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怎可等同公民記者 (07/06/2011)

【特稿】立法會議員就五一遊行警方阻撓傳媒採訪提出口頭質詢,治安警察局局長李小平上週五在立法會回應「臨時採訪區」時,直指傳媒「誤解」警方用心良苦。回想五月中旬,可謂「風頭火勢」之時,前線記者不滿警方所為、傳媒團體發出聲明譴責之際,李小平與傳媒團體代表「溝通」後受訪,從未使用「誤解」二字或意思相近的詞句,然而,不足半個月,就「老屈」傳媒「誤解」。

筆者要問:身為執法機構的領導人員,其「誠意」和「誠信」有多少?另外,傳媒和議員也批評便衣警員在遊行時「超近距離」拍攝遊行人士,尤其監錄市民受訪過程,有製造白色恐怖之嫌。李小平早在五月中旬說,沒有指示警員超近距離拍攝,又聲稱相信那些攝錄者是公民記者和自由記者。不過,他在上周的立法會又有新的說法:

「一個自由攝影者,一個公民記者都被大力支持,拍攝遊行活動,認為是有利於社會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及訴求。而警方拍攝的目的除了以多角度來了解遊行活動的進行及訴求外,亦為了確保遊行的安全,預防有人破壞遊行的進行,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按道理亦應受到支持的。」

很明顯,李小平嘗試「偷換概念」來應付立法會。從權力和職責的角度看,公民記者與警務人員根本不能相提並論。公民記者可行使暴力和拘捕的權力嗎?公民記者有職責維持公共秩序、打擊犯罪嗎?莫非,李小平已超越法律,或以為自己就是法律,將上述的權力和職責賦予公民記者?

誰把收集民意任務交與警方?

李小平又聲言,警方拍攝是為了了解遊行訴求。筆者要問:「李局長,遊行人士的訴求關你乜嘢事呢?」按道理,警方應是依法執勤的,李小平需要進一步說清楚,警員按甚麼法例來收集民意呢?誰授權警方了解遊行訴求?誰把收集民意的職責交給警方呢?看來,警力似乎已經膨脹到可以「撈多幾瓣」了!

警方攝錄人員何不光明正大?

市民需要留意的是,便衣警員進行拍攝是「鬼鬼祟祟」的,既不穿著制服,又不佩帶警員證,被其他人「反拍」時就「擰歪面」避鏡頭。如果,警方的拍攝是為了「預防」,何不「光明正大」,讓有意「搞事者」知道有警員拍攝,打消破壞遊行的意圖?

「意見接受,態度照舊」八個字足可形容李小平的表現。五月中旬,他曾向記者表示,考慮指令拍攝警員佩帶警員證,然而,在上周六的「六四」燭光集會,仍然有普通市民難以辨別的大批便衣警員監拍,有的更動用「超長鏡頭」,足可為每一個參者加拍攝一張「大頭照」,存檔備用。

恐成政治監控

「警權無限大,人權被出賣。」還望讀者明白,警方拍攝是一件「不尋常」的事,實是「攞正牌」來「做暗事」,說白一點:「政治任務」的味道極濃。為何傳統社團、宗教團體等舉辦遊行集會時,沒有警員拍攝呢?反之,凡與政權 (中央或特區) 意見不同的活動,就有警員肆無忌憚地「監拍」呢?

李小平聲稱,警方有權拍攝。筆者請他說明,那一條法律授權便衣警員「鬼鬼祟祟」、「超近距離」監拍呢?李小平聲言,警方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然而,無論是傳媒、議員均要求警方交出處理影像的指引,事距一個月,甚麼也拿不出來。「李局長,除非你當市民白痴,否則,誰會相信你們遵守個資法呢?」
                                              
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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