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1日 星期五

陳麗敏:特區無權公投 (11/07/2014)

【特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表示,按照澳門《基本法》,特區政府無權進行公投,而沒有按照《基本法》進行的所謂選舉是不被容許,同時,是無效和無法律依據的。

陳麗敏指出,獨立國家或地區須按照其憲法的訂定才可進行公投,而澳門實行“一國兩制”,按照《基本法》擁有自治權,如舉行官方選舉必須依照本地法律。

她表示,特區政府於2012年透過政制發展五步曲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當中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今年,特區將依據相關法律進行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早前已循序漸進選出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

陳麗敏強調,特區政府尊重市民表達言論的自由。她表示,已與法務部門討論如何加強宣傳,讓市民多認識本地的選舉制度。

熊貓徵名性質不同

被問及中央贈澳熊貓徵名時讓市民投票是否屬違法時,陳麗敏指出,投票活動是民政總署為熊貓的徵名而舉辦的活動,性質不同,不是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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