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備受爭議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終於獲得立法會細則性通過。由於政府提交的法案最後文本刪除了「官告民」條款和加強司法援助的審批機制,因此在審議過程中議員沒有意見,但有關廢止司法警察和獄警現時已有的「起訴他人」時可獲司法援助的條文,卻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立法會昨天下午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和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等官員列席了會議。負責細則性分析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首先對法案的審議情況作了說明。她表示,委員會認為法案為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被起訴的公務員提供司法援助的理據是清楚、恰當和充分的,但對法案的適用範圍以及提供司法援助的具體形式等問題提出質疑。事實上,該法案於立法會審議期間在社會各階層均引起強烈的回響,委員會在細則性審議法案期間也收到社會人士就法案提出的多份意見和建議書。幾乎所有的意見都反對法案為所規定的人士可以對第三人提起訴訟而提供司法援助,尤其是可因名譽提起訴訟。
她說,經過多次會議的討論及與政府代表反覆磋商,政府於十月二十九日提交了法案最後文本並引入一些修改。
法案最後文本在適用範圍方面作出修改:一是刪除了「提起訴訟」的情況:二是在適用範圍中排除行政長官、主要官員、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根據修改後的文本,司法援助僅適用於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在因執行公共職務而作出的行為或發生的事實被起訴的訴訟程序。
對於備受爭議的「官告民」的法案原文本第四條,該條規定法律所指的人士對第三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時亦可獲得司法援助,甚至是基於有關行為侵害其名譽或具重要價值財產的情況。她表示,委員會對有關規定提出質疑和反對。另外,經過比較研究,委員會發現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大多沒有此類的規定,所以建議提案人刪除有關規定,即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的內容。在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最後文本已刪除該條,不再為有關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第三人提起訴訟提供司法援助。
關翠杏表示,法案原文本第八條規定司法援助的決定權限屬行政長官。在審議過程中,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加強審批程序,使其更加嚴謹。為此,法案最後文本增加了行政長官在作出決定前須聽取為此而設立的獨立委員會意見的機制。
此外,她指出,雖然第四條已被刪除,但卻繼續保留原法案文本的第十八條即新文本的第十七條,這將會使司警人員及獄警人員喪失向他人提起訴訟的司法援助;上述取向與昔日立法會通過但將被本法案廢止的相關法律的立法原意不同。
她說,關於這一問題,委員會曾與政府代表溝通,得到的解釋是基於公務員之間的平等而刪除有關條款。另一方面,委員會也曾對法案在這一事宜上所採用的雙重標準提出質疑,即沒有同時刪除<<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十九條「辯護保障」。對此,委員會沒有得到具有說服力的解釋和答覆。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隨後代表政府重申政府的立法原意、回顧立法過程,並表達政府對相關問題的立場。她表示,政府提出該法案是基於保障原則和善意原則。在參考了有關司法警察局和獄警隊伍人員的法律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及回應了公務人員的訴求,政府決定將有關司法援助的制度延伸到所有公務人員,以完善公務人員的制度。她認為這是公平的做法,亦符合公共利益和平衡原則。
她說,對於社會上的憂慮和意見,行政長官全面分析社會意見並經行政會討論後,決定對法案作出重大修改。她說,由於自設立有關可因公向第三人提起訴訟而獲司法援助的機制以來,司法警察局及澳門監獄均未有人員申請此種司法援助,故政府維持廢止兩個法律的相關條款。
陳麗敏表示,政府在年初已對現行的<<一般司法援助制度>>展開專項檢討工作,參考借鑑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及法律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草擬了<<檢討司法援助法律制度諮詢文件>>,並於今年十月至明年二月三日向社會大眾公開諮詢。
不過,關翠杏隨後以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的身份表示對於陳麗敏的說明有保留,指委員會對法案在廢止司警和獄警人員向他人訴訟的司法援助的問題上所採取的雙重標準提出質疑。
在審議該法案的過程中,議員們也就法案第十七條有關廢止司警和獄警人員向他人訴訟的司法援助的條文進行激辯。有的議員持與關翠杏相同的看法,有的議員則認為廢止有關條文體現了公平。而歐安利議員指有關廢止會減少司警和獄警的權益和保障,而有關權益和保障是回歸之前就有的,如果廢止會否違反澳門基本法第九十八條所規定的「待遇」不變,應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他並建議休會磋商如何解決。
而陳麗敏認為基本法第九十八條與司法援助無關。最後大會對該法案第十七條的第一和二款分開表決,並獲得通過,整個法案終於獲得細節性通過。多位議員作了表決聲明,對該法案的通過表明不同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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