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 星期四

張國華認天眼增侵私隱風險 立法須顧平衡 (28/07/2011)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在立法會引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時指出,使用「天眼」可協助警務工作,保護人身及財產,同時,侵犯隱私的風險亦會增加,可能干預或限制市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及保障,所以,務必在兩者間作出平衡。

保安司司長張國華昨日向立法會引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時指出,透過「天眼」實時收集、攝錄及處理影像,為警務工作提供了寶貴的協助,並明顯加強對人身及私有或公共財產的保護,但與此同時,侵犯隱私的風險亦會增加,可能干預或限制市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及保障 (特別是:肖像權、言論權、隱私權及私人生活隱私權、通行自由)。

張國華指出,該等權利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隱私權」) 以及在一般法層面,特別是《民法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不過,基於涉及其他同樣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法益、價值或利益,可以對基本權利作出限制。所以,在限制基本權利的時候,必須對衝突的價值與法益作出謹慎的衡量。

「我們認為現正是適當時機就使用錄像監視進行立法,以確保我們能依法利用錄像監視所帶來的便利,但這必須在完全尊重基本價值的前提下進行。」張國華稱,在法案中引用了合法性原則、專門性原則、適度原則、最少干預原則,並強調,收集、處理、登記、保存收錄的資料,必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亦會建立一套機制,避免對個人隱私作過多干預。

張國華表示,在草擬法案的過程中,曾參考其他地方的立法經驗。「事實上,在世界各地一些大城市中,不論在公共地方或私人地方,錄像監視的使用日漸普及,然而,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程度卻不盡相同。」但是,他在引介中,沒有提及那個地區監錄聲音,那個地區會將收錄內容作為刑事檢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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