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桃花崗小販有安排 (26/09/2012)


【特訊】民政總署於2010年8月接獲羅若翰神父街一處地段(俗稱桃花崗)之業權人委託律師通知,並提供法律文件證明該地段屬其私人物業。按現行小販條例,以及第32/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二)項規定,民政總署權限只能向在公共街道和公共地方活動之小販發出准照。基於合法性原則,民署自2011年起已不具備條件為該7名小販於同一地段延續其固定小販准照。為此,民署隨即透過書面方式,將有關情況通知該地段之7名小販,同時,為維持其等可繼續作小販經營謀生,民署亦於書面通知中主動提出,有關小販可要求遷移往本地區任一小販區或熟食中心的空置檔位,以便繼續經營原業務,又或轉營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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