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小團體」以有限資源絞盡腦汁,力求在公民社會發展上幹一番「大作為」,盡力籌辦好一場成熟的公民投票活動,為社會以至政府提供一套清晰且具參考性的民意數據。一場民間活動,理應與當權者及其一干黨羽河水不犯井水,但根據香港的「莫須有」經驗,筆者早已預期民間公投將會遭到「無所不用其極」的抹黑與污名,結果活動消息一出,果然惹得官方旋即發難,反應甚至比香港要激,政府發言人把有關活動嚴正定性為「非法、無效」,中聯辦也連夜表態力撐政府,正所謂「一犬吠形,百犬吠聲」,一眾建制派也迅速撲出,在官媒盡情散佈似是而非的法律觀念。
讀者不妨仔細思考:對於「無效」之說,雙方其實早有共識,「小團體」一開始已清楚說明民間公投「不具法律效力,但有政治效果」,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也表明此點。不同於其他民主國家或地區(例如:瑞士、中華民國、美國加州等)法律賦予公民就重大社會議題直接創制和複決權的公投行為,諸位皆非常明瞭澳門此次民間公投不含任何法律基礎和約束力,即不可能強制要求政府接受投票結果,否則武裝起義、推翻政權,再自行籌組政府,其純粹是民間表達政治訴求、模擬行使公民權利的活動,無論如何也很難與「挑戰國家主權」、「變相澳獨」等嚴重指控連結起來。至於「非法」之說,連本身是法學教授的官委議員唐曉晴也不敢苟同,至於民間公投違反何法?官方則一直講不出聲,後來發言人以至特首狗急跳牆下乾脆拋出「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實事求是的網民馬上翻閱有關法律,結果只見人民的各項權利自由受其明文保障,卻不見任何「禁止民間公投」等條文,反觀官方在毫無法律基礎下「出口術」,無理干擾民間團體發起活動的自由,正如理工學院的法學教授António Katchi所言,本身就有違反基本法之嫌了。那無疑是企圖透過自身龐大的輿論機器,力阻任何可能讓當權者尷尬或管治威信受損的政治效應。
事實上,由於民間公投不涉及任何公權力、不約束政府乃至任何人遵守、不對現行的選舉制度產生任何法律上的影響,其純屬民間團體與市民之間的私人活動,因此其適用於私法「法無禁止不為罪」的原則(例如:法律無限制市民外出觀看世界盃球賽,市民就有該項自由,且不得遭到干預甚至指控「非法」),若有人膚淺(或刻意)地以為所有命名為「公投」的活動必定牽涉公法,且必須符合用以限制公權力的「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例如:因為有《控煙法》,政府才有權處罰食肆吸煙者),不是沒有法律常識,便是故意向市民作出言語恐嚇,帶頭破壞法治的核心價值。
民間公投就如《國王的新衣》裡那位小孩一樣,以最堅定的勇氣和最溫柔的語氣,揭破當權者最醜陋的一面,哪怕短期內未能起到任何決定性的變革,但長遠而言,它勢必載入澳門民主發展的史冊。若然沒有諸位的參與,我們將永遠無法在小城的政治夾縫中尋求一束曙光。
蘇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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