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可批不一定要批 (25/02/2013)




社會存在一種誤解:只要發展商擁有一幅土地,並申請興建高樓,就算那項目造成重大的破壞,例如大幅開挖山體,政府也要批准。資深大律師飛文基稱:「尤其是在澳門,是有一個誤解。事實卻非這樣。」原來,擁有土地和興建高樓之間,沒有必然的關係,他認同,「有地權不代表一定有權可以建高樓」之說。

擁有土地與建高樓沒必然關係

近年,政府多次被質疑,為何批准發展商重創大自然?官員的辯解總是,因為沒有法律限制。飛文基反問:「沒有相關法例,是否甚麼都可容許?」他肯定就算沒有相關法律,不代表政府有義務批准某項工程的。「(有官員說)沒有法律限制我,所以我可以批准。對,你說的對,但是,你也不一定要批准的。」

去年,土地公務運輸局已向路環疊石塘山山腰、田畔街地段的發展商發出街道準線圖,在那片土地上,極可能出現大幅開挖山體、興建高層樓宇。雖然,公眾已提出保護珍貴的山體,保護具歷史價值的葡軍設施,但是,有意見認為,事到如今,難以逆轉。

公共利益因時而變

現時,當局發放的資訊不足,公眾仍未能充份掌握審批的理據。飛文基表示,政府可以公共利益為由,推翻之前的審批。因為,現在(今年/今日)的公共利益與未來(明年/明日)的公共利益,可以是完全不同的。每一個審批是在特定的環境下作出的,若環境出現轉變,當然可以重新考慮。

問題在於,政府心目中的公共利益是否與市民的一樣?「你(政府)是可以批,你亦都可以不批。你可以批,不代表你批得對。」飛文基稱:「除非(政府)覺得(那葡軍設施)只是幾塊石而已,不用理會,山體也是完全不用理會的,因為已打算剷平它,那就不能商討了。但是,如果(政府)希望保留自然的環境,保護山體,其實,已有第二種價值,那就要再考慮。」

賠償發展商「損失」只應從準線圖批後起計

飛文基表示,推翻之前的審批,政府是需要付上責任的。不過,政府不是賠償發展商建不成高樓的「損失」,因為,正如前說,擁有地權不等有權興建高樓。負上責任是指,政府只對發展商在收到街道準線圖後的付出而言,如:設計費、繪圖費等,而且,發展商還需向法院舉證才可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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