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零八年的六個月內,狂徒在香港鬧市高空投擲腐蝕液體,先後灼傷七十多人,該區的議會決定撥款安裝「天眼」。學者陳雲卻唱反調指出﹕「狂徒沒有幾個,無辜百姓卻一大堆。用『官眼』監視人民而已,天甚麼眼?人民被政府一嚇,便以為攝錄監察系統可以保障安全,白白奉上自由了。」
陳雲續問﹕「大家真的相信,一部由官方安裝的監視系統,真的如老天爺般公正無私,不會公器私用麼?」上週,本澳行政會公佈將把《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首階段在出入境口岸安裝二百部監視錄影機,當局沒有說清楚之後還有多少個階段。
然而,為了達到立法的目標﹕「有效預防及打擊犯罪,確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安居樂業」,合理的估計是,最終將是每一街道都有監視錄影機,「梗有一部左近」。因為,每一條街道都有可能發生罪案,這種「確保人身安全及安居樂業」措施,無理由只讓某一街道的居民「受惠」,應是全澳居民都可「享受」。
絕大多數市民認為﹕「我行得正,企得正,怕甚麼天眼」。試試設想,如果「行得正,企得正」的你外出,有一名警員在街上緊跟著你,「你去到哪裡,就跟到哪裡」,直至你返回家中。這情況不是出現一天,而是每一天,你有何感覺呢?滿街都是「天眼,與這情況有何分別呢?這與精神虐待有何分別呢?
可能有市民會問﹕「我又不是疑犯,為何要跟我呢?」請想想﹕「當天空滿布『官眼』時,就算警方無意監錄你,只要你外出,你就在監視範圍內。」再說,負責「天眼」的治安部門的執法水平多高,將來有沒有可能提升,過往有沒有平民百姓受害於警方的濫權,公眾心裡有數,不用在此多講。
有意見指出,很多私人場所都滿布監視器材,所以,不用擔心街道有很多「天眼」,這種推論當然有問題。市民可選擇是否進入滿布監視器材的私人地方,但是,當將來滿街都是「天眼」時,抗拒被監視的市民是否要不外出呢?筆者認為,立法的方向應是限制安裝和運用「天眼」,而不是將滿布「天眼」合法化,否則,我們和我們的後代將要奉上得來不易的、寶貴的自由。
有人將法案「簡化」為私隱問題,只要確保監錄範圍不覆蓋民居理應得立法會通過了,筆者無法認同那類言論。單是「無辜」市民外出要全天候被監視這一點,已是自由社會無法接受的了。另一方面,該法案還提及將錄得聲音、畫面用於刑事檢控證據,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進行錄音(為「以言入罪」開路)等問題,更為重大。還望市民提高警覺,不要掉以輕心。
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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