庭希被拘留期間,被要求如嫌犯般拍照 (包括展示倘有疤痕供拍照),以及被套取指紋及掌紋。新澳門學社認為,除缺乏合理性外,在實效上是對經常在公眾地方拍攝的記者、公民展開心理威嚇。當局必須公開保證終止過度收集無被懷疑犯罪人士的個人資料的做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