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7日 星期六

官話:利於新城區發展 (07/01/2012)


【特訊】政府表示,因應石排灣的發展及未來人口增加,批給石礦場原承批人重新發展是嚴格遵守土地法,符合土地政策,石礦場的盤活利用,有利於新城區的整體發展。

為回應本澳城市不斷發展及社會經濟狀況變化,按「盤活存量,集約利用,提高效益」原則,使土地利用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達致統一性,以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對於一些地處新興發展區域,且缺乏相關的公共基建和配套設施,政府鼓勵相關承批人按城市規劃活化利用原發展的土地。對於批核路環石礦場的重新利用,在按照對一些新興發展區的盤活發展原則上,扣減其原批地的三成用地,作為新區的交通設施、渠網等公共基建、社會服務及民生設施等,以配合新區人口進駐後各方面配套用地,餘下之土地部分則按同區等價置換處理。

政府表示,路環石排灣將成為一個新的生活社區,而石礦場已不適合澳門產業發展,繼續運作可能會對將來的石排灣小區、聯生小區、路氹城旅遊區、離島政府醫院及熊貓館等區域和場所帶來各種影響。再者,政府在地段內發展大型公屋項目,有責任為居民創設完善的生活配套及社區環境,區內再設工業是不合理,因些,路環石礦場須配合規劃更改其原為工業地的用途,以配合社區的發展。

在處理路環石礦場的個案,政府是考慮了配合社會發展需要,公屋項目整體性發展的最高效利用;在批給合同上進一步採納了社會各界提出加強監管及加大處罰機制的意見,透過行政措施,加強在土地利用的監管條文,嚴謹的規限承批人對土地的利用期,並加大罰款;置換土地亦嚴格遵守換地規定,按同區等價原則處理。CN3地段及相關公共道路佔用石礦場公司超過一半的原批地,政府須在同區以另一較小地段補償石礦場公司未能在原批地上發展的批地。

有關溢價金的事宜,因應本澳房地產的發展,政府在現行恆常機制下不斷檢討和調整《批地溢價金的訂定方法》的附表及附件內容,先後於2004年、2007年及2011年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而最新的批地溢價金計算標準於201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經修訂後,無論在住宅、商業、辦公室、私人停車場、工業,及酒店等用途之批地溢價金都有不同幅度的調升。

此外,為了令調整後的計算標準將令批地溢價金盡可能貼近市場價格,政府在日後推出的新修訂的《土地法》中,亦調整了批地溢價金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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